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

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

孙丽苹[1]2003年在《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新纪元。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7年,中国妇女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出现了一个历史性的飞跃。对新中国初期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进行探讨,对其社会地位的巨变和飞跃进行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今天的女性解放运动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本文拟分六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婚姻法》确立了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这一部分以《婚姻法》的颁布为分界线,从两个方面对中国妇女婚姻状况进行对比研究。第一,对旧中国妇女的婚姻状况进行概述。第二,论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尤其是《婚姻法》颁布以后,广大妇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走上了争取婚姻自由的道路,初步完成了在婚姻家庭中地位角色的转化。 第二部分:参加生产劳动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权。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城乡妇女开始走出家庭,广泛地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兴起不仅使广大农村妇女获得了一定的生产资料,同时也赋予了她们与男子平等进行生产劳动的权利。城市女工则在各行各业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在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获得了经济权利。 第叁部分:妇女参政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选举法》使新中国妇女获得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她们不再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通过1953年的普选,一些优秀的妇女走上政坛,同男子同堂议政。此外,广大妇女还参加了建国初期的抗美援朝、“叁反”、“五反”等政治运动,并在这些运动中做出了贡献,从而使政治地位得到了提高。 第四部分:社会教育与正规教育使妇女自身素质不断提高。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实行社会教育与正规教育同时并举的措施。社会教育使广大妇女尤其是成年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正规教育则为女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这一切,促进了妇女文化素养的全面提高。 第五部分: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促进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新法接生的开展,首先保障了妇女的生育安全。各种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的建立,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的保证n 第六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经验及妇女解放运动的特点。 这一部分在对以上五个部分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经验及妇女解放运动的特点。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新中国初期,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实现了质的飞跃。然而,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总的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两性平等还未真正实现。尽管如此,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所取得的成就还是为以后的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奠定了基础,其影响是深远的,在中国妇女解放史上的作用是功不一可没的。

段承阳[2]2017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思想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1956年),国家建设的进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不仅包括稳固执政基础的历史任务,还包括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艰巨使命。其中,妇女解放是民族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时代背景下,注定了妇女解放的历程是一条及其独特的道路。本文以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为理论依据,结合历史文献资料,同国家有关妇女的政治经济、婚姻家庭、文化教育政策颁布与实施,对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社会地位发生的巨大变化进行梳理,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理论与实践的现实问题以及对历史的反思与启示,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妇女解放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妇女解放的思想源泉。本章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的思想,分析了几位伟人的重要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妇女解放思想,以及在妇女解放的过程中找到其基本规律。第二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的思想内容。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解放思想的具体内容,提供了妇女解放努力的方向和方法,更是为妇女解放运动的实践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的实践效果。从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是政策中妇女解放的实践效果,介绍了国家为妇女量身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关于政治方面,党和政府鼓励妇女参政,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参政的积极性;关于经济方面,对农村妇女进行土地分配,鼓励城市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使广大妇女获取经济独立;关于婚姻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使妇女摆脱封建婚姻的牢笼。二是运动中妇女动员的社会实践,主要阐述了在开展了土地革命运动和扫盲运动的过程中,国家为妇女解放做出的积极努力。第四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的现实价值。本章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思想启示的总结,在妇女解放实践的过程中,分析其对现代妇女解放的现实意义,为实现现代妇女的进一步解放进行探索研究。

刘洁[3]2012年在《“走向解放”: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妇女的农业劳动》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动妇女参加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中共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中共的发动下,乡村妇女开始大规模地走出家庭,走上社会,参与社会生产,为国家、为集体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和价值,同时也使自身的素质和处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是不是就代表“妇女解放”了?到底什么是“妇女解放”?集体化时期的妇女是否真正获得了解放?这是妇女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着力论述所在。本文集中研究了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妇女在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在农业生产中所起的重大作用以及给自身带来的重大变化,并试图说明乡村妇女在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挣扎,探讨集体化时期乡村妇女是否真的获得了解放。全文包括引言和六章正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课题的意义、学术史、研究理论和方法以及资料来源等。第一章,主要介绍新中国成立前太行山区妇女参与农业生产的情况。在传统社会中,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劳作分工模式下,妇女大部分时间从事家务劳动,主要的活动是煮饭洗衣、编织缝纫、料理家务、养育孩子等劳动。就太行山区来说,由于地少人多,除少数贫农妇女到田间搞些辅助劳动外,一般没有参加田间劳动的习惯,否则会遭人耻笑。由于家务劳动难以被量化且不具有交换性,其价值在传统观念中被大打折扣,所以妇女在家庭中一直被视为“吃闲饭的人”或“无用的人”。直到抗战前夕,太行山区广大妇女仍处在封建宗法制度束缚之下,仍然被禁锢在封建文化浸染的传统女性空间中。抗战开始后,中共出于解放妇女的历史使命和根据地面临的巨大财政经济困难等原因,开始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在中共的发动下,太行山区妇女开始冲破几千年的封建束缚,摆脱了单一的家务劳动,参与农业生产人数和范围逐步扩大,并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参与农业生产也使妇女改变了原先“以劳为耻”的劳动观念,形成了新的家庭关系,也使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提高。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对妇女的生产动员。在马恩列斯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下,更由于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建设中面临的巨大劳动力缺口和对苏联经验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后,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仍然是中共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通过思想教育、在家庭内解放妇女的后顾之忧、利用示范效应、帮助妇女学习农业技术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方法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第叁章,主要介绍妇女在农业生产中逐渐“撑起了半边天”。在中共的发动下,太行山区妇女的劳动参与率逐渐提高,在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在农业生产中逐渐“撑起了半边天”。第四章,主要介绍妇女参加农业劳动对自身的影响。集体化时期,妇女大规模参与农业生产劳动,不仅为家庭、集体乃至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与价值,而且对其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很大的影响。在参与农业生产过程中,妇女的劳动技术、精神风貌以及社会地位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与改变。第五章,介绍集体化时期的男女“同工同酬”。在集体化时期,工分是计量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形式。由于“男尊女卑”的历史原因和妇女的劳动技术水平低等现实原因,在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初期,往往是男子的工分普遍高于妇女的工分。随着妇女劳动技术的提高和劳动强度的增大,妇女对这种男高女低的记分方法逐渐产生了异议,开始要求在农业生产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中共出于解放妇女和提高妇女劳动积极性的考虑,逐渐把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男女生理的客观差异和传统的男女劳作分工模式不同,男女“同工同酬”却只能成为一句追求男女平等的口号,在集体化时期并未能真正实现。第六章,介绍乡村妇女在参加集体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挣扎。集体化时期,对于广大农村妇女而言,参与农业生产、走出家庭所带来的解放感是不容置疑的。但同时,参与农业生产也给妇女带来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劳动后,但男子却没有相应的分担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来承担,这就加重了妇女的负担,给妇女造成了双重束缚;第二个问题是在妇女解放的过程中,中共只注重发扬“冲天干劲”,“片面地宣传‘苦干’、‘猛干’,表扬有病坚持工作”,忽视性别差异的问题,结果导致妇女身体受到很大的损害。由此,集体化时期乡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给妇女带来的不仅仅是解放,在解放的背后妇女承受了许多不能诉说的苦痛和挣扎。首先,集体化时期把“男女平等”视为妇女解放的目标,并把“男女平等”简单理解成“男女都一样”,以男人的标准来要求女性,把体力的平等作为妇女解放的标志。其次,在妇女开始走入社会参加农业劳动的同时,男子却并没有在家庭中相应的承担一部分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仍被看成是妇女的职责所在,因此,在集体化时期乃至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乡村妇女都要承受农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在这双重重担之下,妇女们疲累不堪,苦不堪言,“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集体化时期妇女解放运动貌似激烈,却出现了妇女解放而不平等的悖论。这缘于国家权力的越位和妇女权利的缺失,男女平等旨在鼓励妇女与男人看齐多做贡献,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性别差异和妇女的权利。

王璐瑶[4]2017年在《建国初期湖南妇女解放运动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打倒了长久以来压迫人民的阶级剥削制度,建立了人民政权,废除了奴役妇女的旧的政策法令和清规戒律,揭开了妇女解放运动的新纪元。但歧视妇女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妇女真正意义上的解放仍未实现。湖南妇女有着革命的传统,自戊戌维新时期就开始了为求得自身解放而不断斗争的历史,在20世纪20年代更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因此对于此时的妇女解放运动研究成果颇丰。建国初期湖南妇女为实现自身解放也展开了一系列轰轰烈烈的运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但相较之前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一系列惠及妇女的法律、政策及法规,为妇女实现进一步解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湖南省趁着这股大潮,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政策,并为实现妇女的解放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如创建妇女组织、对妇女进行解放教育、创办书刊等,从政策指引、组织领导、思想教育上给与了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周密部署,使得建国初湖南的妇女解放运动得以顺利进行。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及省民主妇联的领导、发动下,湖南妇女在政治权利与社会地位、劳动保障与卫生防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展开了解放的实践活动,取得了巨大成果:政治上,90%的妇女公民参加了1953年的基层选举,大批基层妇女干部得到培养与提拔;同时,在抗美援朝、“叁反”“五反”以及爱国防疫卫生运动中,湖南妇女也显示出了自己是一支伟大的力量,打破了长久以来对妇女的歧视;妇女们开始走出家庭,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同男子一道管理国家事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贡献;为了支持与保证妇女能更安心持久地参与社会劳动,妇婴卫生及福利事业也逐步被重视。在家庭个人生活上,新《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使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藩篱中解放出来,享有了男女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建国初的湖南妇女在轰轰烈烈的解放运动中,也形成了本省妇运的特点:它并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与建国初全省的巩固政权、恢复经济的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在一起;整个运动涉及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卫生等方方面面,范围较广,解放较彻底;但也应该就看到,此时的湖南妇女解放主要是由国家强力推动自上而下进行的,妇女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较差,因此,整个运动过多地受到了政治的束缚。同时,作为建国初恢复政治、巩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妇女运动的最直接成果就是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从而对当时及之后的社会观念、社会行为及生产方式等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宁英子[5]2017年在《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无论在哪个时期,妇女总能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建国初期国家的各个方面都面临着重新建设的问题,如何尽快的将国家从战争的废墟中重整过来,成为了国家的当务之急。那么这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力量都加入到国家的重新建设中去。而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自然也成为了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妇女这一特殊群体,不仅占人口数量一半,而且是尚未完全开发与利用的重要人力资源。要使妇女能够完全安心努力的进行国家建设,就需要对她们的利益进行保护。为她们解决后顾之忧,让她们毫无顾虑的进行生产建设。在建国初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与方针,对妇女的利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对妇女进行生产建设的教育,因此在建国初期,无论是在国家的哪一个行业,总能看到妇女的身影,妇女的作用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国家对妇女力量的重视和肯定,点燃了她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和热情,这也就造成了那一时期“妇女也可以撑起半边天”的社会环境。而《中国妇女》作为当时的唯一一本全国性的刊物,对于妇女典型以及各行各业妇女事迹的报道也就成为了展现那一时期妇女对于国家生产建设中的作用的重要介质。妇女做了什么,怎样做的,为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也都可以在《中国妇女》的报道、评论中展现出来,同时这种报道作为一种价值导向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作用。

赵利娜[6]2012年在《建国初期妇女生育保健事业研究(1949-1959)》文中研究指明妇女承担着孕育人类的重任,她们的健康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把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列为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任务之一,而生育问题则是影响妇女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因此,新生的国家政权运用行政力量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生育健康权益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各级妇女保健机构,着手改善妇女的生育状况,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各级地方各级政府,联合社会团体也纷纷开展妇女生育保健事业。作为四川省会的成都市,也成立了大量的妇女生育保健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生育保健工作,如帮助当地妇女实行新法接生,解决她们的生育危险和痛苦;对城市女工和农村劳动的孕产妇实行劳动保护等等。本文以成都市为中心,考察建国初期的妇女生育保健事业,以个案的角度展现全国妇女生育保健工作的概貌。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追根溯源,概述妇女生育保健思想的源流,指出中国传统的生育文化对妇女生育保健工作的影响以及近代妇女生育保健事业的开端及发展,进而指出这一时期此项事业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建国初期妇女生育保健工作的迫切性以及这一时期妇女生育保健事业的发展,及所取得的成就。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以成都市为个案层层剖析建国初期政府在妇女生育保健方面的措施及所取得的成就。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深入分析及思考,首先对建国初期妇女生育保健事业做了总体评价,分析了此项事业的特点、成绩与不足,及对今天妇女生育保健工作的启发。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形成了尊重与爱护妇女的习惯,承认妇女的重要地位和特殊贡献,采取各种方法帮助处于生育阶段的妇女,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我国也提出了妇女发展且把健康作为发展的衡量指标,而妇女的生育健康是衡量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的写作可以以史为鉴,通过反思建国初期妇女生(?)促建工作的得失,一方面更好地指导今天的妇女生育保健事业,另一方面对改变陈旧的生育观念,促进妇女身心健康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白若楠[7]2018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初期,把一个贫困落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改造和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新中国、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一条创新发展之路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束缚、禁锢着妇女和大多数男子,成为社会痛苦的根源之一。封建社会畸形、落后的社会道德、社会习俗以及半殖民地萎靡的社会风气也集中体现在旧的婚姻制度和习俗中,因此,改革旧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中国社会改革重要的、迫切的和首要任务。中国旧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封建宗法制度之下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以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基本特征,近代婚姻改革未能动摇其根基,封建婚姻制度和习俗在全国包括陕西的大部分地区仍然占有优势。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旨在摧毁封建婚姻家庭习俗和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是《婚姻法》颁布施行之后,旧婚姻习俗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等仍然大量存在,同时,离婚案件和离婚纠纷空前增多,引起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也很多,产生了妇女自杀率上升等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摆脱婚姻法施行受阻的困境成为党和政府必须解决的难题,在调研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婚姻思想根深蒂固被认为是婚姻法施行受阻的主要原因,中共中央决定沿用一贯的宣传教育和群众运动方式予以解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随即从1951年底开始到1953年3月全面推行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党中央领导下,政务院有步骤、按计划地开展了关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运动。陕西省按照指示在全省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依次经过初始阶段(1950年4月至1951年9月)、展开阶段(1951年9月至1952年12月)、高潮阶段(1953年1月至1953年4月)。由宣传、妇联、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是专门的领导机构,在它的部署和领导下,这次运动以组织干部学习、训练干部为基础、以宣传工作为主要方法和途径、以妇联工作为有力助手、以司法工作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有力保障,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力图取得新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社会革命的成功。由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涉及到具有私密性和亲密性的家庭成员关系,触动和动摇了父权、夫权等旧的家庭权威,加上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和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干部与群众、女性与男性、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公婆与儿媳等各类主体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冲突。如部分基层干部既是婚姻法的执行者、家庭纠纷的解决者,又成为贯彻婚姻法的阻碍者,有些干部因为干涉、阻止妇女离婚或者处理家庭矛盾方式不当激化家庭矛盾,招致群众反感;有些男女利用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摆脱了包办买卖婚姻实现了婚姻自由,而有些人则因为喜新厌旧轻易离婚,造成被离婚的农村妇女或贫穷男性陷入生活困境;一些媳妇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获得家庭中的平等地位,而有些媳妇利用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家庭中取得强势地位,反过来压制公婆,甚至虐待公婆,出现传统婆媳地位的倒置。这些复杂的情况,其实是贯彻婚姻法运动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对底层社会复杂性和具体化的遮蔽,今天需要以发展的眼光予以审视。贯彻婚姻法运动属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诸多群众运动中的一个,具有群众运动的共同特点,但与同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相比,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二者对象不同、具体方法和激烈程度不同、量化标准不同、重要性和受重视程度不同、结果与效果不同。这些差异性显示了贯彻婚姻法运动不同于经济领域改革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表明新中国的建立者和执政者将面临比单纯的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经济斗争更严峻的考验和更大的挑战,也使中国共产党摸索出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即中国化的社会主义道路。运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自上而下推行婚姻家庭改革是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实践和探索,虽然面临沉重的传统羁绊、又交织着现实利益的阻难,以及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但是经过短时间的努力却取得了很大成就。它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新婚姻制度,逐渐形成婚姻家庭新观念、新风尚,进一步解放了妇女,增强了农民的国家观念和政治觉悟,培养了社会主义新公民。这些成就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婚姻改革领域的成功实践。同时,它也具有历史局限性,即运动式贯彻《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变革长期性、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运动式贯彻婚姻法导致法律政治化、司法行政化问题。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具体研究,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建设新中国的艰苦卓绝,也看到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历程的探索和实践,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不忘历史总结历史,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态度。

杨凤萍[8]2010年在《中国民歌中的女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古到今,中国流传着数以万计的民歌。在这些民歌中,女性民歌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她的内容也非常的丰富充实。本文以女性民歌为研究对象,从具体作品出发,结合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几个方面,对女性民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以女性主义为视角,对女性民歌进行分类研究,从而明确了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以此丰富民歌研究的学术成果;通过对几种不同类型的女性进行具体分析,透视了中国古代女性的生活、思想和情感,揭示了中国古代女性在封建社会一直是男性的附属品,很少有自己的声音和意识的现实,同时也揭示了我国古代女性在封建礼教和家长制的压迫下所遭受的爱情和命运的不幸,控诉了中国古代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的罪恶。本论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叙述了中国民歌的起源和发展,对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的女性民歌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特定女性群体的民歌、思念情怀的女性民歌、生活哀怨的女性民歌、向往自由的女性民歌。第二章,主要对寡妇、童养媳、尼姑、烟花女四种特定女性群体的民歌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叁章,以女性主义视角去审视思念情怀的女性民歌、生活哀怨的女性民歌、向往自由的女性民歌,从中表现出中国古代女性的人生憧憬。

姚琛[9]2009年在《新中国妇女解放实践的国家干预机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既体现中国妇女在国际妇女觉醒运动中走向解放的共性,又有自己特性,形成了国家主导下的“中国模式”,即党和政府借助于法律、政策和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安排,运用行政力量来全面贯彻执行男女平等的社会政治意图。国家的政治和政策干预,是中国妇女解放实践的一个重大的体制优势,其优越性是西方女权主义运动所不可比拟的,是中国妇女解放实践获得超常规发展的根本原因。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制度环境的深刻变迁使国家主导下的妇女解放实践模式遭遇了一系列严峻的挑战,这一模式的意义、成就及历史局限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建国以来国家推动妇女解放所采取的方式,客观地评价妇女解放的“中国模式”,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历史局限,揭示其运作的内在逻辑和发展演变规律,进而根据社会生活实践和社会制度环境的变迁,重新理性地审视、界定国家(政府)在妇女解放实践中的角色,探寻一条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道路。本文认为,在目前世界各国都努力建立和完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潮流下,我国国家和政府在推进妇女解放和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干预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角色,突出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策的性别敏感度和可操作性,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将国家干预和提高妇女自主性结合起来,既不缺位又不包办,实现妇女政治解放和自我解放的统一。

张丽英[10]2017年在《新中国初期托儿组织研究(1949-1959)》文中研究指明对幼儿的保育和教育自古以来就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近代化的托儿组织是20世纪初在西方的影响下开始创办和出现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妇女解放和儿童的健康成长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同时在百废待兴的局面下,党和政府大力倡导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而孩子的拖累成为了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阻力,托儿组织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建立和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托儿组织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得到建立和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妇女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促进了它的顺利发展。由于城市和农村条件的差异,托儿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在城市地区,主要是以工矿企业托儿所和街道托儿所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在广大农村地区,主要形成了农忙托儿所和农忙托儿互助小组等组织形式。这些托儿组织的发展,不仅保障了幼儿的身体健康,还培养了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当时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发展。此外,托儿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解放了妇女劳动力,改善了她们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建国初期妇女解放事业的进步。托儿组织虽然对妇女解放和儿童保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物质资料短缺,保育人员的质量与数量得不到保障,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也给这个组织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利。本文将新中国初期托儿组织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所掌握的史料,探讨分析了这一组织的发展脉络、不同地区的组织形式和特点、以及对幼儿保育和妇女解放事业的影响,旨在为当前我国这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些许的经验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D]. 孙丽苹. 河北师范大学. 2003

[2]. 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思想与实践研究[D]. 段承阳. 贵州财经大学. 2017

[3]. “走向解放”: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妇女的农业劳动[D]. 刘洁. 南开大学. 2012

[4]. 建国初期湖南妇女解放运动研究(1949-1956)[D]. 王璐瑶. 湖南师范大学. 2017

[5]. 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作用研究[D]. 宁英子. 山西师范大学. 2017

[6]. 建国初期妇女生育保健事业研究(1949-1959)[D]. 赵利娜.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7].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D]. 白若楠. 陕西师范大学. 2018

[8]. 中国民歌中的女性研究[D]. 杨凤萍. 天津师范大学. 2010

[9]. 新中国妇女解放实践的国家干预机制[D]. 姚琛. 浙江大学. 2009

[10]. 新中国初期托儿组织研究(1949-1959)[D]. 张丽英. 山西师范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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