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概念探析_政治文化论文

“意识形态”概念探析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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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3-0005-08

不厘清意识形态概念,就不能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不能正确地理解意识形态斗争的性质和特点,就不会采取正确的方式来进行意识形态的斗争。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我国,意识形态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意思上混淆使用,这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困难,而且也引起许多实践上的失误。在这里,我们区分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揭示其涉及的不同范围,并指出一系列意识形态副现象。

一 作为意识形态的虚假意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意识形态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虚假意识。但不是所有的虚假意识都与意识形态有关。我们至少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虚假意识。第一种类型的虚假意识是对自然状况所产生的虚假意识。这种虚假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被称为是错误的,而在科学中被称为与真理相对的谬误。第二种虚假意识是对社会状况产生的虚假意识。人们有时把一切虚假意识都看做是意识形态,把虚假意识和意识形态等同起来。这样来理解意识形态,实际上仅仅从认识的维度来理解意识形态,而忽视了意识形态中的社会政治维度。按照这样的意识形态概念,我们生活中的一切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看做意识形态。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正确意识都是相对的,都包含了错误的可能性,都可能成为意识形态。为此,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概念中还应该包括一个社会政治的维度。那些服务于特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的虚假意识属于意识形态。因此,无论对自然现象还是对社会现象的虚假意识都可能是意识形态。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运用对自然现象的虚假意识来为他们的统治服务,于是这种对自然现象的虚假意识便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

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只有为特定社会集团利益服务的虚假意识才是意识形态,而那些不是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就不是意识形态。按照这样的理解,自然科学研究中所产生的那些虚假意识如果仅仅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原因而产生的,那就不是意识形态。只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便不要求科学家为他的科学研究中的错误结论承担政治责任。当然,科学家的错误看法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来为其政治利益服务,那么我们说,这种虚假意识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而是被用做了意识形态。但是,当科学家由于社会集团利益上的原因而产生了虚假意识,那么这种虚假意识就属于意识形态了,比如,文化大革命期间某些科学家为了政治上的目的而提出的错误观念。因此,对自然科学领域中所出现的虚假意识,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在这里特别要把由于政治原因而产生的虚假意识和由于认识原因而产生的虚假意识区分开来。对于由政治原因产生的虚假意识,我们只能用政治的方法来解决,比如我们要给科学家提供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科学研究氛围。

一般来说,自然科学中所产生的虚假意识大多由认识原因引起的,并不是自觉地为特定利益集团而提出的,这些虚假意识大多不是意识形态。我们的意识形态斗争并不扩展到这个领域。在社会现状的认识上所产生的虚假意识情况就复杂得多了。一般来说,仅仅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对于社会现状产生的虚假意识,不应该包含在意识形态之中,而只有那些由于社会集团利益上的原因而产生的虚假意识,才是意识形态。但在社会生活中,这常常是非常复杂的,认识上的原因和社会政治上的原因往往难以截然区分开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社会科学中的虚假意识常常都被看做是意识形态。但这样又会使人们错误地对待那些由认识上的原因而引起的虚假意识,看不到其中所包含的反面的启发意义。因此,是否直接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应该被看做是判断意识形态的标准。无论一种错误意识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它直接为特定的社会集团利益服务,那么这就是意识形态。而这种或者那种虚假意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会经常出现,但只要它不是明确地为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那么它就不该被看做是意识形态。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的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对象就是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

但是,有些人认为,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都是意识形态,无论是虚假意识还是正确意识。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就持这种意识形态观。其根本的理由是,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所有的人都会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有局限性的意识,这种有局限性的意识都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一般来说,在自然科学中,人们可以用较为严格的逻辑标准和实验标准来判断虚假意识。即使如此,有时也很难有最终的判决性标准;而在社会科学领域,这样明确的逻辑标准和实验标准常常并不存在。如果说在自然科学中实践标准是不确定的,那么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这种标准就更不确定了。然而,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把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切成果都说成是意识形态呢?实际上,即使在错误意识和正确意识难以被确定地区分开来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承认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也包含了客观真理的要素。这种科学真理的要素和自然科学中的真理一样,不能被等同于意识形态。只有那些明确地被用来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被判定为错误的意识才是意识形态。当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虚假意识是复杂的,也有不同的种类,其中包括颠倒的意识、虚假意识和脱离实际的意识,我们把它们都统称为虚假意识。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特别讨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批判的虚假意识。这种虚假主要是脱离实际的虚假意识。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着两种不同意义上脱离实际的虚假意识:一种是观念学意义上的虚假意识,一种是思想本身脱离了实际的虚假意识。第一种意义上的虚假意识是指青年黑格尔派提出的观念学。青年黑格尔派的玄想家认为,思想不受客观现实的制约,完全是概念的构造,并认为由此构造的理论可以统治世界。这是关于观念的产生和作用的虚假意识,这种虚假意识就被马克思称为意识形态。这样一种脱离实际的玄想,即用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态度对待人的思想的观念是意识形态。这种唯心主义的观念学与马克思本人所提出的唯物主义的观念学是不同的。这种唯物主义观念学认为人的思想是受到客观现实制约的,是来源于客观现实的。这是对观念产生和作用的正确理解。①马克思批判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就是这种意识形态。在这里,马克思保留了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个词的本来意思——“观念学”,而且是错误的观念学。在这里,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到,马克思还把脱离实际的思想本身说成是意识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所说的意识形态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这是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分工,统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地位而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统治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这样做。当它这样做的时候,它就使它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该观念产生的社会基础,似乎它是不受条件制约的真理。马克思把这种观念本身也理解为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在这两个意义上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都与我们所讨论的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一致。

那么,被统治阶级有没有意识形态呢?马克思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是从马克思的分析中我们似乎可以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被统治阶级也有意识形态。如果被统治阶级没有自己的观念,那么统治阶级也没有必要说自己的思想代表了整个社会的思想。正是由于社会中有某些思想,而这种思想不代表整个社会,所以统治阶级的思想才强调它的普遍意义。在被统治阶级的思想中,有一些是非系统化理论化的错误的日常意识。这种错误的日常意识是不是意识形态呢?比如,一个人暴病去世了,有人认为,这个人的祖上曾经干了缺德之事。一般说来,这种日常意识不应该被看做是意识形态。任何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虚假意识,但是如果这种思想意识不产生社会影响,不被用来为特定的阶级利益服务,那么这就不是意识形态。

在这里顺便指出的是,脱离实际的思想一般来说都是虚假意识,即对社会实际产生了错误的看法。但是这类错误的看法也有三种。一种是拘泥于传统,把传统的观念看做是对现实的正确反映,这是一种左的错误;一种是把对未来的空想当做现实的可能性,这是乌托邦的幻想,这是右的错误;另一种就是对当前状况的错误认识,而这种错误常常或左或右。而这种左和右的虚假意识又往往与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思想中左的和右的东西往往都是意识形态。

二 作为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体系

如果意识形态仅仅被狭隘地理解为虚假意识,那么我们所要进行的意识形态斗争就是要消灭一切形式的意识形态。这种斗争必然是正确认识纠正错误认识的斗争。而作为意识形态的虚假意识又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那么我们所进行的意识形态斗争就是分化和瓦解这些利益集团,甚至消灭这些利益集团,比如,封建统治阶级。一旦这个阶级消灭了,那么这种意识形态就消灭了,所留下的就只有非意识形态的虚假意识了。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陷入了一个悖谬的境地:为什么封建统治阶级消灭了,可是这个阶级的虚假意识还存在。这里所留下的封建意识是不是意识形态呢?许多人都会说,这当然是意识形态。可是按照上面所讨论的第一个定义,这种意识形态为哪个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呢?同时,任何社会都有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也会有体现自己利益要求的思想体系,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这些思想体系都是虚假意识呢?是不是这些虚假意识都要被消灭呢?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这些虚假意识的产生都有客观基础,那么我们的意识形态斗争是不是就是要消灭这种客观基础呢?如果是这样,意识形态斗争就是要消灭这些利益集团。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重新回到消灭一切剥削阶级的斗争呢?更悖谬的是,如果一切意识形态都是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那么在我们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不是意识形态呢?如果马克思主义不是意识形态,那么保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领导地位的努力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既然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那么我们还能按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虚假意识来理解这种意识形态吗?

在这里,我们就需要第二个意识形态概念,这就是价值观念体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的社会集团利益和要求的价值观体系。它与我们前面所说的作为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价值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考察意识形态的,而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考察意识形态的。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考察意识形态就是要考察意识形态的虚假与正确,以及导致虚假意识的认识和社会政治根源。而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考察意识形态就不是探讨对错的问题,而是要考察正当与否的问题的。这就是要考察哪一种价值观念体系具有正当性,哪一种价值观念体系没有正当性。其次,一种意识形态还要反映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那些与一定社会集团利益无关的价值观念,我们也要把它们排除在意识形态之外。

按照这样的理解,科学研究中探讨自然、社会、人类思维客观状况的理论体系就不是意识形态。因为这些知识体系是用来探求真理的,它们不是价值观体系,没有正当与否的问题。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是非价值观体系,因此也非意识形态。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也试图从认知主义等不同角度来把握和理解各种价值,比如,它们要对民主、平等、自由、人权、人生等提出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都是价值观范围内的问题,因此它们又都是价值观体系。它们都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而科学技术则可以完全排除在意识形态范围之外。同时某些价值观在一定的范围内与社会团体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比如对于水、电、气等功能的功效评价,对于生活中某些物品的品质的评价,对于某个人、某种环境的审美评价等。这些虽然也是价值观,但是却不是价值观体系,而且不直接反映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因此,一般来说,我们也把它们排除在意识形态的范围之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说某个人对某种食品的偏好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表现。我们不对它们进行意识形态上的评价。这样做有助于避免意识形态分析扩大化的失误。

如果说,第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的话,那么这里所提出的意识形态概念就是一种中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按照这样的意识形态概念,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其他各种价值观念体系,比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等各种“主义”都是价值观念体系,都属于意识形态。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常常贯彻了这些价值观念体系,这些都属于意识形态。除了可以标识为各种“主义”的思想体系之外,其他一些民间的准体系化的价值观念也具有意识形态的色彩。比如,民间流传广泛的一些宗教观念体系,反映一定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的民谣、民歌、公众意见等虽然没有系统化,但是体现了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要求,也包含了一定的价值观,如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关于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等。而这种价值观虽然没有系统化,但是却从这种或者那种系统化的价值观体系中吸收了一定的思想资源。这种价值观体系还会以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大众文化等表现出来,并通过各种形式的传媒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发生影响。因此,各种准价值观体系、文学艺术作品都会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领域,它们都具有意识形态特点。

虽然社会生活中有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体系,但不是所有的价值观体系都是等值的。有些意识形态更具有正当性,而有些正当性则欠缺。我们认为判断意识形态的正当性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理性标准,即一种理论是不是具有充分的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它相对于私人的理由,而不是所谓“公共理性”),是不是具有足够的根据,从而是不是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一个是价值标准,即是不是满足大多数人的价值需要。当然,这两个标准并不是始终一致的,有时虽然一个理论有强大的理性说服力,但是却不一定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相反,有时虽然一定的理论说服力比较差,但是却满足了大多数人的需求并被他们接受。任何一个价值观体系,都反映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都有一定程度的理性上的说服力。因此意识形态上的斗争就是在理性标准和价值标准两个方面所进行的斗争。任何的意识形态一方面要在理论上不断地自我完善,提出更多更充分的理论依据,从而使人们认同它所提出的理由;另一方面,一个价值观体系还要尽量满足更多人的利益上的要求,促使他们从利益的角度来接受一定的价值观体系。在这里,两个实践上的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问题是关于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治和法律所确立起来的指导地位(法律上的指导地位)。这个指导地位,在我们国家是不成为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它被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而确立起来的现实的指导地位。我们要确立的指导地位是指这个意思上的指导地位。而要在这个意义上确立指导地位就必须从上述两个标准上下功夫。一方面我们必须提高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说服力,如果理论上的说服力不够,那么,它的正当性就不够,它就不能保持现实中的指导地位;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在我国虽然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人民群众或许并没有认识到它满足了自己的利益。

第二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都会有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会体现在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体系中。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对待这种利益诉求?既然这些价值观体系反映了一些人的价值需求,那么它们就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从原则上来说,也不能被消除。因此,在这种意识形态斗争中,我们不是采取对待虚假意识的方法从根本上否定这种意识形态,而是要吸收这种意识形态中的合理的东西,并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加以改造。当然这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要放弃原则,而无条件地吸收任何一种价值观体系。我们知道,某些价值观体系是腐朽和没落的,所反映的是不合理的社会需求,对于这种需要,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角度进行批评和彻底的否定。这就如同某些人有吸毒的需求,我们不能满足这种吸毒的需求一样,我们必须否定和拒拆这些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否定非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中的一切东西。我们应该承认其中所存在着的合理的社会要求。只有吸纳了其中的合理要求,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才能代表更广泛的社会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上的意识形态不能被混淆起来,不能用对待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方式对待价值观上的意识形态。同时,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注意,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那么它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系上的意识形态,我们必须按照价值观念的正当性标准来对待其他各种意识形态。而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时候,这是从马克思主义和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完全对立的意义上说的。阿尔都塞也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说明马克思主义从意识形态走向科学的过程的。简言之,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的时候,我们是在价值观体系上来说的。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时候,我们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上来说的。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又是意识形态的时候,我们必须清楚其中所包含的两个不同意思。如果不加区分地把这两者等同起来,那么这必然会出现误解。

三 意识形态副现象

或许人们会说,哲学家哈贝马斯曾经明确指出,科学技术也是意识形态。这难道不是说科学和意识形态可以统一吗?我们认为,哈贝马斯所说的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和技术,是指科学技术可以被用做意识形态,而不是指科学技术本身是意识形态。哈贝马斯在两个意义上说科学技术可以被用做意识形态,第一个意义是从行政管理的意思上说的,第二个意义是从经济运行的意思上说的。在行政管理中,政府把科学技术的方法引入到行政管理过程中。本来政府的决策应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同,才具有正当性,如今,政府用专家咨询、科学决策等把群众排除在政府决策过程之外,用科学上的正确性来取代政府决策的正当性。在经济运行中,劳动本来是剩余价值的来源,资本家靠剥削工人来获取剩余价值,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它成为价值的新来源,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减少了,因此,科学技术有助于资本主义的统治,它也具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显然,哈贝马斯在这里所说的是科学技术在使用中发挥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即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功能,但是他并未确认科学技术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实际上,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中的副现象。我们把那些虽然不是价值观体系,但是却能够为特定团体的利益提供正当性证明的话语、符号、象征等都看做是意识形态副现象,虽然它们本身不是意识形态,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我们既不能把意识形态中的副现象和意识形态等同起来,又不能忽视意识形态副现象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功能。

在生活中,有许多不是意识形态的东西,但是却可以被用做意识形态,并且似乎本身就成了意识形态。在这里,最突出的或许就是语言了。本来语言是用来传播思想的工具,与意识形态无关。但是意识形态的传播又必须借助于语言,于是在许多情况下语言本身似乎获得了意识形态的特性,似乎人们所讲出的话很多直接就是意识形态。那么话语在什么意思上直接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呢?在这里,我们从语义学和语用学两个层面上来说明。从语用学层面上说,人们在话语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所以话语的作用也就不同。同样的一句话,普通人说出来和有影响的人说出来,虽然语义学的意思是一样的,但是其语用学意义的却可能大不相同。同时人说话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语用学前提,比如他所说的内容应该是真实的,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证明真实性的条件却大不相同。那些拥有证明真实性条件的人就有了“话语权”。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用来满足话语的语用学前提的条件是不同的,“话语权”也不同。有较大“话语权”的人就可以借助于自己的“话语权”来为自己或者特定的社会团体的利益服务。从语义学意义上说,语言一旦产生出来就有了相对独立性,话语的意思在一定的程度上已经由语言的结构预先规定了。人只能按照既定的要求来说话。这就是说,话语已经存在了,它“迫使”人按照既定的方式来表达。比如,生活中的客套话。话语本身在这里获得了“霸权”,而话语“霸权”实际上是社会生活背后已经存在秩序使某些话语具有“霸权”地位。因此话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结构的展现。话语在展现社会结构的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话语也获得了意识形态的特点。

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类意识形态的副现象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具有象征意义的事物上。比如一种特定的象征符号,一类特殊的活动(比如仪式),一类特殊的东西都可能获得意识形态的意义。比如,一个国家的国旗,它不仅是国家的象征,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拥有权力的人、代表这种权力的人希望它被神圣化,从而巩固自己的权力。帝王的王冠、他的坐椅等物品作为权力的象征都会获得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意义。中国帝王所使用的那些具有龙的图案的用品,都具有强化帝王权力的作用。在生活中,我们还有各种社会活动,这些社会活动也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比如,帝王的登基仪式,现代国家元首的宣誓仪式,各种宗教仪式,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仪式,它就是要肯定或者强化一些人的地位或者权力。甚至名人所使用过的东西,住过的地方等都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它表示这个社会对于某种价值的尊重,比如,无论是政治领袖的公正形象,电影明星的豪华生活还是科学家的科学成就都可能使他们使用过的东西获得特殊意义。人们对它们的尊重和崇拜实际上也包含了对某种社会价值的崇拜。

卢卡奇曾经提出过一种“物化”的意识形态,这种物化意识形态表现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科层制度的管理体系中;表现在类似的社会、政治、经济行动中。在这里意识形态以社会行为的方式出现了。阿尔都塞更进一步说,意识形态是“物质”的。本来,意识形态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系,但是这种价值观念体系会在人们的社会行动中,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物化在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中。各种社会仪式实际上就是这种物化的意识形态。这就如同教堂里的膜拜仪式一样,是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同时各种具有象征意义的事物也都被人们赋予了特殊的价值,它们也是价值观的物质表现,可以说,它们都是物化意识形态。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上面所提出的各种行动或者物品,如果脱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而孤立起来看,都不是意识形态,都不是代表某个集团利益的价值观体系。它们只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体系中获得了某种特殊的意义,因而也成为某种价值观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一种思想体系要借助于语言表达其意义的话,那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价值观也要以特殊的社会行为或者物品表现出来。正如语言本身不是意识形态一样,这些事物本身也不是意识形态。但是当它们在具体的文化氛围中出现的时候,就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我们不能把体现意识形态的手段和意识形态本身混淆起来。正是这个原因,我们不把上述事物看做是意识形态,而看做是意识形态中的副现象。然而,遗憾的是一些学者在分析意识形态的时候,把这种副现象和意识形态本身等同起来,并把这种副现象作为意识形态的主体来研究。这实际上是舍本逐末。卢卡奇对物化意识形态的分析,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把物化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的核心来研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意识形态研究中不需要研究这些意识形态副现象,而是要通过意识形态上的副现象来把握特定社会的价值观体系。

四 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体系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在一定的文化价值体系中,某些事物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成为价值观的外在表现形式。由于各种价值观又都蕴含在一定的文化体系中,于是,像格尔茨(Clifford Geertz)这样的学者认为,整个文化系统都是意识形态。就任何文化系统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而言,整个文化系统也可以被理解为意识形态。虽然它也会与一定社会群体利益有关,但是其联系却不像价值观体系那样直接和明确。这是最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在我们国家,在意识形态的管理上,整个文化(较狭义上的文化)体系也被看做是意识形态的部门。当然,由于人们对于文化的理解千差万别,因此对于文化中所包含的意识形态意义的理解也会不同。在这里,我们主要借助于西方学者的观点分别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文化系统的意识形态意义。

第一种观点是类似于弗洛伊德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类的文明化过程就是压抑人的本能的过程。而人对本能的压抑使人的本我不能以其本来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一种伪装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伪装与意识形态是一致的,它使他人无法认识一个人的真正动机,甚至也会使他自己无法真正把握自己的动机,它使他人甚至自己对于自己的本能产生幻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意识。当然,马克思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而对社会事实所产生的虚假意识,只有这样的虚假意识才是意识形态。而这些思想家却认为,意识形态与科学是对立的,凡是产生虚假意识的就属意识形态,而由于文化的作用而使人对自己以及他人的本能所产生的虚假意识是一切虚假意识中最始源性的虚假意识。人类社会的文明就是要对人的本能进行压抑,就是要使人对自己和他人的本能(本我)产生幻觉。因此整个文明过程就是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是幻觉,意识形态就是把人质询(interpeller)为主体。“interpeller”这个令人苦恼的法文词被詹姆逊解释为“安插”。这就是说,一个人通过文化的熏陶而成为文化中被认同的主体,即一个人被安插到文化中,并接受了这个文化,他因此就失去了本我了。对于阿尔都塞来说,失去“本我”的人,就是失去“主体”的人。但是,在文明进程中,人们却因此认为,主体被确立了。在这里,“主体”(本我)的丧失被理解为主体的形成。对他来说,这是“幻觉”,是意识形态。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类似,但是其范围要比第一种略微小一些。这种观点把人的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幻觉理解为意识形态。列斐伏尔所提出的日常生活异化大概属于这样一类意识形态。持这类观点的人认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会发生误解。这是因为,在社会中,人都是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社会的制度、习俗等。这种习俗、制度等只有内化为人的心理才成为真正有效的社会制度。人就是在这种制度、习俗等社会文化的熏陶下来理解社会的,体验社会生活形式的。在这种制度、习俗等文化的熏陶下,人对生活的体验是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情感呢?一个人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和体验也会欺骗他自己。正如马尔库塞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人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真实需求,而把额外的需求当做生活中的必需,并为这种额外的需求而努力工作。这正是资本主义制度所需要的。只有一个人把额外的需求当做真实的需求并为此努力工作的时候,资本家才能获取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制度的再生产才有可能。这表明,人对于世界、对于生活、对于自己的看法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中培养起来的,人会把这种文化价值体系中的东西当做是理所当然的东西接受了,这就会使人对于世界、生活以及他自己发生误解,产生虚假意识。这种虚假意识有时也是与一定的阶级或者社会集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当商家不断操弄圣诞节,并使之成为青年生活的必要部分的时候,圣诞节就成为商家获取利润的机会。这种圣诞文化之中可能也包含着不易发现的意识形态,一种为特定的阶级或者社会团体服务的文化。

第三种观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化霸权理论。这里所说的文化涵盖的范围更小一些。这种文化要从两个层次来分析,第一个层次包括新闻出版、大众娱乐甚至还包括学校教育等范围的文化。这主要是从文化部门来说的。这里的文化相当于我们国家宣传部门所管理的各种文化。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大众文化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虚假的满足。本来人们在生活中并不快乐,但是,在大众娱乐中,人得到了宣泄,得到了虚假的满足。阿多诺曾经比喻说,这就如同人们看菜单不会解决饥饿的问题一样,大众娱乐使人得到虚假的满足。这种虚假的满足也会有助于维持现存社会秩序。当然,这种大众文化、新闻出版物本身也会贯彻一定的价值观,这里必然存在各种不同价值观之间的竞争。因此,这就存在着用怎样的价值观来引导的问题。当然,这不是说,在大众娱乐中都要贯彻马克思主义思想,而是说要用高尚的精神境界来提升这些娱乐节目,使人得到精神上的享受。第二个层次是指一些具有共同特点的文化,比如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民族文化和区域文化、儒家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等。在这些不同的文化中,人们的价值观是不同的,不同的文化对于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人也会产生不同的意义。这些不同的文化之间也会展开竞争。比如,在一些非洲国家,虽然它们获得了民族独立,但是它们却没有自己的文化,或者说,它们自己的文化处于边缘地位。这种文化上的竞争也包含了价值观上的竞争。虽然这种竞争不是直接地与阶级或者利益集团有关,但是,也有意识形态斗争特点。比如,这种文化上的斗争可能涉及民族利益和其他国家利益之间的竞争。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意识形态概念非常复杂,内容也非常广泛。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的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要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比如,对于第一种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我们就是要提高认识水平,从认识和社会政治的角度来清除这种虚假意识;而对于价值观念体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我们就不能简单采用清除的方法,我们要在承认其一定程度合理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引导各种价值观,批判各种错误思想;对于第三种文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那就更加复杂了。对于其中的不同意义、不同范围的文化,我们要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比如在处理东西方文化冲突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我们就可以在东西方文化冲突中占有主导权。对于大众娱乐文化,我们也不能简单地用价值观体系的意识形态标准来衡量。

在意识形态建设中,我们还要特别注意意识形态副现象。对于其中的某些副现象,比如科学技术所发挥的意识形态作用,我们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而不能因为科学技术所可能具有的意识形态功能而把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等同起来。如果这样,那么就会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产生冲突。如果这样,意识形态和生产力就没有差别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整个理论大厦就会垮塌。当然许多意识形态副现象虽然本身不是意识形态,但是,通过意识形态副现象的分析,我们也可以了解一般社会大众的价值观。这也给我们提供了分析意识形态的一种方法,即通过意识形态副现象来分析其背后所隐藏着的意识形态,分析这种意识形态。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02页。

②对于这几种文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详细分析,参见拙作《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334-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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