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霖萍[1]2003年在《中国特许经营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分析了特许经营在中国的特征及在中国发展中的问题,着重实证研究了中国特许经营发展中的资质问题,诚信问题及风险问题。 本论文在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些建议,试图找到困扰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解决方法。
王苏[2]2007年在《论特许经营受许人知情权的保护》文中认为近十年来,特许经营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与此同时,夸大特许经营回报的加盟陷阱充斥各种媒体,严重损害了加盟投资者的利益。制定并实践相应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成为引导我国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特许经营的现存问题及产生原因后认为,解决特许经营欺诈的前提在于确立受许人知情权。发达国家特许经营的法律实践证明,规范特许人披露信息义务是保障受许人知情权实现的基本制度。我国新近出台的一系列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已大量吸收了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但结合中国侵害受许人知情权民事救济不力的现状,本文认为,目前我们还应注重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制度的设计来保障特许人披露信息数量充足和内容真实的统一。
罗鸿铭[3]2008年在《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住房制度、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渐拓宽,对沟通供求信息和繁荣活跃市场,对发展产业体系和完善市场功能,产生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基础薄弱,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和外部的规制体系还不健全,因此,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中介企业管理粗放落后、经营缺乏诚信、发展失范无序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甚至是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已经对这一新兴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这一突出课题。上述发展失范的问题和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引起了业界、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催生出了一批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中包含着不少有益的思路方法、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为继续深入研究解决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的问题提供了基础。但是还不够深入和系统,特别是缺乏以“什么是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规范发展”为主线的理论分析和对策研究,使发展失范问题的解决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正在这里:它将通过以探索“规范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实现路径为主线,以相关理论研究为指导,以实证和案例分析为支撑,以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为参鉴的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提出更具有理论基础同时又切实可行的治理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发展失范问题的对策思路与方略。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综述房地产中介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和研究美国等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房地产中介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启示入手,进而分析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的科学内涵,以及治理房地产中介企业发展失范问题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对策,最后,通过对“21世纪不动产”成功之道的介绍分析,为全文研究及结论提供案例支持。本文的主要内容是:(1)阐述研究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问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介绍和评析国内外对此问题研究的现状,阐述本文研究的内容、方法和创新点。(2)综述与房地产中介企业密切相关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中介组织理论、信息化理论和连锁特许经营理论。(3)研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以及这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4)阐述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梳理分析其发展失范的种种问题。(5)研究界定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的科学内涵,提出实现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的对策思路与方略。(6)介绍分析美国“21世纪不动产”的成长历程、运营模式和发展成效,并与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丁红艺[4]2002年在《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模式的探讨》文中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后,特许经营作为分销领域开放部门之一,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而我国对特许经营理论和实践的引入还相当滞后,加上法律制度的不完备,这些都制约了特许经营的发展。本文介绍了西方特许经营的发展和趋势,对其理论和经验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特许经营所采用的管理模式,着重对我国特许经营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对我国特许经营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发展特许经营模式的相应对策,这对我国面临国际竞争,更好地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特许经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王业辉[5]2017年在《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分为两类:规制手段和激励手段。围绕经济法的激励手段形成了经济法的激励制度。本文将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探讨放置于旅游业的法治发展的视野下展开,因为旅游业足够重要且复杂,从这一具体而微的角度出发,尝试深化学界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理论研究以及促进旅游业法治实践的发展。首先,通过对旅游业法制发展的历史回顾以及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概括性描述,可以确定将旅游业法律治理同经济法激励制度进行结合的可能性与价值。关于经济法激励制度的概括性描述,需要明确的是:法的激励现象广泛存在,对法的激励现象的研究可以沿着法的激励功能和法的激励制度两条进路进行,而法的激励制度仅仅着眼于提供正向激励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激励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完成特定经济发展目标,采取经济法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正向激励的法律制度。其手段包括权利(权力)赋予、利益赋予、义务减免、责任减免。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的出现源于旅游业自身特点、我国旅游业特有国情、满足解决旅游业外部性问题的需要等原因。其原则包括促进行业自身发展原则、外部性控制原则和法律规制与政府自由裁量的平衡原则。同时也需要防止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的、会造成各类危害的不当激励,为此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采取相应规制措施。其次,通过对旅游业上的各类经济法具体激励制度的考察来深化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认识。这其中着重探讨的是:第一,景区特许经营激励。通过对中美景区特许经营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推行景区特许经营对于景区治理的重要意义。在我国,推行景区特许经营具有正当性。宜将景区特许经营权定位为经济法上的经营者权,并确立旅游资源保护原则、旅游者利益和社区居民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效益提高原则等赋权原则,依照上述原则,确立推行景区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特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认定、对特许经营事项的规制,以及对特许合同订立与特许经营运行期间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制与责任认定。第二,政府补贴激励。政府补贴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出于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经济公平的目的,对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无偿的财产性资助。类型包括给付型补贴与减免型补贴、普遍型补贴与特别型补贴等。政府补贴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激励性,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下,激励性的发挥需要不同的法律条件,同时补贴不当也具有危害性。对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需要做到:相关立法的出台与清理、政府补贴机构的主体资格限制、政府补贴相应程序的完善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的设定。第叁,融资激励。旅游企业融资面临着现实瓶颈,而无论解决景区类经营企业或是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首先需要满足对投资者核心关注问题的优化和融资合力的优化,其次需要反思单向度激励的思路,鼓励有能力消除融资信息不对称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并创设更好的制度去消除各类投资者在诉求满足上的不利条件。对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对高科技线上旅游企业的融资活动和对相关政府融资平台的讨论也验证了上述结论。第四,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利益相关者对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其中旅游行业协会等叁类主体尤其值得研究。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激励途径主要是配置包括行业准入权在内的经济法权力以及甄选政府的经费扶持手段。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独特的原因和价值,特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激励措施有助于解决零负团费泛滥等行业治理问题。对旅游社区中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的激励能更好地实现该类主体的利益保护的中心地位,并对旅游社区治理有着重要价值。
冯成伟[6]2005年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企业扩张和个人创业途径之一,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时间,并且在跨国公司经营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我国从特许经营的引入到现在的快速发展,仅有十余年的时间,因此,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与国外尚有较大差距,还处于成长期或产业化时期,特许经营更多的是一种企业经营管理的模式与工具,并且存在很多问题。国外有关特许经营的研究通常是适应本国的特点的,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而国内对于特许经营的研究相对来说有比较欠缺,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许经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文对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特许经营实践运作了进一步研究,以期促进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促进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 在研究方法上,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特点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原因研究与对策研究等多种方法,并辅以数学推导、数量分析和图表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着力进行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设计,力求提出新的对策和措施,并对特许经营的地域空间拓展问题即特许经营在农村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提供借鉴。 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章特许经营的理论综述。主要对特许经营的概念界定和产生与发展进行了分析,并与其他商业形式进行了比较。第二章特许经营的经济学分析。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特许经营的行业分布、优势和机理进行了分析。第叁章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现状。主要对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对策设计。主要根据国外的借鉴和国内的依据,提出了对策的框架。第五章我国发展特许经营对策的实施。主要提出我国特许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对特许经营的地域空间拓展问题进行了探讨。
刘瑞萍[7]2003年在《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有两种基本形式:商品商标型和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商标型特许经营即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对特定产品或商标进行事业开发,作为回报受许人需定期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特许人仍保留对商标的所有权,而且与该商标相连的商誉的任何增加都主要由特许人完成。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在此种类型的经营体系中,加盟者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和商标使用权,而是整个商业模式的经营权,特许者要对被特许者在企业创建和经营运作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特许经营方式起源很早,根据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的报告,特许经营应该起源于远古人类文明社会的初期,也就是应追溯到商队往返于埃及和耶路撒冷之间的时代。但美国的胜家缝纫机公司被公推为近代特许经营的创始人,因此,我们现在提起的特许经营是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这样看来其发展历史虽然只有100多年,但在全世界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从80年代开始,全球特许经营飞速发展,以美国为例,现在每1美元销售额中就有50美分花在特许商品或服务上,每6.5分钟就有一家加盟店开业,而加盟店的失败率每年不超过5%,普通商店则一般有50%左右在5年内失败;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新加坡、台湾等特许经营发展势头也很强劲。特许经营所以发展迅速、常盛不衰,既有客观经济动力的支撑,又与特许经营的特殊操作机制、商标品牌的作用、特别的技术手段、强调市场定位分不开。它是一种简单易行、成功率高的经营手段。从经济动因上看,特许经营有和连锁经营一样的规模经济效益。以特许经营方式展开的经营组织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张,使企业得到更快的发展。从技术、服务优势看,特许经营按契约规定,受许人(即加盟店)在特定期间使用特许人(即总部)商标、商号、产品或经营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并能得到特许人提供的信息、知识、技术和培训等服务。尤其是特许人传授业务经验和成功的运作方式,能帮助受许人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使其在缺少行业经验的情况下也能较为顺利地开始经营。总之,特许经营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总体转让,它不仅包括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也包括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着作权,以及技术秘密和商<WP=4> 业秘密等专有技术。 我国特许经营开始于80年代末期,目前仍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人们普遍对特许经营这种形式的认识还不够,许多企业其实本身己具备了搞特许经营条件,却想不到以这种方式发展,而还是在申请贷款、直接投资上打主意:有些己尝试搞特许经营的企业,因缺乏理论指导和准备不足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夭折;还有一些企业或个人想做加盟商,但对支付特许权费用感到难以接受。 正因为如此,加大特许经营的宣传力度,加强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理论建设在我国显的尤为必要,本文力图在这方面有所发展。论文着重介绍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点、特许经营的现状和未来、成功企业经营案例,以及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前景等几个问题,采用特许经营运作原理与经典案例相结合的方法,深刻剖析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可行性、重要意义、经营前景、存在问题及对策。文章最后得出结论,今天在中国大力发展特许经营事业,既顺应国际经济潮流,又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但要做好这项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通力配合。具体讲需要做这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立法先行,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建立与完善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保障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第二要有政策倾斜,采用政府推进模式大力发展特许经营,既拉动经济合理增长,又能够较大幅度地提高社会就业率;第叁要引进外商,汲取国际成功经验,特许经营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史,建立了许多国际知名的品牌和运作体系,学习别人的成功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第四采用重点扶植的方法,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对一些民族名牌、优秀老字号、传统特色店重点扶植,运用市场规律,赋予其传统的知识资本以更多的现实内容,利用这种新的经营方式为发展民族企业做贡献;第五加强培训,造就行业专门人才,中国要想使特许经营有大发展,就要不断加强专业教育和培训,造就一支专门的合格人才队伍,因为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第六发展中介,提高专业管理水平,一个行业的发展,中介组织是催化剂,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通过中介组织对特许经营体系进行"整体包装"、挖掘特许组织的企业内涵、以专业水准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缩短特许经营的开发周期,提高特许体系的成熟效率;第七扩大宣传,塑造积极社会氛围,作为新事物,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还有赖于扩大宣传,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WP=5> 获得更大的理解和支持;第八组建协会,建立桥梁纽带关系,特许经营协会,既是政府和特许组织的信息沟通渠道,也是进行行业自
刘伟平[8]2010年在《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特许经营作为现代经营方式,实践证明是餐饮业发展最好的经营方式之一,也是许多餐饮企业走向成功,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目前,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餐饮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着中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和接受,我国的许多餐饮企业也开始积极探索特许经营发展道路。但由于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时间尚短,还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阻碍我国餐饮企业的成长。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我国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发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策略建议。第一章,对特许经营进行了概述。介绍了特许经营的产生于历史发展,特许经营的概念、类型,以及国内玩特许经营的发展状况。第二章,介绍了我国餐饮特许经营的建立与发展。对国外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成功应验、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历程、特点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叁章,我国餐饮业发展特许经营的建议。分别从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运作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外部环境方面,主要从法律、法规及政策上进行完善;形成餐饮特许经营的有序市场环境。企业内部运作方面,从打造企业品牌、建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体系;物流管理体系;完善人才培训体系;学习接见外国先进经验等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王娟[9]2008年在《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发展研究》文中指出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商务部从2005年初开始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其本质就是以连锁经营的形式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连锁经营在城市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农村市场不同于城市市场,这就决定了在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时不能照搬城市模式,而应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本文以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围绕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势条件、制约因素展开系统的探讨,并借鉴国内外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的发展经验,对河北省如何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论文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分析论文的选题背景、明确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连锁经营的研究现状,阐述论文的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连锁经营的模式、条件及发展历程,在明确了连锁经营概念的前提下,概括介绍了连锁经营的基本模式、适用范围、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以及国内外连锁经营的发展历程。第叁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概括地介绍了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的发展情况,其次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提出了河北省发展农村连锁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的优势条件及制约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通过分析明确了河北省在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条件,并归纳了制约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发展的几个方面的因素:作为消费主体—农民的制约因素、作为经营主体—企业的制约因素以及环境的制约因素。第五部分为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对河北省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的措施进行系统分析,归纳总结了好日子在发展农村连锁经营过程中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六部分提出了发展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的对策建议。最后的结论部分,总结概括了文章的研究成果,并指明了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柏勇[10]2007年在《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特许经营关系的本质,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地位平等、互相独立的市场主体。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进行交易,使双方利益最大化。但是,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组织的“持续控制”,特许经营合同的长期性、不完全性和格式性,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缔约过程中存在的受许人投入专用性资产和特许人机会主义行为,使得特许人与受许人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利益上的不平衡,使得本应平等的特许经营关系成为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易于受到损害。只有在一个注重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利益平衡的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经营才能成为企业扩张和资本积累的最好工具,才能促使特许人和受许人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保持合作,从而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因此,要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立法者必然要启动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向受许人倾斜,从而实现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受许人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立法也做出积极回应,但是以受许人保护为视角研究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目前仍然处于空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从实践层面上都存在较大漏洞和不足。因此,本文以受许人保护为视角,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现状入手,借鉴特许经营法律发展成熟的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主张实现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突出受许人法律保护的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规制制度、特许人合同解除权限制制度、以及特许人代负责任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受许人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特许经营发展问题研究[D]. 柳霖萍. 浙江大学. 2003
[2]. 论特许经营受许人知情权的保护[D]. 王苏. 苏州大学. 2007
[3]. 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规范发展研究[D]. 罗鸿铭.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4]. 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模式的探讨[D]. 丁红艺. 昆明理工大学. 2002
[5]. 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D]. 王业辉. 吉林大学. 2017
[6].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对策研究[D]. 冯成伟. 山东大学. 2005
[7]. 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问题研究[D]. 刘瑞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8].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问题研究[D]. 刘伟平.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9]. 河北省农村连锁经营发展研究[D]. 王娟. 河北农业大学. 2008
[10]. 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D]. 柏勇. 清华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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