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是什么?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是什么?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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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所有制的改革;不改革所有制,不可能使经济体制改革到位,也就不可能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我们应该明确地认识到这个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二十年,为什么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个最基本的教训就是想绕过所有制问题来搞改革。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改变国家所有制这种形式,也就是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必须使公有制形式多样化。过去我们坚持的那种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统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现在看来,它不能叫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者说它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目前有一个比较大的理论问题,我们没有搞清楚,那就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如果满足不了这两个要求,就不能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一,它必须是社会化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因此,所有制形式(财产形式)也必须是社会化的。如果它不是社会化的,就不可能适应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也不可能推动生产力发展,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很显然的事。原来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所以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都在于它们是非社会化的。如国家所有制有其明显的特征:(1 )财产主体是单一的——国家或政府,而且又是抽象的——原则上是国家所有,但具体到每一个企业时却没人管,没人负责,即国家没有派代表负责。这本身是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就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利益主体多元化,所有制占有方式多元化,这样才有社会分工、有交换、有社会化大生产,否则无法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所以,财产主体单一跟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不一致,这种单一主体本身就是非社会化的。(2 )财产的存在形式是条块分割——变成部门或地方的了,实际上成为封闭性的自然经济存在方式。因为每个部门或地方分到财产后,就搞所谓的大而全、小而全,自成体系,万事不求人;没有买卖关系,没有流通,即使规模再大,也只能处在封闭的自然经济中。(3 )财产的运行方式是行政命令式的——叫你怎样生产就怎样生产,叫你定什么价格就定什么价格。因而完全变成一种经济外在的东西,经济基础本身内在的规律性不可能发挥作用,所以它跟社会化大生产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是一种非社会化的财产关系,不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原来的那种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社会化的要求相矛盾,因而很难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它必须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要求。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虚无缥缈、谁都没有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上是劳动人民成为了财产的主体,也就是恢复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个人财产权被剥夺的状况。如果劳动者永远是无产者,永远是打工仔,那不是社会主义,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社会主义必须达到共同富裕。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必须得到恢复这一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首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被资本家剥夺了,而且剥夺得很巧妙。这是因为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以后,劳动力就不再是劳动者自己的了;资本家把买来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变资本)进行投资,投资之后产生出来的剩余价值(利润),理所当然地给资本家拿走了。这好像很有道理,其实并非如此。劳动力本来是劳动者的一种财产,它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之后是为了解决劳动力的特殊性问题,即劳动力是和人的生命连接在一起的,它必须是活的,活人才有劳动力,劳动力才成为生产要素。因此,劳动者得到的工资实际上是资本家为使劳动力能够延续下来,不断地再生产出来所必须付给的补偿。

其次,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也有一般性,即都要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功能,从而创造新的财富和新的价值。因此,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也应该有权分享利润,而不单单是工资。但资本家不承认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是工人自己的,因而利润都叫资本家拿走了,变成统治工人、剥削工人的工具,马克思把它叫作“劳动的异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不可能成为有产者,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就是靠剥夺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发展起来的。

社会主义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即把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还给劳动者。劳动者应该分享其劳动力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并不断地积累,从而成为有产者,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绝对不能排除的东西。但传统的国家所有制通过计划经济,排除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劳动者只能拿工资,不能分享利润,从而劳动者永远是无产者,这决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那么,资本主义否定之否定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什么样的呢?马克思说,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之成果的基础上重新恢复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社会财产必须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相统一的这种所有制,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具有这两个条件的公有制都不是真正的科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怎样才能统一起来呢?唯一的形式只能是股份制。马克思对股份制评价很高:第一,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第二,它是对私有制的一种否定,也是一种扬弃;第三,它是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点。股份制最本质的东西就是既能使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社会化,又能使个人财产权得到恢复。而国有制本身就不是一种普遍的形式,它必须和国家联系在一起,只要有国家,它就有国有制。如果把国有制看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话,一旦国家消亡,国有制没有了,社会主义不是也消亡了吗?这从逻辑上说不通。因此,把国有制看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看法,是绝对不正确的。国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中的一个特殊的形式它不是一种普遍的、贯穿始终的形式,因此,我们用不着总是害怕改变国家所有制。也就是说,在特殊领域,如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自然垄断产品生产领域,必须保持国家所有制;而在一般竞争性、盈利性生产领域,国家所有制就不应该搞,而且也没办法搞好。它应该成为非国有经济,因为竞争性、盈利性领域是最适宜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地方,是价值规律天然的土壤。如果这一领域也让国家占去了,那就没有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地方,也就没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了,更没有社会化大生产。这个道理应该是很简单的,但现在理论界还没有完全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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