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与法律环境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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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正不断地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科技政策作为国家的主要政策之一,已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国家竞争的战略思想。1985年我国决定对科学技术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科技产业化,为中国科技发展迎来了契机。此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政策并出台了相关科技立法,使得科技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而法律作为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和规制,其意义尤为重要。科技创新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建设创新型国家,也需要从战略角度设计鼓励支持创新,需要制定相应的科技决策、计划、部署、管理和方针政策。因此,我国的科技创新既需要良好的科技政策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又需要有效的法律保障。

1 我国科技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及现状

自1963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关于低开发区适用的科学技术会议(UNCAST)以后,科技政策(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STP)才成为一个专业性术语,并被经济发达和科技发达国家共同采用。所谓科技政策,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强化其科技潜力,以达成其综合开发的目标和提高其地位,而建立的组织制度及执行方向的总和[1]。

我国的科技政策是政府围绕国家发展目标,配置科技资源的主要方针、规划和集中措施。建国60年来我国科技政策经历了十次重大发展:从1949年中国科学院成立到新中国第一个长期科技发展规划《1956至1967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从1958年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形成中国的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的确立;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星火、863等计划出台;从全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到1999年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提出深化科技改革,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从建设创新型国家重大战略的确定,到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未来15年我国的科技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2]。

我国的科技事业蓬勃发展,科技实力持续增强,得益于国家对科技活动管理和引导的加强,为了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政策(见附表),包括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重点科技领域突破、拓宽高技术产业、维护技术市场健康发展。这一列科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2 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并且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作为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和规制,意义尤为重要。科技立法是把国家发展科技的重大方针政策,加以法制化。科技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科技决策、计划、部署、管理和方针政策,离开了法律的确认、支持和保障,就难以实现权威性、持久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科技立法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在30年的时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重要的科技法律(见表1)[3],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颁布,确立了适用于整个科学技术活动领域内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也为确立更为具体的科技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成为了我国科技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一些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内的法规逐渐与国际接轨。目前,已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涉外民事法律规定,参加的这些国际条约已经成为中国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是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时优先适用的基本准则。

3 中国科技立法的现存问题

虽然中国在推进科技立法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新形势下科技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3.1 内容庞杂,不成体系

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具有较高效力的科技法种类很多,但大部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属于经济法部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民法部门。

3.2 一部分法律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

从表1序号1~9可以看出,法律的颁布时间大致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及90年代颁布的。有的距今已有20多年了,早已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早期的法律颁布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早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3.3 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发展已越来越重视,不仅制定了“科教兴国”和“科技优先”的发展战略,而且实施了多项技术创新发展计划,这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缩小了我国技术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然而,我国技术创新的发展现状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技术创新的能力低下、R&D资金投入不足、政府对技术创新的重视不够等方面。

4 完善科技创新的科技立法构想

法律体系不是抽象的数字或者指标系数,它是由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所决定的。构建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为此,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科技立法的几点建议。

4.1 完善现有科技法体系

我们不仅需要专门性的科技立法,而且其他相关立法都应当考虑到科技进步方面需要的制度与规范,使整个法律体系成为和谐一致的,既各有其功能、又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以共同营造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4]。因此,我国科技立法的系统性应体现出:各学科、各行业、各个研究环节的协调性;科技研究与科技应用、生产、流通、服务的整体性;科技管理的规划性,其中,包括科技机构的设置、科技计划的制定、科技人员、科技情报、科技设施、科技基金、高新科技、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科技鉴定与评价等的规划管理。

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指导,加强其他法律法规的创立与完善。新的《科技进步法》从6个方面对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做出了修订。因此必然存在与其他科技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对不符合《科技进步法》规定和精神的法规政策,有关方面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从而创立并完善符合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

4.2 提升科技政策效力等级,加大科技立法的实施性、责任性

目前,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为促进科技进步,我国颁布了许多有关人才、财税金融、资金等方面的政策,但这些政策措施多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出现,很少采取法律的形式,因此有必要把规范科技进步的各种方针、政策措施提升到法律高度,使之具有法律权威和可操作性。

目前的科学技术立法简单勾画了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大多还是纲领性的、倡导性的内容。在立法普遍性和强制性上,针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的相应立法,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内容,补充考虑科技进步的相应制度,使科技法规更具备法律的操作实用性;此外,只有加强对法律责任的确定,严格法律责任,加强追究力度,才能使科技法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

4.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创新型国家为目标

新版《科技进步法》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同时我们应该在贯彻并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基础上完善科技法律体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此处的“人”做扩大性解释,即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该包括法人。因为对于科学发展与进步而言,法人的作用有目共睹。因为法人在经济实力上与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同时也便于法律规制。从知识产权法中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其对于自然人与法人的专利也做了区分,因此,此处宜作扩大性解释。

5 结语

面对国际上科技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竞争进一步加剧的总体态势,我们不论是对科技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还是科技政策法规对科技创新保障的理解,都应该比过去更加深刻。把科技决策、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科技成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刻不容缓,科技活动全面走向法治已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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