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转轨时期的代际契约与养老模式的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时期论文,模式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代际契约的含义及养老的实质
1.代际契约的含义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人生旅途中都要经历幼年时受长辈抚养,成年时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老年时被子女或亲属赡养的过程。因此,无论处在什么样的社会,无论社会处在哪个发展阶段,都会有赡养老人的问题存在,老有所养是一个涉及全人类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回避。在我国,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赡养老人成为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通常,把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关系称为代际契约关系。
2.养老的实质是老年人自己养自己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目前有很多人认为,父母与子女“签订”的赡养契约书,仅由子女承担义务,这是不平等的。有人把社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的资金筹集模式说成是在职劳动者供养退休人员,认为其在尽双重养老义务:在单位养退休人员,在家尽养老义务。这些所谓的“不平等”及单方面承担“双重义务”的说法初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如果作深入的分析就可以知道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劳动力的价值,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者不仅要养活自己,维持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且还要养活家庭成员,繁衍后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使人类社会能够存在和发展。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包括劳动者本人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教育费用以及家属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创造价值的角度看,正常人的一生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从出生到参加劳动前的准备时期,也可称为幼年期;二是从参加劳动后到退出劳动的工作时期;三是退出劳动后的老年期。在这三个阶段中,只有第二阶段创造价值,其他两个阶段只是消费,不创造价值。劳动者第二阶段的消费是他劳动的直接所得;在第三阶段,他的消费实际上是第二阶段所创造价值的延期支付;在第一阶段,他的消费由父母预支,相当于从父母那里借贷,最终要以第二阶段劳动创造的价值来补偿。劳动者用其在劳动阶段的部分劳动所得来抚育子女,就是为自己进入老年后取得由子女赡养权利作投资,子女成年后赡养父母是他们对幼年时父母抚养自己成长所付出投资的返还。这种反哺式的养老模式表明:父母养育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是两代人之间义务与权利对等关系的体现。由于父母取得子女赡养权利是以过去抚养子女为条件换来的,所以养儿防老的实质是老年人自己养自己。
至于城镇老人的退休金,事实上是劳动者一部分报酬的延期支付,其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使用不仅能生产出它本身的价值,并且能创造出比本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理论把劳动划分为生产必要产品所消耗的必要劳动和生产剩余产品所消耗的剩余劳动。其中,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剩余劳动是为社会劳动,其劳动成果用于社会需要,是扩大再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恩格斯曾指出:“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和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政治和智力继续发展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233页。)形成这个基础的正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在这些剩余劳动中有部分剩余劳动是用作老年人的退休基金的,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批判》中已明确指出的。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其他部分是用来作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9-10页。)可见,在这六项扣除中,前五项是融入社会用于福利或发展积累的基金,最后一项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是以发放退休金形式返还给本人的,很明显,退休金是社会对退休人员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剩余产品扣除的延期偿付。因此,可以说社会养老在本质上仍是老年人自己养自己。
二、代际经济交换是实现养老的有效途径
人类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必须有人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的历史。但是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要有种的繁衍,通过生育后代来延续人类的存在;否则,人类社会会绝种,也就谈不上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了。另外,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个社会的人口群体都是由幼年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部分组成的。他们在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在代际经济交换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些不同年龄角色的个人所占有的“资源”不同,所提供产品和劳务也不同,同时他们对社会产品和劳务服务的需要也不同,而这些需求又不可能在不同时期完全靠自己的劳动生产来满足,因此就只有在代与代之间不同阶段相互交换各自所能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来解决,这就是代际经济交换,它表现为:幼年时受人抚养,成年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年老时被人赡养(参看图一)。代际经济交换实现了不同年龄人群的共同需要,为人类自身的繁衍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图一:代际经济交换示意图
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有西方学者对代际经济交换现象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社会交换理论创始人G·G·霍曼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基本上是一种交换过程,人与人交换行动的动机是为了获得酬赏,希望得到与其付出代价和成本相等同的酬赏与利润。我们认为,霍曼斯的主张虽然是从心理因素来探讨人类的社会行为,但是,经济毕竟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这种社会交换理论离不开人类的经济交往。因此,社会交换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经济生活范畴,其中既包括同代人之间互通有无的横向经济交换,也包括几代人之间养老育幼纵向的代际经济交换,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进行代际转换的系统项目。在这个系统中,由目前从事生产的一代决定一个他们愿意支付的税收水平,以维持老年人的特定生活水平。在所有文化中,工作年龄的人口生产产品供自己及其后代使用。在社会学家探讨社会交换理论的同时,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1958年提出了“生物利率理论”,从经济学角度充分注意到了人的一生中在不同年龄阶段生产和消费的差异,将整个人口划分为工作人口和退休人口两部分,并以此为依据,从“时期”的角度看待这两部分人口之间的经济关系。他在揭示这两部分人口的关系时,论述了代际经济交换问题,并提出了“货币是使老年人取得社会保障的一种契约”的新见解。(注:熊必俊:《保障老有所养的理论与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以萨缪尔森为开端发展而来的代际经济交换学说,为进一步剖析养老的实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事实上,养老育幼的代际交换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因为人的社会属性反映了人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统一的实体。人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生物性,如生长、发育和遗传。作为生物的自然属性是人和人类社会的自然基础和前提,但是人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生物性,而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的社会属性之所以是主要的、根本的,就在于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人是社会的前提,又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才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8页。)但是也应看到,人的本质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表现出来,而且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人的社会生活是多方面的,所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关系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伦理关系。在伦理关系中包含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和亲属关系等。现实的人的本质就是这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这一切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与合作以及养老育幼的代际交换,正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
三、我国转轨时期养老模式的变革
养老模式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决定的。养老模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民族社会里的民族供养老人称为民族养老;农业社会的由子女供养老人称为家庭养老;工业社会由社会养老保险金供养老人称为社会养老。但是应该看到: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发展不是两者之间的简单取代,而是家庭与社会在承担养老义务中主次角色的换位。在工业社会里家庭的养老功能只是弱化而不是消失,社会养老只能保障老人的基本经济生活,他们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其他经济需要仍应由子女和家庭承担。马克思曾说过:“工人除了维持自己生活所必须的一定量生活资料外,还需要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来养育子女;因为他们将在劳动市场上代替他,并且还要延续工人的种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81页。)这说明即使在实行社会养老的工业社会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际经济交换仍然存在,子女仍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一种已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养老方式。目前,我们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发展,并处于经济转轨的黄金时代,养老模式也因此发生深刻的变化,主要养老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模式在我国历史悠久。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模式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现实经济条件决定的。其实,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佳场所。我国推崇含饴弄孙和天伦之乐,家庭养老方式最适宜不过。近期我们对北京和上海关于养老生活方式意愿的抽样调查表明,被调查的老年人中,有90%的老年人喜欢选择居家养老。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虽然社会保障事业比较发达,但是绝大多数老人还是选择在家养老。在美国,进入养老院的老人只占老人总数的5%左右。在日本,在家养老的老人高达96.6%。他们选择居家养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愿脱离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生活环境,他们认为:养老院环境再好,生活条件再好,也比不上在家生活舒适和称心。没有一个领域跟老年人的命运的关系比其与家庭关系更密切,老年人可以不做工作退休,却不愿退离家庭。
2.社会养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执行,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受到冲击和削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出现。这些过多的剩余劳动力会从落后的农村流入经济发达的地区或城市。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800多个县、6万多家农户、约15万个农村劳动力的抽样调查表明,1997年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达到6.4%。另据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有7000万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这样,占我国老年人总数70%-80%的农村老人会给家庭养老带来更大的困难。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家庭结构与模式的变化: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一代人家庭和分居家庭增多,“四二一结构”(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将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子女)家庭将成为发展的主流。据国家统计局公布,1999年我国每个家庭平均人口为3.58人。家庭规模的缩小将进一步弱化家庭养老功能,而“四二一”型家庭结构将使家庭赡养系数大大上升,子女对父辈生活的经济负担和照料的压力加大。再次,随着人口老龄化过程的加快,老年家庭越来越多,并出现两代人同时老化的情况。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现有老年家庭已达到3000多万户,独居老人已占26.6%(注:张文范:《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人民日报》2000年3月2日。)。由于高龄老人自理能力下降,因而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也将使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难以胜任。最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已发生变化,维系家庭关系的以孝为核心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逐渐淡化,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代际距离拉大,这无疑会对家庭养老功能产生负面作用。由此表明,社会养老将成为我国重要的养老模式。
3.自我养老。由于社会保障程度低,仅靠国家的养老保障、退休金来维持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是不够的,而目前有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普遍不高。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调查发现,1991年有老年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为1525.02元,与国家公布的1991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570元相比,低44.98元。从1999年的统计数据看,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210元,其中现金收入仅为1538元。据1986年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等五校人口研究所联合对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二市所进行的老年人口抽样调查(三省二市老年人的调查)表明,乡村老年人口经济保障靠自己现在劳动收入维持晚年生活的比例高达30.06%(见下页表一),三省二市低龄老年人的劳动收入达25.67%(见下页表二)。因此,应鼓励那些有能力的低龄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以发挥其余热,如在城市里可从事参谋咨询、教育传授、生产经营、公益服务、自我管理服务等诸多类型的工作。在农村,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饲养业、服务业、手工业、摆摊经商等,这样就能增加自身的养老收入,减轻国家和家庭的养老负担。
4.社区助老。如果说家庭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领地的话,那么家庭所在的社区就是他们晚年生活的第二空间。老年生活是一种休闲生活,但是由于老年人体力衰退,他们的活动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我们近期的调查资料表明,上海市老人一年中经常在住地附近活动的占50.1%,在家门口活动的占65.8%,经常在市内活动的占15.6%,经常离开本市去外地活动的仅占1.4%。这说明大多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空间除了家庭就是社区。由于家庭结构的缩小,独居老人的增加,年迈行动不便者就医、购物、出行、日常生活料理有许多困难,都需要有人帮助;内心苦恼,需要有人劝解,清冷寂寞,希望有人陪伴聊天,因此建立社区助老服务,让服务人员到家中料理、帮助,为老人排忧解难,以补充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实属必要。
表一:三省两市城镇老年人口经济保障主要来源调查统计表
资料来源:张纯正主编:《中国老年人口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5页。
表二:三省两市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口经济保障主要来源调查统计表
资料来源:同表一。
在以上的养老模式中,家庭养老是传统的养老方式,自我养老也有悠久的历史,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社区助老服务是新型的养老补充方式。从发展的方向看,养老保障应从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发展到“家庭、个人和社会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将成为主流,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