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从一组决议决定数字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定权论文,人大常委会论文,决议论文,重大事项论文,数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某县统计数字表明,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行使还不到位。依据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可行性原则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是行使好决定权的条件。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通常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为表现形式。这项重要职权行使的情况如何?下面是某县人大常委会两届10年期间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
事项件数 事项 件数
国民经济计划、 税收、审计、
财政预算部分 12 预算外资金3
变更管理
农业、农村6 召开人代会 11
城建、房改3 换届选举 8
普法、综合
治理 6 代表工作 2
执法责任制、 2 人大机关机构 4
评议设置
科教 3 国家机关更名 3
文化 1 其他 2
卫生 1
合计
67
这些决议、决定对于促进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组决议决定数字也可以看出:1.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多,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少。在这些决议决定中,有关召开人代会,换届选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和城市总体规划,国家机关更名等方面的计37件,占总数的55%。2.经济方面的多,其他方面的少。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计24件,占总数的36%。突出经济建设中心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是多方面的,而这些在上组数字中却很少涉及有的甚至没有涉及。3.被动性的多,主动性的少。属于政府提请批准、履行程序性的有39件,占总数的58%。人大常委会主动安排的很少。4.号召性、原则性内容多,有实质性内容的少。即使针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也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调查的情况看,上述这些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说明地方人大,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行使还不到位,并影响了人大整个职权的行使。同时也说明,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决定权的行使。
人大决定权行使不到位,来自对决定权的认识不到位。纵观一些地方人大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乃至工作报告中,谈及监督工作、人事任免均很具体、实在,而对决定权则很少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职权进行安排,大多是临时动议。因此,要行使好决定权,首先要充分认识决定权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提高行使决定权的自觉性。决定权使监督权有了目标和方向,决定权使任免权更有其实在的内容。决定权行使不到位,势必影响其他职权的行使。可以说,决定权行使的如何,往往能够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作用发挥程度的标志。只有对此有充分认识,才能自觉、主动地行使好决定权。
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行使好决定权的条件。什么是重大事项?怎样确定重大事项?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目前,法律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三个层次:一是法律规定比较具体,有特定的内容。二是法律上有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具体的、特定的内容。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上述三个层次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比较容易操作,而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往往操作难度大。这也是各地正在探讨和研究的问题。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始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加之重大事项具有动态性、不稳定性,随着时间、地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目前有关重大事项的规定不可能一一穷尽,也不可能固定不变。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应该敢于讨论、决定,切实行使好这项职权。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做到既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全局性、长远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并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等。三是群众性原则。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如劳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等重大改革事项,以及物价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都应该确定为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四是可行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总之,衡量事项的重大与否,要按照四条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因时、因地制宜,认真而又不失时机地加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