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研究

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研究

张东平[1]2003年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被认为是为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因素。确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解决争端。WTO争端解决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解释、澄清相关WTO规则并将其适用于争端案件事实的过程。因此,对WTO条约的解释问题,无疑是WTO争端解决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相应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应用国际条约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国际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主要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别阐述了WTO的条约解释体制,考察了WTO争端解决中对国际公法解释习惯规则的具体应用,分析了这种司法解释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监督建议,并探讨了这种解释的法律地位。本文主文分四章: 第一章阐述了关于国际条约解释的基本理论,包括条约解释的概念、分类,国际法学界关于条约解释的主要学说、学派,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作出述评,分析了条约解释问题在WTO体制中的特殊重要性,阐述了WTO的条约解释体制,分析了WTO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阐述了WTO司法解释应遵循的解释规则,考察了WTO司法解释对国际公法解释习惯规则的具体应用,并分别就WTO司法解释实践对用语通常意义、上下文、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国际法有关规则、目的和宗旨、有效解释、善意解释、准备资料和缔约情况以及对不同语言作准的条约解释的特殊规则等解释因素、方法和原则的具体应用作了考察,并对这些具体应用作出了相应评述。 第叁章阐述了WTO司法解释在澄清规则、发展规则、检验规则等方面的作用,尤其阐述了WTO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规则、申诉方提起申诉的资格、当事方能否聘请私人律师参加争端解决程序、第叁方参与争端的程序权利、司法经济原则、接受非经请求的信息、专家组对事实评估的自由裁量权等程序问题方面及实体问题方面的发展;提出WTO司法解释存在规则解释偏差的具体问题,并探讨了是否存在超过限度解释的一般问题,进而初步探讨了通过确实 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研究应用立法解释程序、尽量通过多边协商决策机制以加强对WTO司法解释的监督的建议。 第四章首先根据WTO的约文、上诉机构的观点和学者们的主张,阐述了在WTO争端解决中不存在法律上先例制度的通说,并对学说上主张WTO排斥先例制度的理由提出质疑,进而通过考察WTO争端解决实践,得出了WTO争端解决中存在事实上遵循先例的结论,并进一步探讨了在WTO争端解决中确立正式先例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诸先例之间的位阶关系等问题。 结束语概述从WTO司法解释研究中得出的若干启示,包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WTO司法解释的研究以及我国应积极争取参与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层而的工作等。

黄安平[2]2014年在《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国际组织的WTO及其成员国在人权文书中体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约束下都承担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WTO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途径有多种,比较而言,司法模式中灵活解释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最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能够实现对基本人权的全面保护,各类人权贸易措施都可以引用该款获得合法性辩护。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条文简单,含义开放而富有弹性,其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与否完全依赖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款的解释和澄清,因此案例实证分析具有重大意义。案例分析最重要理论工具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文本解释法、目的和宗旨解释法以及有效解释法和诚信解释原则等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本研究以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人权保障功能为中心,得出以下四个重要创新性结论:第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范围涵盖人权贸易措施。根据WTO司法实践,参照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判决,公共道德的性质决定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而且WTO成员方有权单独界定各自公共道德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可以说认定公共道德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和国别的不同而不同,人权完全可以被纳入到公共道德的范畴。另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分析公共道德的通常意义、目的宗旨和上下文,GATT起草的历史资料,参照学理分析,公共道德保护的社会利益也包含人权。第二,国际人权法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之法以涵盖协定为主,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实体规则除非构成习惯法,否则都不可以直接适用;但是,解释之法不同于适用之法,WTO解释之法范围更广,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WTO条约解释采用客观解释方法,注重文本的客观含义,含义模糊的概念如公共道德等可以与时俱进赋予人权涵义。第叁,因为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人权贸易措施具有域外管辖的特点,但是以合法国家利益为连接点,仍然可以适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为之合法性辩护。WTO并没有明确的规则界定域外管辖的合法性,争端解决机构也没有明确表明意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国家实践,因为人权义务的普世特点,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合法国家利益,这也是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项下人权措施域外管辖的合法性依据。第四,人权贸易措施可以通过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必需性”检测和引言的非歧视检测。只要设计合理,尊重国际人权法关于贸易制裁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遵守WTO司法实践中上诉机构提出的程序性方案,定向和半定向制裁措施都可以通过“必需性”检测和引言的非歧视检测。全面制裁措施没有豁免与侵犯人权无关的企业和产品,可能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不能引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获得合法性辩护。

杨楠[3]2013年在《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立场》文中研究说明燃料产品、矿石产品、渔业产品、林业产品等自然资源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国际贸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产品的国际贸易受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体系的规制,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并塑造着WTO规则体系的发展。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有其独特性,因此有必要从WTO纷繁复杂的货物贸易一般性规则中拣选出对自然资源产品具有特殊相关性和适用性的规则,并将其系统呈现出来,而且有必要对这些规则及其适用作深入解读,以明晰WTO规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真实全貌。这对于身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大国,并且近年来屡遭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中国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的对这一领域及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映衬出本文选题在理论、实践与学术方面的意义与价值。本文第一章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自然资源的地理分布不均衡性和可用竭性,决定着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进而决定着国家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的特殊作用与意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很好地揭示了国家管理行为的利己主义本质。和个人行为一样,国家行为也会表现出种种非理性而造成“政府失灵”,如为追求最大贸易利润或最优贸易条件而推行单边的以邻为壑政策、为迎合特定利益集团在国际贸易中的需求而减损更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为追求一时的贸易和经济利益而损害长远的非贸易价值以及与贸易相关的腐败等。因此国家管理行为必须受到约束和矫正。而WTO规制的正是其成员方的贸易管理行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还可以解释各国情愿受WTO规制的根本原因。在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中,出口国和进口国一方面都受利己主义驱动,另一方面又迫于自身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依赖而不得不有所收敛。对各国来说,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不可能是“零和游戏”,因以邻为壑政策而陷入贸易报复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两败俱伤是谁都承受不起的。因此按共同的游戏规则行事、互作妥协和让步,就成了最符合各国利益的现实方案。而在国际贸易领域,这种现实方案的载体正是WTO体制。本文第二章“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规则识别与解读”,以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描绘、阐释了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规制的全貌。总体而言,WTO所有现行的货物贸易规则都适用于自然资源产品,但其中的一些规则与其他规则相比,同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联系更为紧密,更有针对性地适用于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特殊问题。这些规则涉及WTO货物贸易规则的几个主要方面,包括非歧视待遇、进出口限制、货物运输、非关税壁垒等。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出口税、补贴、过境运输等相关的规则。这几个问题也是“多哈回合”谈判中涉及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焦点事项。当前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还不够充分和有效,原因是WTO规制存在着进口规制和出口规制、贸易措施规制和国内管理措施规制以及成员方规制和非成员方规制等叁个方面的不对称性。尽管如此,WTO规制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仍是不可或缺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WTO规制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了方向。除WTO规则外,其他一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机制也适用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如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国际商品协定、多边环境协定等。它们与WTO规则一同构成了国际法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但WTO规则与非WTO规则间的协调还有待加强。本文第叁章为“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条约解释与规则适用”。规则只有被适用才能实现其规制作用与效果,否则就是一纸空文。WTO规则的适用除了成员方的主动遵守外,还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案件的审理来实现。本章从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经验出发,分析了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一般例外”规则(GATT1994第20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本文力求摆脱第20条已有研究“用条款套措施”的固定模式,选择从争端解决机构确立的条约解释一般规则入手,强调遵循条约解释的“有效性原则”对WTO规则进行有效解释,并以此作为解释和分析第20条的理论基础。本文对第20条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六个条款逐一进行分析,指出了它们共同的适用范围,解析了对它们的有效解释问题。本文认为与如何解释某个具体条款相比,第20条整体的适用性及其有效解释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直接决定着WTO规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边际与效果。本文第四章为“审视燃料产品国际贸易及其WTO规制的特殊性”。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是多元价值复合的,因此WTO对其的规制必须包容这些多元价值。这在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WTO规制中表现得较为典型。由于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所关涉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等问题对各国在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中根本利益的触动和全局性影响,WTO在规制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时不可能无视这些问题而自行其是。本章论述WTO对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特殊规制,重在对此问题进行一番制度性思考。从燃料产品国际贸易角度看,WTO的确是推动解决环境、能源、气候变化等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的适当平台,但WTO不可能解决所有这些问题,WTO体制也不是应对这些问题的唯一机制。WTO必须与其他国际性、区域性组织或机制相配合来实现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适当和有效规制,以促进相关问题的切实解决及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自身的有序发展。本文第五章为“从‘原材料案’到‘稀土案’: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中国立场”。本章从中国近几年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两起自然资源产品争端案件切入,阐明一方面争端解决机构是会犯错的,其在中国-原材料案中的错误已经给中国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水平仍有待提高,只有依靠我们自己的努力,才能在WTO体制下真正维护好中国的自然资源主权和可持续发展利益。这既需要眼观当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国际规则并加以运用,也需要眼观长远,积极参与事关切身利益和人类共同关切的新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立足于自身需要推动现有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在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及其国际法规制中,中国必须把国际规则这盘棋下活,使国际规则及其制度性运作能真正为己所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

王佳为[4]2018年在《论一些其他解释方法在WTO条约解释中的适用》文中指出WTO争端解决条约解释问题始终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争端解决实践运用的解释方法众多,这是保障解释结果科学合理的重要工具。本文重点例举几种条约解释方法,讨论这些方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及产生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针对案例中重点问题使用的解释方法着手研究,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主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介绍解释的基本概念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方法,这些方法只是WTO争端解决实践使用方法的一部分,还有更多其它解释方法。第二章主要围绕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其它解释方法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稀土案”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议定书》引用GATT 1994例外规定时使用的解释方法——严格的文本主义和个案分析法。然后发表笔者观点,议定书11.3条与GATT 1994第20条有密切联系,应当考虑GATT 1994第20条的可适用性问题,不应当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关于“文本沉默”,应当使用限制性解释方法,对于没有明确作出放弃GATT 1994第20条权利,不能推定中国放弃,并阐明原因;第二节讨论应对条约解释变动问题的当代意义解释方法,阐述这一方法产生的原因。第叁章主要讨论其它解释方法带来的可预测性问题。《条约法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解释方法,在争端解决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适用条件是解释者创制出来的,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限度,赋予解释者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过度司法能动,条约解释结果可预测性可能受到影响。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其它解释方法应用的不多,对可预测性造成影响有限。但是应该对条约解释方法问题有系统整理,使其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

张乃根[5]2012年在《中国涉案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及其比较》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是中国入世后涉案WTO争端解决的结案数量最多的一年。这些结案报告含有大量关于WTO协定的条约解释,且多半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定,全面地、深入地研究这些条约解释,对于总结中国涉诉案件的经验教训以及继续更好地应对WTO争端解决,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及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莫娜[6]2003年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研究》文中提出提要:本文论述了从关贸总协定(GATT)体制下条约解释到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下条约解释的演变过程,并从实证角度总结出几条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规则(包括一般性解释规则和辅助性解释规则)。首先笔者阐述了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以及在WTO贸易争端程序顺利运行的重要意义。然后,笔者回顾GATT体制下条约解释概况,以及发展到WTO体制之后的变化,并在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条约解释规则,并指出其法律渊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相关条款(主要是第31条和第32条)。之后,笔者分别阐述条约解释规则:一般性解释规则(通常含义解释规则、目的宗旨性解释规则和有效性解释规则)和辅助性解释规则(参考签约历史)。笔者结合WTO贸易争端多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揭示出争端解决机构运用这些条约解释规则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及呈现出的特点和趋势,并指出争端解决机构在运用解释规则处理贸易争端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指出入世后我国面临争端时应注意应用这些规则做出对我国有利的解释,以维护国家利益。

张乃根[7]2006年在《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提供了迄今为止国际条约法领域最丰富、最具研究价值的实践。本文从国际公法角度,以1995年WTO建立后至2005年6月的158项争端解决报告为实证考察对象,阐明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概述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通则的问题,分析其特别规则,略比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的条约解释实践,并得出若干结论,以期对我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有所裨益。

王国统[8]2016年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律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中的应用,能够保证WTO法的统一适用和完整。文章通过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进行分析,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叁十一条和第叁十二条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条文解释,以期实现在WTO法上的"国际法治",统一化地解决争端。

张乃根[9]2005年在《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文中研究指明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提供了迄今为止国际条约法领域最丰富、最具研究价值的实践。本文从国际公法角度,以1995年WTO建立后至2005年6月的158项争端解决报告为实证考察对象,首先阐明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然后着重概述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通则的问题,扼要分析其特别规则,最后略比国际法院60年来诉讼案件中的条约解释实践,并得出若干结论,以期对我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有所裨益。

吴迪[10]2016年在《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研究》文中指出国际司法机构通过在法律解释过程中的规则创造,有力的推动了国际法法律规则体系的发展。但这一现象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传统观点认为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并不创造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将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等同于单纯的语义学工作。从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来看,由于被解释法律文本本身的不确定性和解释主体在解释过程中的创造和能动性等多方面因素,法律解释本身是一个在被解释法律文本确定的规则基础之上的一个再创造的过程。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具有着法律解释学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着自身许多新的特点。论文从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现象入手,分析国际法语境下法律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学的共性与特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成因、方法和效力,由此将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不确定概念具体化和法律漏洞填补理论聚焦到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实践之中,展示法律解释具体理论在国际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并由此分析法律解释规则创造对国际法法律规则体系的推动作用。最后,展望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带来的理论革新,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可能的应对措施以及在国际司法中的策略选择。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论文的理论背景,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和分析,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章国际法语境下法律解释的共性与特征,将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代入国际法语境之中,探讨二者的共性与特性关系。在对论文相关关键性概念进行辨析阐释,界定论题的主要理论内涵之后,从立场、原则和基础叁个方面考察了国际法语境下法律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学的共性关系,进而,从步骤、权威基础与表现方式以及运行方式等方面讨论了国际法语境下法律解释的特性。第叁章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成因分析,从法律解释一般理论和国际司法实践情况两个方面分析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成因。从语言学和诠释学的角度来看,语言文本具有着相当的不确定性,解释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国际司法机构的功能、国际法法律文本的不确定性等情况更增添了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中的这种创造性因素。进而批驳了国际司法机构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不创造和改变任何规则,是一种类似于语义学工作的观点。第四章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方法,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考察了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将一般法律解释学上的文义解释、目的性解释、上下文解释理论运用于国际法语境之下,并以维也纳公约关于国际法法律解释方法的规定作为本章主线展开研究。展示了法律解释方法在国际法语境之下的特殊表现,以及这种特殊表现与法律解释规则创造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了法律解释方法在国际法语境下的局限性。第五章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效力,则从效力的层面讨论了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突出特点。由于在国际法中特殊的先例判决和国际法国内化的效力,相比于国内法来说,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拥有这更普遍和长期的效力,容易转化为一般性的国际法法律规则。国际司法机构通过法律解释的规则创造已经成为国际法立法的重要途径,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对整个国际法法律规则体系的推动作用。第六章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实证研究:不确定概念具体化,则是将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理论代入国际司法实践中进行研究。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具体案例的研究,总结出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不确定概念具体化对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法律规则体系的推动和发展作用。第七章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实证研究:法律漏洞填补,则是探讨了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创造具体理论在国际司法中的表现。主要表现在国际法院和欧盟法院对法律解释的运用之中,通过对这两大国际司法机构具体案例的研究,归纳总结出法律漏洞填补对于国际公法和欧盟法的推动作用。第八章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影响及中国应对,则是论文的总结性结论章节。通过对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未来发展趋势、可能带来的理论重构与革新进行展望,进而讨论中国的应对措施以及在国际司法中的策略选择。论文通过对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现象的描述,讨论了国际法语境下法律解释的共性与特性关系,进而研究这种共性与特性与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成因、方法、效力的关系。从而将法律解释一般理论运用于具体国际司法实践之中,指出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和法律漏洞填补是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方式。最后对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的未来发展趋势、可能带来理论上的重构与创新进行展望,并讨论了中国可能的应对措施以及在国际司法中的策略选择。

参考文献:

[1]. 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研究[D]. 张东平. 厦门大学. 2003

[2]. 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D]. 黄安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3]. 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立场[D]. 杨楠. 吉林大学. 2013

[4]. 论一些其他解释方法在WTO条约解释中的适用[D]. 王佳为. 外交学院. 2018

[5]. 中国涉案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及其比较[J]. 张乃根.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2

[6]. 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研究[D]. 莫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7]. 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J]. 张乃根.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8].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J]. 王国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9]. 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J]. 张乃根. 时代法学. 2005

[10]. 国际司法机构法律解释规则创造研究[D]. 吴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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