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保证杠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_担保人论文

利用保证杠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_担保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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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是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化的一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要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要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这项政策准确地反映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充分认识实施这项政策的必要性,积极开展对科技企业融资担保工作。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是一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1993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起组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4年3月开业。

中投保公司成立五年多来,一直坚持运用担保、投资、资信评估等手段,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宗旨。公司成立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开展了包括大中小型企业为对象的全方位的担保试点,并做了金额为数亿元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担保、五百万美元等级的境外外汇贷款担保。随着担保业务的风险日益显露,以及社会上中小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的市场需求逐渐突出,在国务院领导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领导支持下,在总结初期担保运作经验的基础上,中投保公司及时调整了公司的经营思路,把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担保的主要对象,把联合担保作为担保业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到目前为止,中投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项目近一千个,共做了260个担保项目,担保金额17亿元(包括外汇担保折人民币),从项目个数看约有90%以上是支持了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涉及电子、医药、新材料、环保、能源、机械、化工、农业等领域。近两年中投保公司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开展联合担保,到1999年9月底已经为182个项目,提供了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担保试点工作的意义远不止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使我们比较深刻地了解信用担保的作用、原理和做法,今天可以为各地区开展这项业务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信用担保的作用和原理

一、信用担保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业务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是基础,而担保的存在又是主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担保人是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第三方,它们的关系是三角关系,担保人好比婚姻活动中的介绍人、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但担保的中介作用不是简单的牵线搭桥,由于担保是一种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担保人可能发生代偿,此后担保人将成为原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所以担保人必须要有足够的资信度和资金实力才能充当。既然是中介服务,担保人必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充分的了解,所以如何准确了解、评价一个企业是专业担保公司的基本功之一。正因为信用担保是中介服务,在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必然会依据国家的政策和市场状况形成重点服务对象。当前我国资金投向需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融资担保便需将这一类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强调担保的中介服务功能,有利于摆正担保机构认识自己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位置,担保机构一定要重视由它做中介而形成主体经济活动的结果,如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完成、经济技术贸易成交、工程建设竣工等,担保的服务功能就在于促进资金流通、商品流通、建设合同履约等等,正是这些体现担保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因为担保的中介地位,要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体系,必然有待于金融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这就是说客观规律已经定论,担保业务是不可能凭主观意志,孤军突进一蹴而就的。

二、信用担保具有杠杆作用

以融资担保为例,信用担保的实质是把担保人的信用借给被担保人,即提升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增强了贷出去的款能够按时按量收回的信心,于是借贷关系确立,借贷行为发生了。此时担保人承担着到时借款人没有按规定还款将发生代偿的风险,如果担保人准确评估了借款人,借款人按时按量归还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担保人解除了担保责任,如果做得好,大部分担保项目未发生代偿被解除了担保责任,极少部分担保项目发生了代偿,这样担保行为实际上只运用少量资金代价,促成了大笔资金流向国家政策目标,这就是信用担保的杠杆作用。通常担保余额控制在担保机构资本金或担保基金5~10倍,担保具有引导和调节社会资金流向和流量的杠杆作用是该项业务的基本属性之一。

三、风险是担保行为的本质特性

既承担担保,又不存在风险是不可能的。必须明白风险是伴随担保而产生的,对风险认识的深刻程度是衡量担保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最重要的方面。认识风险、控制风险确实是太重要了,据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五年多来担保发生代偿约占承担担保金额的12%,这还不包括目前仍在担保期内项目的潜在代偿风险。即使发生担保代偿很少,也不能说担保不存在风险,这是因为担保支持的经济活动具有不确定性所决定的,以高新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为例,开发的新产品能否顺利地占有市场是不能完全确定的,批量生产时的工艺、质量、成本、预期经济效益是不可能完全按预先的计划实现的,尤其是当处于大的经济环境不稳定时期,资金成本、进口配套费用、市场营销风险等变数诸多,有时企业领导班子的人事变动,也会影响到所担保的企业还贷的形势,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优胜劣汰是客观规律,因此总有一部分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状况。正因为担保具有风险的基本属性,在担保业务设计上就必须充分考虑如何防范、分散、化解、补偿风险的措施。

四、信用担保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相对于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具有封闭性、局限性,即担保的对象必须一个一个地评审,不能运用大数法则,依靠概率,办理开放式、无限制的担保。这方面担保和保险的做法是截然不同的,例如保险公司对乘民航飞机的旅客,凡自愿申请保险的,都得接受投保,对高新技术企业请融资担保,必须逐个审理。从宏观上看,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对推动社会进步起着巨大的作用,微观分析每一个科技型企业,办得成功的,有其特殊的原因。有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不能顺利得到转化,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将被淘汰掉,这是客观经济规律。担保机构要选择技术比较成熟、市场比较有前景、管理比较良好的科技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才能达到促进科技转化生产力的目的。

国外情况及我国信用担保业的特点

中投保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一方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开展担保业务的路子,同时十分重视通过考察、学习和交流,了解国外担保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投保公司参加全球三大保险和担保联合会机构之一——泛美担保协会后,建立了获取国外担保业经验的固定渠道,对于指导我国担保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现代担保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国外信用担保业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发展历史,担保的品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担保运作已很规范,担保机构比较稳定。借款担保是其中一种传统的担保品种,从担保的对象看许多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和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恢复时期都相当注重引导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在推动技术创新与进步、为大企业配套服务和开辟就业途径、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英国金融产业委员会、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等都是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担保服务的,有的国家是纳入政府为拯救危机而出台的措施。贸易与工程建设的发展,使另一类传统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在世界各地兴起,英国通用保证担保公司、德国格林保险公司、意大利担保公司、加拿大北方担保公司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担保机构。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和境外投资,各国政府普遍推行出口信贷担保,美国进出口银行、德国海尔梅斯担保公司、法国考法斯公司、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等就是专门从事这类担保的。随着证券业发展,资本市场融资兴起,国际上出现了“以项目所属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担保业务”,美国近几年这类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凯普迈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担保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保债券的数量列全球第一。

我国信用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在大力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浪潮推动下,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必将迅速发展,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论或疑惑,例如,我国应该发展政策性担保还是商业性担保?融资担保业务是金融业务还是非金融业务?信用担保行业应该如何建立和进行管理?等等,但我国信用担保业具备下面几个特点现在已经明朗了:

一、信用担保业为国家政策服务定位明确。政府依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制订政策,政策支持什么,担保业就发展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讲,即方向上讲,做什么样的担保要听政府的,这是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必然具有的政策性的一面。

二、信用担保业的初期以国家资金为主,逐步做到资金来源多元化,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客观现实。目前我国成立的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占大头的是国家财政资金或其它形态的国有资产。

三、信用担保业坚持市场化原则运作,尽管资金多数来源于财政,但担保机构决不是财政信用机构,都应该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对所担保的项目,担保单位必须独立评审、自主决策,一旦承保,承担法律责任,必须避免和防止政府行政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具体做什么担保项目,是不能听命于政府的。

四、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非金融机构。这样的设置可能更有利于担保机构加强管理,严格评审,增加实力,接受市场的检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优胜劣汰。

中投保公司在实践中总结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将是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目前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主要障碍

一、目前担保难做,主要难在社会信用环境差

如果只有担保机构单方面讲信用,被担保人不讲信用,担保业务是无法开展的,信用是开展担保业务的基础。中投保公司在开展担保过程中曾遇到过这样的被担保人,借款企业的领导人还款意识极差,认为欠债还不起无所谓,有的国营企业债务人有一种怪论,认为你们(指担保公司)是国营的,我们也是国营的,国营欠国营没有关系。被担保人或信用反担保人不讲信用,会导致担保人承担过度代偿,并引起大量损失,从而大大削弱担保能力,以致造成担保公司倒闭。当然社会信用环境的改进需要有一个过程,不能因为环境差就不开展担保,对于已识别出信用极差的担保申请人可以不承担担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信用价值观必将大大提升,信用环境会逐步好转。

二、目前担保的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出台,为我国开展担保业务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条件,尽管《担保法》有待发展和改进,但这部法律对担保业务开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正因为法律对担保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法律的不完善性自然也对担保业务开展造成一些制约。担保活动中的法律纠纷特别多,迫切需要对现行《担保法》做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必将对担保业务开展进一步起到指导作用。1995年公布的《担保法》在立法意图上有偏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倾向,对担保人的权益以及扶植担保业务的发展方面较少注意,这是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的。例如借款担保,担保人可以对全部债务或一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实际上担保人承担大部分风险,银行(债权人)也承担一部分风险,更有利于银行商业化,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担保法》没有做出必要导向的情况下,造成目前许多债权人一股脑儿把全部风险都推向担保人,甚至完全放弃了对债务人的监管,致使担保业务难以开展。又例如,现行《担保法》对体现担保人法律地位的担保撤销权及让渡担保保证方式未作出规定。通过实践对《担保法》做出司法解释或今后适当时期对《担保法》进行修改,必将会大大推动我国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

三、目前担保业务风险的防范、分散、化解、补偿机制尚未健全

如前所述风险是担保业务的基本属性,即使担保机构有足够的资本金,或担保基金数量巨大,仍不能认为担保人完全具备抗风险能力,因为对于不断出现的担保代偿及由此引起的担保损失,将逐步消蚀原有的用于担保的资金,长期下去,担保业务将维持不下去。只有把担保损失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并且有源源不断的担保资金补充进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时候,担保业务才能正常持续地运作和发展。所以,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所管理的担保基金不是抗风险的主要屏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分散、化解、补偿机制才是最根本的抗担保风险的大堤。

中投保公司在实践中对担保项目严格评审、设定相对可靠的反担保措施、立项后严格监管等都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和其它担保人联合担保等是分散风险的尝试。但风险有效化解和补偿的机制目前国内担保机构普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可以认为这是担保业务发展深层次的障碍。当然,这和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有密切关系。日本国1937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经过14年摸索,到1951年才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各地信用保证机构提供保险,信用担保与信用保险相结合构成了具有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日本信用保全制度,这项制度对促进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发挥了有力的扶植作用。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苏黎世再保险公司等为欧洲许多保险和担保公司承担着再保业务,这也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相信随着改革推进,只要我们努力探索,不要多久有中国特色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也将会建立起来。

四、目前担保业务的社会效益与担保机构的经济效益不对称

以目前进行的对高新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为例,担保促成了融资,债权人是受益者,它的贷款风险转移给了担保人,利息照收不误。借款人更是受益者,它获得了资金支持,可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使科技成果转变成生产力,企业本身取得经济效益,融资担保的社会效益是毋庸置疑的。担保人得到的只是少量担保费(例如按年担保余额1.4%收),根本不可能补偿担保的风险损失,因为收与支不是一个数量级的事。这样,担保越是做得多,担保机构有可能越赔得多,可以说这也是担保业务发展深层次的障碍。除采取加强风险防范,尽可能减少赔损外,目前,还没有找到妥善的克服这个障碍的良策。考察国外情况获得的启发有两条:一是债权人把部分利益让于担保人,国外对资信级别高的担保人,银行可以降低借款利息,在不增加债务人总体负担的情况下,利息差额用于补贴担保人;二是担保机构要开展多品种担保,较低风险担保弥补较高风险担保的亏损,实际上经济发达国家目前借款担保已越来越少做了。面对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融资担保有旺盛需求,与做这项担保面临赔钱的矛盾,根本出路还是在于通过深化改革,消化担保成本,由受益人来补偿损失,使融资担保活动定位于保本微利。当然,作为权宜之计,也可以设计成担保机构以其他盈利性活动,如投资业务来养担保业。总之,只要融资担保具有好的社会效益,担保人的经济利益总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我国目前开展信用担保业务还有许多障碍,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要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特点相适应,急于求成是违反客观规律的。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现代企业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中,在一段时期内,有些问题是一时无法回避的,如企业信用差、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地方保护盛行、执法难度大等等。因此,我国信用担保业必然伴随改革的进程而跌宕起伏地向前发展。

当前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可盲目发展担保机构

担保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设立担保机构一定要慎重,不能一哄而起盲目发展。我国经济建设中容易犯一种通病,先跟风上,再整顿,这样必然会造成损失浪费。担保机构虽然不是作为金融机构那样有严格的设定条件,也必须有一个准入制度,因为它是经营信用的特殊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必将对这一类机构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不能搞指令性担保,更不能搞领导项目、关系项目、人情担保

《担保法》已明令禁止各级政府机关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要警惕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旧意识还会在各种情况下顽强地表现出来。搞行政指令性担保必将会对担保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就需要担保人坚持进行独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并做出决策。国外的同行曾提醒我们,如果判断不准,宁肯不做担保,不能搞赌注式的侥幸担保。他们说担保人要记住,你承担了担保就等于把钱借给了别人。

三、项目评审前需有方案论证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必须坚持对高新科技产业化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这是担保评审的前提,没有经过方案论证的项目将孕育着担保失败。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可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同时还可以把担保融资、贴息或申请政府资金资助结合起来确定实施方案。奥地利勃格斯担保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同时替政府评估项目、发放贴息和资助,业务运作相当规范。

四、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对于担保机构来讲这是一开始就必须重视的,有关担保基金的管理办法、担保业务的运作流程、审批程序及格式化的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必须事先设计好,因为担保是高风险业务,某一个环节疏忽,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失败。例如对被担保企业必须随时掌握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十分重要,中投保公司的经验证明,能对被担保人跟踪掌握实际情况的就有可能将担保风险逐步化解,凡出现担保失败的,几乎都是失去了对被担保单位情况的掌握。

五、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担保基金,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发展融资担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办法

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该多渠道,这将提高基金的生命力。当前主渠道可能是各级财政拨款,但担保的受益人银行和企业及工商联等组织也可能成为注资人。这就需要通过金融体制改革促使商业银行投资担保业。国外许多专业担保机构其主要股东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这给我国的金融界留下了一点思考。

六、及时总结经验,注重人的培养

因为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担保业在我国又处于发展的初期,各担保机构在大胆实践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及时总结和交流,互相取长补短,改进管理。从事担保业的企业每年召开一次研讨交流会是一种很好的办法。在这个行业发展初期就要注意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的素质,适时举办担保业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措施。现代信用担保属于知识经济的范畴,要求培养专家型的人才,要求从业人员拥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对项目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和有深度的设计,还需要有一流的评审专家、法律专家、经济管理专家。

发展趋势和前景

目前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背景,支持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为重点的我国信用担保业正处在迅猛发展期,尽管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业还处于雏形时期,队伍还很弱小,业务还不够成熟,管理尚需规范,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一个信用担保行业必将逐步形成。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我国将能够形成一个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为导向、以各级政府为支撑、以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专业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为运作主体、以城市商业银行网络为基础的,能够有效地防范、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在国家重视及各行各业积极努力下,通过担保融资增强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是一定能够做到的,这就必将有力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这将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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