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深化认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_认识论论文

理性:深化认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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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论既要描述认识更要规范认识

认识论是对认识的认识或对认识反思,这已成为学界共识。但需要澄清的是,在“对认识的认识”中,后一“认识”与前一“认识”并不同义。前者着眼于“描述”对象,力求达到真理性知识,是属于科学意义上的认识(又称认知);后者强调“反思”对象,旨在描述、评价、规范对象的统一中达到认识的合理性,是属于哲学意义上的认识。从思维方式的类型来看,前者是一种对象性思维方式,后者是一种反思性思维方式。

所谓“对象性思维方式”,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须以客体自身的特性、结构及规律为阈限。认识活动的思维进程是主体向客体的接近运动。认识结果是客体在主体大脑中的观念生成或观念映象。尽管在主体向客体的接近并得出认识结果的过程中,会有主体因素的介入,然而在“对象性思维方式”来看,主体因素的介入并不必然影响认识结果,而且认识结果中的主体因素原则上是可以排除的。因此,作为“对象性思维方式”的认识活动在思维层次上侧重于揭示“对象是什么”,而不讨论或鲜有触及“对象应如何”。

“反思性思维”则不同。它不以对对象本来面目的观念把握为唯一目标或最高目标,而是要联系反思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和实践进一步评估对象的价值意义,从而引出“人们应如何”的规范探讨。“反思”,据贺麟先生的研究,黑格尔主要有6种用法:(1)反思或后思,有时也有“回忆”或道德上的“反省”之意;(2)反映;(3)返回;(4)反射;(5)假象;(6)映现或表现①。归结起来,黑格尔讲的是这种“思”的反复性、后思性、反省性、间接性和表现性。反思,意味着对事物进行反复思考或批判性思考;后思,意味着它发生于思维着对象的“思”之后或之上;反省,意味着它要阐明对象的价值意义;间接,意味着它要通过中介进行;表现,意味着它必须澄清思维着对象的“思”对主体的根本意义。这几种用法都服从于黑格尔逻辑学的根本性主题:绝对观念作为主体以反思方式进行自我认识和达到自我实现。因此,反思,严格地说来,是进行这种认识活动的主体的自我认识方式和自我实现方式。对认识的反思,也不仅仅是把认识作为对象进行描述,指出“认识实际是什么”,更要联系认识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及实践阐明“认识应该如何”,并以此规范认识着具体对象的认识。

如果上述对两种不同思维类型的认识活动的辨析可以成立,我们就会发现现有认识论研究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它对认识的探讨只停留于对象性思维方式的层次上,更多地注意了描述“认识实际是什么”,而没有站在反思性思维方式的应有高度,探讨“认识应如何”,基本忽视了对认识的规范研究。这样,哲学所应有的“反思性”、“批判性”、“创造性”特征在现有认识论研究中未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因此,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当代人类实践所面临的困境和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强化对认识的规范研究,是当前深化认识论研究极为重要的问题。

二、开展对认识规范研究的必要性

认识论研究之所以要强化对规范认识的关注,首先是当代人类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理性及其在当代人类实践中运用的二律背反,促使人们更加注意考包括认识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理性根据和意义。唯技术文明在增进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取得了辉煌胜利。然而,它又造成了各种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当代实践活动的二重效应表明,当代人类认识具有某种价值性缺失。事实雄辩地证明,仅有真理性的认识不能直接导致合理的实践。追求真理,不应看作认识活动的唯一目标。认识的根本任务和最后归宿,是将真理同人的合理的价值追求相结合,正确引导和指导实践,在现实中达到真利善美的和谐统一。因此,认识论对认识的研究,不但要指出认识达到真理的途径、机制和方法,更要通过评价认识活动对于人及其实践的意义,从促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高度探讨“认识应如何”的问题,并藉此规范具体的认识活动。

强化对规范认识的研究,也是坚持、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内在要求。规范“认识应如何”的实质在于,把认识活动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活动内在地联系起来,使认识的发生发展向着有利于人性的全面丰富和自由解放的方向进行。认识论研究的这种性质,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已阐明。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②马克思表明了:认识论作为对认识的反思,要发掘认识对象、认识活动、认识结果对于人的价值关系和人文意义。在同一段落中,马克思又指出:“如果心理学还没有打开这本书即历史的这个恰恰最容易感知的、最容易理解的部分,那么这种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内容确实丰富的和真正的科学。”③马克思想说明,认识论如果不同历史观相结合,撇开人及人的实践,抽象地讨论认识问题,就不能达到真正科学的高度。把认识从人及其实践活动中剥离出来,在理想状态下进行研究(象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物体那样),这是认知科学得以可能的条件。但这对于反思认识的认识论来说,就显得很不够了。对认识的反思,要求把认识活动作为全部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人类活动的内源机制和内控机制,从人及其实践的发展需要出发,揭示认识的人文意义和根本目的。即,“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④显然,要促进认识达到这一目的,仅仅描述认识是不够的,尤其需要合理地规范认识。正是在强调认识论对于认识活动规范的意义上,马克思才说:“自然科学将失去它的抽象物质的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并且将成为人的科学的基础。”⑤也就是说,自然科学追求对自然物质客观特性和规律的正确把握,以达到客观真理为最高目标。但哲学认识论的起点恰恰是科学认识活动的终点。反思认识并不以描述认识如何达到真理为限,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如何才能使这种真理性认识导入实践,以改造人的生活,促进人的解放。不言而喻,对认识的规范是认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在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当前强化规范认识研究,无疑对于坚持、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合理性:认识论研究主题的转变

当前提出规范“认识应如何”以深化认识论研究,那么,应突出什么主题呢?我认为,强化对“认识应如何”的规范,重点应突出对认识合理性的研究,即联系人及其实践活动指出“什么认识具有合理性”、“如何促进认识达到合理性或提高认识的合理性程度”、“如何合理地规范具体认识活动”等等。

合理性这个概念,主要是针对以人的目的出发对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理性评价、约束和规范而言。西方有人将其视为人从事活动的一种理智能力:“如果没有人的‘合理性’的安排处置,世界也就无所谓合理的东西”。⑥合理性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工具一目的合理性。它仅考虑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由于目的本身合理与否不在视野之内,因而易导致把工具本身作为目的而遮敝目的本身意义的工具主义。韦伯对西方文明社会的诊断并得出文明无前途的结论,正是从西方文明中工具主义的滥殇的恶果中不自觉地揭示了工具一目的合理性的片面性。二是价值合理性。它注重对目的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即从人的价值、利益、手段及边际条件等考察目的合理与否。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价值合理性。他把真理性、正确性、真诚性等价值辞作为主体际交往是否合理的内在尺度,实际上肯定了对目的本身进行合理反思的可能性。三是基于人及其实践的规范合理性。它是最高意义上的合理性类型。它强调从人的生存发展及人性的无限丰富和自由解放出发,对包括人的认识和实践在内的所有行为在目的与手段、活动与结果、长远与近期、理论与实际辩证统一的关系中进行理性规范。研究认识的合理性,就是把认识作为与实践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内源机制、内控机制,考察分析认识活动及其结果的理性根据,并以此制导具体认识活动的开展。最终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认识,达到规范实践,进而促进人类生存发展和促进人性无限丰富、人的自由解放。

为此,我们提出深化认识论研究的如下初步构想:

(一)阐明认识合理性的内涵,解决“认识应是什么”的问题。认识的合理性亦即“什么样的认识是合理的”,应在与实践的合理性互为规定的构架中阐释,其具体意蕴通过人的生存发展及人性的丰富和自由程序予以澄明。一般地说,认识的合理性是认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认识合规律性是对认识真理性要求。任何具有合理性的认识都要与实践及其对象的规律相符合或一致。认识合规律性是认识合理性的前提。合目的性是认识与人的现实需要相符合的性质。它是认识合理性的核心。目的总是人的目的,而人的目的又总有差异,甚至发生合理性背反的情况(如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个体群体与类之间的差异或背反)。立足于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需要,这些合理性歧异及背反的现象就能得到正确说明和消解。具体地说,就是在认识与实践、个人与社会、近期目的与长期目的辩证关系中实现多样化的合理性的统一。

(二)阐明认识达到合理性的过程,解决“认识应如何运行”的问题。在我们看来,认识只有合理地运行,才能产生具有合理性的认识结果,从而才能制导、规范合理的实践活动。具体说来,认识合理化运行及认识合理性程度提高的过程,大致上有三个阶段:求真的认知合理性、求利善美的评价合理性、求真利善美相统一并将其转化为实践理念的决策合理性。在认识合理运行及合理性程度提高的过程中,反思作为重要的调控环节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和对各种认识形式的合理性的整合作用。反思不用或失灵,则具体认识的合理性就仅限于有限程度或分离的状态,难以达到认识的根本目的。但是,真正实现了认识合理性并将其转变为实践合理性的是决策。从决策的合理性既是认识合理性运行的终点又是实践合理性的起点、“一身二任”的性质,可以认为,决策的合理性是认识合理性的关键。对决策合理性的阐明,是实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唯物史观内在结合的机缘和连结点。

(三)揭示合理规范认识、合理规范实践及二者的关系。认识论研究的根本目标在于,通过合理规范认识进而合理规范实践,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这是认识论研究在全部人类活动中所担负的特殊使命,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认识论对认识的规范具有根本的意义,而对认识的描述则从属于它。就对认识的合理规范而言,既包括对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具体认识活动的向度和速度、认识的方法手段的合理规范,也包括对日常、科学、技术、艺术、价值、宗教、哲学等多种认识形式⑦的合理规范。就对实践的合理规范而言,它包括对实践目的、过程、手段、方式和步骤的合理规范,也包括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实践活动相互协调、功能耦合的合理规范,还包括对社会活动规则、组织制度、行为方式的合理规范。哲学认识论只是从原则上或整体上揭示从合理规范认识导入合理规范实践的必要性、可能性和价值向度,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取代各门具体学科的研究和各种具体实践活动的进行。

注释:

①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XXi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7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⑥赫·施奈德巴赫:《作为合理性之理论的哲学》,《德国哲学》第10期,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71页。

⑦这7种认识形式的划分参阅景天魁:《社会认识的结构和悖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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