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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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格 言

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Law is the science of what is good and just.

艺术所追求者为真、善、美,法律何尝不如是。例如:法官断案公正,原告、被告均心悦诚服,达此地步,岂非艺术境界而何。故习法者勿以法律为味同嚼蜡之学问,而不以艺术视之也。

法之处置较人之处置更为公平。
The disposition of the law is more impartial than that of man.

法治优于人治,亦即法治较人治为可贵。推行民主,须以法治为基础。主,由民可也;治,仍待乎法律。

《正义与和平的寓言》
科拉多·贾昆托(Corrado Giaquinto)
绘于1754年。正义与和平因为在大多数欧洲语言中都是阴性名词,所以往往以女性形象呈现。在这幅寓言作品中,戴着冠冕的正义与手持橄榄枝的和平相携降临人间,左侧的天使在毁坏甲兵,右边的天使则预示着在正义和和平制下,生业才能发展。

任何人无须贤明于法律。
Nobody need be wiser than the laws.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此乃道德上之鼓励,并非法律上所要求。法律所要求于吾人者,作一平常守法之人足矣。故无论何人不以贤明超过法律为必要。不过法律系最低限度的道德,吾人虽不必贤明于法律,但至少限度要达到法律所规定之行为标准,否则即属违法,而不及格矣。

正义对任何人均不拒绝。
Justice is to be denied to none.

正义有求必应,因正义乃法律之最高理念,法律乃伸张正义之工具,对于任何人要求实现正义时,法律必予以实现,故谓正义对任何人均不拒绝。

《圣母在三名证人面前教训小耶稣》
马克斯·恩斯特(Max Ernst)
形象地表现了规范制定者的惩罚机制和象征性暴力机制。对于旁观者而言,他们既是对教训的见证,又从中了解违背规则的后果。

霍布斯《论公民》(De cive )封面
左边立一雕像为“权威”,右边立一雕像为“自由”。选择权威,即得在公民社会中蒙主权者保护而得享自由。

奥诺雷·杜米埃(Honoré Daumier)
法官一方面笑眼盈盈对当事人说:“说吧,解释您的所作所为,您是自由的”,一边任由其同僚封住当事人的嘴。背景斩首的情景暗示着被告的命运。剥夺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无疑是最大的恶之一。

恶法非法。
The unjust law is no law.

法谚有“恶法亦法”(Dura lex, sed lex.)之说,亦有“恶法非法”之说。基于自然法之观点,宁重视后者。因法律乃最低限度道德,言法者究不可舍弃道德观念也。

《侍从官抬着布鲁图斯儿子的尸体回来》
雅克-路易·达维徳(Jean-Louis David)
布鲁图斯下令处死了他的儿子们,因为后者阴谋推翻共和政体。

辩护人(Le Défenseur)
奥诺雷·杜米埃(Honoré Daumier)在这幅画中展现了法庭的戏剧性。穿着亮丽华袍的被告端庄地静坐在画面的右侧,占据画面中心位置的则是她的辩护律师,穿着黑袍,双臂夸张地挥动着,脸一半在阴影中、一半在光线下。听众席上坐满了饥渴地看着这场人间悲喜剧的观众,他们就是19世纪那些不仅热衷于各种社会剧场、而且喜爱在法庭上享受各种冲突呈现于眼前的工业社会市民。

未公布之法律,无遵守之义务。
A law is not obligatory unless it be promulgated.

习法贵乎理解,不贵乎背诵,然果能彻底理解,则又鲜有不能背诵者。可见理解之重要。若不理解其真义,徒背诵之,又有何益?况不理解者亦未必能背诵也。

阿花不等我说话,一拉我的手,我就倒在了沙发上,她趁势伏在我身上,双眼逼视我,然后在我的唇上下了一阵暴雨,说,去冲个凉吧。

从大量食品行业企业的食安风险管控案例来看,诸多食品企业广泛使用HACCP质量管制法。HACCP体系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

法律不重诵读,而重理解。
The laws consist not in reading but in understanding.

古时曾有秘密法时代,人民苦之,盖既不知国家有何法律,自难遵守,势必动辄得咎,此所以罗马有十二铜表法之公布也。现代国家已无秘密法之存在。

医学研究生在文献信息检索及应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文献信息意识淡薄;文献信息检索知识短缺;文献信息使用能力薄弱。目前研究生大多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来查找专业资料,并且大部分学生并不知道有很多专业数据库可提供所需的专业文献资源,而在文献类型的利用上,对会议论文、专利文献、标准文献和科技报告的利用率不高[3]。同时,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文献信息知识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大部分高校的文献检索课程是选修课,教学大纲、教材 、课时 、考核等各校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研究生对文献信息知识的系统掌握。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律者,乃以保障群众安宁,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而通过国家权力以强制实行之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因而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须以保障群众安宁为最重要之考虑,否则若属扰民之苛法,绝不可制定。

法律旋颁旋废,若成惯例,则甚危险。
The practice of fi xing and re fi xing (making and remaking) the laws is a most dangerous one.

法律须有安定性,若朝令夕改,则法无定准,人何以遵。故法律不可随颁随废,尤其经常如此,则社会秩序必因之而紊乱也。

《拿破仑皇帝在他的书房》
雅克-路易·达维徳
说是书房,其实能分辨出的作品只有两部。一部是地面上普鲁塔克所著的《列传》,体现皇帝的古典素养;另一部就是在桌子上的《法国民法典》草案。法典草案之前是象征君主权威和力量的宝剑,暗示着皇帝不但亲力亲为参与法典的编纂工作,而且时刻准备以武力捍卫法典。

《路易十四的肖像》
亚森特·里戈(Rigaud Hyacinthe)
画家通过这幅画表达了他对一名启蒙专制君主的理解。华袍上的金百合、权杖、腰间的佩剑,无不是王权的象征。但是背景的柱子基座上刻着的缪斯同时传达着两个信息:君主的权威最终能得到理性的认可,君主又时刻准备用他的权威捍卫艺术和科学。启蒙时代对法律的认识也一样:好的法律既是理性的产物,又能得到权力的执行。

拘泥辞句者,不适于为法官。
Verbal quibbles are unworthy of a judge.

法律文字是表达法律观念之一种符号,其本身并非法律,易言之,法律文字所代表的,并非文字表面的意义,而是法律范畴性的思想与意念,故适用法律必须衡情度理,探讨其内涵,始能发挥法律之功能。若徒拘泥辞句,难免有失法律之本旨,为法官者应以此法谚铭诸座右。

标新立异的解释,法所不取。
A curious and captious interpretation is reprobated.

法律之解释,注重平实,俾能切合适用上之需要,若一味标新立异,则非所宜。欧阳修在其“纵囚论”中有“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两语,吾愿于法律之解释上,亦作如是观。

本栏目法律格言选自《法谚》(郑玉波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图文资料由朱明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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