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负担”不可能是“综合”理论--与吕林岳先生商榷_教育论文

“减轻负担”不可能是“综合”理论--与吕林岳先生商榷_教育论文

“减负”不能这样“综合”论——与鲁林岳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鲁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是一个老话题。1993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就下发《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的文件,1994年11月10日国家教委再次下发《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文件。各地方政府也相继下发“减负”的指示文件,制定“减负”的配套措施,拟定“减负”的实施细则,一场声势浩大的“减负”运动席卷全国。但是,十几年下来,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非但没有减轻;有些地方,有些学校,学生的负担反而越“减”越重,越“减”越多。

读了鲁林岳先生发表在《教育研究》2007年第5期上的文章《综合辩证论“减负”》(下文简称“鲁文”),有了很多启发,特别是鲁林岳先生提出的“学生学业负担的结构分析”,“‘减负’的误区剖析”,“科学‘减负’的策略构思”等,为我们深入思考“减负”,科学实施“减负”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是,对于文中的部分观点我却不能苟同,于是提出商榷,以求教于大方。

首先,“负担”结构分析有误。鲁文开篇指出:“学生学业负担包括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负担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其核心是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我有三个疑问。一是“学业”与“课业”的疑问。国家教委两个文件用“课业负担”,有些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用“学生负担”(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0年发文《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我以为,“学生负担”应该是一个“属”概念,“课业负担”是“学生负担”的一个方面,是一个“种”概念,这样的概念使用大家都还清楚。但是,鲁文使用的“属”概念是“学业负担”,“学业负担”下面有“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三个“种”概念,我觉得难以理解。“课业”是指“功课,学业”;而“学业”则是指“学习的功课和作业”(均见《现代汉语词典》)。这两个概念相互交叉,意思相近,似乎没有大小之分,也没有主次之别,而鲁先生非要为国家教委文件中的“课业负担”找一个上位概念“学业负担”,是想“高瞻远瞩”地讨论“课业负担”呢,还是想“居高临下”地理解文件呢?于是,本来“课业负担”我们似乎都能理解,但是,现在多了一个“学业负担”,突然发现原来的“课业负担”我们并不完全理解;这样,“课业负担”和“学业负担”两个概念都需要我们界定、分析,理解其相互关系;我们的“负担”也重了一些。二是“经济负担”与“学业负担”的疑问。“学业”是“学习的功课和作业”,“学业负担”也应该是“学习的功课和作业”的负担。而“经济负担指维持学生整个学习活动所需要的经费支持”(鲁文语)。那么,“经济负担”也就不可能成为“学业负担”,我不敢说“经济负担”与“学业负担”风马牛不相及,但是,起码我敢说,“经济负担”绝不是“学业负担”的下位概念。因为“负担”的主体不一样,“经济负担”的主体是家长,鲁文也说“造成学生家长不论孩子学业优劣都会有较重的经济负担”;而“学业负担”的主体则一定是学生。鲁先生是不是误解了“学业”这一概念,把它理解为学习的行业、学生的事业了呢?三是“课业负担”的“量”和“质”的疑问。鲁文指出:“课业负担不仅有‘量’的维度,还有‘质’的维度。从平面看,课业负担是一个单一的负荷量的问题。”……“从立体的角度看,结构的不合理本身对身心就是一种负担。”鲁文认为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教育的“实用主义倾向”,表现在“学习内容的片面性”,表现在“课业负担过重、片面与失衡”。仔细斟酌,“量”和“质”的关系似乎也不是“平面”和“立体”的关系。“量”是数量、数目,关系到事物的多少问题;“质”是质量、性质,关系到事物的疏密、好坏、优劣等;这与“平面”和“立体”关系并不对应,因为“平面”和“立体”仍然是数量关系和空间关系。如果从“量”的角度分析“课业负担”过重,那应该是教学内容过多,课外练习过多。而从“质”的角度分析“课业负担”过重,那应该是教学目标过高,内容难度过大,学习要求脱离学生实际,等等。至于论及“课业负担”结构与性质呈现出不合理性,出现“分数至上”“升学至上”的“实用主义倾向”,这似乎与“课业负担”的“质”没有什么关系,这可能是“教育”的“量”与“质”的问题,而不是“课业负担”的“量”与“质”的问题。

其次,“减负”误区剖析偏颇。鲁文深入剖析了“减负”的四大“误区”,一是“减负”就是没有学习负担;二是“减负”意味着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三是“减负”就是不要考试;四是“减负”与家长无关。说得都有道理,但是,这都不是基层学校和一线教师在实施“减负”工程中反复出现的问题。有哪位教师会认为“减负”就是把所有的学习负担都“减”掉?有谁会认为“减负”就是要把教育教学质量降下来?有谁会把“减负”理解为不要考试?还有谁会认为“减负”与家长没有关系?这究竟是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误区”,还是专家教授们想象出来的所谓的“误区”呢?如果一线教师这样简单地、机械地、线性地理解“减负”,那我们的教师太弱智了一些吧?

其实,“减负”的误区绝不是这样简单。我以为,“减负”的关键至少有以下三点:“减”多少?怎么“减”?谁来“减”。

一是“减”多少?“减负”是“减轻过重的课业负担”的简称,这样的简称本来就会引起歧义,我以为不应该这样简称。“课业负担”过重才需要减轻,也就是说,不“过重”就不要减;而且是“减轻”,不是“减掉”,不是“减”到没有。问题是,什么是“过重”,拿什么人作为标准?同样的教学内容,有些学生觉得学习轻而易举,没有什么负担;有些学生觉得高不可攀,负担沉重;难道非要“减”到基础薄弱的学生觉得没有什么负担、优秀学生简直无事可做的程度才算“减负”了吗?这样关键性的问题鲁文却没有细说,只是论及“由于每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个人所能承受的负荷是不同的”,并指出“负荷量对于个体来说也是因事而异、动态变化的”。把“非过重”的课业负担也“减”掉了,这才是“误区”之一。

二是怎么“减”?《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告诉我们,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我以为,一要改革教育教学目标。当前,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目标过高,只能适应“精英教育”,不适应“大众教育”;适当降低教育教学目标,让教育教学目标适应大多数学生,而让那些少数精英学生另外“加餐”,这样就为“减负”提供了可能。二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我们有许多落后的、过时的、机械的、低效的教育教学方法还在使用,我们应该改革旧有的教育教学方法,增加启发式教学等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效益,因为“减负”不能建立在降低教育教学效益的基础上。三要改革考试制度。考试,特别是高考,作为一种教育评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还是不可被取而代之,从重要性、科学性、客观性等角度,现在还没有找到比现行的考试更有效的教育评价方式,因此,考试暂时不可替代。但是,不是说不可以改革,逐步地改革考试的内容、形式、功用等,使之逐渐适应素质教育要求,使之逐渐能够为素质教育服务,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当前,在“减负”的问题上,拿形式当内容,拿数量当质量,这是“减负”的误区之二。

三是谁来“减”。“减负”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家支持,需要分层推进。否则,“减负”将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一要大家支持。“减负”,学校责无旁贷,教师应一马当先。改革方法,精选练习,限制时间,开展活动,等等。“减负”,家长应积极配合,不能像鲁先生所说的那样,“教师不布置作业,家长布置;教师不补习,家长请家教;教师不发辅导资料,家长大量购买”。“减负”,社会各界也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要火上浇油。事实上,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往往来自于教师和家长,而教师和家长的负担常常来自于学校和社会,是社会上的教育评价和就业压力逐层“传导”到学生的;而这一点,鲁先生是没有意识到呢,还是疏漏了呢?因此,我以为,“减负”的实施者“一个都不能少”。二要分层推进。有些教师习惯于过去的教育教学方法,一时还难以改变,我们应该给他们一个逐步改进的机会,不要“一刀切”,否则,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学生基础薄弱,方法不当,思维不够敏捷,我们需要多花一些时间,多用一些脑筋,只要在学生身体、心理能够承受的范围,即使是增加了一些负担也是应该的和必要的,不能“齐步走”。目前,“减负”工作让教师孤军作战,这是“减负”的误区之三。

再次,“减负”策略构思有些偏题。鲁文针对“减负”的四大误区,提出四大策略构思:其中“标本”兼治、“软硬”一起上、“内外”共同抓,虽然稍有重复之嫌,却也能够自圆其说,毕竟角度不同,言之成理。但是,策略三“‘减加’一齐做”却让我难以理解,甚至百思不得其解。先看“减”。鲁文指出:“‘减’,即减去过重的和不合理的负担。对此,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绝不能半途而废,从而真正地把中小学生从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中解放出来。”至于“减”什么?怎么“减”?却没有了下文。而下文重点讨论的是不该“减”的不能“减”:“在当前的‘减负’工作中,一些学校和教师唯恐受到检查或‘加负’的指责,就连一些应该推荐的优秀读物也不敢推荐了;应该进行的对后进生的个别辅导也不敢辅导了;大中城市小学为双职工排忧解难的代管孩子也不敢代管了;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时间一到一律清校,学生自愿留校开展自主活动也不行的局面。”接下来阐述出现这样的局面的原因和应该怎样做,说的都是“该做的还是要做”,至于什么不该做,什么该“减”却只字不提。再看“加”。如果说上文谈“减”不了了之,下文谈“加”确是实实在在。鲁文指出:“‘加’,有两层含义。一是增加。要贯彻落实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把过去缺少而青少年身心发展又急需的内容体现于教育教学的过程之中,如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等。”……“二是加强。要把本已列入教学计划的音、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加强起来,包括开展一些必要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都是“社会实践活动”,原文中的“和”应为“等”)。如果说“心理健康教育”也许还能够与减轻学生“心理负担”联系起来,其余就与“减负”没有任何关系了。

谈“减负”的时候谈“增加”,是否隐含着对于“减负”的担心呢?况且,这里是谈“减负”的策略,不是谈“加负”的标准。——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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