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信访乱象及其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信访乱象现状 所谓乱象,实则不良抑或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信访乱象就是不正常的信访现象,其主要表现如下: 乱象一:信“访”不信“法”的缠闹访。人不伤心不落泪,人无难事不上访。当下,很多老百姓都存在这种认识误区,认为有难事、伤心事、蒙冤事就要上访,很少想到有纠纷、有矛盾、有问题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上访往往是有理理直气壮,无理胡搅蛮缠,不是拦车堵路、喊冤堵门,就是哭喊下跪、冲击机关、反复上访,以此要挟政府,逼政府就范,从而达到解决自己诉求抑或获取利益的目的。于是乎打工领不到工资不起诉老板,找党委政府;出车祸了不找交警,找党委政府;打架死了人不找公安局,扛尸找党委政府;住院看病出了问题不找法医鉴定,聚集找党委政府医闹;私下借贷收不回钱不找法院,找党委政府;生活困难,不努力找工作,找党委政府;停水停电,不赶紧交水费电费,找政府……特别是有些已经两审终审或依法办结的案件,经当事人上访一闹,有关领导再在信访件上签个字,其结果要么是重新审查,要么是给好处息事宁人。颜某丈夫系某县钢木家具厂的会计,1988年8月因经济问题被厂里停职,9月被该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颜某丈夫亲书9封遗书,详述了要自杀的原因,承认自己给厂里带来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死是自作孽,并嘱咐家人亲属不要找组织麻烦,写完后跳窗投河自尽。该县公安部门对此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定性颜某丈夫系畏罪自杀身亡。颜某对此不服,并以此为由长时间到市赴省进京上访至今。在二十多年的上访过程中,颜某一次又一次地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处理维稳中受益,又出尔反尔一次又一次地在各级各部门缠访闹访。除去每年敏感节点相关部门发给其费用外,1988年颜某通过上访解决了其儿子的招工,并获得一次性困难救助金1万元;2002年颜某通过上访又获得抚恤金1.9万元;2009年为稳控颜某,政府又答应给其5万元困难救助金……此列不能涵盖乱象,但也足以说明一二。 乱象二:信“上”不信“下”的越级访。自信访制度实施以来,老百姓膜拜上级,相信领导,喜欢越级上访的现象就没有断过。虽然上访群众都知道越级上访于己于政府都有不利的一面(从政府层面讲,越级上访既影响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又影响社会的稳定;从上访群众层面来看,他们付出的代价更大,要跑更多的路花费更多的钱),但是他们还是坚信上级比下级有权,清官、青天都在上面,跑上面能解决问题。尤其是那些想蒙混过关,浑水摸鱼的的上访户,更是青睐越级上访了。这些上访户往往不喜欢到基层单位上访,他们一上访就是赴省进京。他们嘴里说是上面的是好官是清官,坏就坏在基层干部。而事实是基层干部知根知底,最了解他们的情况,掌握他们的诉求,知道他们上访的有理还是无理,蒙不住。所以,他们根本就不找基层的干部“反映情况”与“解决问题”,而是与那些有理的越级上访群众一道,鱼龙混杂,混淆视听,糊弄上级领导。由于上级部门与领导确实不知道上访人的真实情况,所了解的都是听上访人的一面之词和看上访材料,有时出于同情和维稳的考虑,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领导的官本位思想作祟,要基层政府到上面接人,给这些上访户开口子、批条子、给票子,给面子的做法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这些上访户通过越级上访得了不应该得的好处,不但激起了他们反复上访的热情,而且诱发攀比,出现了新的越级上访高潮。不仅如此,他们还把此作为经验,编成顺口溜。“不访乡、不访县、要访就访国务院”,“上访有诀窍、缠闹是首招、要是不见效、反复往上跑”,“一哭二闹三上吊,有理无理往上告”……这些都是在上访民众中常流行的话语。 乱象三:信“多”不信“少”的群体访。平常人们所说的“人多力量大”一般都是正说集体的力量。比方说“集体的力量如钢铁、众人的智慧如日月”,“星多天空亮、人多智慧广”,“一人不如两人好、众人捧柴火焰高”,等等,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集体的力量比个人大。但在上访过程中,这种力量已被少数上访人曲解利用,他们抱着“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一方面认为人多势众,政府会让步,易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另一方面认为参与人越多越安全,即便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围攻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出格违法,也不用担心受到惩罚,毕竟“法不责众”。现在,我们不难看到,在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敏感地带,上访人集体喊冤、下跪、绝食、静坐、示威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要么是为共同诉求而上访,要么是受人雇请而上访,要么是单个上访人造势“抱团上访”。据了解,2013年,很多省市的集体访都呈上身趋势。中南某省2013年接待50人以上的集体访就有657批,同比增长了11.3%;该省一地级市2013年接待的集体访也达514批,其中50人以上的就有283批,100人以上的占129批,批次人次都比上年度大幅增加,且上访者的情绪越来越冲动,行为越来越激烈,组织性、煽动性也越来越强,“要想有活路,集体去堵路”、“要想有人管,集体去上访”、“要想有人问,下跪天安门”……这些不良的负面煽动声音充斥着整个大大小小的群体信访队伍。 乱象四:借信访“公费旅游”的虚假访。何为“公费旅游”,简言之,就是用国家或集体的钱供私人观光、娱乐、度假等休闲性旅游。这一概念我们通常想到的对应群体应该就是违规的公职人员,谁也想不到不是公职人员的人借“信访”的名义也享此“待遇”。中南某省一地级市上访老户樊某,在北京的上访过程中与华中某省市一名上访户黄某谈起了恋爱,每当想约会时,便约好同时出发,到北京后两人同吃同住同游玩,“恩爱”够了以后,分别就到北京有关接访机构“上访”,接访人员立即打电话通知其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接人,于是他们分别又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单位派人包吃包住包车费接回老家。这样的“待遇”自然也有人效法,一些没上访事由的人也学会了这一招,自己到北京游玩之后亦如法炮制,找个“信访理由”一登记,照样享受半程“公费旅游”。上访人群中流传这样一首顺口溜:“信访政策就是好,出门旅游有报销,吃好住好接待好,小车送到家门口。” 乱象五:以信访“谋生求财”的专业访。人们平常所说的“谋生求财”是指人们凭自己的能力、智慧和辛勤劳动去谋求生存和获取财富,是君子之道,值得我们提倡和鼓励。而这里的借信访“谋生求财”即为非君子之道了,是绝大多数信访群众所不齿的行为。现在,少数“专业”信访人钻信访政策的空子,明明是无理上访,抑或是依法已处理好的访案,为达到借信访“谋生求财”之目的,他们长年累月变着访由赴省进京“上访”。他们除借“信访维稳”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压捞取各种“慰问金、救助金”之外,还通过为他人AI写作上访“诉状”、提供重要领导电话号码、带路找中央各部委机关、代人上访喊冤申诉、传授上访“成功做法与经验”等途径获取“同行兄弟姐妹”的报酬,甚至充当保安“卧底”检举他人非访获取“信息费”。某县为了稳控“上访老户”不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每到节庆敏感时期每人每次发给500~5 000元不等的“困难救助金”;能够答应并承诺全年不去越级上访的“上访老户”每月可以固定领取600~800元的固定“工资”。据不完全统计,采取这种方式“维稳”的县(市)区在全国也不在少数,因为每次派人到省里、北京接访的费用累计可能比这样做还要高。某地一张姓上访老户,懂点墨水,长时间在北京上访,所在地政府多次想就其所谓的诉求一次性予以“济困”解决到位,但他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据了解,每年政府给他的维稳慰问济困费用有近2万元,加上其在省城、北京“上访”过程中代为他人信访“服务”获得的近5万元“劳酬费”,一年就有近7万元的“收入”。 乱象六:因信访“报复社会”的反常访。“信访”本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一个渠道,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窗口,它不是调处矛盾、解决诉求、解决问题的主渠道。但是不少上访民众却把它颠倒过来,固执地认为“信访”是万能的,只要“有事”信访,政府接待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就应该为他们解决问题。正因为有这样的思想认识,一些上访人一旦几次上访受挫,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就很容易把矛头和怨气发到接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上。某乡镇一任姓上访人,由于不满该乡镇领导对其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利用基层政府怕老百姓非访登记要被通报受处理的“维稳政策”利刃,反反复复到各级各部门搞非访登记,且不管到哪级信访部门,不听解释,不听劝阻,随心所欲,任意发泄。“功夫”不负有心人,任谋到北京反复非访登记被通报,使得该乡镇书记、镇长因维稳不力被免职调离岗位。现在,许多上访人员都相信这个行动逻辑,那就是被他们视为对手的地方政府、单位部门等怕什么,他们就做什么;什么能给对手抹黑,他们就抹什么。甚至极少数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为泄私愤,发泄自己对政府、对干部、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走极端,采取残害涉事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和在公共场合开车撞人、用刀故意杀人、服毒自杀自残、引爆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方法报复社会,扰乱秩序。华中某省一县财政局职工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出狱后方某多次无理信访,要求恢复公职。该县信访局局长吕某先后五次接谈了方某,每次都是讲法律、摆条文,耐心规劝方某放弃这一无理上访要求,但方某固执己见,不但不听吕某的劝阻,反而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009年7月9日乘吕某夫妇外出上班之机,敲开吕某家门,将吕某19岁的花季女儿用毛巾残忍杀害。杀人后方某逃入该县一山中,10天后,由于公安、武警的围捕,出逃无望,方某在山上自缢身亡。一个无理的信访诉求,造成了两家的悲剧与痛苦,可叹可悲,令人深思。 当然,问题总是一分为二的。信访人上访乱象丛生,负责接处访的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怪现象也不会少。一些地方政府和信访部门为减少访量和登记,稳控上访人群,采取打压、拦访、截访、销号等方法手段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有时为缓解来自信访维稳方面的压力,甚至通过跟踪、软禁、殴打、恐吓、关“黑监狱”、劳教、判刑、连坐、送精神病医院等方式来试图达到阻止上访的目的,方法之多,令人悚然。“安徽怀宁县黄墩镇干部为了阻止一村民上访,将其秘密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就是典型的一例。有关调查显示,许多被侵权的上访人原本诉求不多,问题也不复杂,但在遭受多次打压后其诉求变复杂了,处理的难度也加大了。“这种因被侵权而上访,又在上访中遭到打压而导致进一步被侵权、进一步上访的情况,在目前上访群体中屡见不鲜”。 二、信访乱象成因 上述信访乱象,虽为少数人所为,不成主流,但其负面影响甚大。它既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影响了群众合理诉求的有序表达,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这些乱象还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执政形象,造成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大大下降,甚至影响到基层民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造成当前信访乱象的原因很多,既有经济发展、利益调整的原因,又有社会转型、矛盾多发的原因;既有人的主观原因,也有法制不健全的客观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基层政府贯彻中央指导思想不实 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不在上面而在基层。基层政府贯彻中央指导精神不实,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良性互动。信访工作尤其如此,地方政府如不按照中央指导思想开展信访工作,很容易与人民群众形成对立面,造成社会矛盾的再次激发,进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在目前信访工作中,基层贯彻不实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作作风漂浮、我行我素,不按中央要求服务于民。执政为民,解民难、帮民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中央一直要求的执政宗旨。但是,有些基层部分党员干部群众观念淡化,群众感情缺失,他们不但不按照中央要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且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作风漂浮。工作上往往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遇到群众反映问题,不是相互推诿,就是敷衍塞责,老百姓的诉求很难在基层和矛盾初发阶段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和处理。为求得问题的解决,老百姓势必越级信访甚至非访,从而造成了老百姓非正常上访事件的愈演愈烈。二是工作追求名利,明知故犯,不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依法办事。中央一再要求各级各部门开门接访,畅通信访渠道,鼓励、欢迎群众上访,把领导干部接访处访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联系基层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的领导干部不是开门接访、化解矛盾、处理问题,而是借维稳之名行打压阻访之实,拦访、截访,不准老百姓到上面去上访、反映情况,以免被上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一票否决甚至免职。他们明明知道打压信访人是违法的,但为了所谓的地方“名利”,在国家重要节庆和敏感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为减少到市赴省进京访量,取得维稳的“好成绩”,有时采取“集中学习办培训班”的方式把上访群众集中到某个地方“学习政策”软禁起来,对极少数“不听话”的信访群众甚至进行强制关押,其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不但没阻住上访反而引发了群众信访乱象。 2.现行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 我们知道,体制机制从属于制度,体制机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制度的落实与发展,甚至衍生制度以外的不良社会乱象。当前,我国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能缺位,管理越位。现在,国家及各级信访局职能都一样,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桥梁与纽带”,也可以说是“中转站”或者“传达室”,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理职能,充其量也就是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办与督办”,对承办单位没有任何行政约束力。再加上现在我们每个系统、每个行业自上而下都设有信访机构,且工作模式不一,工作机制各有其特点,这无疑给国家及各级信访局的工作带来困难,有时难免出现协调不通,指导不听的尴尬局面。虽然后来中央为此设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但信访联席会议毕竟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没有从长远解决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顺的问题。信访部门没有权力,但责任不小,老百姓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会去找职能部门只会找信访部门,这无疑增添了信访工作的难度。不是交警,但要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公安,但要处理各类打架斗殴死人事件;不是医院,但要处理医疗纠纷;不是供电所、自来水公司,但要处理供水供电问题,等等,而事实上,由于信访部门的职能和政策资源的有限性,有些问题是很难处理好的,其结果就是有权的部门不处理,没权的部门处理不好,问题一拖再拖,最后拖出各种各样的“非访”。二是信息不通,意见不一。现在我国的信访信息系统只是在各级信访管理部门内部使用,其他部门是不能登录共享的。而信访人上访不只是到信访部门上访,他们有可能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多头多部门上访。由于信访信息的单一不共享,其他部门、单位就不可能全面了解信访事项的真实性和原来的处理情况,就很容易“签意见”“批条子”给下面加压,造成答复口径不一的现象,从而增加了信访人反复信访的信心和非访的动力,也加大了信访事项处理的难度。三是考核不当,渠道不畅。自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颁布以来,我国信访考核一直就以访量为重要考核指标,并以访量排名进行通报,有的地方还把信访与综治考核挂钩,对排名靠后的要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甚至一票否决。这一做法,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要么对上访人不管是过分的、无理取闹的,还是没有政策的,只要上访就有求必应,给钱给物“稳控”;要么就是不分有理无理,一律“拦访截访”,不准到上面去反映。而上访群众正是抓住了地方党委政府“怕上访”这一软肋,不论有理没理,该不该上访,能不能上访,一律都上访,因为只有上访才能形成舆论压力,引起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重视,基层政府才会就范出钱“解决问题”。现在,中央看到了这一点,已经取消了全国访量的排名通报,实行点对点的通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减了压,但不甄别的非访登记与点对点的通报仍然给信访群众提供了馋头,特别是使那些已经依法三级终结不服的信访人看到了“希望”,增添了他们胜算的筹码:只要反复到上面非访登记,当地政府就要被通报批评,就会屈服于他们。这样发展下去,不但不能减少地方政府维稳压力,而且信访部门自堵了信访三级终结的“出口”,还会引发更多的非访事件。 3.少数干部群众法制观念不强 当前,老百姓反复非访、越级非访现象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部分领导干部与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是老百姓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理解片面,大多数的上访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不注重事实和依据,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即便通过司法途径,由于不注意搜集证据,也往往是败诉,最终还是要上访;有的信访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死抠文字,断章取义,认为只要是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判决就是不公正的,判了之后拿不到钱也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司法不公,也要上访。当然,现在老百姓不愿意诉讼维权,与其自身的经济条件也是息息相关,“很多信访人无钱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无能力获得法律帮助。再加上个别法律工作者职业素质低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而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法院,甚至于怂恿当事人闹访”。另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做祟,无视法律。这些人往往奉行“权力至上”,在接待上访的群众时,不管有理无理、不管办了没办,动不动就是“批条子”、“开口子”,表面上说是亲民爱民,实际是为了“树官威”“耍权威”。很多上访案件都是在基层已经完全案结事了的,信访人在基层单位捞不到油水了,就利用一些上层领导干部的这种心态来越级上访。 4.《信访条例》法律强制性手段不硬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修订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修改后也颇具针对性,对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信访工作制度。但是,它毕竟只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行政法规,对行为者没有具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没有制约机制,不具备法律的系统性和权威性,其在现实运行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那些无理的缠访闹访等非访行为缺乏强硬的惩处措施。比如,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也明确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现实中,信访人有多少是在指定的场所上访呢?那些群访又有几批是在5个人以内的?违反了,条例没有应对。二是条例“对侵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行政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如条例第六章写了相关责任处理,但大多都是行政处理,而且没有明确怎样的行政处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条例规定了一些非访处置措施,但缺乏法理依据,执行难。如信访人违反条例第二十条,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严重的还可以治安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公安部门也不想参和信访案件,因为稍有不慎就会被信访人抓住把柄,而且信访人不怕公安,公安的打击有时反而会激起他们的逆反情绪,加剧非访。 三、信访乱象治理对策 信访乱象的治理,关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我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未来发展。治理信访乱象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1.变信访条例为信访立法,实现信访管理的法制化 信访事项淤堵,信访出口不畅,《信访条例》权威丧失,信访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将《信访条例》改为《信访法》,信访管理才有权威性,才可以对信访管理者、信访事项承办者、信访人予以规范管理。信访方法应着力解决如下问题:一是信访立法必须明确规定访诉分离,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不受理、不转办、不交办,属信访问题的,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属涉法涉诉问题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从而引导全民尊重法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信访立法除规定信访的相关受理办理程序与信访管理者、信访事项承办者、信访人的行为外,还应对三者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权威性;三是要明确规定网、电、信上访的受理办理程序与虚假信访的惩处管理措施,这一方面,现有《信访条例》都不是很规范,有些还是空白;四是信访立法要取消原有的三级终结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两级终结制,即信访人上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后,信访就视为终结,如信访人再就同一信访事由往上上访,上级信访部门坚决不予受理。 2.变国家接访为人大督查,实现信访管理的常态化 强化信访管理,消除信访乱象,缓解各级信访压力,一个重要办法就是取消国家信访局及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接访,信访只到省一级,还监督、督查权力于全国人大及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理由有四:一是国家信访局、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不接访,有利于首都秩序的维护和稳定,从而可更多地给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腾出时间来进行督查督办,解决民生民利民计问题;二是各省由于区位不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方政策差异很大,所以政策落实情况也不一,有些在本省的政策是落实好了,但与外省比还差一大截,国家信访局、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接访,容易引起攀比和连锁反应,特别是容易引起群体性聚集,爆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就某个共同的利益诉求,他们可以全国串联集访北京。这样的群体目前也不少,涉军的、涉企的、涉农的等,几乎每年都有串联集访北京的;三是人大本来就是监督政府的,还信访事项督查权于人大,会取得信访群众的认同与支持,人大代表人民,更有利于发挥通过信访听取民意、反映民情、权利救济的作用。同时,人大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权、调查权,对于群众的建议、举报、维权等信访事项更容易督促落实,更有利于强化信访制度的民主监督、民意表达的作用;四是人民群众信访最上只准到省一级,既可以从源头上避免群众到北京各部门多头信访、非访场所上访和重复上访等非访等问题,也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各部门层层相互推诿扯皮,最后不落实的问题。国家信访局不接访以后,可并入全国人大作为一个委室,抑或并入国家政法委与司法部,其职能主要是督查调研,综合各省情况,分析研判全国信访形势,给中央当好参谋。原接访的职能由各省自行承担,其他的职能很多部门都在管,维稳办,专门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因素都要控制,自然包括信访,而且现在也在管;政法委有社会综治“一票否决”的权力,信访工作也在综治范畴内。此外,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室也可以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还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调研、问责、督办。有这么多渠道,完全不用担心信访工作没人抓。另外,取消国家信访局接访,信访只到省一级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将信访问题分散处理,上访人、接访单位都是就事论事,不会让上访人扎堆。大禹治水用疏不用堵,对待群众信访也应如此。 3.变通报排名为畅通渠道,实现信访管理的规范化 设立信访机构,允许群众上访,出发点就是要通过开展信访工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不当的考核排名通报,又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去“稳控”。这些做法不仅未能解决矛盾反而激化、制造矛盾,使得信访问题越积越多,瘀堵不畅。鉴于此因,取消现在不合理的信访通报排名等不当考核机制已成当务之急。取消信访的通报排名,既畅通了信访的进出口,剔除了信访部门滋生腐败的土壤,又削去了信访人通过信访给政府施压的“法宝”,为基层政府减轻了压力。不按信访量通报排名,去除了基层政府“怕群众上访”的心理阴影,基层干部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依法调处群众矛盾,就地解决群众的困难,就不会把信访人“挤”到上边去,就可以减少重复来信来访和积案,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问题,从而减少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对立与冲突。从信访现行管理制度层面来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与取消部信访的通报排名并不矛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目标在于便于群众投诉有门,信访事项有人管有人办,而能否彻底解决问题并不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筹码,毕竟不是所有的信访问题都是能够依法依规解决的。取消通报排名,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或新立的《信访法》办事,不但不影响信访事项的办理、渠道的畅通、秩序的管理,而且它消除了各级政府、部门与干部“怕”群众上访的现象,更有利于信访渠道的畅通和信访工作的有序化、规范化。 4.变内部流转为公开办理,实现信访管理阳光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这就要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工具和手段,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从最初接受信访、建立信访档案,到具体经办人以及办结时间和结果等都要纳入这个系统。这样,信访部门既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这个平台向信访人员反馈办案情况,也可以使信访人员和有关领导通过这个系统直接了解有关问题解决的进度和程度,减少人员往返,节省人财物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提高信访管理水平。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但是,一直以来信访管理部门对群众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的常规做法都是内部流转,而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一个信访事项的办理要60天才能办结,有的到期还不能办结。所以,信访群众一等就是好几个月,而且是“哑子等聋子”,办到哪里当事人全不知情实。这样,在信访群众当中就很容易产生“政府办事不力、相互推脱、不为老百姓办事”等一些不实误解,从而催生出一些当事人反复越级非访求决的信访乱象。实行阳光管理和阳光信访,建立和完善“网上信访、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现代化群众信访信息系统,将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督查督办、网上投诉等信访管理工作事项放在信访网络上操作流转,把受理、办理的情况和办理的结果等重要环节通过网络及时公开,让信访人全程参与和监督,这既可以防止群众多头信访、机关多头办理现象的出现,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信访信息技术和资源的共享,为政府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又可以让信访群众通过网络进行信访、跟踪、查询、监督,方便群众信访,为老百姓节约信访成本,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信访为民的服务宗旨。同时,信访政务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公开透明,更容易取得信访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可以有效减少信访乱象的出现。 信访乱象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客观存在,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付出的代价,也是中国社会不断成长、壮大过程中出现的阵痛。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于信访乱象的治理,应当成为走出当前信访工作困境和中国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拐点。全面依法治国,信访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应当摒除其中的人治色彩,增强信访制度的法治浓度,从而促使我国信访制度不断完善。这需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开辟公民利益表达的新渠道,拓展权利救济的新途径。标签:社会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信访系统论文; 信访条例论文; 矛盾处理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时政论文; 上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