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与市场合理性研究_居民可支配收入论文

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与市场合理性研究_居民可支配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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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8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居民不通过有限正规渠道很难或根本不可能成为城镇居民。整个国民实际上被严格地分割为经济机会、社会地位很不相同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大阶层。这种户籍管理制度,一度保证了中国工业化迅速起步和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国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共存的“城市病”,但却造成了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过大。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相对差距究竟有多大,目前尚无权威可信的统计数据,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判断也莫衷一是。至于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市场合理性如何,也未有人做出过测算,因此很有必要就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本文的总体思路是先分别测算出以现价计算的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再比较二者,作出对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市场合理性成份、非合理性比例的评价。

一、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

测算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实际上也就是测算城乡居民生产力相对差距或城乡居民劳动生产率相对差距。笔者设计的测算办法是:用某年农业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加上乡镇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作为该年农村居民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以该年国家总体国内生产总值减去农村居民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该年城镇居民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再分别除以该年城乡人口数量,可计算出该年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然后用城镇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除以农村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可求出该年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由于没有1995年以前及1997年以后计算城乡各自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所需要的相关统计数据,所以这里仅对1995~1997年3年的情况进行了测算。具体测算结果见表1。

表1 1995~1997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

年份 GDP总值 农业GDP乡镇企业GDP农村GDP城镇GDP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1) (2) (3)(4)=(2)+(3)

(5)=(1)-(4)

1995 58474.1 11993.0 14595.0 26588.031890.0

1996 67884.6 13844.2 17695.0 31503.236381.4

1997 74772.4 13968.8 20700.0 34668.840103.6

年份

农村人口数

城镇人口数

农村人均GDP 城镇人均GDP 城乡人均GDP

(亿人)

(亿人)

 (元)(元)

 相对差距

(6) (7)

(8)=(4)÷(6) (9)=(5)÷(7) (10)=(9)÷(8)

1995 8.59473.5174

3093.5

9066.42.93

1996 8.64393.5950

3644.610120.0 2.78

1997 8.66373.6989

4001.610842.0 2.71

资料来源:1995~1997年GDP总值、农业GDP、城乡人口数见《中国统计年鉴1998》;乡镇企业增加值分别见1996、1997、1998年《中国经济年鉴》。

二、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

多数学者在计算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时,往往简单地用《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对比“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果大大低估了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相对差距。因为这两个指标统计口径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根据《联合国收入统计指南》,可支配收入是指住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它是基本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收入构成的住户总收入扣除交纳的税金、社会保险和养老金之后的余额。

在我国现行统计调查方案中,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税款和上缴集体费用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储蓄的那一部分收入的人均额。可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口径与国际通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全部收入中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实际现金收入的人均额。即家庭全部现金收入扣除赡养费和交纳的各种税款后余额的人均值。显然,城镇居民实际消费而未进入现金收入的消费品和服务,如住房、公费医疗及各种实物收入等,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并未得以体现。这说明我国现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统计口径与国际通用的不一致,它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值。这一点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总是小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可以说明。统计口径上的差别,就会造成直接比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时,出现低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相对差距的情况,致使这种比较不能准确反映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实际,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和对实际工作的误导。

为了准确测度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笔者设计了如下方案:先用“可支配收入=消费+储蓄+自有资金直接投资”测算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计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由于没有城镇居民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统计数据,只好假设城乡居民有相同的个人投资倾向,就可以以城乡居民人均“消费+储蓄”的比值,计算城乡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这样做不仅使利用现有统计数据测算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成为可能,同时因为我国城乡居民自有资金投资毕竟只占其可支配收入中的很小比例,也使得测算结果能反映实际情况,不会严重影响对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判断。这样做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假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Yu、Yr,个人自有资金直接投资倾向为X,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Cu、Cr,人均储蓄额分别为Su、Sr,则:

Yu=Cu+Su+XYu

Yu(1-X)=Cu+Su

Yr=Cr+Sr+XYr

Yr(1-X)=Cr+Sr

Yu/Yr=(Cu+Su)/(Cr+Sr)

为了同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进行比较,以评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出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市场合理性,这里也只测算了1995~1997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情况(见表 2)。

表2 1995~199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

年份 农村人均

城镇人均

城乡存款总

农村存款总

城镇存款总 农村人口数

 消费(元)  消费(元)

额(亿元)

额(亿元)

 额(亿元)

(亿人)

(1)  (2)(3)=(4)+(5) (4) (5) (6)

1995

147950448143.51379.66763.9 8.5947

1996

181656348858.01475.07383.0 8.6439

1997

193060487758.21293.06465.2 8.6637

 城镇人口 农村人均存款 城镇人均存

农村人均消

城镇人均消

 城乡人均可支

年份 数(亿人)   数(元)

款(元) 费、存款(元) 费、存款(元)

配收入相对差距

(7) (8)=(4)÷(6) (9)=(5)÷(7) (10)=(1)+(8) (11)=(2)+(9)(12)=(11)÷(10)

1995

3.5174160.51923.0 1639.5 6967.04.25

1996

3.5950170.62053.7 1986.6 7687.73.87

1997

3.6989149.21747.9 2079.2 7795.93.75

资料来源:城乡人均消费、城乡人口数见《中国统计年鉴1998》;城乡存款额见《中国经济年鉴1998》。

从表2看出,1995、1996、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分别为4.25倍、3.87倍和3.75倍。远高于绝大多数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是1.5~2倍的情况。这说明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确实过大。

三、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市场合理性分析

按照市场平等的要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应等于或接近于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从而,我们可用某年城乡居民人均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距除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求得该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市场合理性所占比例,进而可求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非市场合理性所占比例。据此,测算出1995~1997年中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市场合理性(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1995、1996、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的市场合理性成份分别为68.9%、71.8%、72.3%,非市场合理性分别为31.1%、28.2%、27.7%。这说明,1995~1997年间,存在着严重的城市部门用非市场手段剥夺农村部门的情况。但这3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非合理性成份缩小的趋势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的市场合理性正逐步实现。

表3 1995~1997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市场合理性情况

年份

城乡居民人均创造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

市场合理性成份

非市场合理性成份

GDP相对差距收入相对差距

(%) (%)

(1) (2) (3)=(1)÷(2)

(4)=100-(3)

1995 2.93

4.2568.9 31.1

1996 2.78

3.8771.8 28.2

1997 2.71

3.7572.3 27.7

四、实现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市场平等的对策建议

城镇部门对农村部门的非市场剥夺,从社会学角度讲,对农村居民是不公正的,也必然会影响工农联盟关系的巩固,不利于社会稳定。从经济学角度讲,这种利益关系的扭曲,势必将劣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制约经济发展。最近几年我国工农业生产普遍过剩,经济增速下滑,除了产业及产品结构上的不适应,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结构上的失衡。在占我国人口70%左右的农民收入还很低,且不能有效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很难有旺盛的有效需求,以带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中的非市场因素,既损害了经济效率,又影响了社会公平,必须予以消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2010年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精髓正在于确立各经济主体的市场平等地位,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由此,笔者认为,至迟应在2010年消除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中的非市场合理性成份。鉴于我国城镇部门对农村部门非市场剥夺的历史已久,根深蒂固,以及这种非市场剥夺的严重情况,要消除这种非市场剥夺必须下大决心,真抓实干。第一,国家要继续加大支农力度,并保证支农资金足额到位,不被挤占挪用。第二,加强“三乱”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三,放松城镇户籍管制,搞好小城镇建设,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第四,建立城乡平等的投融资体制,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投资,提高农民收入。第五,加强对农村管理部门政府官员的监督,保证这些部门能廉洁行政、秉公执法。最终消除城镇部门对农村部门的非市场剥夺,实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市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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