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覆盖“社会福利”与尚晓柱女士商榷_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覆盖“社会福利”与尚晓柱女士商榷_社会保障论文

论“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与尚晓援女士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福利论文,社会保障论文,女士论文,尚晓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刊载了尚晓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再认识》(下称尚文),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保障制度》杂志2001年第9期全文转载了该文,笔者反复阅读,受益匪浅,但不能赞成其社会福利涵盖社会保障的基本观点。

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概念的大小之争,如尚晓援女士所说,确实“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尚文,《社会保障制度》2001年第9期第12页,下同),它涉及到“中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结构”(尚文,第12页)。本文把尚文关于社会福利涵盖社会保障的观点称为“大社会福利”概念,而把通常的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称为“大社会保障”概念。大社会保障概念和大社会福利概念差异颇大,以不同的概念作指导,就会有不同的行动。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笔者不赞同大社会福利概念观点的依据,不是从辞典和教科书中查来的。笔者查阅的大量文献表明,在国际上,两个概念都有大小之说,拘于文献的查阅,就会难解难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理论来源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实践,只有对其进行历史的考察、辩证的分析,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这正是本文所力求做的。

一、“大社会保障”概念的肯定

(一)社会保护政策发展的历史进程清晰地勾画了它的三个层次——对“大社会保障”概念肯定的源头

大社会保障或大社会福利,属于社会政策——更具体一点属于社会保护政策的范畴,“通常被列为各国社会政策的主体内容”(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192—193页。);为了方便,论述其历史发展进程,暂用社会保护政策取代之。

社会保护政策的三个层次,分别以社会救助(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主体。其历史发展进程,可在诸多文献中看到,其认识基本是一致的。

1.社会保护政策的第一层次——社会救助(济)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社会保护是从社会救济开始的。社会救济以一些国家颁布的“济贫法”为主要形式。最早颁布《济贫法》的是英国。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到1834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瑞典也于1763年制定了《济贫法》,荷兰则于1854年颁布了《济贫法》。在英国颁布《济贫法》后,它的一些殖民地也先后通过了类似英国济贫法式的法律,规定每一个城镇都要为穷人提供基本的食品、衣着和居住等。(注:见黄安年《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页。)当然,社会救济还可以追溯得更早。在中国,早在西周时,即有“遣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县都之委职,以待凶荒”,(注:见《周礼·大司徒》)这就属于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作为社会保护政策的最低层次是非常明显的。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济贫法》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正如某些人所说的,其宗旨在于对实际饥饿问题作出反映,把社会动乱缩小到最低限度,从而使问题的尖锐性得到缓和。”(注: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基础》,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2页。)这种在世界各国都是极为有限的,并集中体现在救济济贫项目上的社会保护政策,其保障水平被公认为低下型。

虽然“济贫”、“社会救济”逐渐发展到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其内涵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注:这种质的变化主要表现为:1、国家和社会必须对克服贫困负责。2、提供社会救助不是统治者的恩赐,而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责任;贫困者获得救助是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附加条件。3、社会救助更具稳定性,强调积极主动的援助扶持。)但在社会保护政策中仍处于最低层次。

尚女士也不否认社会救助的低层次,她在分析社会福利的目标体系的3个层次的目标时指出:“社会救助层次”属“最低层次”,其目标是:“如一个社会可以针对绝对贫困、犯罪等社会问题,把对最困难的和有问题的群体的救助和提供服务作为目标,通过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生存和免于绝对贫困。”(第6页)

2.社会保护政策的第二层次——社会保险

第二层次,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障等,是现代社会保护政策中的主体形式。

社会保险的产生,以1883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在议会提出的“疾病保险法”为标志。故据此有人称,“俾斯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始人”。疾病保险法应当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继《疾病保险法》之后,德国议会陆续通过了《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这“三大社会保险立法在世界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注: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出版,第497页。)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护政策的主体内容。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政府应主要承担9个方面的风险,即疾病、生育、老年、残疾、死亡、失业、工伤、职业病和家庭。据此,该组织1952年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保障项目划分为老年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护理、疾病和生育补贴、失业津贴、家庭补助。社会保险是其主要内容。有人研究了发达国家社会保护的实践,并举出美、英、日、瑞典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框架,无一不是把社会保险列在第一位。(注:见覃有士等《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11页。)故而,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内容。

3.社会保护政策的第三层次——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译自英文"social welfare"。社会福利原本是福利国家的产物,系由福利国家演化而来。对此,周弘女士在《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一文中有关福利国家产生、发展及其变化、变革历程的论述,已把该问题表述得相当充分。(注:见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注:见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3、96—97页。)。福利国家与社会福利或福利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主要表现有四:其一,让国民享受社会福利,是福利国家形成的根本所在,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政策,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政府保证所有的国民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享受尽可能最好的、没有确定上限的社会服务”。它被称为“导致了福利国家的出现”的三项政策之一(注:见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3、96—97页。)。其二,福利国家“有一层意思,那就是特指国家中专司福利的那部分职能和机制”(注:见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3、96—97页。)。其三,社会福利之大小,是福利国家职能大小的标志。对此,周女士在使用国家的社会转移支付占平均所得税的比率,来观察国家社会职能的大小时指出: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大规模改革之际,在美国,社会转移支付率仅占平均税率的30.7%,而西德则占到55%,瑞典和英国甚至达到78%以上。“我们通常把瑞典和英国称为‘典型的福利国家’,正是由于社会福利占国家职能比重偏大的缘故。”(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5—98页。)显然,社会福利与福利国家及其职能之大小的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其四,福利的最大化与福利国家的两个“要点”密不可分。“‘福利国家’概念的第一个要点就是与‘战争国家’相对立”,而“福利国家与‘战争国家’的对立导向福利的最大化”(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5—98页。)。福利的最大化,也是与工业化“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税源”、“国家在工业化时代调动财源的能力”,从而“面向所有的公民,实行大规模的收入再分配”分不开的(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5—98页。)——这实质是周女士所论“福利国家”概念的第二个要点。

从社会保护政策三个层次的历史发展进程看,社会救助(济)层次(主要是济贫)产生最早,它以17世纪60年代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为主要标志;其后,才产生了社会保险这第二个层次,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的《疾病保险法》为主要标志;再后,才产生了社会福利或福利这第三层次,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福利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的,而“福利国家正是国家机器在20世纪干预社会,并且为此又干预经济、计划经济、强化行政、管理社会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形态”(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5—98页。)——显然,社会福利或福利的产生和发展是以20世纪福利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为标志的。对于社会福利产生和发展的年代,其他学者也有所提及,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工业化国家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普遍重视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而且社会福利与“福利国家”一词产生的年代也是一致的——“福利国家一词出自贝弗里奇报告”,(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144页。)时为1942年。

社会保护政策发展的历史进程所清晰勾画的三个层次,应该说已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谁是子概念的问题,从源头上基本厘清了。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二词产生的时间看,前者也早于后者。有学者专门论及“社会保障的词源”,指出:社会保障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又译为“社会安全”,首次为官方使用是在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中;1938年社会保障一词再次在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中出现;1941年该词又在《大西洋宪章》出现;随后,国际劳工组织使用了该词。(注:见覃有土等《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1页。)社会福利是由福利国家衍生出来的,而福利国家一词产生于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其后,才有福利国家建立。即是说,社会保障一词最晚产生于1935年,而福利国家、社会福利之词最早产生于1942年。

(二)肯定“大社会保障”概念的其他四因素

1.社会保障概念具有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

社会保障概念具有“固定的、通行的含义”,是相对于社会福利概念而言的。这是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识,也是尚文自身一再提到的。

尚文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有特定的含义和制度目标,与社会福利相比,它的内容确定得多”。之后又再次提到,“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含义来看,社会保障在国际社会政策的研究中有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第7、11页)

那么,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是什么。笔者认为,在诸家“社会保障”的定义中,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无疑最具权威性。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它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国际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公约,培训了大批社会保障方面的人员,出版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刊物,促进了各国间的社会保障学术交流和技术性合作,对世界社会保障合作、发展作出了独一无二的贡献。正因如此,该组织于1969年获诺贝尔和平奖。尚文也认为,“社会保障在各国的发展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局的努力有很大关系。在有关它的所有定义中,使用最广泛的也是国际劳工局的定义。”(第8页)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意义,尚文提到1984年国际劳工局《在社会保障导言》中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即:“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第177页)。1989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又作了概括,即:它基本上可以解释为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的保护,医疗保险的提供,以及有子女家庭补贴的提供。(注: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编著《Introduction to social Security》日内瓦,1989年版,第2页。)不难看出,国际劳工局1984和1989年关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含义是一致的。

2.社会保障在社会保护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

这个问题,应该说首先为尚文所认可。尚文在论述社会福利及“广义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时,指出:“以收入安全为目标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制度中最重要的方面”;“一般说来,除去医疗项目,社会保障在发达国家可能是最重要的社会项目,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也远较教育、住房和社会工作服务为高”;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第8页)

社会保险被公认为是社会保障的内核,国际劳工局即把“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或“强调社会保险为主要的保障手段”,西方国家则“更容易”地把“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同义词使用”,或者“在一般用法上,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两个概念经常互换”。(尚文,第4、9页)。故社会保险在社会保护政策中的地位,也同样能表明乃至更能表明社会保障在社会保护政策中的地位。

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在社会保护领域意义重大,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使社会保障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129、16、149、150页。)正因如此,国际劳工组织才如此高地评价它——“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社会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了。”社会保险产生后,便迅速发展,影响着整个世界。在许多工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迅速占据了核心地位”。正如前文在论及社会保护政策第二层次时指出的,社会保险成为现代社会保护政策的主体形式、主体内容。在德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开支最大的项目,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障项目”;在美国,“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大的开支项目”。即使在发展中的中国,社会保险也“无疑已经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129、16、149、150页。)尚文也提到“中国自己的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政策”(第4页)。也许正因如此,我国现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在定义社会保障时也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注:张左己《关于社会保障问题》,中共中央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19期,第1页。)

社会保险这个“内核”是“坚硬的”。经济全球化,使福利国家“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领域有很多的政策方针都在发生着变化”,但“社会保险这个坚硬的内核变化较小”;“欧洲一体化与福利国家的外化”,欧洲共同体的“社会政策和社会行动”,也“基本上没有触动福利国家的机制模式——社会保险”。(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05、108、98页。)

显然,社会保障在社会保护领域里所处的核心地位,是有共识的。

3.社会保障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扩大

前文我们论及社会保障具有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但这并非说其内涵是一成不变的。从总体上讲,其内涵有个逐步丰富、扩大的过程。对此,权威的国际劳工组织无疑做出了重要贡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6页。)尚文也提到:社会保障一词被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接受并使用后,特别是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在推广社会保障制度时,就“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内涵”,“其含义也扩大了”(第8页)。

由十位国际著名专家撰写的《21世纪社会保障展望》一书,无疑也具有权威性。该书在论及社会保障的内涵时,指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止于防止或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它反映着一种最广义的保障意愿。“因此,社会保障需要的不仅是现金,而且还要有广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注:见郑杭生等《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出版,第495页。)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服务”、“社会服务”的含义是十分丰富的。国际劳工组织1950年的报告,就把实行全民福利的福利国家形态称为“向广大国民提供服务的新组织”。(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05、108、98页。)尚文在论述“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责任”时,注重的也是“服务”——“五大服务”或“六项服务”。(尚文,第7页)

4.“社会保障”乃是“社会保护”政策的本意

“社会保障”一词,无论从字面意义看,还是从其内涵看,均是“社会保护”政策本意的反映。从字面意义看,二者一字之差,其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属于同义词,这显然也是尚文所称“在过去10年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开始使用‘社会保护’来代替‘社会保障’”(第12页)的主因。从内涵看,几乎所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均是讲意在“保护”什么。就前文提到的权威的国际劳工组织1984、1989年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看,其主旨就均在“提供的保护”。1984、1989年的定义,第一句均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或“提供的”具体什么样的“保护”。

“大社会福利”概念,从字面意义看,与“社会保护”、“保护”不沾边;从其内涵看,由于其含义“宽泛”、“模糊”等,“社会保护”、“保护”的含义也不十分明确,难以与“社会保障”同日而语。

显然从社会保护政策的本意看,社会保障作为大概念,也是名符其实。

二、“大社会福利”概念的否定

(一)社会福利是社会保护政策三层次中的最高层次——对“大社会福利”概念否定的源头

前文着重从纵向角度论述了社会保护政策的三个层次,这里则着重从横向角度论述社会福利在三个层次中所处的地位。

1.社会福利是社会保护政策发展的高级阶段

前文有关社会保护政策三个层次产生和发展进程的论述,实际上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福利的“高级阶段”属性。社会保护及整个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

社会保护水平之高低,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社会福利作为“高级阶段”只能产生于工业化社会和现代社会。“在农业社会里,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社会福利”,仅有“救灾济贫事业”,“济贫制度”“只能算是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和各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社会保险日益成为各国的普及化制度的基础上,社会成员便必然要求不断地通过社会保障性措施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尤其是人口老龄趋势的加快,更使包括老年人福利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措施逐渐成为社会成员最关注和整个社会最重视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便很自然地进入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而“社会福利的普及化与高水平化”,是社会保障进入“高级阶段”的“标志”。(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126、14、136、137页。)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社会福利作为“高级阶段”的“标志”还应有:其内涵,不仅包括收入保障,而且包括社会服务;不仅包括物质保障,而且包括精神保障。

也许有人问:既然笔者认为社会福利与福利国家密切相关,那么,马舍曾经将英国民族国家形成初期的《旧济贫法》称为“微型福利国家”,据此就应认为《旧济贫法》就含有福利或些微福利了。笔者的回答是:非也。周弘女士在论及此问题时,已讲得很清楚,指出:“他在提出这个定义的时候强调的不是‘福利’,而是国家功能的发展变化。”(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5页。)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英国的《济贫法》时尖锐地指出:“其宗旨”,不过是“对实际的饥饿问题作出反映”,哪有“福利”可言。

社会保护政策三个层次的高低之分,决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应该发展或着重发展的不同层次:“一般说来,不发达国家由于经济落后,社会保障制度大都处于社会救济阶段;发展中国家则正在逐步建立全社会的社会保险体系;发达国家在完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注意增进全民福利。”(注: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出版,第496页。)

需要顺便提及的是,尚文所提到的一些学者之所以提出“大社会福利”的概念,除了忽略了社会保护政策三层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个根本因素以外,所依据的几乎全是英、美、瑞典等发达国家进入“福利国家”形态时期的文献,其本人也承认:除轻描淡写地提了一下前苏联和东亚外,其“研究其实只包括了少数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第10页),局限性就在所难免了。

2.社会福利具有“高福利”、“全民福利”的内涵

首先,实行“高福利”、“全民福利”是福利国家的历史事实。

自英国20世纪40年代末宣布建成福利国家后,西欧、北欧等一些国家接着也纷纷宣布建立了福利国家,并在20世纪60年代达到鼎盛时期。福利国家的最大特色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了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的“国家对于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即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与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乃鳏、寡、孤、残疾人,都给予安全保障”(注:覃有土等《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51页。)的思想,也便成为一些福利国家竞先实现的目标。在保障水平上,则由于“‘福利国家’与‘战争国家’的对立导向福利的最大化”;“福利国家的时代”,“也是社会服务被最大限度地国家化了的时代”(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98页。)。这些国家,普遍被学者称为高福利、全民福利国家。

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瑞典,更是以“全民福利、收入均等化的高福利国家”而闻名;并且,“迄今为止,瑞典奉行的高福利政策依然没有多少改变”。(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147页。)

即是在人们纷纷谈论“福利国家的危机”之际,一些福利国家所实行的“高福利”、“全民福利”仍有增无减,“中央政府对于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支出反呈上升趋势”。就欧洲联盟而言,也是“既要‘继续建设单一市场,并促进经济自由化’,又要‘保存’‘高度发展的福利制度’”。(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103、110页。)

其次,诸家对社会福利概念的定义也明显含有“高福利”、“全民福利”的内涵。

中外诸家对社会福利概念的定义,差异颇大,不过其“关键词”却基本是一致的: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定义社会福利概念时,强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集体的幸福和正常的存在状态”(尚文,第4页);尚文则认为,社会福利“一般指作为人类社会,包括个人、家庭和社区一种正常和幸福的状态”(第4页);“福利包括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其中个人福利通常被解释成‘幸福’、‘快乐’的同义语”。(注: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出版,第76页。)显然,“幸福、正常、快乐”,以及范围方面的“集体、家庭、社区、社会”是其“关键词”。由此我们不难睽到其“高福利”、“全民福利”之内涵。

从社会保护的三个层次看,“幸福”、“快乐”状态也只有第三层次的社会福利能达到,因为:第一层次的社会救助(济)特别是“宗旨在于对实际的饥饿问题作出反映”或仅保障社会成员“能生存和免于绝对贫困”的济贫,是无以言“幸福”、“快乐”的,连“正常”也达不到;第二层次的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给予它很高的评价,认为“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社会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了”,但它也只能使那些在因公害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计承担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的人们“不至于沦为赤贫”。(注:国际劳工组织主编《社会保障基础》,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21页。)不沦为赤贫,也难以言“幸福”、“快乐”。

一些学者在定义社会福利或福利的概念时,一般均把其描述为是在保障受保护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的“附加行为”,故显然含有“高福利”成份。如,覃有土等就认为:只有“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才能“增进城乡居民的福利,更好地贯彻执行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政策。”日本学者则认为:“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注:覃有土等《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8—9页、第5—6页。)

3.尚文所持“大社会福利”的概念与其所持“三个层次”的观点不协调

实际上,尚文对社会保护政策的三个层次已从其他角度表露出来,至少有两处比较明显:

其一,在论述其“大社会福利”的目标体系的3个层次的目标时,讲到:“第一,社会救助层次”;“第二,收入安全层次”——实际上是讲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8种主要的收入风险”;“第三,如果国家把自己的目标定在更高的社会福利层次上,就可以把促进社会平等和为所有的人实现发展的潜能作为目标,建立和实施自己的社会福利措施。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第6页)

其二,尚文在文尾提到“大社会福利”制度的“几大方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第12页)。这大方面,就反映了社会保护政策的三个层次。

值得指出的是,“大社会福利”概念与“三个层次”的划分是很不协调的。尚文在论及第一、二层次时并不特别加“社会福利”、“福利”字样,而在论及第三层次时,则增加了“社会福利”、“福利”字样;这显然表明,只有第三层次才真正具有“社会福利”、“福利”的内涵。

按照笔者或通常人的理解,既然持“大社会福利”概念,其中的若干层次便均具有“社会福利”、“福利”的性质,大可不必再对其中各部分有的加有的不加、有的强调有的不强调“社会福利”、“福利”了。

(二)否定“大社会福利”概念的其他三因素

1.现行社会福利概念的“多义”、“宽泛”、“模糊”和“不准确”

关于社会福利概念的“多义”、“宽泛”、“模糊”和“不准确”,主要是持“大社会福利”概念的尚文自身提到的;这种观点,在该文中多次直接间接的提到,并用较大的乃至主要的篇幅进行阐述。

该文明确指出:“由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时、因事、因地(国别)而异,所以社会福利的概念也是变化的,没有统一的定义。”而且,人们在定义时,“由于定义者的目的不同,强调的重点也有差异。”(第5、6页)它是一个“多义词”,“是一个宽泛的和不准确的词”,含义“含糊得多”(第5页)。

再看该文对社会福利内涵的具体阐述,更令人眼花缭乱:首先论述了“社会福利一般”,其中讲了基于某种“假设”的“社会福利的理念”;“因人而异,因社会而异”的“作为状态的社会福利”;“可以被理解为制度实体,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集体责任’”的“作为制度的社会福利”;并且“社会福利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社会福利状态并没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其后,又专论“作为制度的社会福利”,其中专论了“狭义的社会福利”,以及包含三种“主要制度安排”——“非正式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式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广义的社会福利”。第三,又专论“社会福利制度的类型”,其一是讲“补缺型福利和制度型福利制度(普遍性和选择型福利制度)”以及“工业成就型”社会福利制度;其二是讲“另一种三分法的类型”即分别以福利国家美、英、瑞典为例的“‘实际’国家、社会保障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类型——从“大社会福利”概念的角度思考,此“三分法”实令人费解,是前二者不含“社会福利”,还是后者的“社会福利”是多余的;其三是讲作为“3种社会福利体制的划分”的“自由的福利国家,保守的或合作型的福利国家和社会民主类型的福利国家”;其四是讲“东亚社会福利模式”。

该文关于社会福利的诸多阐述,讲来也头头是道,但并没有使人更明白,反更感模糊不清。

2.未来社会福利概念的不确定性

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带来诸多新的问题,使福利国家面临困境,“福利国家的危机”成为“热门的话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的问题提了出来。对此,尽管见仁见智,但是福利国家的变化及其不确定性却是明显的。

福利国家变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社会福利功能在总体上呈减弱的趋向。面对全球化时代和欧洲一体化,一些福利国家正在改革,其“政策选择”之一是,采取“紧缩社会保障开支”,“让传统的福利国家功能萎缩的办法”,“保持最低社会标准”,“实行最低的社会保护。”其结果是,“目标集中到了扶贫和扶困”上。这种做法,实质上已是“‘非福利国家性’的社会政策”。(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00—110页。)尚文也承认,福利“国家通过大规模的官僚体制直接对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已经成为历史”(第12页)。

福利国家变化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福利国家作为“国家形态”也表现出向“非福利国家”转变的征兆。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的学者的要求是“福利国家从观念到结构的更新”,“改‘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国家’”。鉴于一些福利国家在一些功能领域里行为方式的改变,已有学者认为“福利国家正在变成竞争国家”。福利国家有“重新正名”的必要,认为:在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式和风险的时候,当市场的拓展撑破民族国家的辖权的时候,“传统的、已经在冷战时期得到充分正名的福利国家就面临了一个重新正名的问题”。实际上,已有美国“最先放弃福利国家理念”(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00—110页。),德国也“告别高福利时代”。(注:岳须东《呼唤新的社会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第98页。)在欧洲,从欧洲联盟发展的社会模式看,有一种“市场社会”和“福利国家”之间的“第三种社会模式”,而这种模式或机制,“不是‘福利欧洲’,而是‘社会欧洲’根据全球化的市场和分权协调制的政治而设计的独特的政治形态”,这实际是“福利国家、乃至整个国家形态”的变化。(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10—111页。)

鉴于社会福利与福利国家,特别是与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功能的密切关系,福利国家作为国家形态的变化及其社会福利的功能的减弱趋向,必将给社会福利概念和内涵造成冲击、带来变化,从而使未来社会福利概念具有不确定性。

3.“福利国家”社会福利的弊端

“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具有种种弊端,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话题。香港学者黄黎若莲把这种弊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办的服务素质欠佳,效率低落,太官僚化;(2)国民习惯依赖福利金和政府服务,工作意欲弱化,自力更生精神从而受损;(3)削弱了家庭和社区的责任;(4)政客、压力团体和官僚为了讨好选民,不断扩张福利和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终于做造成政府功能超负荷;(5)政府负担过重,触发财务危机,公营部门规模过大,浪费社会资源,不利经济发展,亦减低了竞争力。(注:黄黎若莲“‘福利国’、‘福利多元主义’和‘福利市场化探索与反思”,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制度》2001年第1期,第9页。)“福利国家”社会福利的种种弊端“远远不仅是财政的危机,而且更是结构的危机,甚至还是福利国家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它的合理与公平性的危机”,“这一切都迫使福利国家从观念到实践进行根本变革”。(注: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00—101页。)

现行社会福利概念的“多义”、“宽泛”、“模糊”和“不准确”,未来社会福利概念的不确定性,及“福利国家”社会福利的种种弊端,是“大社会福利”概念的自我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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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覆盖“社会福利”与尚晓柱女士商榷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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