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与区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干部论文,军队论文,责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是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军队的领导干部集多种权力、责任于一身,他们在行使指挥权、命令权、处置权、审批权、管理权等权力的同时,必须全面负起军事、政治、行管、法律、社会等一系列责任,经济责任只是领导干部诸多责任中的一种。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常常与履行其他职责交织在一起,有时履行其他职责也会涉及到经济活动,如下属工作失误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财务人员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过失,可能要领导干部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如何定性很值得研究。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在审计监督范围之内,在履行其他职责时即使发生了经费支出也不一定要对其进行审计。但是,当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许多审计人员常常把非经济行为也纳入评价范畴,混淆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限,背离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初衷。因此,审计人员应严格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并仅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以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名副其实。
二、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与区分的难点及分析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界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对象是否负有经济责任不好界定。由于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决策有的是集体决定,有的是军政两个“一把手”共同决定,也有的是一人提议、其他人同意的,到底如何区分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难题。二是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大小难以界定。通常,直接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认同或者批准的决定、规定、支出等,或者是直接签字报销的经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单位的主管并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除大额开支由会议集体决定外,日常开支常常是指定一名副职审签,所以在界定责任时,常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造成经济责任难以界定或者界定不准,加大了审计风险。主要表现为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不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不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不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清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责任主体多元性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主体种类多,包括军事主管、政治主管、部门领导、专项经济负责人等,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划清不同经济责任主体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界限。而实际工作中,这些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实的责任,涉及到主观的与客观的、个人决定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复杂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难以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在集体决策议事过程中,也没有明确要求党委和行政机构的会议纪要应具备哪些界定要素。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实际决策权与理论上的“决策权”的不一致,如有的问题形式上是通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实际上却是个人说了算,审计对此往往难以界定。
(二)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不科学
当前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评价指标涵盖力不强。尽管《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中明确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过于宽泛,不便于实际操作。目前军队经济责任评价标准虽然有定量评价指标和定性评价内容,但是定性评价内容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定量评价依靠一系列的财务指标进行衡量,主要包括家底达标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成效、经营管理情况等几个方面,其内容不够完整,评价过于死板,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因为不同部队、部门、单位之间,由于在担负的作战和战备任务、所在地市的经济和自然环境、经费的来源渠道和用途等方面的差别很大,一概而论是不妥的,不完善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致使经济责任界定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
(三)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涉及到被审计单位财经管理情况,而且还牵涉到领导者个人,因此审计就要以充分的证据来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最大差异是,集体行为基本上是有具体载体记录的,如会计、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协议、电脑数据信息等,容易辨析审查;而个人的经济行为,往往无据可查,尤其是廉政问题,审计难以从单纯的经济资料中发现,备受关注的领导干部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收受回扣、挥霍浪费等敏感问题,没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以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相配合与支持,仅凭现有的查账、调阅有关资料、谈话测评等审计方式手段,难以有效地查证其精心掩饰的违法行为。审计手段的局限,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审计深度还是审计成效都是有限的。
三、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区分应把握的重点
(一)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主观责任属于可控责任,而客观责任属于不可控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个人行为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如果单位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责任人主观臆断、盲目决策甚至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客观责任是指因客观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如果是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或是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了原定经济目标的实现或者形成经济损失,有关责任人可以免于追究其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既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客观环境的制约。因此,正确区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五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实现经济效益与国家经济政策以及部队任务性质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失职、渎职与失误的关系;四是划清主观有意违纪违规与政策不完善出现“断层”的关系;五是划清个人决策失误与上级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区分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
从责任事实产生的时间进行区分,可以分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发生与非任职期间发生。任期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任现职期间应承担的责任。历史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前任所应承担的责任。对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的界限划分原则有三种:一种是按照权责对应原则,领导者个人有什么样的职权就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另一种是依据收付实现制等会计核算原则,来区分离、接任领导者的财政财务责任;还有一种是在充分征求离、接任领导者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明确有关经济事项的责任界限。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一定要注重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的划分,不能将历史遗留问题完全归结到现任责任人身上。在评价责任人经济责任时不能简单地从现状判断,而要以历史的眼光全面地分析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评价客观公正。
(三)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在审计工作中,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划分也是影响审计评价的重要一环,要谨防有关责任人以“集体责任”为借口推托责任。集体责任,是指按照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由集体参与和联合表决通过所引起的经济责任。个人责任,是指责任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由其个人拍板定论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在区分经济责任时,要以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签批的原始资料为依据,查验是否走民主决策程序,并关注个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来认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在划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界限的基础上,属于集体责任的应归属到领导责任,属于个人责任的应归属到直接责任。
(四)区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经济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起决定性作用应负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起重要作用应负的责任。领导干部还应负有另一种经济责任形式,即连带责任。它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社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名誉和权力影响而进行的违反军队财经法规的经济活动。
(五)区分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后果发生的行为。故意责任是指责任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的经济事项或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的错误与故意的舞弊行为,在界定上需区别对待二者的关系:一是失职、渎职与改革失误的关系;二是主观有意违规与政策界限不清的关系。
(六)区分局部责任与全局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中常会发现责任人因管理不善或管理失误造成了损失,形成了不良资产。对于这些结果,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加以揭示。但在界定、评价其经济责任、估量其性质程度时,要结合领导人的整个任期进行总体分析,切忌因一次管理失误,而全盘否定其任期内的功绩,造成误导。
四、认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把握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以事实为基础的,在界定领导干部对某一问题是否负有经济责任时,往往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已发生的事实来做出判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涉及的事实可以分为基本事实和责任事实两个方面。基本事实是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经济收支及其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基本数据和基本情况;责任事实是涉及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经费收支及其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具体数据和具体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等常规性审计,仅查清基本事实是不够的,单位经济活动的基本事实与领导者本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不能简单对号,也不能把单位经济工作的一切成绩或一切过失都归功于或归咎于某个领导干部,必须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补充或重新收集审计证据,查清责任事实,直至达到能够满足区分、证明经济责任的要求为止,使评价经济责任建立在更为直接、可靠的基础上。在对重要的事实进行核实后,在认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并进行评价时,还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经济责任界定的范围不能超越国家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及有关的授权,认定领导干部的各种经济责任,应以有关规定为依据。经济责任界定的事项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范围是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产生的责任进行界定,不是对领导干部的军事、组织、政治等行为及其产生的责任进行全面评说。
(二)权责匹配原则
所谓权责匹配原则是指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组织、管理、控制、协调的权利与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称。凡是领导人未参与的相关经济活动,不应由领导人来承担该项活动的经济责任。而对领导干部非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就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要认定的责任。领导干部不能有权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造成经济责任界定的缺位;也不能是负有责任却无实际权力,导致界定越位。
(三)证据充分性原则
所谓证据充分性原则,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在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经济效益差问题以及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上要充分重视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而且在界定领导干部本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上同样也需要取得客观、充分、相关、合法的证据。审计人员要进一步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领导人在某项经济活动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摸清单位财经基本状况的同时,这两个方面的证据必须兼而有之。
(四)历史性原则
所谓历史性原则是指无论是在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业绩时,还是在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时,都必须历史地看问题,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以及所在部队的特殊性质任务,不应当用变化了的政策和泛泛的标准去衡量和评价过去某一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的是与非。
(五)谨慎性原则
所谓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审计结果报告的表述中不宜过多采用鉴定式的抽象用语,要尽可能地用“写实”的方法,观点鲜明、客观谨慎地进行表述,切忌含糊其词、夸大其词。凡是不在审计范围内和未经审计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均不得妄加评价。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界定的经济责任,要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或者不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