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与农户土地流转合约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合约论文,产权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地制度创新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誉为中国20世纪末最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之一。这一以公平为目标、按人均分、农户自主经营的制度安排,有效节约了劳动监督成本,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消除绝对贫困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非农部门转移,这一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有田无人种”和“能者无田种”并存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在现阶段克服土地平均分配弊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之道。在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和农村人地关系日趋松动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对待土地流转的态度愈发积极。承包制实施以后,从1982年《宪法》“禁止土地租赁”,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再从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依法转包、出租、流转”,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流转”,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再到鼓励支持的三个阶段。 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仍不完善。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村土地流转呈现非正式性,相当数量的农户仍选择将土地以口头合约形式转包给亲友,没有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①虽然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农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不少地区还专门制定了标准的合同范本,但政策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如叶剑平等2008年对17省的抽样调查发现,82.6%的土地转出和81.8%的土地转入未签订书面合同。②钱忠好和冀县卿对江苏、广西、湖北、黑龙江4省的抽样调查报告了较高的合同签订率,但仍有接近一半的转出户和转入户在2013年流转土地时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③ 为什么大量农民在转出土地时不签订正式合约呢?国外学者基于不完备契约理论对非正式合约的存在价值作出了解释: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无缺,契约设计也无法考虑到所有问题,因此契约具有“不完备性”,诸多契约的执行需要依赖法律之外的“抵押、触发策略、声誉”等保护机制。④国内学者则强调中国农村的“乡土性”和“熟人社会”特征。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传统村庄聚族而居,农民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建立长期而稳定的社会关系。⑤因此,熟人、亲邻之间不仅关注直接收益,还非常重视声誉口碑以及彼此之间的互惠期望、信任和忠诚。⑥亲友邻居基于长期交互过程中所形成的“默契”与声誉机制,一般不会随意处置所转入的农地,从而能够为转出农户提供稳定预期。⑦农户之间在长期博弈中形成的信任和信息的高度对称使他们采取口头合约形式的交易成本大为降低⑧,因此人情规则成为农地流转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也有学者从农地产权制度视角对农地流转合约选择进行解释,认为当下农地流转不规范现象与实施正式合约所需的配套制度缺失相关。譬如长期以来实施土地合同所需要的司法机关和有关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使用证,缺乏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等。⑨由于难以通过正式制度保障流转地的产权安全,农民转而选择值得信赖的亲友承租土地并采取非正式的流转方式。⑩ 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目标之一就是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这一具有较强产权保护特征的土地制度安排,到底会对农户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产生什么影响?能否对农村土地的规范化流转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有文献鲜有论述且缺乏数据支撑。基于此,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分析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户土地流转合约选择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Probit模型和Heckprobit模型,利用江苏省3县(市、区)的调研数据来对这个问题作出实证回应。 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理论实质与政策特征 从2009年开始试点实施的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由中央决策、自上而下、在《物权法》法律框架下对农民土地权利内容的一次更加清晰、丰富的界定和保护。与“分田到户”和“二轮承包”相比(11),本轮确权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第一,权属更加清晰。分田到户时,农村承包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这种权属分置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显著激励作用。但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法律上被模糊地视作一项权利,结构不清、界限模糊的问题长期存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权属分置更加清晰化。2014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2015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了“三权分置”。政策设计的着力点在于,在保证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维护好农户的承包权,促进经营权实现最大限度优化配置。 第二,权利更加稳定。从时间的维度看,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延长为30年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长久不变”——尽管对“长久”没有明确界定,但政策意在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利愈加稳定。从空间的维度看,由于政府征用、村庄自发调整、土地登记不清、(2006年以前需上缴)农业税等原因,以往农村承包田块普遍存在界线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着眼于这些问题,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在二调成果基础上重测地块面积,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从法律的维度看,前两轮农村土地承包没有清晰的账目登记,承包方也没有确定的地块信息,土地边界大多处于村集体或农户默认状态,大部分农户更缺乏书面凭证,遇到纠纷时维权难。新一轮确权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农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物权法》所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任意调整土地”的法律框架下,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第三,权能更加丰富。第一轮承包之初,法律禁止农户以任何形式流转土地。尽管自1993年起土地流转不再受禁,但农户的承包权利依然十分受限。伴随新一轮确权,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赋予了农民更多土地权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实际使用农地的经营者可用经营权证或转包合同进行抵押贷款等经营活动,为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 综上,新一轮农地确权延长农户承包期限,明确空间位置,强化法律保护,丰富农地权能,并将更多权能从集体过渡给个人。在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更清晰的土地权能界定和配置强化了农户权利。 农地确权与“差序格局”下农地流转合约形式选择 (一)“差序格局”下农地流转合约选择 农户转出土地时可以选择签署书面的正式合约,也可以选择口头的非正式合约。在“差序格局”下合约形式的选择与交易对象密切相关。社会学家将中国农村社会看作差序格局社会,处于其中的个体依赖亲疏形成社会关系网络。(12)这些社会关系网络可分为不同的连带关系:陌生人之间为无连带关系;有了一般交换后,形成弱连带关系;有了频繁、长期的交换,便形成了熟人连带;血缘、姻亲则是强连带的主要形成机制。(13)在“差序格局”下,不同连带关系对应不同治理机制:无连带和弱连带关系下遵从公平法则,对应着正式制度治理;强连带和熟人连带下的情感需求法则和人情法则对应着协商和善意合作的治理结构,即非正式制度治理。(14)“差序格局”理论应用到土地流转合约选择上,则分别对应着书面的正式流转合约和口头的非正式流转合约。 选择强连带和熟人连带者承租土地的好处是交易成本低且产权安全性高;但也有其“坏处”:无法收取高额的货币或实物租金,所获得的报酬多属于情感上的心理利益或“礼尚往来”的馈赠这种间接利益。(15) (二)新一轮承包地确权对流转合约选择的影响机制 新一轮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做法是“全面摸清农村承包地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在地籍调查之后颁发土地证书。其影响农户流转合约选择的主要机制如下: 第一,加强农地产权保护能够降低正式转出的产权风险。当农民选择无连带关系或弱连带关系者作为承租对象并采用正式合约时,可能会存在三点顾虑:一是下次土地调整时自己还能不能分到土地。尽管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一些地方土地调整仍非常频繁(16),有调查表明土地调整时村干部有动机将出租的土地重新分配给他人(17)。在这种情况下,外出务工者选择熟人亲邻作为承租对象可以及时获得土地调整信息,强调随时都可能回来种田以申诉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利。二是将来能否从承租者那里收回原来的农地。据调查,农民现在转出土地仍心存如下疑虑:将来对方不愿归还,怎么办?或者是归还质量较差的另一块土地,又如何对待?(18)三是出现例外事项该如何处理。例如,发生农地征用时,农户会面临诸如“如何要回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分配”的问题。王亚楠等认为,面临产权风险,农地未来价值越高的农户越可能为了确保产权安全而将农地转给值得信赖的人并采取非正式合约形式。(19)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以法律的形式给农民承包土地“上户口”、“发身份证”,赋予农民抵制村集体违规调整、承租方非法侵害权利的法律凭据,从而降低农户关于产权风险的顾虑,让其放心地选择无连带关系或弱连带关系者为承租对象,并增加采用正式合约的可能性。 第二,清晰界定权属可以降低流转的交易成本。理性的交易者需要平衡签订合约的成本与收益,选择最合适的合约形式。在熟人社会里,村民之间相互了解,口头协商成本很低,而与陌生人签订书面合同则需要较高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确权登记颁证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这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重新确认土地空间信息,省去了流转双方的界定费用,而且有明确的证书为依据,因土地实际面积不准而发生的纠纷将减少。二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过程也是对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权属教育,有利于减少流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扯皮或故意侵占现象。三是清除遗留问题。此轮确权登记颁证之前,由于村集体调整、农户之间多次转包等原因,权属不明的农地多有存在,新一轮确权重新界定权利、理清关系、颁证明份有利于扫清历史障碍。 第三,丰富农地权能有利于提高正式流转的收益。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新一轮确权融入了承包地经营权的融资抵押、担保权能,使土地从生产性资源转为财产性资产。这些新权能需要正式合约,譬如,只有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为凭证,才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此正式流转多了一项收益。但是,由于目前农地抵押和担保的赋能只在极少数地区试点,并且我们的调查样本中也没包含这样的地区,所以该机制暂不予分析。 根据前两个机制,新一轮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清晰界定了承包地产权并强化了对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理论上应能降低流转土地的产权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扩大承租对象的选择空间,使流转不再局限于强连带和熟人连带下的非正式合约,采用正式合约的可能性显著提高。 新一轮承包地确权颁证对农户土地流转合约选择的影响:基于305份调查问卷的实证检验 (一)实证模型与变量选择 本文试图理解农户在转出土地时为何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二元选择模型(Probit)可用于分析农户转出土地时是否签订正式合约。由于只能观察到已转出户的合同签订信息,直接回归会存在样本选择性偏误的问题。参照王亚楠等的做法(20),本文选择Heckprobit模型来解决样本选择性偏误问题。所选择的影响转出选择但不影响合约选择的变量主要是决定土地边际生产力的变量。农户是否转出土地取决于土地边际生产力与市场租金(或非正式转出的间接利益)的比较。本文选取承包地面积、家庭劳动力数、兼业劳动力数、纯非农劳动力数、是否有机械以及自评农业经营能力作为决定土地边际生产力和是否出租土地的变量。 根据分析思路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择农地产权及组织制度、社会资本和决策者特征等因素来作为合约选择的解释变量(各变量的赋值见表1)。 农地产权及组织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确权与否,如前文分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会有利于正式合约的签订。二是当地有无流转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实施产权保护的配套组织或机构的健全有利于正式合约的签订。三是村集体是否组织过统一流转。不同地区的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介入程度不同。村集体组织统一流转时,一方面直接促成了正式合约的签订;另一方面统一制定的流转合约文本和流转程序具有很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能间接促进农户签订正式合约。 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本村亲友数和家里是否有人担任村干部两个变量。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很强的市场,大部分土地流转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本村亲友数量越多,交易越可能表现出“人情”和非正式治理的合约特征。村干部更熟知国家农地流转政策,有更多机会接触正式的土地流转合约,因而可能更倾向于签订书面合约。 决策者特征。本文选取年龄、受教育年限、是否参加过非农培训以及健康状况等。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1.变量的赋值与统计描述 本文所用数据均来自笔者于2014年1~5月在江苏铜山、海门和高邮3个确权试点县(市、区)的农户问卷调查。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305份,已实施确权政策的问卷168份,其中已完成确权的问卷为140份;尚未实施确权政策的问卷137份。305户农户中有115户转出土地,占37.70%。转出户中又有100户签订书面合约,占转出户的86.96%。签订正式合约的比例较高的原因在于调研地政府近年力推规模流转,而这种流转往往会签订正式合约。 2.正式合约与非正式合约的差异 表2对比了正式合约与非正式合约的特征差异。在承租对象选择方面,非正式的口头合约要么发生在亲朋间要么发生在本村邻里间;正式的书面合约很少发生在亲朋间,100个书面合约样本中仅有3个发生于亲朋间。正式合约多发生在本村邻里间,或发生在土地转给村外人或企业时。租金和期限方面,正式合约基本都收取租金(占95%)并讲明期限(占92%);非正式合约也有部分收取租金(占60%),但讲明期限的比例非常低,15个口头合约中仅有1个讲明期限。 3.产权及配套制度与合约选择的关系 正式合约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撑,表3描述了农地确权、流转纠纷调解机构与合约选择的简单关系。在完成了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的村庄农地流转签订书面合约的比例为90%,未完成的地方书面合约的比例为83.64%,确权转出户签订书面合约的比例比未确权转出户高6.36个百分点。81个听说过且知道本地有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组织的转出样本中,73个签订了书面合约,占90.12%;与之对照,没听说过或不知道的转出户签订书面合约的比例为79.41%,两者相差10.5个百分点。 (三)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为了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检验农地确权的作用,本文用Probit模型和Heckprobit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回归检验。其中,Heckprobit模型包括签约方程与转出方程,可以纠正样本选择性偏误,但降低了估计效率。根据表4的回归结果,Heckprobit模型的似然比检验未能拒绝两个方程的独立性,这说明样本选择性偏误并不明显,可以只考虑签约方程。模型系数方向和显著性也显示Probit模型与Heck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由于Probit模型结果更有效,下面仅对Probit模型估计结果进行阐述。 农地产权及组织制度因素中,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确权变量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构变量对农户转出土地时的合约签订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一结果与前文描述分析一致,说明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实施产权保护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具有促进交易正式化的作用,验证了前述理论设想。村里组织过统一流转对签订正式合约的影响不显著。 其他变量中,决策者年龄和村干部对土地流转时的合约签订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决策者年龄的影响与王亚楠等的研究结果(21)类似:老龄户更倾向于收取租金。可能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老龄户未来会自然消亡,更在意当期租金,因此会选择转给无连带或弱连带关系者并签订正式合约;二是老龄户经常将土地交给子女耕种,而在土地流转调查中他们并不将这种形式看作流转,因此统计上老龄户的非正式流转减少。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以新一轮承包地确权颁证为例,分析了产权保护对交易合约选择的影响。基于“差序格局”理论,本文认为合约选择与承租对象密切相关:正式(书面)合约对应着无连带关系或弱连带关系的承租者,非正式(口头)合约对应着强连带或熟人连带的承租者,两者具有不同的产权风险、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完善产权保护的正式制度可以降低签订正式合约的产权风险和交易成本,扩大承租对象范围,使产权交易不再局限于强连带和熟人连带下的非正式交易,从而有利于正式交易的发展。本文利用江苏3个确权试点县(市、区)的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基本支持上述理论设想:一方面,口头合约与书面合约对应的承租对象和租金并不相同,口头合约更多发生在亲朋间或邻里间,收取租金的比例更低;另一方面,新一轮土地确权颁证以及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构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书面合约的签订。 传统而封闭的村庄中,人们进行熟人间的非正式交易,透着浓浓的乡土气息。然而,现代化进程中人们不断扩大活动和交易的地域范围,“乡土人情”逐渐淡薄,外来包地者也不断涌现,人们进行正式交易获取货币租金的需求逐渐增加。为了适应正式交易的发展,有必要健全土地产权保护的正式制度。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继续扎实推行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清晰界定产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仲裁机构,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范本,为正式交易提供参考;探索开展转入户流转经营权颁证试点,保护转入合同和转入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上,新一轮农地确权的实施时间仍较短。本文所调查的3个试点县(市、区)的确权工作始于2010年,目前尚未完全结束。由于政策实施时间较短,加之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未真正落实,因此现阶段对确权的评估研究只是就有限调查资料所作的初步估计,更全面的评估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俞海等:《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研究》2003年第9期。 ②(16)叶剑平、丰雷、蒋妍:《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管理世界》2010年第1期。 ③钱忠好、冀县卿:《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其政策改进》,《管理世界》2016年第2期。 ④Grossman,S.J.and Hart,O.,"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94(4),pp.691~719. ⑤(12)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28页。 ⑥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 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⑦钟文晶、罗必良:《禀赋效应、产权强度与农地流转抑制——基于广东省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3期。 ⑧李霞、李万明:《农地流转口头协议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个交易费用分析的框架》,《农业经济》2011年第8期。 ⑨Loren Brandt等:《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和转移权:现状评价》,《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4期。 ⑩(15)(19)(20)(21)王亚楠等:《有偿VS无偿:产权风险下农地附加价值与农户转包方式选择》,《管理世界》2015年第11期。 (11)关于农地确权的历史已有学者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参见付江涛、纪月清、胡浩《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促进了农户的土地流转——来自江苏省3县(市、区)的经验证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3)Guangguo Huang,"Face and Favor:The Chinese Power Gam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92(4),1987,pp.944~974. (14)高名姿、张雷、陈东平:《差序治理、熟人社会与农地确权矛盾化解——基于江苏省695份调查问卷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5第6期。 (17)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8)厉以宁:《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标签: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合同形式论文; 产权论文; 土地政策论文; 政策影响论文; 农村论文; 法律论文; 集体土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