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特点及启示&基于1991~2011年面板数据的分析_劳动争议案件论文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的特点与启示——基于1991-2011年面板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生率论文,劳动争议论文,案件论文,启示论文,面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4.05.014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资双方在经济利益分配、管理权力支配等方面存在内生于雇佣关系的常态化利益矛盾,不应回避也不可能回避。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立案条件审查之后受理或解决的劳动争议。它是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被激发到一定程度后的表现,直接反映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及相关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研判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重要风向标和晴雨表。

      从学术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特点的已有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作出了探索性研究。Haas和Stack通过对71个国家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和劳资冲突之间呈现倒U型的关系。在工业化初级阶段,以罢工衡量的劳资冲突将增多,但在人均GNP达到4700美元后会趋于下降[1]。郭金兴提出了“在经济发展初始阶段,劳资冲突增加,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关系将趋于缓和”这一劳动关系的倒U型假说,并利用2000-2006年30个省份的数据验证了这一假说[2]。徐晓红将影响劳动争议的因素区分为经济增长和社会保障两大类,借助经济发展理论中的库兹涅茨曲线和1996-2006年数据的分析,认为中国劳资关系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前半段已经出现而劳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从趋紧到缓和的趋势已露出端倪[3]。张秋惠和于桂兰分析了1991-2007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增长情况,发现经济规模与劳动争议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4]。蔡昉认为,伴随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工人要求改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维权意识增强,而企业改善意愿不足,这必然会形成就事论事性质的局部劳资冲突;我国目前出现的停工等劳资冲突是具有规律性的,也是必然发生的[5]。程延园认为,契约化和市场化已成为包括国有单位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与雇主关系的主要特点,在可预见的未来劳资矛盾仍是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之一且仍呈现增长趋势[6]。王湘红等在分析1999-2008年省级面板数据后推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劳动争议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强[7]。王阳实证考察了1999-2010年内地31个省市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频率的影响因素,发现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体制转轨、经济规模扩张显著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速度、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程度显著缓和劳资关系[8]。朱晓文通过对全国及31个省区的相关数据分析,发现GDP、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等三个经济诱因指标对劳动争议的地区差异影响显著,总体呈现三层梯级特点[9]。

      综观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社会体制、劳动者权利意识等方面的差异,Haas和Stack提出的“经济发展和劳资冲突之间呈现倒U型的关系”是否适用于中国尚有待观察和检验。王阳和朱晓文从不同的视角实证考察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影响因素,但没有深入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的特点,没有讨论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争议发生率是否存在倒U形变动关系。郭金兴提出的倒U型假说检验是基于1996-2006年数据,如果样本扩展至我国及各省份2007-2011年的统计数据,是否可以得到较为稳健的结果尚未得知。张秋惠、蔡昉及程延园等学者的研究都认为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劳动争议数量将继续增长,但2009-2011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了下降,这一统计数字与研究预测的差异尚需得到解释。为此,本文利用全国1991-2011年及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各省份)1999-2010年的面板数据,分析我国及各省份劳动争议发生率的特点及其启示,对于深刻认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机制和变动规律、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的特点

      (一)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全国层面及24个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呈现倒U形变动特征

      

      1992年至2012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量数据显示:1991-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从7633件逐年递增至693 465件,平均年增长率为24.27%。其中,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的年增长率最高,达到98.03%。2009年以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开始逐年下降。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倒U形变动特征的猜测,于是开始实证研究全国及不同省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1.分析方法和数据描述。以1991-2011年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和1999-2010年30个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为因变量(因西藏仍处于前工业化阶段,样本研究将西藏除外;因1991-1998年数据缺失,分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分析从1999年开始),以经济发展水平为自变量,采用IBM SPSS Statistics 2.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与地区经济规模、就业人员数等直接相关,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与各地区各年年末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数的比值即劳均劳动争议案件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在影响因素中,以人均名义GDP表示经济发展水平,以实际GDP增长速度表示经济增长速度。全国及各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来源于1992年至2012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数(2006年的省际数据除外)和人均名义GDP、实际GDP增长速度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各省(区、市)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数据来源于各省(区、市)2007年统计年鉴。主要变量说明和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3.回归结果。从全国层面看,模型Ⅰ的估计系数a=4.689>0,b=-3.729<0,并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全国层面的劳动争议发生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倒U形的非线性关系。通过数值观测发现,拐点出现在2008年。从分地区的回归结果看,山西、河北等24个省份在模型Ⅰ的估计系数a>0,b<0,这说明其劳动争议发生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倒U形的非线性关系。通过数值观测发现,劳动争议发生率倒U形变动的拐点对应的人均GDP水平没有一个固定的参考值,但拐点集中出现在2008年。模型Ⅰ的回归结果见表2。

      

      模型Ⅰ的回归结果表明,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江西、宁夏等6个省份的劳动争议发生率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存在倒U形的变动关系。接下来,对这6个省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与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线性回归,发现模型Ⅱ中系数a值均大于0,并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见表3。这表明,这6个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随着人均GDP的提高呈单调递增关系。

      

      (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较高

      观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2》中1999-2011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省级面板数据可以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存在比较明显的省际差异。以2011年为例,广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6个省份的人均GDP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占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6.92%,其中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数最多,占15.92%。为了控制各省份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数量对劳动争议案件数的影响,本文以1999-2011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省级面板数据为研究对象,对各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与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其Pearson相关性系数为0.821,这意味着二者存在比较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总体而言,同一年份不同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递增。例如,图1表示的是各省份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纵轴)与各省份2010年人均GDP(横轴)的关系,图中右上角三个散点对应的地区是上海、北京和天津,它们的劳动争议发生率在30个省份中排名最高,同时也是2010年我国内地人均GDP水平最高的三个直辖市。

      

      图1 各省份2010年劳动争议发生率与人均GDP的关系图

      (三)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表4是1999-2011年全国层面的劳动争议发生率与经济增长速度的相关性分析结果,从表4可以看到,经济增长速度这一项中Sig=0.594>0.05。因此,并不能认为经济增长速度对劳动争议发生率有显著的影响。

      

      三、研究结论及其启示

      其一,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出现倒U形变动不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自动导致的,而主要是劳动关系调整制度作用的结果。劳动争议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调整制度演进的重要因素,并反过来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领域局部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企业劳资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对自身权益实现状况或对方履行有关义务状况的满意度不高,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仍大量存在。对此,有人认为,劳动关系矛盾的集中显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过些年就会自然减少,不必花那么多精力去解决;也有人认为,劳动关系只是企业内部的事,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应当由企业自行解决,党委、政府介入太多反而会把问题搞复杂[10]。然而,实证分析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全国层面及24个省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呈现倒U形变动特征,但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的上海、北京和天津的劳动争议发生率并没有发生倒U形变动,而是随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单调递增。如果劳动争议发生率已出现倒U形变动的24个省份的经济发展到当前上海、北京、天津等经济的水平,其劳动争议发生率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尚不好推定。由此可推测,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不仅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还受到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单靠经济提高发展水平来改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并不一定能降低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率。重庆、江西和宁夏等三个省份的劳动争议发生率没有出现倒U形变动,既与其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也与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的完善程度与实施力度等因素有关。从全国层面看,1991-2008年劳动争议发生率攀升,是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在经济规模和劳动者雇员化规模快速扩大过程中日益凸显及劳动关系调整制度供给相对滞后的反映;2009-2012年劳动争议发生率下降不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所导致的,而主要是劳动关系调整制度作用的结果,它反映出近年来政府干预和规制企业劳动关系已取得一定的积极成效,反映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可能性。例如,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的实施因明确了争议解决办法,规范了争议解决流程,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数量增长。但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劳资双方不确定性协商的空间,提高了资方侵权成本和被查处概率,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率。同时,劳动力供给变动和各类劳动争议多发、易发、频发、群发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倒逼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出了防范和减少各类劳动争议的“正能量”。

      其二,劳动争议案件不会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自然减少。企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直接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员工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财务硬约束等因素制约,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员工的就业稳定性、工资福利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等有直接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发展状况势必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国民经济较快增长、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实证研究表明,劳动争议发生频率与经济增长速度并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较高或较低的经济增长速度都不会必然带来劳动争议减少。究其原因,影响劳动争议发生率的因素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绝对水平,还包括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主观感受和维权成本等因素。宏观经济环境不好、经济增长速度走低固然容易伴随大量企业裁员甚至破产,进而引发劳动争议特别是权利争议多发频发。而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经济增长速度较高的情况下,物价变化和劳动者就业机会增多、维权的机会成本下降等也可能带来法定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争议(例如劳动者要求涨工资)增长。由此,劳动争议案件不会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自然减少,但经济增长速度的变化可能带来劳动争议类型和规模的结构性变动。

      其三,受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双重变动等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及热点诱因、地域分布将发生新变化,政府需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制度供给并提高其实施绩效。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片面弘扬而不规制劳动契约自由,任由劳资双方非均衡博弈持续,可能使劳动关系无序化,并导致弱势方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频频上访和维权抗争,从而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对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控和适度干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产业转移和升级带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者权益诉求和维权意识提高、廉价劳动力数量减少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促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降低而维权行为“升级”等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关联性强且易于显性化、尖锐化和群体化。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热点诱因可能发生变化,其高发区域可能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展或转移,处理难度可能加大。如果部分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社保覆盖率不高、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失灵、工会形同虚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仲裁或仲裁质量不高等现状得不到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很可能会提高。特别地,那些通过私下和解、第三方调解等非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的劳动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等尚没有被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范围。而近年来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覆盖率、工会覆盖率、集体合同覆盖率等指标的统计数据一片向好的情况下出现的。如果各地政府不因势利导和因地因企制宜地加强劳动争议预警和应对、有效规范权利争议处理机制和健全利益争议处理机制,2009-2011年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下降将可能只是高位盘整而不意味着倒U形变动趋势的真正出现,今后可能转头向上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么在主动有序的构建中形成,要么在抗争、冲突和激荡中形成。我国应着力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渠道,探索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多元化路径,不断提高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的实施绩效,有效防范、减少和处理好各类劳动争议,走出一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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