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法、日监事审计及其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英、德、法、日四国监事审计简介
一、英国
1、法规作出的最初规定。1844年的《公司法》规定:董事有登记账簿的义务,而且该账簿须署名并提交监事审查;执行审计业务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资格认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职业会计师才具备成为监事的资格。其他如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和负一定责任的管理人员)及其合伙人或雇佣者、法人则不具备担任资格。
3、监事的权利。其基本权利有:检查公司董事是否以适当的会计账簿记录其业务;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是否如实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同时为保证监事能够做好工作,特赋予其更大的职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所有监事在任何时候都有查阅公司账簿、会计记录以及凭证的权利,而且有权要求公司的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4、监事的义务。监事必须对其所检查的会计记录以及对其任期内提交股东大会的所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财务报表向股东作书面报告,并在股东大会上宣读。
5、监事的人数限制及其任期。《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监事的人数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任期为一年。由于一年的任期相对较短,为弥补其不足,又作了自动再选的补充规定。除以下几种情况外,大会未提出决议时,可以连任:(1)本人已向公司提出不愿连任的书面通知;(2)在大会上已作出有关选任其他人员代替现任监事决议,或作出有关现任监事不再选任的决议;(3)本人不具备连任资格。
二、德国
1、法规作出的最初规定。十九世纪中叶,普鲁士统一德国,成立德意志帝国,制定了德国《商典法》。1861年《商法典》中规定:各公司须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必须接受监事对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审查。1870年,又仿照英国《公司法》颁布的《股份公司第一次修正法》进一步规定: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审查决算文件和利润分配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2、监事的权利。监事一方面可审查董事会的报告书(内容包括年度决算和销售额、经营状况、研究、开发、生产、投资、人事等明细报告)。另一方面还可审查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此外政府还制定新的法律,规定监事可利用其客观公正的面貌协调劳方与资方的利害关系。
3、监事的义务。监事既要对董事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协助董事对整个业务经营进行管理,所以具有监督和管理的双重义务。
4、审计范围。由监事的义务可知,不仅要进行会计审计,还要进行业务审计。
三、法国
1、法规作出的最初规定。据历史记载,法国于1880年和1912年召开过会计师会议。直到1966年制定修改商事公司法以前,会计师的地位是不高的。1966年以前的《公司法》中只要求监事应具有专门的能力,但未规定必须由作为职业专家的会计师担任。1966年新的《公司法》规定,监事有登记的义务,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专门会计师和认定会计师协会的名册上登记;(2)具有一定条件的认定会计师;(3)具有高等会计考试的合格证书;(4)具有金融、会计、司法等方面的实际经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15年以上。
2、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为6年。
3、监事的资格。《公司法》规定,只有与公司无利害关系者才能成为监事。在法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监事,这也是法国监事审计的独特之处。
4、监事的义务。对公司的账簿及财产、计算文书和提交股东的文件进行检查;证明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查明是否遵循股东平等的原则。
5、监事的审计范围。《公司法》规定,除进行会计审计外,还进行业务审计。
四、日本
1、法规作出的最初规定。1890年明治政府颁布的《商法》规定:股份公司实行监事审计制度,监事审计为法定审计,监事会为常设机构,由代表股东的监事组成。可见,日本最初的监事审计性质是纯粹的内部审计。
2、监事的义务。其责任是查明并报告以下事项:(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商法的要求编制;(2)公司营业报告的内容;(3)公司领导的错误行为;(4)如不能进行适当的审计,须
报告其原因;(5)如另有公认会计师审计,须报告其审计方法和审计结果是否适当。
3、监事人数及任期。日本的监
事审计几经变化,监事人数由原来的2名以上增加到3名以上,且3
名监事中须有1名以上在就任前未
曾担任过本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主,以减少和防止监事因其之前的职务而影响其履行监督职能;任期也从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4、审计范围。1974年修改的《商法》规定,监事的审计不仅是会计审计,而且要增加业务审计。
5、监事出具的审计报告。监事的审计报告以业务审计为主,原则上只记载会计师审计报告书所记事项以外的事项。只有在认为会计师的审计方法及其结果不合适时,才在报告书上定明理由并记入自己的审计方法的概要及其结果。相应的,其报告书应该分成两部分并分别作出结论:第一部分是关于会计师审计的;第二部分是关于会计以外的业务审计。
四国监事审计之比较
1、均有自己的法定审计依据。四国对监事及监事审计作出规定的法律分别是:英国和法国为《公司法》;德国是《商典法》;日本则是在《商法》中进行规定。
2、均有其推动发展因素:经济危机或某一重大历史事件。英国于1825年发生了第一次全面的经济危机,以后每隔8-10年就发生一次,于是继1825年和1837年的预备立法之后,英国议会于1844年公布了《公司法》。德国则是在19世纪的60、70年代工业革命兴起后,大量股份公司涌现。为保护股东利益,德国政府于1861年在《商典法》首次作出规定。日本的监事审计也是在两权分离后,基于加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
3、对监事的资格要求渐趋严
格。英国最初的监事多为外行监事,后来几经修改,规定有资格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仅限于英国设立并获商务部承认的会计师团体的会员、在国外取得同样资格并经商务部认可的合格者(如美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国则规定监事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认定会计师且具备登记资格。德国对监事的资格限制也日趋严格,最初的监事多是直接从股东中产生且多半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后来则规定必须有经济审计师资格。
4、监事审计的性质不一:或为内部审计,或为外部审计。德国《商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组成部
分,具有内部审计的性质。英国于1948年修改了《公司法》,规定监事要经过一定的程度由股东大会任免,此时,英国的监事审计由内部审计变为外部审计,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由内部监督转为外部监督。几经修改后的日本《商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工作人员;监事必须是股东的代表,但应从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员中选出。故日本修改后的监事审计更多地带有外部审计的性质。
5、对监事的规定历经多次修改,渐趋严格和完善。如英国《公司法》最初规定监事审计为任意审计,
实行与否由公司自己决定。经过1878年的哥拉斯哥银行舞弊案件之后,英国于次年规定所有银行必须实行监事审计。1900年,又在所有的公司中强制实行监事制度。日本最初规定,监事为任意审计,企业配备专职人员与否,依企业规模和需要而定。后又明确规定,监事系股东代表,监事审计为常设机构。而后又几经修订,最重要的变化在于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且必须是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员。德国、法国也先后要求所有的公司制企业均须推行监事制度,从而加强了对所有者的监督。
6、审计范围除涉及财务审计外,有的还涉及业务审计。也就是说,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审计,还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审计。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7、各国审计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各有特色。英国的监事审计是最早出现的,且对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日本的监事审计奉行“拿来主义”,二战前从德国拿来,拿来之后再加以改进。至今,仍与德国的监事审计相类似。而法国监事审计的独特之处在于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