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基础论”与“档案馆主体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室论文,档案馆论文,主体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有些同志认为,国家档案局在80年代中期提出的“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和重点”(简称“档案馆主体论”,下同)的指导思想,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已不适用于当前形势下的业务指导工作,应予否定。这些同志对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确定档案工作的重点进行了探讨,给人以启发。但是,笔者对他们否定“档案馆主体论”的观点,以及认为“‘档案馆主体论’有悖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走出“以档案馆为重点的误区”的提法,不敢苟同。
一、“档案馆主体论”概念的求证
“档案馆主体论”从酝酿到提出,已十年有余。正如有同志所说“尽管‘主体’论的提法屡见于会议、文件、教科书,但对之的深入探讨和普及性的宣传却极为鲜见。”不仅事实如此,就连“档案馆主体论”的名词概念的表述,也多见差异。有人把“档案馆事业是我国档案事业主体和重点,”简称为“档案馆主体论”,还有些人虽然对“档案馆主体论”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表述,但从阐述其观点的文章的全文来看,基本上界定为“档案馆为档案工作的重点”。这种表述上的差异,在80年代前期国家档案局的文件、领导讲话中,也时有出现。在80年代中后期对“档案馆主体论”的表述则渐趋一致,基本上采用了“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和重点”的提法。其依据除一些论者引证的出处外,还可参见1990年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报告、1992年冯子直同志在烟台会议上的讲话、《当代中国档案事业》以及吴宝康教授的《档案学与档案事业》等等。
由此可见“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和重点”或“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是国家档案局和引论者普遍使用的表述形式。界定名词概念,是讨论问题的必要前提。笔者以下探讨“档案馆主体论”所使用的概念,界定为“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和重点”。
二、“主体”词义的求证
探讨一事物的本质,不仅需要对该事物的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也需要运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些同志对“档案馆主体论”提出质疑的重要依据之一,即建立在对“主体”词义的理解基础之上。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些同志对“主体”词义的理解是否准确,则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辞海》中“主体”的释义为“①事物的主要部分。如中央的十层大厦是这个建筑群的主体。②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如:人是语言和思维的主体。”笔者认为“事物的主要部分”是“主体”词义的核心释义。所谓“事物的主要部分”,应为有关事物中最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部分,是质与量的统一,而不应仅仅解释为“量”的单一概念。而“主体论”的否定者对“主体”的理解,则恰恰只注重“量”而忽略了“质”的因素。因此,在他们的假想中“既然十层大厦是这个建筑群的主体,那么它必然使用和占据了这个‘建筑群’建筑劳动力和砖瓦、钢筋、水泥建筑材料的主要部分;既然档案馆事业是整个档案事业的主体,那么……”。整个推理分析也沿着这个思路展开,并用大量“事实”对“档案馆主体论”提出质疑。如果我们把“事物的主要部分”中“质”与“量”的因素均考虑进去,得出的结论则会有所不同。“十层大厦”是这个建筑群的主体,其用工、用料的多少不一定是反映建筑群主体的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应是量(规模)和质(起主要作用或代表性)的统一。如同祈年殿是天坛公园建筑群的主体建筑,天安门城楼是天安门广场建筑群的主体建筑一样,其“主体”地位,并非仅仅是量(规模)的因素决定的,而是其质(起主要作用和代表性)的因素共同决定的。
因此,对“主体”的理解,特别是探讨档案馆能否成为档案事业的“主体”这样一个较为复杂的事物,既要考虑“量”的因素,也要考虑“质”的因素。这样研究分析问题,才能得出更为客观的结论。
三、提出“档案馆主体论”的背景及目的
据笔者了解,探讨档案事业的“主体”始于80年代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档案事业得到迅速的恢复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其内容也日趋丰富。初步形成了一个包括各级机关档案室、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室、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档案外事、档案业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在内的门类比较齐全的档案事业体系。(1982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报告”语)。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使之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国家档案局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档案事业体系中各项工作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1982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档案工作最基本的是机关档案室、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室和档案馆工作。这是档案工作的主体”的观点。并指出:“其它各项工作,都是适应着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和档案馆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并且是为其服务的。离开了前三项工作,其他几项工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没有其他几项工作的配合,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档案馆工作也不可能得到发展。因此,我们在全面发展各项档案工作时,就要以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和档案馆工作为主体,其他几项工作都要紧紧地围绕这个主体来进行。”报告也论述了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与档案馆之间的关系,指出:“机关档案室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室,是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为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建设、科研服务的,同时,它又要将需要长久保管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可以说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工作是档案馆工作以至党和国家档案的主要来源地;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是档案馆工作以至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基础。”报告指出:“从全局观点和国家观点看,档案馆又是国家档案工作的中心。档案馆是党和国家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为各方面工作当前和长远需要服务的,是国家科学文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档案馆的建设,特别是在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就更应该加强档案馆的建设。”报告在论述当时各类档案馆馆库建设薄弱,各类档案室积存文件无法正常移交,影响社会广泛利用等问题后,强调“不论从建设和发展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来说,还是从接收各单位需要长久保存的档案和收集散存在社会各方面的历史档案来说,我们都应大力发展档案馆事业,把全国档案工作的重点,逐步地转移到档案馆建设方面来。”
这个报告,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揭示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既明确了档案室是档案馆工作以至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基础地位,又明确提出“把全国档案工作的重点,逐步地转移到档案馆建设方面来”的思想。这种思想观点,为后来“档案室基础论”(即档案室是档案馆以至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基础),和“档案馆主体论”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后来的官方文件中,不再提档案室(包括科技档案室,下同)是档案事业的主体,而是突出强调其基础地位与作用,对档案馆则继续使用了“是档案事业主体和重点”的提法。对此,官方文件虽未作系统论述,但在档案界却不乏深刻剖析之人。例如原吉林省档案局局长王树启同志认为:档案事业的内涵应当包括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专业学校和训练班,档案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单位,档案工作学术团体,档案出版工作,档案外事活动等。档案工作的外延,包括各级各类档案室工作。他认为这是由档案室工作的两重性决定的,档案室是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它的特点一是主要为本单位当前工作、生产和科研服务;二是保管一定时期的档案要向档案馆移交,不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地方。这两点说明,它不具有档案工作主体档案馆的基本属性即科学文化事业的性质。档案室的工作应属于秘书工作、生产和科研工作的一部分。但是要看到档案室工作的两重性,即同时也是档案事业的基础工作,是档案馆不断丰富馆藏的源泉,是档案事业的外延部分。(《全国第二次档案学术讨论会论文选辑》P.66.)王树启同志从揭示档案室工作的两重性入手,分析档案室工作与档案事业的辩证关系,肯定档案室是档案事业的基础,但不具备档案工作主体的基本属性,是有说服力的。吴宝康教授在论及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工作的关系时,也曾提出:档案馆要依靠这些工作,但档案馆不失为主体,因为档案馆事业决定、影响和左右着整个档案事业。作为档案教育战线的老前辈,在全民重教育的今天坦言“档案教育在整个国家档案事业中并不是主体,而是它的条件”。
笔者引述上述观点,意在说明一个事实,即“档案室基础论”和“档案馆主体论”,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在研究分析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工作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对“孪生理论”。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对档案事业体系结构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加强档案事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档案室基础论”与“档案馆主体论”并非针对档案事业的服务客体而言,更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而言,在论及档案事业(或档案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关系方面,档案部门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应当说始终是明确的,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这一点无需做更多的引证。
客观地了解“档案馆主体论”与“档案室基础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目的,有助于我们重新明确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有助于深入探讨档案事业内部体系结构及其客观发展规律,进而达到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协调发展的目的。
同时,笔者强调认为,在研究“档案馆主体论”和“档案室基础论”时,必须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从理论角度看,二者是一对互为条件的“孪生理论”,没有基础就无所谓主体,没有主体基础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从实践角度看,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孰轻孰重、孰褒孰贬的问题,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提“档案馆主体论”,就意谓着忽视档案室工作,贬低档案室的地位与作用。恰恰相反,提出“档案室基础论”,就如同强调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一样,是对档案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准确定位。事实上,这对“孪生理论”提出后,并未导致档案工作出现偏差。“档案馆主体论”否定者引证的档案室工作的成就就可证明这一点。
不可否认,当前档案界对“档案室基础论”和“档案馆主体论”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论证,这项工作亟待加强。但是,也不能否认,这“两论”的提出,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决不存在“有悖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问题。
四、“档案馆主体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档案室基础论”与“档案馆主体论”是否仍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是否能作为今后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指导理论之一?是值得我国档案界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笔者的结论是肯定的。
“档案室基础论”与“档案馆主体论”是一对互为条件的“孪生理论”。这对理论的提出,是对档案室与档案馆工作在整个国家档案事业体系结构中的地位、作用的客观反映和科学定位。要判断这种定位是否科学、是否成立,不能仅以现阶段档案室或档案馆的个体数量为依据,而只有以实践为依据,通过揭示二者的本质属性、社会职能、作用与分工,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根据系统论的原理,我们可以把档案事业看成是一个大系统。这个大系统又包含有档案室、档案馆、档案专业教育等等诸多子系统。子系统间的良性相互作用,促使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档案事业大系统的功能及其存在的社会意义,是对党和国家档案财富的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开发利用。因此,在这个大系统中,从事档案实体管理的档案室子系统和档案馆子系统,就成为反映和发挥档案事业本质特征和作用的两大重要子系统。这两个子系统虽然都从事档案实体管理与开发,但由于它们的社会职责、分工与管理模式不同,档案界以及社会各界对它们的认知、定位及所采取的管理体制,亦有着明显的差别。对档案馆而言,社会对其的认知与定性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法》);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档案馆工作通则》)。档案馆事业被社会公认为一项独立的文化事业。世界各国的档案馆事业,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档案事业的代名词,档案馆事业的发展水平,也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档案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志。这是各国档案工作实践不争的事实。
我国对档案室(泛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的定性为: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见《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见《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对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强调纳入机关管理、科研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之中。这种纳入越彻底、越紧密,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及其作用的发挥就越完善、越充分。可以说档案室工作是深入各项事业之中的一项工作。它只是从理念上作为一个独立子系统构成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而在实际的社会分工中,并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专门事业存在。这在国内外的档案工作管理实践中恐怕也无一例外。因此,从档案馆和档案室的特性、社会分工和社会认知角度看,提出并坚持“档案室基础论”和“档案馆主体论”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实践依据的。
从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看,非但没有改变档案馆与档案室特性、与社会分工的社会条件,反而为档案馆与档案室的上述特性、社会分工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社会依据。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强调加强法制和宏观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简政放权,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赋予企业、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实践证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认识到,档案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从而开始自觉而紧密地把档案管理纳入企业的科研、生产与经营管理之中,加强了档案的管理。而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的直接干预,已逐渐弱化,开始转变成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法律秩序。这种现实和发展趋势,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也无一例外。
由此可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果,使档案室工作溶入或纳入各项事业的程度越来越高,其作为独立事业的可能越来越小。而与此相反,档案馆事业作为一项公共性文化事业,社会各方面对其的需求则日益扩大,特别是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是国有档案财富的最终归宿地,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如何科学地确定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建设合理的馆藏结构,防止国有档案财富的流失,责任尤为重大,其在档案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则尤为突出。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把“档案室基础论”和“档案馆主体论”作为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基本指导理论,既有利于提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档案管理的自主意识,也有助于我们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展档案馆事业。
总之,加强对“档案室基础论”和“档案馆主体论”的研究,探明这对“孪生理论”形成的动因与内涵,对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有助于我们辩证地、科学地摆正档案事业诸多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这对“孪生理论”,更有助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档案室与档案馆的特征,社会分工与社会变革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提出相应的对策,明确业务指导思想和工作切入点,对档案室和档案馆工作施以科学的指导,从而促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