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意义研究的开放性与适切性——从“符号的概念是概念群”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符号论文,适切论文,概念论文,开放性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任何事物都有概念。一般说来,事物的概念与代表事物的符号是相称的。概念不同于意义。意义包括了概念又超越了概念范畴。说符号的概念是概念群,实际上是将概念视之为意义。而意义的开放性只有在文学美学范围有效。即使在这个视域,意义的开放性也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关键词 概念 意义 指称 理解 适切性
笔者写下这个题目,是颇费一番踌蹰的。虽然引发我思考这个问题的主要动机始于对“符号的概念是概念群”这一具体观点的争议,但是,视符号的概念为无限扩展义的却不乏其人。笔者想以此为契机,展开对符号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的不确定性的阈限的探讨和界定,想必在目前仍有一定的现实性。
须要申明的是,我们的讨论一直限定在语言符号学范围之内。但麻烦也由此而出,在语义学研究偏向主观化的形势下,探讨“符号的概念是概念群”这一貌似正确的说法尚有困难。特别是在以现象学和新解释学武装起来的学人面前谈符号的意义问题似有老调重弹甚或有返归旧传统之嫌。但我相信,这一举动并非徒费辞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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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闹台,我想直捷了当地提出如下观点:(1)符号的概念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因而一个事物只能有一个概念;有些事物虽然以不同的名称出现,但概念也只能有一个。(2)“概念”不同于“意义”:意义包涵着概念又不同于概念。概念是内包的,意义则既指内包又指外延的。说符号的概念是“概念群”,实则将概念等同于意义。(3)即使符号的意义具有多重性的功能,那也是有条件、有范围的,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理。
究其实质,“概念群”能否成立,牵涉到对符号所指的重新理解,进而牵涉到对符号意义研究的开放性和适切性关系的理解。
“概念群”首先牵涉到对“概念”的理解问题。而对“概念”的理解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所谓“概念”就是对事物的抽象,它既表明人的思维能力,又标示人的思维成果,认识的结果便形成了概念。同时,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人的知识形成积累的过程。任何知识都来源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而任何事物都有被认识的一面。尽管对它的把握有一个渐次准确的过程。然而一旦稳定下来,作为符号形式出现的时候,它的基本涵义就是明晰的、确定的。这乃是社会进步即形成社会秩序的必要步骤。这也是语言在命名中的重要功能。卡西尔指出:“只有当我们为直接印象的混沌状态命名并用语言形式的思想和表达渗透在其中的时候,这种混沌状态才得以对我们变得清晰有序。”①假如我们感受到某一生活内容是混乱的,那么关于这一社会生活的文化文本肯定是无序的。假如真的出现这种反差,人类还能不能利用已创造的知识去检验现在的经验?那么符号蕴含的知识究竟对人还有没有价值?我们之所以至今念念不忘先哲们的功绩,就是因为他们创造的文化知识掌握了人类,整个社会被文化秩序化了;同时,我们之所以拥有文化,首先是因为“概念本身挑选了一个存在方式,然后才是我们确定的这个对象与有关对象的文化理论。一旦我们放弃了这个概念,也许就放弃了对象本身”。②除非我们对某个对象概念的界定是不准确的,否则就要永远把它作为真理去看待。但另一方面,那怕是“错误的”概念一旦约定俗成,包涵在符号之内,就会永远沿袭下来,没有一个人想要推翻,也没有能力可以推翻,例如“红”、“黄”、“蓝”是由人命名的也是由人根据红的符号涵义去分析的:如红素、黄素、蓝素。同样“狗”“马”也是由人命名的,然而分析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只好说“马”的本质特性是什么,“狗”的特性不是什么,所以当初才只能命名为“马”而不能命名为“狗”。不过假使当初将“马”认作“狗”,或将“狗”认作“马”,那么关于他们的称谓不也同样沿袭下来了吗?因此,各个事物的符号只有一个概念且只能有一个。“概念群”在现在所说的范畴内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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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概念相比较,意义则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质言之,意义不只是对事物本质的把握,也是对事物整个存在方式的把握。如果说概念是符号的核心所指,意义倒是符号的全部所指甚或是所指的心理联想。它们相当于核心本质和外延本质的关系。这一点,英国语义学家里奇早已看到了。里奇曾经将意义归结为7种类型:1.概念的意义或sense;2.引申的意义;3.风格的意义;4.情绪的意义;5.反射的意义;6.搭配的意义;7.主题的意义。按照里奇的看法,概念的意义属于逻辑的、认知的或直指的内容;引申的意义、风格的意义、情绪的意义以及搭配的意义属于联想的意义,而主题的意义属于“借助信息依秩序和重点组织的方式所传达出来的东西”。③可以看出,概念的意义具有第一层级即最基本意义的性质,而除主题意义外的其他意义则具有外延意义的性质。因此,说“意义群”尚可,说“概念群”则不可。
所以敢不敢否定“概念群”,实质是敢不敢承认概念有内涵和外延之分。而我是坚持概念有内涵与外延之别的,而且内涵是必需的也应是首先的。但也有人指责,外延恰恰在外语里为内涵,而内涵恰恰在外语里为外延。意思似乎想说,歧义最多的恰恰在内涵而不在外延,言下之意“概念群”还是概念中的应有之义。我不知道指责者有何根据,也不相信,汉语与西语何以有如此大的差距。卡尔纳普早就有一段极为精炼的概括:“关于语言(或者是自然的语言,或者是某一语言体系)同语言的相关物关系的理论,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我分别称之为外延理论与内涵理论。前者所涉及的是指谓、名目、外延、真值以及其他有关的概念……而内涵理论所涉及的是内涵、同义性以及其他有关的概念”。美国分析哲学家尼尔森·古德曼在援引这段话时指出:这里所谓的“内涵概念”,实际上就是语义的逻辑结构;在句法方面,外延理论所涉及的是那些概念则成为一种必要的“构件”(constracts)。④而英国哲学家移勒(j·s·Mill)说的更为明确:名称有两种成分——一为内涵(intension),一为外延(exeension)。大致说来,名称的内涵是它的概念或涵义,表示名称所代表的对象的根本属性,而外延即名称所适用的对象的集合。一般而言,内涵决定外延。⑤假使将外延视为内涵,反之又将内涵当作外延,以往关于意义的研究可能就是一场无意思的游戏——充其量是个解释的循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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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问题又该回到指称与意义的关系上来了。有关指称与意义关系的讨论,可谓年深日久,其核心是语词以什么方式和世界联系的,或者,人们是如何确定名称的所指对象的。
对本世纪语义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德国哲学家G·弗雷格在他著名论文《论意义和客体》中指出:语言中的专名既指对象,也表达意义。因此专名有两种语义功能:指称(bedeuten)对象和表达(ansdrucken)意义。两个专名的对象相同,意义却不一定相同;但两个专名的意义相同,对象则必同一。他还认为,语句所表达的思想是语句的意义,语句的真值是它的指称。处于同一时期用同一种方法,对意义和指称进行研究的美国哲学家罗素提出了著名的“确定描写式”理论,强调意义与指标的逻辑结构。尽管后来又有所修正,但却为维特根斯坦(前期)和卡尔纳普后来发展的逻辑实证主义勾画出了基本蓝图。不过,平心而论,逻辑实证主义的语义观,由于重在“实证”,较容易对严格的科学符号进行处理,而对文化和人文科学领域的符号不易处理。按照一些人的理解,逻辑实证主义语义学的方向显然忽略了对人类文化和精神表现领域极为丰富和极为复杂的意义问题的探讨,用它来研究人文科学,必然捉襟见肘。于是,罗素理论自然而然地遭到英国哲学家斯特劳森的诘难,相对立地提出意义不确定的观点,认为罗素把意义和指称等同起来了。换句话说,指称是确定的但意义可以是不确定的。一个语句或语词是否有意义,与对该语句或语词的使用有关系。由于语言用法的多重性,语言的含混性就是不可避免的。
我想如果略去它们之间某些概念的差异不论,大致可以看出,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却构成了相互之间的补充。一方面,语言要发挥作用离不开人对它的使用方法,研究语言和事物的关系,脱离人的言语行为是不可能的。如现代人对“龙”的意义的理解显然超越了“龙”本身的涵义。另一方面,人使用语词又必须以语词本身的特性、基本涵义为前提,抽象地从逻辑方法研究语词为人们指称行为提供的可能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如“马家军”所指称的对象只能是“辽宁女子中长跑队”,除此而外的一切用法,都是使用的结果而非所指的实在。意义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于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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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概念”换成“意义”,那么对“意义群”一说最具支持力量的当数目前最流行的解释学理论。但解释学并非铁板一块。比如关于理解与解释关系的认识在各个流派中就不尽一致,甚或冰炭不相容。然而,尽管“解释学之父”狄尔把理解与解释对立起来,使之分属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观点为伽达默尔等人所不取。但要彻底填平两者之间的沟壑又缺乏现实性。原因是两者产生的过程及形成文本的性质毕竟不一样。自然科学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解释的、寻找的、注释的。它只能通过某种确定的符号结构来解释被发现的对象。任何对象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是任何一个解释者无法逾越的鸿沟,因而必须杜绝人为因素的渗入。我们经常所说解释切近真理,就是要求解释要切近事物的本相。所以解释事物的本相就是解释事物的真理。从某种意义上看,真理并不是创造出来的,而是被解释者发现的。
相反,按照狄尔泰的看法,精神科学的方法就其本质来说却是理解的。理解当然是对“意义”的理解。这时,只有这时“意义群”的观点方可成立。因为意义通常只出现在个人心灵之中,因而关于意义的理解是依靠理解者的经验、兴趣来实现的。这就是说,理解永远是个人的事情,这是理解之所以成为属我性、个别性的主要根源。鉴于这种情况,需要追寻的作者原意仅仅是个幻影。由于在理解过程中,理解者顽强地表现出个人独特的主观性,就有可能偏离作者的原意、甚或偏离个人的初衷,从而获得不同于原意的新意义。就此而论,意义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创造出来的。正像海德格尔所言:理解的本质就是作为“亲在”(Dasein)的人对存在的理解,理解不是认识的方法,而是理解者存在的一种方式。人文科学对理解的这一需求,注定了理解的过程是一个创造真理的过程。这一观念正好与“概念群”的主张者相吻合,“概念群”找到了一片生息之地。而“意义”的开放性研究也就此得到解决。
如果要对狄尔泰的观点进行某些修正的话,那就是精神科学也需要解释,自然科学同样需要理解。不过有一个孰为主孰为副的问题。依笔者之见,科学中的理解不是理解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理解,而是严格遵照科学本身的普遍法则所作的理解。即使个人思想自由驰骋的精神科学领域,理解也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如前所言,理解促成了意义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理解几乎完全成了个人的事情。然而,理解的对象果真是这样一个世界,理解的有效性将何以界定?倘若每一个理解者不顾及自身的局限而兴致勃勃地投入到理解的汪洋大海之中,断然拒绝来自作者方面的任何一种呼声,那我们又将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理解”?所以,理解者以个人理解方式促成意义的不断衍生只是理解可能性产生的一个方面。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它并没有解决理解的最终目标——追寻作者原意这个问题。尽管这是艰苦的探寻却不是徒劳的。我认为,要对“理解何以可能”作出全面回答,应该正确处理好文本与个人经验、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简言之,理解者如果坚持以个人视界和心灵出发,仅仅“发现”的是意义的当下的个别的品质,而意义的文本的、整体的品质还需靠集体的努力和实证的方法去求得。这是理解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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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科学领域,尤其在文化符号学领域,一些符号学家对文化符号语义结构特征进行了详尽分析,为推进引申意义的研究指示了明确的方向。在这方面,皮尔士和巴尔特的理论无疑是最有价值的理论。皮尔士认为,任何一个文化符号的意义都可以通过类似赛跑接力棒一样的符解(interpretant)的中介不断地变成第二、第三……以至无限的衍生意义。巴尔特也指出,意义并不终止于所指,意义是序列的重新排列。⑥他们都意识到:依照应有的规律秩序和相应模式建构外延意义,其前景是十分乐观的。不过,比较而言,将内包意义和外延意义作为一个系统去结构,巴尔特比皮尔士更为自觉,而且视野也有所不同。
巴尔特的文化符号学研究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并没有把符号意义的多重性笼统地归结为“概念群”或“意义群”而了之,也不认为所有意义都分布在同一个平面上(处于同一平面的多重意义叫“语义含混”——新批评如是说),而认为意义与其衍生体是有着严密逻辑结构形式的构造体。他在叶尔姆斯列夫等人有关观念的基础上对引申意义层作了新的发挥,认为如果用E代表符号的表达面,用C代表内容面,用R代表二平面间的意指关系,这样就得到ERC意指关系系统。假若让ERC系统变成另一系统的单一部分,这个第二系统因而成为第一系统的引申。也就是说,第一系统ERC可变成第二系统的表达面。具体描述为:
可书写为(ERC)CR。可以看出式中第一系统构成了直接意指平面,第二系统构成了引申意指平面。于是一个被引申意指的意指系统是一个其表达面本身由一意指系统构成的系统。假若再要引申,第二个ERC就成了引申系统的意指表达面,第三个ERC就会变成第二个意指系统的引申部分。这第二系统与第三系统构成的关系可表述为:
像这类逻辑结构性质极强的直接意指与引申意指关系图式,就无法用一个“群”字概括。艾柯指出:直接意指和引申意指的区分不是单义与多义意指的区分;也不是涉及指称的通讯与传达情绪的通讯之间的区分。构成引申意指的是其特定的表示方式,其特征是引起进一步的意指,后者按文化惯约的方式依赖于前一意指。他明确表示:“直接意指和引申意指间的区别只是由于编码规约不同,而无关于引申意指往往比直接意指不稳定这一事实”⑦。
既然符号意义的外延与内涵、引申意指与直接意指的关系如此之紧密,我们就没有理由轻视它,也没有理由简化它。然而,多年来关于符号引申意指与直接意指关系中直接意指稳定性的信念越来越淡漠了。这将对这门跨学科理论的实践造成障碍,不便于将它普及到社会、政治、历史等学科中去。其实,只要我们还承认它是一门接近文化逻辑学的科学(不一定是逻辑学的翻版),即服从理性的科学,就应该维护它的科学性、严肃性,而不应该将应用性、通俗性与科学性、严肃性对立起来。那样做的结果,同样也会陷入“牢房”甚至是更为封闭的“牢房”之中。“概念群”一说的错误(或许是我理解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强调符号意义非确定性的一面而忽略了另一面,这势必导致种种误解。(假若意义永无定则,那么,研究它又有何“意义”?)它同样不利于符号学的应用和推广。所以,我认为不必迷信索绪尔关于能指与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强制性”这一需要探讨的观点,坚持从语言的社会实践出发,自然会得出封闭性和开放性关系的正确结论。
〔作者简介〕 齐效斌,1945年生。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主要研究语言符号学和文艺符号学。发表论文30余篇,合著有《文艺学导论》等专著和教材。
收稿日期:1995-02-21
注释:
①《语言与神话》,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21页。
②③李幼蒸:《理论符号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第292页。
④尼尔森。古德曼:《艺术语言》,光明日报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⑤《“哥白尼”式的革命》,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⑥赵毅衡:《文学符号学》,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12页。
⑦李幼燕:《理论符号学导论》,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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