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与市场法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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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88(2001)01-0029-03

市场法治对“制度伦理”的需求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教授曾说过,自由市场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1]诺思教授这一观点,已经大量事实所证明。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不仅停留于对制度的简单强调不够,就是仅仅停留于对道德和制度平列式的简单强调,也是远远不够的。

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法学家往往只注重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的关联,却尚未充分研究市场产权制度、市场法律制度与现实的人的联系。本文只讨论市场法治与人的关系。市场法律制度是相关人们之间的人为安排,这种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发展,以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准则(即道德规范)为基础。市场法制对道德基础的依赖往往是“隐含”的,正像英国经济学家A.森所说的道德像氧气,当它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忽视它,只有缺少它时,我们才会注意它。

换一句话说,市场法律制度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法律制度是人类文化的产物,他的正常运行,是以该制度下的人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准低于要求,相应的市场法律制度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社会人类学家赞同这一说法,而且经济学家、法学家也持有相似观点。如拉坦提出的“文化禀赋”,诺思所说的“意识形态”等等都有道德的含义在里面。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甚至说,“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他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2]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中“新教伦理”的作用,日本和东亚新兴工业国兴起中“传统道德”的影响,都为道德对市场法治的支持提供了例证。以此而论,现代市场法律制度面对的是具有现代“文化”水平的人。一定的市场法律制度,客观要求着该制度下行为主体的相应道德,这是一种作为制度存在前提的“制度伦理”。“制度伦理”是制度的支持性伦理道德,是制度赖以有效运行、发展,给制度下的行为主体客观规定的道德空间和界限。与一般“制度伦理”一样,市场法治的“制度伦理”是一个半开放空间,他有下限而无上限。这里的下限是“底线伦理”。[3]如果行为主体的道德表现低于“底线伦理”,市场法治就难以有效维持。比如,每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没有足够的把握,没有A.森所谓的“确信”,相互信任和确信尚未成为一种商业道德,人们伦理道德的表现达不到“底线伦理”,市场法律的作用和约束力就极其有限。当然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履行,但由于缺乏制度伦理的相应支持,法律的维持和保护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与市场法治相应的制度伦理,内容从性质上看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底线伦理,二是提升伦理。市场法治要求的底线伦理,是比较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是市场法律制度正常运行对行为人要求的最后道德边界,是通往提升伦理的起点和必由之路。至于提升伦理,则是一个向上开放的空间,它既是市场法治的道德支持因素,又是市场法治的道德引导因素。

显然,在市场、法治、伦理交叉、综合的视野里,进一步研究制度伦理的法和经济含义就是必要的了。

“制度伦理”的三层次法治和经济含义

毫无疑问,市场是以制度为保障的,一是产权制度,二是法律制度,而且法治是个更为深层次的制度问题。钱颖一先生在“市场与法治”一文中提出法治有两个经济作用,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限制政府的权力,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以此达到政府的“可信承诺”,并达到政府和经济人双赢的结局。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政府充当第三方的角色,通过法律手段,使交易双方约束自己的经济行为而达到“可信承诺”进而创造“双赢”结果。[4]钱先生的论证确有道理,但是,他论证的前提是法治的有效性,而这种前提并不是天然存在的。

如前一问题所述,我们已经提供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和实例印证,说明了市场法治有效运作的条件是“制度伦理”的恪守。相对于市场法制,制度伦理有三个作用,一是规约政府成员,二是规约经济人,三是规约平民。

制度伦理的第一个作用是规约政府成员,费孝通先生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是“差序格局”,道德实施要看所施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5]这样,道德自律、道德评价就会因人而异、因关系而异,法律实施就会缺乏必要的道德基础。今天,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制度伦理的逐步推行,政府成员同样要以制度伦理的普遍标准自约自律,作为市场制度保障的法治就有望有效发挥作用。

为什么规约政府成员对市场法治发挥有效作用至关重要。首先,政府成员的社会地位天然优于经济人和平民,比如拥有一定的资源调配和信息获得的权力。其次,给定这种社会地位,政府成员追求法治上特殊地位的欲望极容易滋生和蔓延,遇到诉讼先找“关系”力图钻法律的空子,使法律朝利于自己的方向扭曲变形便是一例。第三,经济人和平民百姓认可政府成员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遇到诉讼便托关系找政府成员或贿赂政府成员,以期在诉讼中得到特殊关照。这就对市场法治的实施造成了障碍,追根究底,乃是政府成员在不受自我规约的情况下其“德性”形象不佳,在企业和平民百姓心目中变得不可信。实际上,这常常是一种“双损”状态,由于市场法治作用受到不必要限制,政府成员和企业以及平民的正当权益都难以保障,相应的经济利益也难免受损。

相反,通过“制度伦理”使政府成员自我规约,则可以使政府成员树立可信的“德性”形象,从而造成“双益”的结局。为什么呢?第一,政府成员以“制度伦理”自我规约,使法律变得可“自我履行”了。第二,预期到良好法治环境的营造趋向,经济人以及平民以“制度伦理”自律也甘愿接受法治的约束。第三,由于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使相应的法治环境得以维护,政府、政府成员和经济人以及平民的权益得以保障。由此可见,政府成员缺乏“制度伦理”素质不能对法律“自我履行”,造成的法治、经济影响极大。

“制度伦理”的第二个作用是规约经济人行为。这当然离不开政府依照法律对市场法治的支持和维护作用。因此,政府在诉讼双方中应充当公正的第三方的角色。在经济人守法和诉讼交往中,制度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经济人的行为不受制度伦理的自我规约,他为了获利,就会极力钻法律的空子,或逃避法律的规制。而别人是理性的,事先知道你不讲“德性”不守法规,他或不同你做生意,或违德违规占你的便宜。结果自然是“双损”局面。相反,制度伦理发挥了作用,一是政府执法公正无私,二是交易双方以制度伦理自我规约,达到相互信任和良好的守法预期从而创造“双益”结果。

随着市场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出台了一系列市场法规,但是,经济人遵守法律状态并未达到应有水平。对于以次充好,以假顶真以及赖款缺货等,市场法规并未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这里,经济人未受制度伦理的规约,不讲起码的商业信用是重要原因。

与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人不同,平民处于市场经济的外围。制度伦理的第三个作用就是规约平民行为。我们从平民在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制度伦理规约平民行为的重要性。作为消费者的平民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平民在市场法治建设中具有自我正当权益维护者和政府成员、经济人守法监督者的作用。与市场法治相联系的制度伦理有统一标准,如果平民不能以此自我规约,不能以公正、平等、正当、信用等“德性”标准自律,并以此审视和评价政府成员和经济人行为,就可能对自己正当权益受损的状况默忍,对政府成员和经济人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视而不管,从而客观上助长违德违规的行为,阻碍和减缓市场法治建设的步伐。

反过来,如果平民能够普遍以制度伦理的统一标准自我约束,对自己正当权益的维护,对政府成员和经济人行为的监督,都成了理所当然、自觉履行的行为,自然会有力促进市场法治和市场经济建设。因此,在市场法治建设中,平民行为构成了庞大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氛围。因此,制度伦理对平民行为的规约水平,有广泛的不可低估的影响。

制度伦理的三个作用,第一个是关键,第二个是主体,第三个是基础。它们相互交织,共同为市场法治提供基础。

“制度伦理”的生成路径

与中国特色市场法治对应的制度伦理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是文本形态,即思想性、理论性形态;二是实践形态,就是人们行为中实际存在的形态。

有没有世界通用的制度伦理呢?回答是否定的。历史和现实大量的事实表明,特定的市场法治以特有的制度伦理为基础。近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和市场法治发展中,韦伯理论风行一时,以功利和权力为中心的道德提供了相应的伦理支持。如今,由于“德性”的缺失以及道德多元化和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使得西方市场法治和市场经济相对衰落。西方著名道德哲学家麦金太尔对此进行反思,他在《德性之后》一书中指出,失去了前现代文明中的“德性”,“人类生活的性质本身已经改变。社会道德如此贫乏,只能意味着一个新的黑暗时代已在来临。”[6]与此相比照,日本和东亚新兴工业国市场经济乃至市场法治的兴起,离不开经过转化的具有一致性的传统道德的支持。正由于此,著有《商业文化经济学》(1991)一书的马克·卡森教授才指出,道德问题甚至可用来解释日本和东亚新兴工业国的兴起和西方的相对衰落。

市场经济、市场法治确实是兴起于西方而被世界所接受的一种体制,但是,不仅市场经济、市场法治本身不能照搬照套,就是他所依托的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精神文化也不能依赖西方。如上述,市场经济的现实已打破了一切以西方现代化的模式为唯一参照标准的思想范型,打破了对西方科学方法论之普适性的迷信。

由此而论,与中国特色市场法治相应的制度伦理的生成,靠“拿来主义”行不通,固守传统也不成,“中西拼接”同样缺乏理论和实践基础。它必然也应该是在我国现实市场经济、市场法治伦理内在生化的基础上(这一点是根本),扬弃我国传统法治道德,吸收世界市场法治道德文明合理因素,并进而综合创新的结果。

我们具体讨论这种制度伦理的生成理路。从这种制度伦理的根基看,现实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根。后者在发轫、建立、健全发展的过程中,一步步需求着相应的市场法治乃至法治伦理。我们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把握这种客观需求,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乃至市场法治中催生这种制度伦理的“助产婆”。

着眼于中外文明互动关系,这种制度伦理应该是,世界市场法治伦理精神和中国传统法治、道德文明优势互补的结果。国家是超越于国民的,因此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于每个国民都是公正的,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同时,市场离不开利益驱动。所以西方市场法治伦理精神中,伦理标准尤其是底线伦理标准中的统一,公正、平等、权利、功利道德观念等,都应为我所用。而它的道德多元化,道德相对主义则应适当排斥。中国传统道德中,不适当的区分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缺乏统一的道德标准。同时,又存在具有社团色彩的“道德一致性”。对此,在制度伦理的“底线伦理”构制上,继承传统文明中“道德一致性”的内涵,并把它与西方文明中市场法治“伦理标准一致精神”结合优化。在制度伦理的“提升伦理”的构建上,尤其要继承发展我国传统道德当中的精华,譬如,强调仁爱之心,注意人群、群己的权界,有分寸感和距离感,同时,注重对层层道德境界的追求等等。

在制度伦理和市场法治关系的视域里,中国特色市场法治的制度伦理,应该充分体现道德的双重价值。一方面,这种制度伦理要实现功效价值,要致力于社会公正、公平、合作以及权利、功利等基本道德规范的维护,从而实现对市场法治的伦理支持。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伦理要实现人文价值,要能够在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指向上,不断提升人的伦理道德境界。[7]也就是说,制度伦理第一应该为市场法治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持,第二应该对市场法治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而后者更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法治对应的制度伦理的优越性。

上述文本形态的制度伦理,主要靠专家、学者与相关社会工作者,通过文本研究与社会考察相结合,不同学科(主要是社会科学)相沟通,综合创新而形成。

实践形态的制度伦理的形成,比文本形态的制度伦理的形成还要复杂,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最基本的,还是进行专项的社会调查。了解现实存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乃至法治伦理到底有哪些客观需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道德规范在今天还保留了哪些,哪些有必要、又可能重生;建国以来实行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新时期道德教育形成的实际影响有哪些;西方的法治文化和伦理精神在中国发生了哪些影响,在动态过程中三者相互作用状况如何等等。

其次,在对文本形态的制度伦理和专项社会调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设计,制定既有统一标准,又有不同境界空间的、分层次、分阶段制度伦理实施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三,实施市场法治制度伦理建设系统工程。依照经科学论证的实施计划,渗透海纳百川和自尊自立相融和的民族文化精神,政府、经济人、民间三层次相互推动,道德教化、榜样示范和舆论评价监督相互结合,制度伦理和市场法治相互促进,一步步推进中国特色市场法治制度伦理建设。

〔收稿日期〕20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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