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的立法审计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上各国议会都把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作为议会的主要职能。财政政策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集中反映,财政收入安排、税收负担是否合理;财政分配是否公平;财政资金使用是否有效,都与社会发展和公民的个人权利息息相关。所以,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越来越为人民代表和社会所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已经由一般的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逐年加强,监督力度逐年加大。根据预算法和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地方人大也加快了对预算审查监督的立法进程,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都不同程度做出了对政府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规定。由于政府预算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还有着“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的说法。另一方面,人民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对预算的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一,这些都是开展实质性监督工作的难点。因此,各地的人大在实质性监督方面进行了“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同级审’,借助政府的审计力量”,“实行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探索。我们暂且不评论这些工作方式方法是否恰当,但是它反映了人大因为没有专业的监督力量,不能开展实质性监督的现状。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受同级政府的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这一规定对各级人大了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创造了条件。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向政府报告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审计工作报告,两个报告“两本帐”的情况。有的地方审计机关还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完成后提出的审计业务报告,重点在于揭露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是工作汇总性的报告,重点在于报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加强预算管理的工作情况。这些情况说明了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局限性,同时也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必须有专门的预算监督机构和专业的审计力量,才能减少监督不到位,才能实现对预算的实质性监督。 建立我国立法型的审计体制是全面实现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使立法机关的审查监督到位,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