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引发的征税问题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采取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基于INTERNET的无纸化商务活动,即商品和劳务交易等收支活动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在INTERNET上,投有国界,没有距离的局限,使商务活动由传统的有中介的还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INTERNET参与国际贸易活动,这就使得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特点。同时,网上文易是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不涉及理金,无须开具收文凭证,作为征狡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也慢慢消失,使审计失去了基础,因此,电子商务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出现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特有的销售方式也使传统的税收观念受到了冲击。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对电子商务征税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征税问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一般而言,祝收管辖权是一国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而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实行三种管辖权的,也有实行两种和一种的,但不管实行哪种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管辖权优先原则。但自从出现了电子商务以后,各国对地域管辖权中收入来源的界定发生了争议。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居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利益,则侧重于强调地域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若不采取积极措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税收管辖权界定的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
(二)常设机构难以确定。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的概念是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的。而INTERNET的出现使许多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未在本国出场,因而不应对其征税;另外,外国销售商原本设在本国的分支机构现在完全可以用一台智能型服务器来代替,服务器能否定为常设机构值得商榷,即使定为常设机构,由于服务器中只有数字信息而不存在进货、发货及库存等概念,营业收入也难于界定。
(三)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区分。由于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报难在其传递中确认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比如销售一本书,这是有形商品,较容易征税;但若把这本书制作成光盘出售,那么其实物形态就发生了变化、适用的税目也不同了,征税难度加大了;而在INTERNET上甚至连光盘都不用买,只要下载就行了,而且还可以复制,这里所购买的是这本书的数据权,这种交易更像特许权使用费了。另外,比如网上电影,若只用于欣赏,显然是购买劳务,若将电影文件下载后再欣赏甚至复制,这就更象是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具体界定起来是较困难的。
(四)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在INTERNET环境中,纳税人可以利用在低税国的站点轻松达到避税目的;可以通过离岸金融机构(OFF-SHORE BANKING)使用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ON-LINEBANK)为客户提供“完垒的税收保护”,这样可以使跨国公司更加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业务避税。另外,一些跨国集团越来越多地应用EDI(ELECTRONICDAT 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
(五)税收征管无账可查。由于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凭据;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异常困难,从而使网上交易的客户身份模糊化;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又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二、国际上对待这一问题的两种观点
电子商务引发的一系列征税问题已引起了各国政府、经济组织及理论羿的高度重视,并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观点。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是第一个对此问题作出政策反映的国家,其主要双点如下:(1)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田上交易产生扭曲。(2)对网上交易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3)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管辖权。另外一种是以加拿大税收专家Authuro。CordeLL和荷兰教授Lue。SoetE为代表的观点,他们建议开征一种新税——比特税(BIT TAX),即时全球网络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对数据搜集、通话、图象或声音的传送等数字化信息也不例外。但这一方案遭到各方的一致反对,尤其是企业界的反映强烈,其理由是这一方案过于草率,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观点仍有其积极的一面,为解决INTERNET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总的来说,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涉税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和协调之中。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形成自己的方针政策,而由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必将导致本国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损失。
三、我国应采取的相关税收原则及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上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在我国也急剧升温。1998年5月4日,我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商场——深圳天虹商场正式开通。1998年7月1日,“中园电子商务网”推出“中国商品市场”,正式进入INTERNET。但由于软硬件环境及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不足。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状态,具体表现在:第一,提供电子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信息面窄;第二,实质性的网上交易还未有效开展起来;第三,交易款项的结算还未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第四,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仅仅是一个开始,因而对由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应持谨慎态度。一方面,要维护本国财政利益,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不能随波逐流;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不应成为阻止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否则将会落后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进程。因而,根据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调查分析,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应立即着手研究相关对策。
(一)应遵循的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即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应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收入;(2)公平税负原则。应认识到传统交易与电子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不同,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交易双方的买卖活动,应公平对待;(3)适当优惠原则。为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上网交易,以及适应未来的竞争期流,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时采取优惠政策,不加征新税。
(二)具体的尝试措施。一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不网的税收政策。(1)近期对网上交易不征税,密切注视网上交易动态,正确引导交易方向,同时加紧电子申报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2)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应对其征税,但不征新税,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重新界定以及对现有税制的修正来依法征管,以避免税收流失过多;(3)从长远角度来看,应开征新税。因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网络贸易将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贸易方式之一,此时若仅靠对一些概念、范畴的界定及税制的修补等方式征税,必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二是采取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相结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的方法征税。由于网上交易消除了地域的界限,使地域管辖权渐渐失去其台理性。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按居民管辖权划分显然对我国不利。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可采取两者相结合办法。但为了与国际接轨,可随着我国网上交易的成熟,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三是加大网上交易税收管理力度。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责令所有上网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其次要建立商务性外汇的汇出代扣税制度,对境内居民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对其中属于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四是培养面向“网络经济”的税收专业人才。未来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认真制定并实施税收人才队伍培养计划,创造人才成长的新体制,逐步形成一直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五是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兴起,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同时也造成了利益和损失在不同国家间的重新分配,税收权益在各国间的流动,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关注电子商务引出的税收问题。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共筑公平、透明、简治、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新体系发挥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