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类外交研究的思考_时政外交论文

对几类外交研究的思考_时政外交论文

对外交学研究若干范畴所进行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交学论文,范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外交学研究开始成为学术界的一大热点。不论是从事外交学研究,还是从事外交学教学,都有必要明确地回答外交的本质、外交的定义、外交学的定位与外交学的研究对象等外交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倘若对以上有关外交学研究的基本之点含糊不清,或者避而不谈,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将有害而无益。面对这些有关外交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作出自己的回答,而且还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善于积极地进行独立思考。

一、外交的本质与外交的界定

外交的本质,在此是指外交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其性质、状况与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在外交学研究中一向备受关注。国内外许多从事外交学研究的学者,大都就此作出过自己的解答。对前人这方面的研究结果进行一番回顾,并加以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对外交本质的认识,有助于正确地界定外交。

概括地说,有关外交本质的认识,大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型:一是广义的外交概念;二是狭义的外交概念。

自1796年英国学者埃德门·伯克正式采用"diplomacy"一词表示“外交”后,便不断有人阐明外交的本质。在具体探讨外交的本质时,不少学者倾向于将外交界定为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方往。这类见解,可以称之为广义的外交概念,或曰“大外交”。

不少有关广义外交的阐述,都有着极其权威的出处。英国学者萨道义指出:“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1](P3)周恩来也曾明确表示:“外交是通过国家和国家的关系这个形式来进行的。”[2](P52)

综观上述见解,可见其存在四个共同之点:其一,外交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活动。“外交工作是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3](P10)其二,外交是一个国家所从事的对外活动。在任何时候,外交与内政都是相对而言的。其三,外交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一种交往。“外交是国家之间的外交行为及其过程”。[4](P86)它实质上属于国与国之间的联络、沟通与互动。其四,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官方行为。就本质来说,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行为。就形式来说,外交则通常体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方往来。以上四点,共同构成了广义的外交概念。

在外交学发展过程中,有些学者所使用的外交概念,要比广义的外交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狭小得多。他们的共识是:外交乃是一门有关国家之间谈判的科学或艺术。它被称为狭义的外交概念,或曰“小外交”。

在不少权威性著述里,狭义的外交概念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法国学者加登在19世纪初出版的《外交详解教程》里认为:“在更为确切的意义上,外交是谈判科学或艺术。”[3](P11)英国学者尼科松则坚持:“外交的职能就是通过谈判的办法来处理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5](P65)实际上,狭义的外交概念是从经验与实用的角度对外交所作的一种客观概括。不可否认,就基本方式而论,各国主要的外交活动就是谈判。

从本质上讲,狭义的外交概念具有以下三点共同之处:第一,外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不讲外交学理而只重视外交技巧,或者只谈外交学理而忽略外交技巧,都被视为无助于外交的发展。第二,外交的基本手段是国与国之间的正式谈判。“外交即谈判”这一概括,不仅抓住了外交方式的关键之点,而且也易于使人们对外交的理解形象而具体。第三,外交必须以和平方式进行。既然谈判被视为外交的基本手段,那么就等于说外交所推崇的是和平方式,并以排斥非和平方式为目的。

需要指出的,在外交学研究中,广义的外交概念与狭义的外交概念时常被一些学者交替使用。这种作法,有时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若长此以往,则将令人们对外交的理解变得愈加含糊不清。笔者认为,界定外交时,还是以采用广义的外交概念为好。一方面,它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外交的本质,可以使人们正确地、全面地、深入地理解外交。另一方面,它有助于端正外交学研究的方向,不至于使其过于狭窄、片面。

二、外交的定义与外交诸要素

进行外交学研究,不但有必要明确外交的本质,而且有必要给出具体的外交定义。外交的定义,在此是指对外交的本质特征或本质属性总和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由此可见,给出外交的定义,实际上就是要求把人们对外交本质的认识具体化、明确化。毫无疑问,它既是人们认识外交本质的具体成果,同时也有助于外交学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期对外交的本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以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学者们所给出的外交定义往往各不相同。近年来,我国曾有不少学者专门探讨过外交的定义。一些处于研究前沿的学者,均曾给外交下过具体的定义。

在鲁毅等人编著的《外交学概论》里,外交被定义为:“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正式代表国家的机构与人员的官方行为,使用交涉、谈判和其他和平方式对外行使主权,以处理国家关系和参与国际事务,是一国维护本国利益及实施其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不同的对外政策形成不同形态和类别的外交。如简而言之,广而言之,外交指任何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和平方式,对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的处理。”[6](P5)

杨公素先生则主张“外交是由代表国家的代表,同其他国家的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处理双边或多边的关系。外交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种手段”。[7](P25)

上列定义,虽然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外交的本质。特别是前一定义,应当说既较为全面,又较为严谨。不过,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仍存在欠缺。例如,它们均未涉及外交基础,对外交范围界定得也不很精确。

在总结前人理论研究成果,汲取当代外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有必要给出更为科学、更为全面、更为严谨的外交定义。本着抛砖引玉的想法,笔者试图给出一个新的、更为简洁的外交定义,即:外交,通常是指主权国家通过其官方代表,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与其他主权国家或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进行的正式的、官方的交往与沟通,以求有效地处理国家关系,参与国际事务。

为周全起见,下面将这一新的外交定义所具体涉及到的外交主体、外交客体、外交基础、外交目的、外交方式、外交范围等外交诸要素进行系统而具体的诠释,以便使之在理论上、逻辑上更加缜密而科学。

其一,外交主体。外交主体,此处是指一切外交行为的行为者。离开了外交主体,就无所谓外交行为,外交因而也就不复存在。目前,学术界已达成共识,即认为只有独立的主权国家才能成为外交主体,不享有主权的非国家行为体或次国家行为体,通常不能成为外交主体。以独立的主权国家作为外交主体,意在强调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正式行为。

应当注意到的是,是当今外交实践中,除主权国家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尤其是那些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以外交主体或准外交主体的身份介入了外交活动。

其二,外交客体。外交客体,是指外交主体的行为指向者。在任何外交活动中,外交客体与外交主体都是对应而言的。学术界对外交客体的看法当前也较为一致。既然人们普遍认为外交属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与沟通,那么外交客体应当是而且也只能是主权国家。在当今各国外交实践中,尽管外交客体仍然以主权国家为主,然而随着多边外交日渐重要,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那些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也逐渐成为各国外交的重要对象之一,所有以必要将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一道列为外交的客体。

在外交学研究中,外交主体与外交客体可以统称为外交实体。它所指的是外交活动的参与者,其中既包括外交行为者,也包括外交行为的指向者。外交实体,是外交学研究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同时也是外交得以进行的物质基础。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外交实体是指主权国家。在一些特殊条件下,那些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亦应被视为外交实体。

其三,外交基础。外交活动的展开,有赖于一定的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外交基础乃指外交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障。惟有外交基础得以确立之后,外交才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遗憾的是,不少学者在定义外交时,都对此缺乏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外交的基础具体是指参与外交活动时必须恪守的一系列国际惯例。它亦称外交惯例,既是外交人员处理外交事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又是规范主权国家或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具体外交行为的基本框架。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外交惯例,已演变为国际法。前苏联国际法专家科热夫尼科夫曾指出:“外交是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范围和基础上实行的。各国的外交活动及其形式是为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8](P256)

其四,外交目的。外交目的,在此是指有关外交的宏观的、根本的目的,而非某次微观的外交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实际上,它是指的外交的总体的、基本的意图。具体而论,每个主权国家的外交目的,都是要努力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或曰维护本国的主权。在外交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就必然要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自然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对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其外交目的原则上都是相同的。

曾有学者认为:外交目的是要实现本国的外交政策。这一提法,应当说失之精准。实际上,一国外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服从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并且卓有成效地维护本国主权。而实现本国的外交政策,显然意在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维护本国主权。由此可见,后者才是一国外交目的之所在。

其五,外交方式。外交方式,具体是指外交实体在外交活动中交往与沟通的基本方法或手段。从根本上说,惟有和平的方式,而且必须是约定俗成的和平方式,才适用于外交。这一点,几乎所有的外交学研究者都予以肯定。英国学者巴斯顿就曾注意到:“外交常常被认为与和平的行动相联系。”[9](P1)

需要强调的是,外交的和平方式属于宏观的概括,它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多种具体选择而并非仅只谈判一种。毋庸置疑,谈判是一种主要的外交方式。但除此之外,进行交涉、互派使节、互行文书、缔结条约等,均属常规外交方式。若将它们排除在外,并不符合客观现实。

其六,外交范围。外交范围,在此是指定义外交时的具体涉及面。英国学者艾伦·詹姆斯认为:“联系是外交的核心。”[10](P189)美国学者布鲁斯·拉西特等人则强调:“外交的主要特征是沟通。”[11](P135)一般来说,正式的官方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即外交基本范围。

在外交实践中,外交不仅是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而且往往由各国中央政府负责具体运作。那么为何不将外交范围理解为各国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代外交的直接参与者,除各国中央政府之外,往往还有一些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除各国中央政府官员之外,有时还包括一些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的官员。正因为如此,以正式的官方联络与沟通作为外交范围更加贴切。

三、外交学的定位与外交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外交学的定位与外交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均值得探讨。二者实际上是外交学研究中密切相关的一对问题。只有为外交学进行科学的定位,才能够正确地确定外交学的研究对象。而正确地确定外交学的研究对象,则又有助于全面地理解外交学的定位。

外交学的定位,此处指的是外交学在科学研究之中所应处的正确位置。外交学的研究对象,则通常是指外交学的具体研究目标。严格地讲,要想正确地确定外交学的研究对象,就首先必须为外交学进行科学的定位。

笔者主张,外交学的定位,具体应当分为两个方面来讨论:一方面,就学科性质而言,外交学应被视为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科。进而言之,外交学应属于社会科学,是国际关系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另一方面,就基本功能而言,外交学则以指导外交实践为基本目的,是一门典型的应用型学科。实际上,外交学不仅以外交实践作为源泉,而且必须服务于外交实践。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外交学的研究对象可谓不言而喻。外交行为及其一般规律,就是外交学的研究对象。是故,外交学亦可被定位为一门以外交行为及其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社会科学。

在确定外交行为及其一般规律为外交学研究对象的同时,有必要澄清与此相关的一些不正确认识。它们主要可以被归纳为下列四种。

一是认为外交学应以外交理论为研究对象。持此见解者认为:外交学要想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就必须着重进行理性思辨,只宜探讨外交哲学、外交价值、外交准则等纯理论问题。此外的一切外交实践问题,都不应当成为外交学的研究对象。他们忘记了:没有活生生的外交实践,外交学既会失去其素材来源,又会失去检验其正确与否的标尺。

二是认为外交学应以外交实务为研究对象。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外交学是一门实践性甚强的应用型学科,那么外交学研究就应当侧重于实用,就应当以外交实务作为其研究对象。对经验性、程序性、技巧性甚强的外交活动进行过多的理性思考,并无多大意义。这种认识,等于否定了外交理论对外交实践的重要指导作用。若照此办事,外交实践不仅会失去必要的理论指导,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类似神秘技艺的无规则运作。

三是认为外交学应以外交政策为研究对象。提出这种看法的人认为,既然主权国家的外交政策及其制定、贯彻与执行属于外交行为的核心内容,那么外交学就理当成为一门研究外交政策的学科。应当讲,外交学研究的确有必要以外交政策作为其侧重点之一,但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外交政策都不可能等同于外交行为的全部。早有学者阐明:“二者概念不同。外交是各国执行外交政策的过程或方法;它并不是政策本身。”[10](P178)假使以外交政策作为外交学惟一的研究对象,显然是以偏概全。

四是认为外交学应以对外关系为研究对象。提出这种见解的人认为:外交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所以外交学自然应当将对外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严格地说,对外关系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对外关系,泛指个体、群体乃至国家、国际组织与其外界所形成的一切关系。人际关系、族际关系、企业关系、党际关系、国际关系等等,均可包括在内。狭义的对外关系,则是指的通常意义上的国际关系。由此可见,外交属于国际关系之一,而国际关系又只能算作广义的对外关系之一。不论广义的对外关系还是狭义的对外关系,都不宜作为外交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以外交行为及其一般规律作为外交学的研究对象,应当说是恰倒好处,最为准确的。这样确定,不仅可以使外交学研究与现实的外交学学科体系相适应,在形式逻辑上名正言顺、无懈可击,而且客观上也与国内外外交学研究的现状相符合。

在笔者看来,国内外学者所各自建立的外交学学科体系,实际上大都主要包括下列八项基本内容:一,外交理念、外交价值与外交准则;二,外交的制约因素与外交形象;三,外交制度;四,外交战略、外交策略、外交政策与外交决策;五,外交途径与外交运作;六,外交礼仪;七,外交人员;八,有关外交的学说。所有这些内容,都可以为外交行为及其一般规律所涵盖,即无一不属于前面所确定的外交学研究的具体对象。

自从世界上有人开始从事外交学研究以来,便有人偏重于外交理论研究,有人偏重于外交实务研究。就外交学研究而言,二者其实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而在对外交进行界定时,则有人认为外交是一门科学,有人认为外交是一门艺术。实际上,外交不仅是一门科学,而且也是一门艺术。在外交学研究中,科学的态度应当是将外交既看作一门科学,又看作一门艺术;既要注重外交理论研究,又要注重外交实务研究。所有这一切,都是以外交行为及其一般规律作为外交学研究对象时所必然导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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