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1948年关于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以美国外交文件为中心所作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约论文,年关论文,美国论文,所作论文,对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日作战胜利后,缔结对日和约便成为盟国面临的问题。战争期间,盟国已就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所占岛屿、归还侵占的中国领土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在相关会议和相关文件中得到明确。然而,与波茨坦会议明确外长会议受命准备对德国及其盟国和约不同,在对日和约程序问题上,盟国的历次会议和文件,并未确定准备对日和约的机构。由此,当1947年7月,正式讨论对日媾和问题时,美、英、苏、中之间关于召集对日和会、起草对日和约的机构以及对日和会的程序方面出现了分歧。虽几经讨论,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也未能在当时召集起一个对日和会。
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美、英、苏、中四大国没有采取一致行动,而是单独媾和。对于单独媾和局面的成因,学者们多认为冷战的形成、朝鲜战争及中苏同盟条约的签订是美国改变对日和约方针、主张单独对日媾和的主要原因。①笔者赞同这些看法。但若将对日和约问题向前推溯,可以看到,单独对日媾和局面,在1947-1948年美、英、苏、中关于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时,就已注定。
美国是占领和管制日本的主要国家,在对日和约问题的讨论上居主导地位。美国外交文件以“美国为对日和约所作的努力”为题,记录了1947年美、英、苏、中关于对日和约的讨论及美国对日和约政策的讨论和决定过程。本文以美国外交文件为中心,试图对1947年至1948年间,美、英、苏、中围绕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作一梳理,并由此入手探讨单独媾和局面的成因。
一 美国提出对日和约问题及中、英、苏的态度
二战期间,盟国在1942年元旦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10月,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发表的“中苏美英四国普遍安全宣言”,1943年12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德黑兰宣言”,美、英、苏三国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公报等文件,曾多次表明共同战斗直至取得最后胜利的决心,也表明战后将在缔结和约方面采取一致行动。
1945年7月,美、英、苏在波茨坦举行会议,决定设立由英、苏、中、法、美五国的外长组成外长会议准备对德、意及其附从国的和约,但没有规定由外长会议准备对日和约。当时,苏联与日本还未开战,若提到由外长会议准备对日和约显然不合适。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也为缔结对日和约预留了空间,没有明确将准备对日和约从外长会议的任务中排除,而是规定“其他事项可根据成员国政府间的协议,随时提交外长会议”。②后来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向中、法两国政府发出的邀请中也有类似的表述。③
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决定设立远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苏、英、美、中、法、荷、加、澳、新、印度和菲律宾等十一国代表组成,任务如下:“(甲)制订日本于完全履行投降条件所规定的义务时应恪遵之政策原则及标准。(乙)应任何一与会国家之请求,考核任何向盟国最高统帅所颁布之命令,或盟国统帅之措施,而有关该会职权范围内之政策决定者。(丙)考虑各参加国政府按照下述第五款第二条表决程序所一致通过提交该会处理的事务。”又规定:“委员会之决议案,可无需全体一致通过:惟此项决议案至少须经全体代表大多数赞成,且赞成之代表中,须包括下列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四强代表。”④也就是说,四强在远东委员会有否决权。在成立远东委员会的决议中,没有将准备对日和约列入其中。1947年6月20日公布的“远东委员会对日基本政策”,确定了订立对日和约的根据和原则,但也没有明确提及准备对日和约的机构。
从盟国历次会议的决议和文件看,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大国间虽有一致行动的政治计划,却并无协议决定由外长会议或是远东委员会准备对日媾和。
1946年,美国开始正式考虑对日媾和及对日和约问题。这年底,美国国务院任命远东事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Far Eastern Affairs)副主任彭菲尔德(Jams K.Penfield)领导一个小组,准备对日和约草案。同时,就对日和约问题向国务院各部负责人和盟军最高统帅部司令麦克阿瑟征求意见,并以非正式的渠道秘密告知澳大利亚外长伊瓦特(Evatt),希望澳大利亚参加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各方平等参与的会议,构建对日和约。⑤澳大利亚对此表示欢迎,并将此事告知英国政府。1947年3月17日,麦克阿瑟在东京表示,从目前的世界形势看,商讨对日和约的时机业已成熟。⑥随后,英国外交部表示同意麦帅的观点,但认为在此之前,应在利益相关国家间缔结一个缴械和废除军备的条约。⑦
初步摸清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态度后,1947年7月1日,在华盛顿召开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英国等国大使或代表参加的会议,会上,美国公布了其关于对日和平条约的口头声明。7月11日,这一声明的文本被发给其他十国。美国希望在8月19日召开由远东委员会十一国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对日会议;会议各项议案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美国认为,十一国会议将为所有与日本有重要利益关系的国家参加和会并阐述其对于起草对日和约意见提供机会。⑧美国的这一提议,绕开了外长会议,也绕开了四强具有否决权的远东委员会。在十一国会议中,否决权不起作用,而美国在投票上又有优势,此种安排最符合美国的利益。
但苏联不同意美国的建议。在苏联的有关战后安排中,欧洲是外交重点。在对日问题上,苏联最关心的是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其他皆为枝节。⑨虽然雅尔塔协定已规定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但“雅尔塔协定”是秘密协议,其有关库页岛南部和千岛群岛的约定,是美英换取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以减少本国军队伤亡的条件。战后,美国认为“雅尔塔协定”不是最终决定,它对领土问题的规定如果不被对日和约确认就不具效力。1946年1月29日,美国副国务卿艾奇逊发表声明,承认“雅尔塔协定”的存在,同时又说,协定承认的是苏联对库页岛南部和千岛群岛的战时占领权,并未决定这些领土的最终归属。苏联立即对此作出反应。1946年2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决定设置以南库页岛及千岛群岛丰原市为中心的南萨哈林州,并将其编入俄罗斯联邦的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2月22日以主席团的命令对此加以确认。1947年2月25日最高苏维埃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特别规定萨哈林州为俄罗斯共和国的一个州。艾奇逊关于雅尔塔协定的声明加深了苏联对美英履行战时协定的担忧。
苏联有关战后安排的另一个设想是,延续战时形成的大国一致原则,“建立一个按照‘四大国’(苏联、美国、英国、中国)起决定作用的原则组成的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机构”。⑩美国提出的十一国会议,撇开外长会议讨论对日和约,将原本属于大国间的问题拿到十一国会议上讨论,而且还取消四强的否决权。这不仅可能使苏联解决领土问题的愿望落空,也使苏联在表决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苏联决不能同意的。
1947年7月22日,苏联答复美国,表示美、苏、中、英以他们的武装力量保证了抗日胜利,并在开罗宣言、雅尔塔会议决议和波茨坦公告等文件中就战后媾和问题达成了特别协议。1945年12月的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还成立了远东委员会及由四强组成的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并规定远东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须取得四强代表的赞成,承认四强在战后处理对日问题上有否决权。因此,苏联政府不能同意在没有征求苏联、中国和英国政府意见的情况下,由美国单方面召集会议讨论对日和约问题。苏联认为,四国外长会议就是为准备起草和约而成立的,召集起草对日和约的会议应由外长会议决定,并希望尽早召开外长会议。(11)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印度支持早开和会,但因英国及其自治领将于8月26日在堪培拉开会协商对日和约的立场,故不可能参加美国提议的8月19日的会议。(12)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主张,在代表和专家审查对日和约的细节之前,应先由部长级会议决定政策和原则问题。(13)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都明确接受美国提议的三分之二决定原则。(14)在此后关于对日和约的讨论中,英国及其自治领都是美国的追随者,被苏联称作美国的“小伙计”。(15)但英美之间也有矛盾,英国及澳大利亚不满意美国制定的战后日本工业水准,认为不应免除日本对受其侵略国家的赔偿义务,担心日本的工业将成为英国及其自治领的有力竞争对手。但那时英国在远东的政治、经济势力急剧下降,不得不让位于美国,既然无法与美国竞争,它便与美国合作。何况,美国关于召开对日和会的建议确实有利于英国及其自治领。
在讨论美国的建议之初,中国外交部认为中国如主张由中美英苏四国起草,各起草国保有否决权,中国将与苏联处于同一阵线,这对中国不利;中国应主张三分之二多数中当包括四国中的多数。(16)7月17日,外交部长王世杰向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表示,在对日和会的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中,“所有的决定将由参加会议和有表决权的成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包括参加的和有表决权的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成员国的多数”。(17)可见,中国关于表决程序的主张起初和美国的主张并无多少区别。这种策略,一方面接近美国,不违背国民政府亲美的外交方针,一方面又使中国的一票在有否决权的四大国形成三分之二多数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这并非中国政府的最终主张,政府内部对此也有不同意见。蒋介石就主张“可暂不表示,俟苏联表示后再作表示”。(18)
各国讨论对日和平会议时,最大的分歧在起草对日和约的机构及对日和会的投票问题上。于此,有三种主张:美国主张十一国会议,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废除否决权,其借口是“苏联滥用否决权的经验”。(19)战争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国外长会议根据波茨坦会议的决定召开过伦敦外长会议(1945年9月11日—10月2日)、巴黎外长会议(1946年4月25日—7月12日)、莫斯科外长会议(1947年3月10日—4月24日)讨论对战败国的和约问题,而屡屡陷入困境。在德国问题上,美国与英国合力对抗苏联,才使德国问题有所进展。因为这样的经历,美国认为,在讨论有关对日和约时,为避免出现僵局,通过三分之二多数废除否决权,可能比较明智。更深层的原因是,战后美国单独对日军事管制,制定对日政策,并对日本进行民主改革,在对日和会问题上,美国顺理成章地希望将其现有的对日问题的主导地位延续下来,以它认为最有利的方式对日媾和。
对于苏联的主张,美国在1947年8月13日就答复苏联称,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或波茨坦宣言并没有给予外长会议准备对日和平条约的权力。1945年12月,莫斯科外长会议决定成立由十一个国家代表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制订日本于完全履行投降条件所规定的义务时应恪遵之政策原则及标准”,这实际上承认这十一个国家在关于日本投降后的政策及媾和中的优先利益。因此,准备对日和约的合适机构,既不是波茨坦会议上成立的外长会议,也不是苏联政府主张的由四强代表组成的会议。(20)美国了解苏联不愿参加十一国会议的深层原因是苏联担心自己在十一国会议上的投票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使雅尔塔协定关于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交还苏联的约定失效。为此,美国在口头上告诉苏联大使,美国尊重自己在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关于远东部分,和波茨坦宣言中所作的承诺,而且确信中国和英国同样将尊重他们做出的决定。由于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四国将在会议上支持战时协定,十一国会议不可能推翻四强在这些协定中所做的承诺。(21)但这并不能让苏联放心。1947年8月29日,苏联答复美国,坚持由四国外长会议召集起草对日和约的会议。(22)
得知苏联的主张后,中国明确向美国表示,中国相当关心苏联的态度和苏联拒绝接受美国关于和会主张的后果,中国不希望得罪苏联。在这件事上,美、苏的立场根本不同,若美国坚持自己最初的立场,苏联不太可能参加美国提议的会议。中国认为,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创建远东持续永久的和平局面,而这不能没有苏联的参加,故需设法让苏联参加和会,防止其单独行动。基于此,中国建议美、英、苏、中的外长在联合国安理会开会时乘便举行一次会议,就组织对日和会及其程序交换看法,以期达成一些协议,并催生十一国和会。(23)
美国拒绝中国政府的建议,坚持四国外长应在十一国和会召开时就对日和会的组织和程序交换看法。美国担心中国因顾虑苏联的态度而不参加美国提议的十一国会议,乃以“一种友好但是断然的方式”,向中国外长王世杰指出:“中国参加的显而易见的好处和中国拒绝参加大多数相关国家可能同意的任何对日和会的严重不利。”(24)
二 中国提出折中建议及美、英、苏的态度
1945年8月,中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其第二条规定:“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任何停战协定或和约。”(25)抗战结束后,国共两党在美、苏的支持下,展开对东北的激烈争夺。在外交方面,国民党将在东北建立稳固的控制作为对苏外交的中心目标,认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作为限制苏联支持中共的因素已起作用。若国民政府参加苏联不参加的对日媾和并与日本缔结和平条约,就为苏联提供了废止1945年中苏条约,公开支持中共的借口。因此,国民政府希望努力争取苏联参加十一国对日和会。王世杰在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曾指出,由于中苏地理上接近以及苏联与中共的特殊关系,“此次和会如将苏联除外,则新疆、东北、外蒙各地均将发生问题”。(26)这是国民政府不愿看到的。此时,中国关于对日和会的程序,在主张十一国会议采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制(其中包括四强中的三国)的基础上,增加了“此项主张如四强中有一国(如苏联)不参加,则我须保留重行考虑”。(27)
1947年9月5日,王世杰在赴美参加联合国大会前在上海发表声明,其要点是:“(一)主张联合国中五强否决权之使用应在宪章条文之范围内为合理之解释,使受限制。(二)主张由与直接对日作战之十一国起草和约,并予美英中苏以否决权。”(28)一方面同意美国的由十一国会议起草对日和约的主张,另一方面因顾及苏联的态度以及自身国家利益,坚持四强在十一国会议中有否决权,折中了苏、美两国的主张。9月14日,王世杰在与美国国务卿马歇尔会谈时表示,苏联希望早日结束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的局面,必赞成早日缔结对日和约,在远东委员会上苏联从未滥用否决权;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取消否决权,对苏联影响不大,但将使中国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29)9月17日,王世杰与国务院顾问(the Counselor of the Department)博恩(Bohlen)见面,再次阐明中国政府的主张,指出,对日和约关系中国国家利益,中国政府如放弃否决权,将招致民众的反对;若中国参加苏联拒绝参加的对日和会,苏联可能会公开支持中共。(30)随后王世杰向苏联副外长兼苏联驻联合国代表维经斯基(Vyshinsky)提出中国政府关于对日和约的建议,维经斯基重申苏联的主张,但答应向莫斯科转达王世杰的建议。
1947年10月王世杰在归国途中访问日本,与麦克阿瑟以及美国驻日代理政治顾问(the Acting Political Adviser in Japan)西博德(Sebald)会谈。那时,由于中、苏在对日和会的问题上都主张否决权,中国被认为与苏联结成联盟。(31)针对这一说法,王世杰说中国的立场乃基于对实情的判断,不存在中苏联盟,他直言不讳地指出,从美国主张的和会程序看,中、苏均只有一票,而美、英及英国的五个自治领,再加上菲律宾,即可在十一国会议中取得三分之二多数。由此,由美、英主导的十一国会议可能在关键问题上以三分之二多数完全压制苏、中,比如,有可能废除已对苏联作出的领土让步;有可能建立一套中国完全不能接受的管制日本的体制;归还日本掠夺之财产问题可能会以有损于中国和苏联的方式解决;赔偿的解决,可能会使中国无法接受。王世杰认为,苏联不会接受美国的方案,而中国的建议则可能是美国和苏联都能接受的唯一可行的折中方案。无论从远东委员会的组织、程序及其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看,还是从苏联在远东委员会的表现看,该机构都是起草对日和约的合适机构。(32)
王世杰通过维经斯基向苏联政府传递中国政府的建议,但一直没有收到苏方的答复。1947年11月3日,王世杰通过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向美国国务院询问,中国拟要求11月25日在伦敦召开的外长会议讨论中国关于对日和会的建议,美方对此持何态度。国务卿马歇尔答复,国务院不反对中国向英国、苏联和美国外长发出同文备忘录,说明中国关于对日和会的投票程序的主张;但国务院认为这个问题不适合于在伦敦外长会议讨论。(33)美国坚持其一贯主张:对日和约不应由外长会议讨论,而应由十一国会议讨论。1947年11月17日,王世杰向美、英、苏发出备忘录,要求考虑中国政府的建议:“(a)在征得美苏英中四国同意后,尽早召集一个由远东委员会所有成员组成的预备会议,起草对日和约,并决定召集和会的相关事宜。(b)会议的决定应由组成会议的多数成员国家决定,包括英国、苏联、美国和中国的同意的投票。”若三国政府同意,在确定预备会议的日期后,就可由美国政府以英、苏、美、中四国的名义向远东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国发出会议邀请。(34)
中国政府发出这个备忘录,表明国民政府和王世杰本人对和约的缔结仍然乐观。9月4日,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一次谈话会上,王世杰指出,就和约本身而言,中国与美、英无大争执,苏联与美、英亦无大争执。缔结和约虽有困难,但美、苏之间并非无和解的可能。(35)中国有责任“为适当之努力”,化解美苏间的歧见。(36)在美期间,王世杰与美国有关人士会谈,说明中国关于和会程序的主张。10月9日,马歇尔表示,关于对日和约,美国了解中国的困难,理解中国的主张。(37)在后来的答复中,美国也表示愿意调整自己的主张。至于苏联,国民政府认为,苏联希望早日签订和约,结束美国单独管制日本的局面,其参加和会与否,关键在否决权,有否决权,苏联就会参加。(38)可见,国民政府对美、苏接受中国的主张,还是有信心的。
英国一直关注美、中间的协商。1947年10月9日,英国大使在致美国国务院的备忘录中提出,现在看来,若不满足苏联的条件,苏联不太可能参加十一国会议或对日和约。英美现在能做的是,在程序上尽量周到,即便苏联不参加和约,那完全是苏联自愿处在和会之外,责任不在英、美。他同时强调,若苏联执意不参加和会,和会之门也应随时向苏联敞开,会议的进展应随时告知苏联,和约草案也应随时接受苏联的意见和监督,和约亦应满足苏联的正当要求;同时应向苏联表明,美国提议、英国支持的和议程序并非针对苏联在远东的利益。(39)
英国认为美国最初主张的十一国会议对它有利,不赞同中国的建议。当中国发出备忘录前,英国政府就认为苏联有可能接受中国的建议,因而主张英美两国驻华大使劝说中国不要进一步推动其主张的投票程序。中国11月17日的备忘录发出后,英国没有正式答复,当中国驻英大使询问时,英国外交部只是重申英国自治领堪培拉会议的主张(40),实际上拒绝了中国的建议。
美国在给远东委员会成员国发出的备忘录中表示,尽管美国政府不希望变动它在7月11日提议的召开十一国会议并实行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的程序,但为在一个所有相关国家可接受的基础上尽快召集和会,美国准备调整立场。如其他相关国家同意,美国可以考虑接受中国11月17日备忘录中关于投票程序的建议,并发出十一国会议的邀请。(41)
1947年11月27日,苏联在致王世杰的备忘录中,重申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外长会议承担。同时表示:“为尽早建立在远东的和平,为日本和它的人民提供一个和平发展的合适的条件,苏联政府主张在1948年1月召集一个包括中国、美国、苏联和英国代表的外长特别会议,讨论对日和约筹备事项。”并建议这个会议在中国召开。(42)
中国没有同意苏联的主张,12月6日,王世杰在致苏联的备忘录中重申中国的主张,指出中国认为预备和会没有必要偏离远东委员会的组成和投票程序,但同意在1948年1月在中国召开外长特别会议,讨论筹备对日和约。(43)
对于中国的建议,苏联、英国不接受,美国只是勉强接受,中国调停美、苏在对日和会程序问题上的分歧的努力归于失败。
三 苏美中各持己见,单独媾和成定局
1948年1月,为答复中国政府1947年12月6日的备忘录,苏联政府向中、美、英三国发出备忘录,坚持对日和约由苏美英中外长会议讨论的主张,认为1945年12月莫斯科外长会议关于远东委员会的协议,没有讨论对日媾和问题的功能。但是苏联也承认,在组织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中,必须注意对战胜日本有贡献的远东委员会其他成员国家的利益。因此,苏联主张,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可以参照准备对德和约的方式,通过除四国外的远东委员会其他成员国参加附属委员会、相关的小组以及情报咨询会议的方式,保证这些国家的利益。(44)
中国坚持按照远东委员会的组成和投票程序准备对日和会,使美国陷入两难。国务卿马歇尔认为,中国的主张可以提供一个全面协议的基础,但如果美国同意中国的主张,美国将与澳大利亚发生分歧。(45)因此,国务卿指示美国驻南京的官员与中国政府试探,是否可能说服中国改变主张,然后再作答复。经过讨论,国务院决定,在进一步的重要外交行动前,应确定:没有苏联参加的对日和约是否符合美国的利益;根据此时苏联和中国关于和会程序的立场,现在协调对日和约是否符合美国的利益。因此,美国务院决定推延答复中国的备忘录,不采取进一步行动。(46)
1948年3月,主张推延缔结对日和约的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室(Policy Planning Staff)主任凯南,赴日本与一直主张早日缔结对日和约的盟军最高统帅部司令麦克阿瑟,磋商对日政策。3月25日,凯南向美国政府提交“对日政策建议书”,提出,“政府当前不应急于缔结和约,仍应准备或按三分之二多数原则,或按远东委员会表决程序继续协商,以求得其他盟国能就其中一种程序取得一致意见。在此期间,我们应努力使日本人对盟国最后撤消管制机构有所准备。”(47)
凯南的建议书被提交美国政府各有关部门讨论。1948年5月26日,在参考陆军部和其他部门的意见后,政策规划室再次向国务卿提交“对日政策建议书”,建议将此文件提交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以求其批准。关于对日和约的时间和程序,此报告与3月的报告有所变动,提出:“考虑利益相关国家间关于对日和平条约的程序和内容方面的差异,也考虑到由苏联向外输出共产革命引起的严重的国际形势,政府此时不应急于签订和平条约,而应准备协商,以尽可能与盟国就一些能普遍接受的投票程序达成一致。在实际进入和会前,应通过外交手段求得大多数参加国家赞同我方拟设的条约的主要内容。”(48)对于对日和约,该报告主张放弃按三分之二多数原则或远东委员会的表决程序协商,而代之以更为灵活的“一些能普遍接受的投票程序”。1948年10月7日,此文件由美国国家安全委会通过,10月9日,得到美国总统杜鲁门的批准。
英国赞同的仍是美国最初提出的关于对日和会程序的主张,认为若日本问题悬而未决,日本公众的意见将不可避免地变得“尖酸”,日本人久积的愤懑情绪将集中于主要的占领国家——美国和英国自治领,将给美国的占领带来严重麻烦。尽早缔结对日和约也关系到日本自身的复兴,应该让日本回归正常,让日本人自己实现政治重建和经济复兴,否则他们将消极依赖麦克阿瑟和美国的帮助。英国认为日本人自立自强极其重要。另外英国自治领也希望恢复与日本的正常经济和政治联系,尽快恢复商业贸易关系。
基于此,英国政府主张“我们(美国和英国)”应该召集一个对日和会,起草对日和约。此和会采取美英主张的表决程序,和约采取美英主张的条款。苏联当然将被邀请,如果它不参加,可随时将和议进程告知苏方。(49)至于中国坚持要求否决权,英国认为,任何国家通过拒绝签订或批准条约而拥有实际的否决权,中国也一样。英国认为,如果和约无限期推延,中国政府可能崩溃,中国将不可能参加条约的协商。显然,一个既没有苏联也没有中国的条约将没价值。(50)
中国政府坚持否决权。1948年2月,中国外交部向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表示,中国必须坚持否决权。中国在对日和约中本就孤立,又担心英国及自治领构成的集团投票优势。在此情形下,中国若放弃否决权,必遭中国公众反对。(51)在1948年3月远东委员会的会议上,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不能参加一个由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的会议,因为英国及自治领总是有足够的票数否决中国的任何主张。(52)1948年6月,中国通过司徒雷登向美国政府递交了国民大会通过的关于对日和会的六条决定:1.对日和平条约相关的原则应由中国政府提议。2.立即召集一个基于波茨坦宣言的对日和平会议。3.琉球群岛归还中国。4.中国及其所属的台湾均派代表参加和会。5.在和约中规定恢复后的日本纺织工业生产的最高水平。6.反对美国再提出减少日本赔偿。(53)
苏联虽承认远东委员会成员国在商议对日和约中的利益,并提出一些变通的方式以保证这些国家的利益,但坚持由外长会议准备对日和约的立场。美国的态度较苏联灵活,但推延对日和会已是其既定的对日政策。中国政府虽坚持否决权,但国民党军队在国内战场节节败退,政权且将不保,无力顾及对日和会问题。英国主张早日缔结对日和约,但坚持美国最初提出的对日和会的程序主张。为此,英国外交部官员多次与美方官员会谈,阐述英国的立场。即便如此,英国外交官也感到,在1948年不可能缔结一个对日和平条约。(54)至此,形势的发展表明,一个包括苏、美、英、中远东四大国参加的对日和平会议,即全面媾和在短期内将无法实现,单独媾和已成定局。
四 美国的政策
从1946年到1948年,美国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政策,有一个广泛讨论的过程。1947年3月,美国远东事务办公室主导起草了对日和约草案——“博顿草案”,交国务院各部门讨论。“博顿草案”主张,和约签订后的25年内,禁止日本拥有军事部队、进行军事研究、制造和生产军用或民用飞机、储存超过正常消费需要的战略性原材料;建立由远东委员会十一国组成的大使理事会,监督上述限制条款的实施;实施严格的赔偿,日本应对盟国及有关战争受害国进行公正的战争赔偿,归还通过战争掠夺的外国资产。(55)总之,草案的主旨是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消除日本对亚洲及对美国的威胁。7月11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其他成员国发出备忘录,建议召开一个由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会议讨论对日和约,由此开始美国与各国就对日媾和问题的讨论。美国国内的讨论和美、英、中、苏间的讨论相互影响,最终美国确定了关于对日和约的政策。(56)
“博顿草案”只是内部征求意见的草稿,并未对外公布。最先对“博顿草案”及对日和约问题发表看法的是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在1947年3月21日关于对日和约草案的备忘录中,麦帅认为:“日本已有和平条约的准备:日本发动战争的力量和潜在的战争能力已经被摧毁,民主政府已经建立,重塑日本人生活的必要的改革已开始,日本民众已得到基本的自由。此外,日本已有一个能保证它接受和约的‘和平的和负责任的政府’。”对日和约应能维持和平,即便是外国军事管制撤离日本后,还能保持和平。所有十一个有直接关系的同盟国家都应参加对日和约。(57)
远东事务办公室建议政府设法了解各国对大国一致原则的看法;美国可以接受在四大国(美国、英国或澳大利亚、苏联和中国)或六大国(美国、英国、苏联、中国、澳大利亚和法国)基础上的大国一致原则,但要断然拒绝任何只限于四国、五国或六国会议的建议,应坚持十一国会议的主张。(58)
1947年6月9日,助理国务卿(the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希尔均(Hilldring)在研究盟国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看法后,指出,各国看法大致分为两类:惩罚性的和建设性的。美国政府中的主管官员都不主张惩罚性的意见。美国不打算惩处日本,东京和华盛顿今后要做的是复兴日本的计划。(59)
1947年8月11日,政策规划室成员约翰P.戴维斯在给规划室主任乔治·凯南的备忘录中建议:“美国的中心目标是努力造就一个稳定而对美国友好的日本,致力于将日本纳入太平洋经济体系,一旦需要,美国有一个现成的可靠盟友。美国政府提出的对日媾和,应服务于这一目标。”戴维斯认为,日本的非武装化已经完成,即使日本有野心,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军事振兴,而博顿草案的着眼点仍是在包括苏联在内的国际社会的监督下,以强烈的手法解除日本的武装,已经不合时宜。他建议,条约草案应由远东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但这种讨论应服务于美国在日本和太平洋的基本目标。(60)凯南认为,在日本和太平洋区域,美国仍未明确自己的目标,博顿草案也没有明确美国的目标;对美国来说,目标尚不明确就讨论和平条款,十分危险。因此,凯南建议推延讨论对日和约问题。主管远东事务的副国务卿洛维特(Lovett)同意凯南的看法。(61)
与凯南及政策规划室持相似意见的还有美国陆军部(War Department)。在1947年8月29日,陆军部民事司规划科科长法海(Fahey)致远东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彭菲尔德(Penfield)的备忘录中提出:“如果和约的基本内容尚不能确定,如果条约不能对日本问题做全面的安排,而只能确定一个临时的管制安排,美国不能参加对日和约。”(62)
在凯南及政策规划室的备忘录提出后的两个月里,政策规划室继续研究对日和约问题,并在征求远东事务办公室的官员(包括彭菲尔德和巴特沃思)以及陆海军的代表和主要的专家(包括前驻日大使和副国务卿格鲁Joseph C.Grew)的意见后,于1947年10月14日提出“规划室对日和平条约相关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认为过早撤除盟国对日本的管制,风险很大,当前若放松对日本的管制,让它自理,不能确保日本政治上或经济上不出问题。若和平条约签定时,日本政治上和经济上尚不稳定,恐难阻止共产主义对日本的渗透。美国既已邀请其他政府商讨媾和,不能拒绝讨论和约,但不必推进此进程。关于和约内容的讨论可以在1948年1月1日以后开始,但不必在1948年6月前完成。如果可能,应与包括苏联在内的其他国家协商表决程序。若其他国家同意实行三分之二多数基础上的否决权,美国可以同意。如果没有获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美国可将讨论延至1948年春。报告认为此时还很难协商出一个满足美国最低要求的条约,故提议若不能达成这样的协议,美国可逐渐改变占领政策,单方面在日本确立和平。换言之,美国可以没有条约而使日本进入和平状态。这是美国在对日和约讨论中讨价还价的有力武器。如政府认为此招有效,美国应以此作指针,尽快明确自己的占领政策。备忘录还在领土,美国国家安全,日本的军事、政治、经济政策、赔偿、条约修订等方面提出系统的看法。(63)
凯南提出,麦克阿瑟与国务院立场一致,十分重要,他建议国务院立即派政策事务高官赴日本,与麦克阿瑟细商对日和约问题。但美国政府没有立即派人与麦克阿瑟沟通,也没有确定推延召开对日和会,美国政府内部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64)美国也一直与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等国协商对日和约的程序等问题。1947年11月中国提出按照远东委员会的程序原则召开对日和会,美国也勉强表示同意。
1948年3月,乔治·凯南赴日本与麦克阿瑟商讨对日政策。会晤前,凯南准备了一个给麦克阿瑟的备忘录,阐述国务院在对日和约和对日政策上的基本看法。备忘录认为,在对日和约问题上,无论美国如何行动,都不可能有十一国共同签字的对日和约。美国占领日本,基于波茨坦宣言,然而该宣言针对的只是日本投降初期,内容上以防范日本军事振兴并侵犯盟国为主,而无条款保护日本列岛免受外来侵略(显性的抑或是隐性的)。目前,关于日本部分,波茨坦宣言的目的已大体实现。但今后如何处理日本,波茨坦宣言并未明言。由于世界局势的变化,今后美国占领日本,需力谋日本社会稳定,以使日后美军撤离时,日本能自立。备忘录认为,美国当前的对日政策,重点当在保障美国在日本地区的安全,复兴日本经济,放松占领控制、鼓励日本人自己管理自己等方面。(65)
回国后,凯南提交了前述“对日政策建议书”。这实际就是后来凯南提出、并经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杜鲁门批准的NSC13/2号文件的基调。这一文件是美国对日和约及对日政策的关键性文件。
美国主导了战后占领和管制日本及对日本的改革。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美国的主导地位也为各国承认。在讨论过程中,中国和英国虽有自己的主张,但都与美国商讨,英国一直主张早日缔结对日和约,但不愿采取主动,认为美国是太平洋的支配力量,是占领日本的主要国家,主动的应是美国。(66)因此,美国对日和约问题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对日和约的进展和内容。同时,也应看到,对于和约,无论是对具体问题的讨论,还是最后的签订和批准,各国都有权拒绝一个自己不能接受的条约。虽然美国最初提议对日和会采取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原则,但在协商过程中,美国、英国、中国、苏联四大国的意见实际上还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与其说是美国,不如说是美、英、中、苏对日和约的主张决定着对日媾和的方式和进程。
五 结语
美、苏、英、中关于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焦点在是否坚持否决权。美国所以规避四国外长会议而提出十一会议,来准备对日和约,是要取消否决权,以其在十一国对日和会上的投票优势保障其利益。苏联和中国坚持否决权,是担心在十一国会议中处于劣势,试图以否决权对抗美、英及英国自治领的票数优势。在对日和约方面,四国在是否继续坚持战时的合作关系上出现了分歧。
在对日本进行改革后,美国认为日本的军备和武装已被解除,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目标已大体实现。而冷战格局的初步形成,中国内战形势不明,使得美国逐步明确将扶植日本作为在远东“遏制”苏联的重要屏障。故其对日政策的重心由改造日本,防止军国主义复活,转向了长期驻军,放松管制,复兴日本经济,使日本与美国在太平洋的目标和利益结合起来。对日和会的召开和对日和约的签订必须服从这一目标。英国赞同美国的投票主张,希望早日缔结对日和约,让日本尽快恢复正常,赖己力解决自己的经济和政治问题,而不是长期依赖美国的帮助。在苏联看来,美、英、苏、中四大国在取得对日作战的胜利中起了关键作用,在战后日本问题上也有着特殊的利益,这已由盟国间的一系列会议和决定确认。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美国却主张由十一国会议代替外长会议,而十一国会议的成员国中之大多数在政治上经济上依附美国。(67)这样的会议,既不能解决原属于大国间的问题,也违背战时盟国间的协定,苏联不能接受。另外,对日和约问题在战后苏中关系中有举足轻重的分量,苏联十分看重这一点。总的来说,对于战后中国,苏联的目标是“使苏联尽可能深入地影响中国,加强苏中友好关系”。(68)但是,苏联促使中国发展和变为真正强国的行动力度,取决于战后在中国掌权的势力属于何种性质。(69)在中国国内局势尚不明朗,战场结果还不明确的情况下,苏联宁愿先坚持最初的主张,也不同意中国国民政府提出的折中建议。
起初,中国政府基本同意美国关于对日和会程序的主张,但并不坚定。苏联态度表明后,中国不顾与苏联“结盟”之嫌,坚持否决权。这均出于对国家利益和国内局势的考虑。1947年9月28日,蒋介石在会见司徒雷登时表示:“对日和约为我国家安危关键,故我国不能不有一坚定之政策。”(70)1948年5月,在就任“总统”演讲中,蒋介石指出:“中国对日本并无任何过分的要求,但中国是一个饱受日本侵略,而抗战八年以上的国家,在决定对日本和平条款的时候,自不能不要求其他盟国承认我国在和会中应有一种特殊的地位。”(71)所谓特殊地位就是否决权。否决权是中国人民经过艰苦抗战取得的,是国家利益的保障,也是大国地位的象征。中国并不主张早开和会,但出于对自身及远东和平与安全的考虑,仍希望召开一个美、苏都参加,四国拥有否决权的对日和会,这既能保障本国的利益,又能与美、苏,特别是苏联协商一致。因此,中国提出折中方案,努力调解美苏分歧。国民政府的这种努力,实与当时中国的内战局势紧密相关。一方面,国民政府需要美国的经济和军事支援,对美国主张的十一国会议不能不参加,但同意美国的表决方案又于己不利。另一方面,国民政府深知,对日和会若没有苏联的参加,有可能使苏联公开支持中共,这对国民政府更不利。
中国高度关注彻底肃清日本军国主义和使日本民主化,高度关注美国在日本的举动。在对日和约方面,贯彻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彻底改造日本,使其不能再度发动侵略战争,而永久成为和平民主的国家,是当时中国舆论的主流。1947年9月,国民参政会关于对日和约的建议案是:对日和约仍应由中美英苏四国先初步会商,再提交有关十一国会议讨论。对日和约的商讨签定,不得涉及否决权之修改。日本天皇制度为侵略精神之所寄托,应予废除。日本军需工业设备及重武器应一律销毁。日本工业水准,以能维持日人必需生活水准为准;如必须年度为衡量时,应以1928年以前为准。赔偿之计算应视战争之久暂,以战争期间公私损失为准。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领土以外之各岛应适用托管制,琉球应托中国管理。管制期间暂定30年,如日本对和约之执行有违反情事时,得延长管制时间。等等。(72)1948年6月,司徒雷登向国务卿报告中国国民大会关于对日和会的决定,说它“表达了普遍存在于许多中国人中的强烈的意见,即美国可能恢复日本的军事潜力,而中国政府无力抵制美国的这一倾向。在其他事情上,决定要求日本完全废除军备,废除日本天皇制,维持日本的工业和生活标准在一个低水平上以及管制日本继续五十年”。(73)
在赔偿问题上,中国和美国之间分歧巨大。1947年10月24日,王世杰在与麦克阿瑟的谈话中,提出中国希望在日本当前生产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得到更多的赔偿,遭到麦克阿瑟的反驳。麦克阿瑟称,现在的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只能勉强维持生存,不能期待日本生产足够多的货物,以赔偿中国。日本已经丧失它在境外的巨额投资。而中国已得到日本在中国内地、东北和台湾等地的主要资产。他认为:“当前中国报纸上的宣传是在欺骗中国民众,使他们期待得到一份来自日本的巨额物资,然而实际上什么也得不到。”(74)关于日本赔偿问题,凯南在1948年3月“对日政策建议书”中提出,“我们应宣布美国不准备执行30%拆迁计划以外的任何拆迁计划,而计划内的拆迁安排也应限制在使日本经济恢复不受实际损害的范围内……美国反对在任何未来的和约中索取赔偿,除非为此种赔偿的支付找到一种实际的、合算的形式,它对远东地区全面的经济发展有利,而对于任何一个盟国则不致成为一种直接或间接的负担”。(75)由于美国政府内部对此有不同意见,在1947年10月杜鲁门批准的“对日政策建议书”文件中,赔偿问题被搁置。但这并非主张美国向日本索取赔偿,而是减免赔偿的幅度问题。(76)
当时中国有关对日和约的言论,多认为中国对日作战最久,牺牲最大,应该获得最大份额的赔偿。(77)鉴于民众的情绪,国民党在拟订的“国民党对日和约草案”中提出,“日本应于本约生效后十年内向中国赔偿35 000 000 000元美金”。(78)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国民政府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坚持否决权,因为放弃否决权,在诸多重大问题如对战后日本的改造、战争赔偿等问题上,中国的意见很可能不被重视,中国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中国的大国地位也将受损。同时,面对国内强大的舆论压力,国民政府对和约中的一些问题若没有否决权支撑,不能行使否决权,会引发民怨,影响国民党的统治。对此,苏联学者当时即指出:“即使是在政治上、经济上依赖美国而拥护以美帝国主义侵略者为首的帝国主义和反民主阵营的中国的反动份子,也不能完全苟同目前美国的对日政策,而且无法掩饰,对于日本未来命运的问题,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根本歧异的见解。”(79)应该说,这种看法符合实际。
在讨论对日和约的过程中,美国逐步明确对日政策与目标,决定推延缔结对日和约。苏联的领土权益在美国提议的和会中得不到保障,加上中国国内局势尚未明朗,也不着急缔结和约,苏联舆论还反复重申坚持波茨坦会议决议,坚持战时盟国之间达成的各项协议。中国本不主张早缔和约,在讨论和约过程中又逐步明白坚持否决权对本国利益的意义,同时国民政府忙于内战,缔结对日和约的条件并不成熟。英国及其自治领同意美国的建议,主张尽快缔结对日和约,主要出于商业考虑,且美国的建议能使它们在和会中处于优势地位。当美国决定推延缔结对日和约时,英国只能追随美国。因此,当美国、英国、中国和苏联四个战时的盟国,因为各自的国家情况和国际地位,无法就关系到各自国家利益的对日和约问题达成一致时,单独对日媾和便无法避免。
注释:
①参见崔丕:《美国对日单独媾和政策形成史论》,《美国研究》1992年第2期;沈志华、李丹慧:《中苏同盟、朝鲜战争与对日和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孙瑜:《旧金山对日媾和研究》,2008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
②《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北京:三联书店1978年3月版,第506-507页。
③《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北京:三联书店1978年3月版,第523页。
④《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10-11页。
⑤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称FRUS)1947,Vol.Ⅵ The Far East,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1972,P.446.
⑥亚洲世纪社编辑《对日和约问题》,亚东协会1947年版,第54页。
⑦FRUS1947,Vol.Ⅵ,P.451.
⑧FRUS1947,Vol.Ⅵ,PP.468—469.
⑨二战后,领土问题,即日本方面所谓的“北方领土”问题,是日苏两国关系中的最大障碍。其起源于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首脑签署的“雅尔塔协定”,1951年9月的《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和1956年10月的《日苏联合宣言》也未能解决。详见李凡著:《日苏关系史1917-1991》,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⑩《迈斯基给莫洛托夫的关于〈未来和平的最佳基本原则〉的报告(1944年1月11日)》,沈志华执行总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6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07页。
(11)FRUS1947,Vol.Ⅵ,PP.473—474.
(12)FRUS1947,Vol.Ⅵ,P.489.
(13)FRUS1947,Vol.Ⅵ,P.472.
(14)FRUS1947,Vol.Ⅵ,PP.489—491.
(15)[苏联]艾杜斯等著,林秀译:《对日和约问题》,时代书报出版社1948年版,第13页。
(16)《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6册,1947年7月15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90年编印,第110—111页。
(17)FRUS1947,Vol.Ⅵ,P.472.
(18)《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6册,1947年7月18日,第112页。
(19)FRUS1947,Vol.Ⅵ,P.521.
(20)FRUS1947,Vol.Ⅵ,PP.488—489.
(21)FRUS1947,Vol.Ⅵ,P.487.
(22)FRUS1947,Vol.Ⅵ,PP.510—511.
(23)FRUS1947,Vol.Ⅵ,PP.496—497.
(24)FRUS1947,Vol.Ⅵ,P.505.
(25)方连庆等编:《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1917-1945》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81页。
(26)《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第51页。
(27)《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第50页。
(28)《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6册,1947年9月5日,第122—123页。
(29)FRUS1947,Vol.Ⅵ,P.518.
(30)FRUS1947,Vol.Ⅵ,PP.519—522.
(31)FRUS1947,Vol.Ⅵ,P.548,P.554.
(32)FRUS1947,Vol.Ⅵ,PP.547—550.
(33)FRUS1947,Vol.Ⅵ,P.565.
(34)FRUS1947,Vol.Ⅵ,P.569.
(35)“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第50页。
(36)《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6册,1947年9月5日,第123页。
(37)《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6册,1947年10月2日至10月19日,第138页。
(38)“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第54页。
(39)FRUS1947,Vol.Ⅵ,PP.531—532.
(40)关于对日和约,堪培拉会议主张,尽早开始对日和约的讨论,和约的起草由十一国会议进行,赞同美国主张的表决方式。(见FRUS1947,Vol.Ⅵ,P.506)
(41)FRUS1947,Vol.Ⅵ,PP.578—579.
(42)FRUS1947,Vol.Ⅵ,PP.581—582.
(43)FRUS1947,Vol.Ⅵ,P.588.
(44)FRUS1948,Vol.Ⅵ,The Fast East And Australasia,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1974,P.P647—648.
(45)澳大利亚从一开始就积极支持美国关于对日和约的主张并希望尽快实现对日媾和。它认为,起草和协商对日和约的工作应由在对日作战中有效的参战国和它们的地理位置给予它们在未来太平洋地区至上利益的国家来做。它坚决反对由外交部长会议进行对日和约的任何讨论。认为除了美国,没有其他国家像澳大利亚那样对太平洋战争的胜利作出如此关键的贡献,并且英联邦派驻日本的占领军主要由澳大利亚派遣。主张在澳大利亚缺席的情况下不应讨论关于太平洋条约的任何部分。认为中国关于对日和会的主张,完全没有认识到澳大利亚在太平洋战争中的重要地位。澳外长甚至建议美国与英国交涉,在保证澳作为实行否决权的第五个国家或保证指定澳代表英联邦实行一个否决权方面得到英国的合作。(FRUS1947,Vol.Ⅵ,PP.447,544,579,577。)
(46)FRUS1947,Vol.Ⅵ,PP.591—592.
(47)FRUS1948,Vol.Ⅵ,PP.691—692.
(48)FRUS1948,Vol.Ⅵ,PP.776—777.
(49)FRUS1948,Vol.Ⅵ,PP.664—665,720—721,790—791,796—797.
(50)FRUS1948,Vol.Ⅵ,PP.685—686.
(51)FRUS1948,Vol.Ⅵ,P.663.
(52)FRUS1948,Vol.Ⅵ,PP.690—691.
(53)FRUS1948,Vol.Ⅵ,PP.799—800.
(54)FRUS1948,Vol.Ⅵ,P.796.
(55)参见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东北师范大学图书出版基金项目东北师范大学文库,1996年8月版,第92-93页。孙瑜:《旧金山对日媾和研究》,第23页。
(56)有关美国的对日媾和政策,参见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的“第四章美国对日政策的战略转变”。
(57)FRUS1947,Vol.Ⅵ,PP.454—457.
(58)FRUS1947,Vol.Ⅵ,P.458.
(59)FRUS1947,Vol.Ⅵ,P.461.
(60)FRUS1947,Vol.Ⅵ,PP.485—486.
(61)FRUS1947,Vol.Ⅵ,PP.486—487.
(62)FRUS1947,Vol.Ⅵ,P.507.
(63)FRUS1947,Vol.Ⅵ,PP.536—543.
(64)1947年10月29日,东北亚事务司的Mr.Robert A.Fearey向博顿等提出备忘录,建议关于召集对日和会,美国尽快有明确的方案,而不是刻意模糊相关政策。他认为因等待苏联答复王世杰的建议,或等待中国和朝鲜的形势进一步明朗化,而推延行动,弊大于利。1947年12月8日,驻日代理政治顾问西博德(Sebald)致电国务卿(此电的发出也得到麦克阿瑟的同意),认为和约早订,美国利多,日本人民亦将因此有机会实践民主,从而能自力更生,实现经济复兴,而非长期依赖美国。而且早订和约,比寻借口不早订和约更有利于建立美日间密切而牢固的政治、经济或文化关系。见FRUS1947,Vol.Ⅵ,P.562,589.
(65)FRUS1948,Vol.Ⅵ,PP.699—700.
(66)FRUS1948,Vol.Ⅵ,PP.664—665.
(67)[苏联]艾杜斯等著,林秀译:《对日和约问题》,前引书第23、42页。
(68)《迈斯基给莫洛托夫的关于〈未来和平的最佳基本原则〉的报告(1944年1月11日)》,《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6卷,第699页。
(69)《迈斯基给莫洛托夫的关于〈未来和平的最佳基本原则〉的报告(1944年1月11日)》,《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6卷,第707页。
(70)见左双文、朱怀远:《王世杰与战后对日和约问题的交涉》,《抗日战争研究》2007年第3期,第219页。
(71)秦孝仪等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22,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462页。
(72)亚洲世纪社编辑:《对日和约问题》,第67页。
(73)FRUS1948,Vol.VI,PP.799—800.
(74)FRUS1947,Vol.VI,P.555.
(75)FRUS1948,Vol.VI,P.695.
(76)比如国务院负责占领地区事务的助理国务卿萨尔茨曼(Saltzman)认为美国可以中止日本战争赔偿方案,但同时应考虑到那些坚持索要日本战争赔偿国家的要求和利益。见FRUS1948,Vol.VI,P.734。有关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参阅崔丕:《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
(77)相关言论参阅《对日和约问题》。
(78)《国民党对日和约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十八,案卷号:2579。
(79)[苏联]艾杜斯等著,林秀译:《对日和约问题》,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