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宏观调控实现新疆煤炭工业最佳经济效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疆论文,宏观调控论文,经济效益论文,煤炭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以贯彻《煤炭法》为楔机,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煤炭法》的颁布,标志着煤炭开发利用将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煤炭法》为加强行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建立正常的煤炭勘探、煤矿开办、建设、生产、安全、加工利用和经营流通秩序,维护煤炭企业和煤炭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煤炭法》重要的是要有一支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新疆应成立以煤炭厅、各地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领导的煤炭执法队伍,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命应经煤炭厅同意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各级执法人员由煤炭厅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对煤矿比较集中的矿区,由自治区煤炭厅派驻执法大队(如硫磺沟矿区、乌鲁木齐昌吉米泉矿区),其行政费用统一由煤炭厅下拨。要求30万t以上产煤县应成立煤炭局, 执法罚款收入70%返还县、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执法队伍的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统一下拨,实行统一着装、高薪养廉、严格执法,新疆煤炭厅应尽快经人大审批出台《煤炭法》实施办法和与《煤炭法》配套的法规。
2.成立新疆煤炭开发集团公司。该公司为国家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将煤炭厅现有的资产经营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即新疆煤管局的职能)分离出来,将新疆煤管局管理的国家大型企业,即乌鲁木齐矿务局、哈密矿务局、维尔沟煤矿、煤矿化工厂、煤矿机械厂。
煤矿、设计院等企事业联合组建成立新疆煤炭开发集团公司,通过联合建立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真正实现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煤炭厅作为政府的行业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全心全意地为煤炭行业服务,避免一些地方的同志说煤炭厅位置摆不正,主要精力在抓国有重点煤矿。
3.建立新疆地方煤矿煤炭发展基金制度。解决煤炭行业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建立和征收地方煤矿发展基金是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提高其技术装备水平和矿井回采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的措施,也是一项关系到我区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保证实现自治区煤炭“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大经济政策。
煤炭发展基金是煤炭工业专项基金,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符合自治区煤炭工业长远规划的新建矿井、扩建矿井、技术改造矿井、中或小型矿区配套工程的资金补助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后备资源的勘探资金补助;也可用于自治区煤炭企业安全技措和抢险救灾补助,及补助煤炭执法队伍的经费不足。
发展基金从煤矿销售中按照原煤、末煤、块煤不同的品种和标准向用户提取。每吨煤按15元、10元、8元不同的种类提取。
4.鼓励、帮助各产煤地区成立区域性的产销联合体(或产销联合会)。
煤炭产销联合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是政府间接进行宏观调控、规范市场行为、调节产需平衡的重要手段。新疆和丰县、呼图壁县、库车县组建煤炭产销联合会的实践证明,是煤炭行业走出困境和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控制总量、实现产销平衡、狠刹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是煤炭行业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秩序的需要。
组建经济区域性煤炭产销联合体是企业行为,政府只能帮助、引导。产销联合体必然打破行政区域的界线,以经济区域为基础,打破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产权关系,以行业效益为中心,走行业联合的道路。
5.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
通过控制煤炭生产总量,达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控制煤炭生产总量涉及到各地区、各类型煤矿的切身利益和工作调整,必然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反应和对策。为此,各地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职责,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实行综合治理,以经济手段为主导,以法律手段为保证,以行政手段为控制,实现煤炭行业最佳经济效益。
①经济手段。通过税收、工资、物价、信贷政策及经济奖罚手段,鼓励煤矿按需求量生产,限制非法、超能力、超限额生产等不合理生产,以达到控制煤炭生产总量的目的。改革目前税收政策,变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按销售额计取的办法为按资源量计取与回采挂钩。对按控制指标生产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对超过控制指标生产的企业增值税不再返回。自治区应制定鼓励煤炭出口和煤炭出疆的政策,用国内、国际市场来调节煤炭目前产大于销的局面。按煤炭销售量计资。煤炭产量超控制指标,产大于销的地区停发技改贷款。 限制贷款建9万t以下的矿井和转产贴息贷款项目。 对产量超过需求控制指标的产煤县不安排国家导向性资金指标。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成本、国家应收税费、合理利润和市场情况制定地区煤炭最高和最低限价,促使产销平衡,保护煤炭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利益。
②行政手段。实行煤炭产量的宏观调控是政府行为,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行使各级政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发挥各种行政手段,控制煤炭产量合理增长,以求得行业最佳效益。
抓信息服务,实行政府引导。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搞好本地区煤炭市场调查、分析、科学预测煤炭需求,及时向煤炭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促进煤炭产需基本平衡。
抓好煤炭生产的宏观控制,实行产量和库存量双控制。由专业权威部门统一核定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等各类煤矿的实际生产能力和装车外运能力。根据核定后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和市场需要每年由煤炭厅下达各地区煤炭产量控制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类矿井,并严格监督执行和考核。对顶风超产的企业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没收其超产收入。
抓煤炭发展规划,根据合理布局和经济效益的原则,按规划从严审批各类煤矿建设,通过抓好规划从源头上把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好,凡是生产能力过剩、运输能力不配套的地区不能再上新项目;凡是无运力、无用户、无还贷能力,生产高硫、高灰的劣质煤,严重污染环境的煤矿不能再建设;对在建的基建项目逐个审查评定,同时结合重点产煤县建设,搞好乡镇煤矿的规划布局,做好煤炭产、运、销及消费各行业之间的协调与协作。
③法律手段。通过全面贯彻和严格执行《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取缔非法开采和经营煤炭的企业,保护合法生产和经营煤炭的企业,实现煤炭产需平衡,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此,一是要认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二是各地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执行《煤炭法》等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煤炭厅应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地矿、工商、税收、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的治理与整顿工作。
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重点是依法治理乡镇煤矿,通过严格审批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现有无证非法开采,特别是在国有矿井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威胁国有矿安全生产的煤矿立即取缔。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实行停产整顿,达到要求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对严重破坏煤炭资源,回采率特低的煤矿限期整顿。
整顿煤炭流通秩序,重点是整顿煤炭市场,解决煤炭流通中经营主体过多、竞争无序的问题,要严格按《煤炭法》的规定审批煤炭经营资格。坚决取缔不符合煤炭经营条件和不符合煤炭销售布局的煤炭经营企业;要规范煤炭交易行为,坚决制止煤炭交易中的无序现象,特别是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等坑害国家和用户的违法行为;要依照煤炭资源合理布局的要求,确定煤炭市场的规模和地点;要加强煤炭储运场和装车点的统一管理,通过规范煤炭市场、调控各地区煤炭产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煤矿生产秩序的整顿工作,一是要强化县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把整顿的成效,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一个方面,凡不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县长、乡(镇)长的责任;二是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联合行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依法决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在限定的期限内,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有关部门不予提供火工产品,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提供运力,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封闭措施;三是把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结合起来,对责令关闭和停产的矿井,不准其产品进入市场,任何经营单位不准购买和销售其产品。
⑥改变煤炭资源补偿费的收取办法,将目前地矿部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40%,返还给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于煤田地质勘探和提高回采率。
目前的煤矿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煤矿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用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煤炭销售收入不能反映占有资源和动用储量情况,按照这种方式计算,矿主没有积极性提高回采率,回采率多少对企业的效益没有大的影响。应按动用储量或按矿井储量随年交的方式上交资源补偿费,回采率越高,吨煤的补偿费就越少,效益就越好,以促使煤矿提高回采率。使用该方式,国家将多收资源补偿费,拿出一部分(40%左右)返回煤炭主管部门,用于煤田地质勘探、改革采煤方法和提高回采率的研究专项经费。
⑦制定煤炭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保护条件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条件。保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