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工作要跳出“调整、放开、管理”思维模式的桎梏_物价水平论文

价格工作要跳出“调整、放开、管理”思维模式的桎梏_物价水平论文

物价工作应跳出“调、放、管”思维定式的束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式论文,物价论文,思维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以往的物价工作中,我们常常按照“调、放、管”的思路来研究和安排工作,并逐渐形成了物价工作思维的定式。价格改革初期,以“调、放”为主,先后调整放开了少数农副产品价格、部分轻纺产品价格。进入80年代后期,由于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没有解决,其它改革措施没有配套进行,对放开商品价格又缺乏有效的调控措施,造成市场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采取了以“管”为主的价格政策,对敏感商品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价管理等临时性措施,一些放开的重要商品又重新纳入管理。通过这一放一管,对价格改革又有了不同的认识,出现了“价格放开不等于撒手不管”、“放是改革,管也是改革”等观点。1992年以后,随着又一轮经济起飞,价格又进一步调整、放开,一些地区进行价格“四放开”、“六放活”的试点,价格市场化进程迈出了一大步。1993年下半年,针对出现的经济过热,国家采取宏观上加强调控,微观上加强管理及一些行政措施。由此可见,以往的价格改革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是在“调、放”和“管”之间做出选择的,尽管对“管”和“放”在方式上、认识上有所不同,但始终没有跳出“调、放、管”的思维定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思维方式已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因此,要做好新时期的物价工作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跳出计划经济体制下旧框框的束缚。当前,物价工作应努力实现工作重点、工作观念、工作方法“三个转变”。

首先,实现工作重心的转变。物价工作兼顾稳定物价和发展经济的双重任务。前几年,为控制物价上涨,党中央确定了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指导方针,物价工作紧紧围绕这一方针加大管理力度,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好的效果,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价格环境。当前,在低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物价工作应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上来。物价部门在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上应做到四个为主:一是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价格改革上应由以消费品价格改革为主转为以加快生产要素价格改革为主,促进资本、技术、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二是随着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商品领域已占主导地位,在物价管理上应由以商品定价、调价为主转为以规范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为主;三是随着清理乱收费成为物价工作的重头戏,在物价检查上应由以监督检查商品领域价格为主转为以监督检查收费领域价格行为为主;四是随着物价工作重心的转移,在价格政策上应由以制定管理性、约束性政策为主转为以制定支持性、引导性政策为主。

其次,实现工作观念的转变。树立市场观念、宏观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为取向,经济结构调整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制定价格政策、采取调控措施都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物价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宏观经济的主要指标之一。要做好物价工作还必须认真分析和把握宏观经济形势,跳出物价看物价的局限性。善于把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就业及国际收支情况综合起来分析,善于从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系统地研究物价问题,并实施综合治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物价工作要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树立法制观念,加强依法治价工作。通过完善价格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经营者、行政机关的价格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物价工作还要强化服务观念,从价格管理、价格检查、价格咨询、价格评估等方面为经济结构调整服务。

第三,实现工作方法的转变。

1、完善价格间接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创造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实施经济结构调整的前提。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市场因素对物价波动影响增大的情况下,必须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管理价格的方法,实现由行政直接管理向用经济、法律手段间接调控的转变。当前市场价格比较平稳,部分商品价格还有所下降。但是应该看到,诱发物价波动的深层因素尚未消除,一些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价格的过度下跌预示着今后会有新的上涨,发生物价上涨是可能的。因此,除了国家要搞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外,各地物价部门应强化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当前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有发生,竞争中还会出现价格倾销等新的价格违法行为。因此,应按照《价格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反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暴利、价格倾销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促进公平、公平竞争,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开展市场价格引导。 当前虽然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但由于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商品的价格难以由市场充分竞争形成,价格不尽合理。特别是有的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商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各种虚假宣传,误导市场价格,蒙骗消费者,造成一些商品价格既高且乱,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因此,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引导是一种有效方法。应抓紧建立覆盖面广、品种齐全、反映灵敏的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发布重要敏感商品的价格,以促进市场流通,引导价格走向。对放开价格的商品,可通过审核其成本,定期发布零售参考价来引导市场价格,引导合理消费。对那些价格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可靠、定价合理的企业,可通过由物价部门对其产品实行价格认可来扩大产品销售,平抑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3、搞好价格公开,包括政府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公开。 价格公开是实现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方法。《价格法》规定,制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必须实行听证会制度,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已经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也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清理乱收费,及时公布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规范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价格支持和保护。例如,对粮食、棉花、 生猪等重要农产品需要制定保护性价格,以稳定生产。基础产业、城市公用事业需要通过价格调整来扶持,以增强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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