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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英模式——平行主体模式
平行主体模式,即银行和企业是市场上独立的市场主体,各自依照自己的经营目标开展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而发生的一种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美、英模式的特点
1.银行与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银行是企业短期资金的主要供应者,银行与企业主要依靠短期的债权关系:美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实力雄厚,与企业的信用关系体现在,它是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对企业的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1/3强。银企信贷依据的主要标准是优惠利率。优惠利率随货币政策、金融形势而变化。利率变化对企业借款需求、银行贷款的供给有着重要影响。企业通常都把它们的闲置资本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帐户上,由银行代办各种收付。虽然银行与企业的信用联系比较广泛,但根据美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短期和中期的业务,而不能对工商业进行投资。美英的银企关系相对不密切。美英的金融体制强调的是秩序管理,即创造一种法律环境,规范银行与企业的关系。这种银企关系是西方典型市场经济的产物,银行一开始就以企业的面貌出现,追求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是其经营原则。它与工商企业一样是独立的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和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银行是否向企业发放贷款完全由银行根据“三性”原则由银行经营者自己把握,而企业向哪家银行贷款,则完全由企业根据银行的利率、服务水平自己决定。
2.企业的外部融资主要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美国金融市场发达,银行业务种类多,企业融资渠道也较多。银企关系松散,在价格的驱动下产生外部联系。企业的外部融资主要通过直接融资方式,据资料记载,在美国1958~1962年,企业直接融资占其外源融资的比重高达57.1%,超过了间接融资的规模;而1980~1994年,这一比重仍为35%。
3.银行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美国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是通过银行信托部的银行持股公司间接地、迂回地实现的。尽管美国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向企业投资及持有企业股份,但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利益的驱动,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扩展业务领域。
美国商业银行向企业渗透和控制还采取另一形式,即银行持股公司。据美国法律规定,允许单一银行持股公司从事非银行性金融业务,如财产租赁、投资管理等。银行持股公司实际上是战后在政府法令的缝隙中成长起来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银行组织形式,它以公司的形式出现,避开了银行法的限制,并通过购进工商企业的股票,对企业进行间接渗透和控制。美国银行的资本结构属“稀薄资本”(Thin Equity)型,即股本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较低,故银行投资股票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在英国,虽没有类似美国的限制,但“稀薄资本”问题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银行对企业的外部监管作用相对较弱,而且是间接性监督,即只有当企业违约时才进行干预,主要依靠短期的债权联系和严格的法制来解决纠纷。银企关系最密切的时候,是企业破产清理的时候,银行进入企业内部进行财务、资产的清理。
(二)美、英模式的功能分析
1.有利于资本在部门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从所有权结构看,美国企业股权比较分散,而且股票的换手也很频繁。投资者常常为谋取短期利益,通过资本市场来不断更换手中股票,调整股权组合。而投资人作出投资选择往往依据的是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股票价格。因此,投资人总是以短期盈利机会作为对企业评判的基础。可见,这种模式使资本资源能迅速从盈利较少的产业转移到盈利较多的产业,从而实现资本在部门间的优化配置,并能很快为新兴产业筹集大量资金。
2.有利于银企关系的协调。在三十年代大危机后,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加强了,而且限制得非常严格,即禁止银行向企业进行股权参与。随着银行信托部和银行持股公司的出现和迅速发展,一方面,银行可据此间接拥有企业,据此带来追加资本,从而增加银行资本实力,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以强大的银行持股公司为后盾,借高负债而降低财务成本,以增强其产品竞争能力,使银企关系更加协调。
3.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及整个金融结构的安全。虽然银行金融资本有向产业界大举投资以追求超额垄断利润并承担风险的动机,但它受制于各国的反垄断法和商法。在美国经历了几次大的金融危机之后,更是加强了对金融垄断和金融风险的控制力度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例如,美国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涉足证券业以实现对企业参股的这种制度,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4.有利于为经济一体化服务。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自此,实行了长达2/3世纪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1933年银行法》被废止。这是因为,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市场也日益显示一体化特征,需要一体化的金融现代化服务。现代金融产品的极大丰富和金融运作技术日臻完善,奠定了跨界经营的技术基础。一批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将应运而生。可见,《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这项法案将使美国的金融服务法律实现现代化,从而使美国的银行有能力在新的经济环境中与对手进行竞争,银企关系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二、德、日模式——主办银行制度
(一)德、日模式的特点
主办银行模式:企业主要与某一家银行建立非常密切的联系,该银行拥有该企业相当份额的股份,承接该企业的结算业务,相应地企业从该银行取得稳定资金支持的一种银企关系模式。这一模式出现在二战以后的日本和德国,并盛行于六、七十年代。
1.主办银行充当量大贷款人,与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信用交易关系。向企业提供最大份额的贷款是主银行的基本特征。商业银行与企业始终保持着紧密型的关系,企业外部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进行筹资。在日本,银行贷款从来就是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银行贷款占企业外部融资的70%。据调查,94.4%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主办银行。在德国,银行贷款和其它金融服务在企业资本中占有很大份额,在企业创建中,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包括认购风险成本,帮助企业发行股票、认购债券,提供流动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长短期贷款。
2.主办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以进一步获得长期和稳定的关系。德国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和控股,没有比例限定,但法律却规定银行对企业的控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因此,许多德国企业由于主办银行的参股而受控制甚至完全被控制。
3.有效的监督机能。银行和企业间建立起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持股关系由于都是实质性的利益关系,因此,逻辑地要求通过人事结合来加强它们之间的这种利益联系。与美国商业银行向企业派遣外部董事不同,日本和德国的商业银行一般向企业派遣的是内部董事,通过内部董事,一方面可以加强风险管理,获得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银行加强对企业战略管理的调整,还能使企业获得大量的金融信息,了解资本市场发展动态。此外,主办银行通过贷款契约、股权参与、代理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治理,这是德日模式区别于英美模式的主要特征。
4.有效的相机控制机能
德日模式——主办银行关系模式的精髓是银行对企业的相机控制机制。主办银行在企业经营陷入危机之际能提供紧急融资支持,并在企业重组时具有主动权。这种相机控制机制使银行在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加干预,即实行内部控制,而在企业经营欠佳时,凭借其债权和股权将控制权主动转入银行掌握,即实行外部控制。而在德日银企关系模式中,由于股权的参与和人事的渗透,使银行在监督企业行为时,参与对企业的治理,特别是在企业效益呈下降趋势,财务出现危机时,主银行对企业的治理作用更为突出,表现在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救助,而这一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主银行对企业经营的指导。
(二)德、日模式的功能分析
1.有利于国家有效的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主办银行制”为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的规模扩张提供了巨额的资金保证,给经济注入了活力。银企结合形成的每个企业集团都是控制网的一个关节点,国家可以通过金融政策对这个节点中枢——主办银行发生作用,从而通过主办银行实现对众多企业投资方向、贷款需求等行为的调节,实现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控制。
2.有利于保持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方面,主办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和股东,必须与企业同舟共济,并通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实力变化等内部信息的及时了解,参与对企业的治理,可减少企业因一时财务困难而被迫倒闭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另一方面,主办银行能够发挥在企业集团内的中枢作用,可以使集团的企业相互取长补短,发挥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3.有利于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交流。主办银行“内化”了资金的市场交易关系,减少了市场交易中的信息障碍,从而节省了交易费用。通常地,持股率很低的投资者在收集企业信息时,要付出相当高的成本。主办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市场缺陷。作为与企业经营好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收益及安全非常关心,它必然要利用自己是企业监事会代表这一身份,及时得到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企业为获得主银行持续的资金供给,也必然定期向银行披露企业经营财务情况。
4.有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稳定。德日银企关系模式在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本和德国,主银行因持有企业大量股票而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股东实际上是永久性的。由于这种稳定的股东结构,使资本结构具有稳定性的特征。
5.德日银企关系模式也存在很多弊端。企业因股权转让付出了代价。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营方向明显受制于主银行,企业经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降低。银行资本对企业资本的深度介入,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由于银行持有企业股份而易产生垄断,破坏公平竞争;银行集中投资带来的风险过大,易造成对储户的伤害,引发金融危机。
三、美英模式与德日模式的比较研究
(一)历史渊源的比较
美、英模式银企间松散的关系是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自由竞争的传统分不开的。如美国实行联邦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下,各州都拥有相对较大的政治经济权力。美国在各州政府的支持下,州银行迅速发展,由于州际间的保护措施,美国州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都仅限于本州,所以在全国形成了银行规模较小、数量多的局面。为数众多的小银行因为实力的限制不可能对企业发生强有力的支持和重要的引导作用。当危机到来,他们首先自身难保。政府为控制金融形势,避免金融危机,而采取规定银行利率的上限,目的是防止自由银行制度下的过度竞争。在英国和美国,自由竞争的传统使得银行与企业更多地依赖市场进行联系,而非直接渗入内部发生联系。
德、日模式中的主办银行制度则是与其中央集权的东方式政治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早在二战前,为了支持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政府就强制要求银行与企业建立密切的关系。二战后,日本的企业大部分处于破产和半破产的境地,银行的资金也极为短缺,并因企业债务拖累存在大量不良债权。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就是在清理不良债权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银行和企业在政府的参与下将不良债权作为旧帐“挂”起来,各自负担一部分,用盈利逐步冲抵。将健康的债权债务列入新帐,重新开展业务。由于战争死亡的原因,企业财务人员所存无几,而银行工作人员受损较小,大多精通财务。因此,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过程中,银行人员深入企业帮助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掌握了企业财务活动。银行人员同企业管理人员相互合作,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企业方面,把财务交给银行去管理,即有节约费用的好处,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在经济复兴和后来的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日本的资金一直是相当紧张的。因而,资金是一个决定企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通过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就可以稳妥地得到解决。此外,如果同银行关系密切,经济衰退时,企业还可获得主办银行的主动支持。
主办银行制度符合当时日本政府的要求。战后的日本要求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急需的产业发展上。在国家财政事实上已经崩溃的情况下控制并分配贷款,几乎成了政府唯一的政策手段。因此,日本政府在政策上鼓励银行介入企业的活动。企业融资以通过银行中介为主要形式,这为主办银行制度创立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现状及发展趋势的比较
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自由竞争的银企关系显得过于松散,对企业起不到强有力的支持作用。实践中,美国较大的商业银行设立了信托部,受托管理各种基金。银行信托部用这些基金进行金融投资,获得大量企业股票的代表权,甚至控制了某些企业,使自己成为工商企业最大的也是最有实权的股东。此外,大商业银行还通过充当企业股票过户人、证券受托人和证券注册人,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密切联系。银行垄断资本与工业垄断资本相结合,形成了以银行为金融核心的财团。财团内部不仅有资本的相互参与,而且有银企双方人事的结合,成为自由竞争银企关系的一个有力突破。
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在六十年代之前一直运行良好。七十年代后,日本企业面临世界市场上更大的竞争,风险增加。这就与银行追求稳定性发生冲突,银行并不愿意对企业的高风险事业投入资金。在1992年开始的泡沫经济中,主办银行制度受到进一步冲击。现在,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依然存在,但是其影响范围已经与过去有了很大不同。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小企业还保留着这一制度,大企业与银行间的这种关系已几乎不存在了。只有在发生破产清偿时,才依稀有这一制度的影子。现在,银行有关企业信息来源,一是企业报表;二是对各项贷款的调查。这与其它国家的做法已相差不远了。但由于长期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日本企业和银行的关系要密切得多。
从对世界两大主要银企关系模式的分析与比较来看,银企关系能否正常发展,良性互动,最终决定于其运行的经济环境,受制于经济体制。但两种模式的共同前提都是银行与企业都是作为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因此,只要有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推入市场经济的轨道,银行和企业才会循着它们固有的轨道向前运行,达到银企关系的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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