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转变的思考_集体合同论文

关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转型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论文,工资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决定工资收入的主要社会政策。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提高劳动者收入、消减收入分配不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依然存在着企业覆盖率和职工覆盖率不足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着排斥性。因此,要进一步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处惠及广大企业和职工,必须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战略性调整,即把企业为主的排斥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转变为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应在研究制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完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大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配套支持等方面,推动我国建立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现行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其排斥性

1、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情况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初都曾有过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但工资集体协商真正起步是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而作为一种专门制度推广是在2000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颁布之后。

十年来,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制度保障方面,根据2011年11月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的信息,在全国省级党委、政府中,目前已有20个就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或转发了文件,7个召开专门工作推进会议,26个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本省“十二五”规划、政府目标考核体系,7个颁布实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22个以三方名义联合下发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0.8万份,覆盖企业111.6万个,覆盖职工7565.7万人。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29个省(区、市)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50.9万家,覆盖职工10 767.8万人。在制度效益方面,根据全国总工会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增加工资的占69.1%,工资集体协商已成为职工工资收入增加的重要因素。全国总工会的研究进一步显示,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15%。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效益在一些地方统计年鉴中也有明显的反映。比如,根据《上海统计年鉴2011》显示,上海市自2007年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初次分配的不公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上海市近20年来劳动报酬占生产总值(GDP)比重的下降趋势在2008年开始回升,2010年升至42.57%的最高点。近10年来职工平均工资占当年人均GDP比重的下降趋势在2007年开始回升,2009和2010年分别跃上61.87%和61.46%的最高点。

然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然存在着严重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将不可持续。

2、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排斥性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覆盖面严重不足。问题背后的原因,在于现行以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排斥性。

(1)我国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严重不足

一是工资集体合同的职工覆盖面不足。以2010年为例,全国职工总数达3.21亿人,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0.8万份,覆盖职工7565.7万人,全国工资集体合同的职工覆盖率不足24%。再以上海市为例,截至2010年底,全市职工人数648.49万人,而2011年上半年全市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为276万余人,工资集体合同的职工覆盖率只有42.56%。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的调研,全市132.9万劳务派遣工基本被排除在工资集体合同范围之外。

二是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覆盖面不足。以2010年为例,我国企业总数超过1千万多户,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0.8万份,覆盖企业111.6万户,全国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覆盖率不足12%。再以上海市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市企业共有873462户,全市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57644户,企业覆盖率还不足7%,而没有被覆盖到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

(2)覆盖面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排斥性

导致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不足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排斥性。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三种形式,其中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占80%以上。这充分反映出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化特征。然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

一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对内不具有包容性。对于企业来说,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只适用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覆盖与本企业“有劳动没关系”的劳务派遣工,是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因此,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企业不可能将工资集体合同惠及劳务派遣工。同样,企业工会因与企业具有利益一致性,也难以对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作出“无法可依”的维护。二是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对外不具有扩展性。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只适用于本企业,无法向其他企业“输出”,产生不了扩展效应。以上海市工资集体合同为例,企业工资集体合同虽然占据工资集体合同总数的78%,但企业覆盖率和职工覆盖率却分别只占总覆盖率的19%和37%。因此,我国以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严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覆盖率。如果不对这种制度作出调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陷于困境。

二、工资集体协商应向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制度转型

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是将企业为主的排斥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转变为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包容性的含义及其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运用

包容性,是2000年联合国大会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联合国首脑会议189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提出的基本价值理念,其主旨是确保全球化在尊重人类共有的多样性基础上,充分做到兼容并蓄、公平合理,成为一股有利于全世界所有人民的积极力量。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提出的“包容性增长”概念,其要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全球化和地区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利益惠及所有国家、地区及人群,尤其是惠及落后国家和地区以及弱势人群。

在我国,包容性发展理念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内涵,也开始被运用于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多方面的研究。把包容性理念运用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当首推联合国下属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局在《2010/11年全球工资报告》中,分析了115个国家的工资数据,指出谋求集体谈判效应最大化面临的一个特别挑战,就是设计能够覆盖最大范围劳动者的包容制度;包容制度总体上意味着工资在行业层面决定;包容制度可以将集体谈判协议的实惠扩展到一个行业里的全部企业,从相对强势的工人群体传播到处于劣势的工人群体。

2、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具有强大的包容性

工资集体协商本身就是在劳动力价格上打破资方独断、实现劳资共决的一项具有包容意义的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更应体现包容性的初衷,即将工资集体合同的利益和好处,惠及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尤其是惠及企业中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劳动者群体中最弱势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行业、区域三种工资集体协商形式中,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最具有包容性。

一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能够突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排斥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在行业范围内从用工关系的大视野对包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力价格进行协商和确定,从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权利进行保护。二是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具有向同行业企业推广的扩展性。由于同行业企业有较多的共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面有利于自下而上地对同行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内容,尤其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问题——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自上而下地向同行业企业推广已经签订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能够覆盖最大范围劳动者的包容制度”向全世界推广。

以上海市为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样显示了巨大的包容性。全市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在数量上只占工资集体合同总数的2%,但企业覆盖率和职工覆盖率却分别占总覆盖率的15.48%和24.27%。

三、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方案

我国各地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已有许多创举,突破了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下区域内”的限制,成功探索了省市级、区县级、街镇级的行业协商形式,尤其是武汉市餐饮行业和上海市环卫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成效卓著。因此,我国已具备企业为主的排斥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转型的条件。通过建立以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行业、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联动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国可以将工资集体合同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限度辐射到各行业企业和全体劳动者。在行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制度的建构。

1、研究制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订立缺乏刚性规定,同时又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级别进行限制,而一些地方层面的立法无一例外地冠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名称,依然是为排斥性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律支撑。因此,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亟须一个“善法”。建议中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适用和扩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与区域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联动等做出规范,为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2、推进行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一是扶持行业协商主体的成长。目前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劳资双方主体中,行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但行业雇主组织仍有缺失,地方政府有义务促进行业雇主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二是培训行业协商代表。应参照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模式,由地方政府出资对劳资双方的工资协商代表尤其是行业工资协商代表进行培训。三是引进行业协商专职协商人员。地方政府应鼓励行业工会和行业雇主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积极引进法律、工资和谈判专家组成专职协商人员,与兼职协商代表协作,以提高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效率和质量。四是建立评估机制。地方政府应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评估机制,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在评估程序、评估方式和评估指标等方面,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进行规范指导和刚性监督。

3、加大对行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配套支持

一是给予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对于积极参与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且将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合同的中小企业,因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支出,凡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二是坚持长效考核。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劳动者人数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使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以切实地施行。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应对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全社会进行全面、持续地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双方积极参与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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