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有效地使用注册商标权?_商标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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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它是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民事权利。其中的财产权利是通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来实现。商标也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商业价值。如果自然人注册了商标而不使用的话,就是花钱买摆设,最终造成商标资源及财力的极大闲置和浪费。而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直至报请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针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自己暂时不需要或者无法使用的实际状况,为达到既保持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又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谨提出以下方式供商标注册人选择:

用法定方式使注册商标处于使用状态。由于《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将丧失专用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必须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处于使用状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此规定,如果产品暂时无法制造或者服务无法提供,则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展览带有商标的样品、印发带有商标的说明书或者用做广告的方式来使用注册商标,以保持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依法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是当前最普遍也是最能实现商标权经济利益的实施方式,既可以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又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即商标注册人在仍拥有商标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从而收取商标使用费。《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依法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如果确实不需要此注册商标,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注册商标有偿转让(出售)给他人。商标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创意新颖、蕴含商机、具有商业潜价值和升值能力的商标,转让价格可以达到数十万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此外,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转让手续。

将商标权评估作价出资。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商标注册人享有它,不是直接占有物质财富,只是以非物质形态享有的权利。《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用商标权作价出资,兴办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经济实体。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将商标权用作质押担保。质押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权用作质押担保的,应当与对方订立书面的商标权质押合同,并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商标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将商标专用权用作质押担保后,其行使商标权将受到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只有履行了债务后,商标权中的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才能回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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