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成果的获取:来自中国的实证分析_竞争优势理论论文

技术创新成果的可占有性——来自中国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技术创新论文,中国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06-11-29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05-0971-07 中图分类号:F204;DF523文献标识码:A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Arrow就发现,由于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特性,所以,来自研发成果(即研发投资产生的新知识)的利润,既不能完全被创新者占有,也不会完全消失[1]。知识的这种可占有性问题会阻碍企业从事创新的激励,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然而,在此后的20年中,包括Arrow在内的许多学者对研发投资的分析,都假定研发成果能够被创新者完全占有。直到Spence[2],人们才又开始从理论上关注不完美研发可占有性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譬如Levin[3]。随后,一些学者对可占有性的测量问题进行了研究。

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是指从事创新的企业或个人,能够完全获得创新成果利润的可能性大小,换言之,就是从事创新的主体占有创新成果所带来的利润的程度,换个角度看,就是私人回报与社会回报之比[4]。若这一比例为100%,则可占有性为1,另一个极端,若这一比例为0%,则可占有性为0。显然,技术创新成果的可占有性都在0-1之间。从创新者角度看,越接近1,可占有性越高,外溢给社会其它主体的利润越少,从事创新的激励越高;反之,越接近0,可占有性越低,外溢给社会其它主体的利润越多,从而,从事创新的激励越低。

尽管可占有性有其理论和实践重要性,然而却难以直接测量。因此,许多学者都试图通过检验各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来间接地定性地研究可占有性,如Levin等人[5][6]、Harabi[4]、Cohen等人[7][8]。这些重要的保护方式有:专利、保密、领先时间、互补的制造能力、互补的营销能力、学习优势等。显然,各种保护方式(许多文献称之为可占有性机制)的有效性越强,可占有性就越高。然而,这些研究都是在发达国家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基本上没有。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不仅在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上相对落后,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可占有性进行研究,并与发达国家的情况进行比较,以便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合理政策以及企业制定合理的保护战略提供理论依据,就显得尤为迫切。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中国制造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以了解各种保护方式在中国的有效性情况。

1 文献回顾

纵观已有文献发现,关于可占有性测量的研究主要有:Greferman和Rthlingshfer[9]、Tger[10]以及Henrik Sattler[11]对德国的研究,Bussy等人[12]对法国的研究,Taylor和Silberston[13]对英国的研究,Mansfield[14]、Levin等人[5][6]以及Cohen等人[7][8]对美国的研究,Harabi [4]对瑞士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最经典的要数Levin等人[5][6]的研究,他们系统地深入研究了各种保护方式(占有机制)在保护产品(或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其后,许多研究主要都是以Levin等人[5][6]的调查问卷为基础进行的,如Harabi在1988年对瑞士企业的调查研究[4]、Cohen等人在1994年对美国和日本企业的调查研究[8]。因此,下面主要介绍Levin等人[5][6]、Harabi[4]和Cohen等人[8]的调查情况。

1.1 Levin等人对可占有性测量的调查研究

为了了解行业之间在可占有性上的差异,Yale大学的Levin等人在1983年对可占有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常称为Yale调查)。调查单元为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界定的业务线(在制造部门,主要对应着代码为四位数字的行业),调查对象是美国制造企业中既有技术知识又有市场知识的高层研发管理者。总共收到130个业务线的650个问卷,其中,有10个或更多的回答来自18个行业,5到9个回答来自27个行业。在问卷中,他们主要用保护研发竞争优势的各种方式的有效性来测量可占有性,其前提假定是当采用有效性越高的方式来保护技术创新竞争优势时,企业从创新中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即可占有性越高。

调查的具体题项为:要求被试回答以下六种方式在获取并保护新的(或改进的)工艺和产品的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测量尺度为7级Likert尺度,其中,“1”代表完全无效,“7”代表非常有效。这六种占有创新成果的方式为:专利阻止复制、专利获取许可收入、保密、领先时间、学习曲线优势、销售或服务努力。

1.2 Harabi对可占有性测量的调查研究

1988年,Harabi对Yale大学的调查问卷就语句表达以及形式等方面稍加修改,并增加一些新的问题,对瑞士制造企业进行了调查。总共有127个不同业务线中的358个企业的研发管理者完成了问卷。所用题项以及选项与Yale调查中所用的完全一致。

1.3 Cohen等人对可占有性测量的调查研究

由于美国在1982年为联合的行业组织创建了地区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执行了更具有进攻性的专利权。因此,为了研究可占有性是否随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1994年,Carnegie Mellon大学的Cohen等人在Yale调查的基础上,对美国制造业的工业研发进行了调查(常称为CMS调查)。他们的调查目的主要是为了与早期Yale调查结果进行比较,来考察专利有效性以及其它可占有性机制有效性的变化是否与法律环境的这些变化有关。

调查对象是研发管理者,调查单元是制造企业中从事研发并且坐落于美国的研发实验室或研发单元。样本从美国研究和技术目录(the Directory of American Research and Technology)或Standard and Poor's COMPUSTAT中所列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中随机抽取,按照3位数字的SIC行业分层。在调查中,要求被试就其研发实验室或研发单元所关注的行业来回答问题。总共收到1478个答卷。

与Yale调查和Harabi调查不同的是,Cohen等人采用以下题项及选项:在过去三年中,百分之多少的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用以下占有机制能够有效地保护技术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选项为:(1)不到 10%;(2)10%-40%;(3)41%-60%;(4)61%-90%;(5)90%以上。占有机制(或保护方式)为:(1)专利;(2)保密;(3)领先时间;(4)互补的销售和服务;(5)互补的制造设备和诀窍;(6)其它法律方式。

与此同时,为了考察不同国家之间在可占有性上的差异,Cohen等人利用同样的调查问卷,把英文翻译成日文后,对日本的制造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样本来源于日本科学技术代理处列出的1219个企业,总共收到643个企业的回答。

对各种占有机制在保护美国和日本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进行比较时,Cohen[8]截取那些年销售额为5千万美元或以上的样本,以使两国样本具有可比性,从而得到826个美国样本和593个日本样本。

1.4 已有研究结果汇总

表1是以上三个调查研究中各种占有机制(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和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汇总表。左边数据为各种占有机制(保护方式)有效性的平均得分,括号内的数值为所调查的几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或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排序,“1”表示其对应的方式最有效,“6”表示其对应的方式有效性最低。如第一行与第一栏交叉处的“4”表示,在美国,专利阻止竞争者模仿这一方式对保护产品创新竞争优势的有效性在六种保护方式中位居第4。

在美国(1983年)和瑞士(1988年)的调查中,使用的选项是七级Likert尺度,数值越大,表示该方式越有效。在日本和美国(1994年)的调查,使用的是百分比,如专利在保护日本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数值为37.8,表示在过去三年中,有37.8%的产品创新用专利来保护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三个调查研究中,考虑的占有机制(保护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如,Yale调查和Harabi调查中没有考虑制造能力和其它法律方式,而CMS调查中把专利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并且没有考虑学习曲线优势。此外,使用的题项以及选项也有差异,因此,在比较不同调查研究中各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时,要特别小心。基于此,本文只考虑各种保护方式有效性的相对排序,而不考虑绝对得分。

从表1中,我们大致可以发现以下结论:在美国、瑞士、日本这三个国家中,领先时间、学习曲线优势和制造能力是保护产品和工艺创新竞争优势的三种最有效的方式。除日本以外,专利是有效性相对较低的保护方式。

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上的有效性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从表1中最前面两栏数据和最后面两栏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保密的有效性显著提高了,从1983年调查中显示的有效性最低(在产品创新中排最后一名)和有效性一般(在工艺创新中排列第4)一跃升为1994年调查中显示的第二有效(产品创新)和第一有效(工艺创新)。此外,各种保护方式的排序也发生了变化,如在早期的Yale调查中,领先时间和互补的销售和服务能力排在专利之前,而在1994年的CMS调查中,保密和领先时间排在专利之前。

2 来自中国制造业的经验证据

我们在2005年对中国制造企业的可占有性相关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450份,回收有效问卷302份,有效回收率为67.11%。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涉及的行业主要有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生物制药、信息通讯、纺织印染以及其它行业;企业规模大中小都有。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问卷中的调查题项以及选项主要参考Levin等人[6]和Harabi[4]中的调查问卷。即要求被试回答以下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保护方式包括通过专利获取许可收入、通过专利阻止竞争者的模仿、保密、领先时间、互补的制造能力、互补的销售和服务、学习曲线优势共七类。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五点量表是最可靠的,因为当选项超过五点时,一般人难有足够的辨别力[15],因此,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我们的问卷调查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从“完全无效”到“非常有效”,相应的赋值为1到5,得分越高,表示采用该保护方式的有效性越高。

表2各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

工艺

产品

平均值(标准差)排序 平均值(标准差) 排序

专利获取许可收入3.080(0.047) 5 3.116(0.048)5

专利阻止模仿 3.010(0.049) 7 3.043(0.051)7

保密 3.063(0.052) 6 3.116(0.049)5

领先时间3.212(0.052) 3 3.242(0.054)3

制造能力3.248(0.050) 1 3.262(0.052)2

销售和服务

3.202(0.050) 4 3.215(0.052)4

学习曲线优势 3.225(0.054) 2 3.265(0.050)1

资料来源:本研究计算整理

表2给出了总样本中各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表3和表4分别为不同行业中各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其中,左边数据为有效性的平均得分,右边括号内的数据为有效性排序。由于信息通讯行业样本数比较少,在分行业进行研究时,可能难以准确地反映该行业的情况,因此,我们没有对信息通讯行业进行深入研究。

表3不同行业内各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

机械电子石油化工 生物制药 纺织

专利获取许可收入 3.22(4)2.97(7)

3.00(6)

3.29(4) 3.14(5)

专利阻止模仿 3.16(6)3.03(6)

2.96(7)

2.86(6) 3.08(6)

保密 3.11(7)3.24(3)

3.17(2)

3.71(1) 3.50(1)

领先时间3.24(3)3.61(1)

3.09(5)

3.43(3) 3.29(4)

制造能力3.31(1)3.52(2)

3.17(2)

2.71(7) 3.50(1)

销售和服务

3.19(5)3.18(4)

3.13(4)

3.14(5) 2.86(7)

学习曲线优势 3.25(2)3.12(5)

3.26(1)

3.57(2) 3.36(3)

资料来源:本研究计算整理

表4 不同行业内各种保护方式在保护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

机械 电子石油化工 生物制药 纺织

专利获取许可收入 3.11(5)

3.18(5) 2.96(7)3.29(2) 3.15(4)

专利阻止模仿

3.07(6)

3.06(7) 3.22(3)3.14(4) 3.00(7)

保密3.05(7)

3.15(6) 3.17(4)3.29(2) 3.14(5)

领先时间 3.l9(4)

3.52(1) 3.35(1)2.86(7) 3.29(3)

制造能力 3.29(1)

3.36(2) 3.00(5)3.43(1) 3.50(1)

销售和服务 3.26(2)

3.33(4) 3.00(5)3.00(6) 3.14(5)

学习曲线优势3.25(3)

3.36(2) 3.30(2)3.14(4) 3.38(2)

资料来源:本研究计算整理

虽然保护方式越有效,创新成果的可占有性就越高。但是从已有研究以及表2-表4的结果看,不同保护方式的有效性不仅在保护产品和工艺创新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在不同行业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下面详细讨论各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情况。

2.1 专利

一般来说,企业申请专利都是希望从技术创新成果中获得回报。根据专利使用方式的不同,获取回报的途径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把专利许可出去获得许可收入,其二是企业通过创新成果产业化来获取研发投资的回报。在这两类途径中,由于获取回报的机理不同,企业面临的风险不同,从而,同一专利在这两方面的有效性可能会不同。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可占有性文献都是将这两者分开来研究。因此,我们也按照这两种类型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探讨。

(1)用来获取许可收入的专利

从平均值看,专利在获取许可收入上是无效的(表2所示)。然而,这个均值在不同行业之间是不同的(见表3和表4)。对产品创新来说,有些行业(机械、生物制药)认为专利是获取许可收入适度有效的一种方式,其它行业认为无效。对工艺创新来说,生物制药行业认为专利获取许可收入是一种仅次于制造能力的占有创新利润的有效方式,在其它行业中,有效性相对较低,这说明在生物制药行业,专利相当重要。

(2)用来阻止竞争者模仿的专利

总体上看,专利在保护企业免受竞争者模仿方面也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方式,从表2-表4中,可以看到以下结果:

对工艺创新而言,在这五个行业中,尽管在阻止竞争者模仿的专利上的平均得分都达到甚至超过了五级尺度中的3,但是在七种占有机制中,只有石油化工把其有效性排在前三名,位居领先时间和学习曲线优势之后。

在阻止竞争者模仿有专利的产品创新上,其结果与工艺专利的结果类似。与工艺专利相比,产品专利在保护技术创新上更加无效。这五个行业都把产品专利阻止竞争者模仿的有效性排在倒数第一或倒数第二。这可能是因为与工艺技术相比,在使用过程中外界更容易观察到产品技术,从而模仿产品技术比模仿工艺技术更容易。

对照表1和表2中的有效性排序,我们可以发现,在获取许可收入上,我国专利的有效性和美国情况类似,都是有效性较低的方式;在阻止竞争者模仿上,我国专利的有效性和瑞士情况类似,都是最无效的方式。

因此,总体上来说,与已有研究(日本除外)一致的是,专利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都是最低的。

2.2 保密

表2中的结果显示,在我们调查的所有样本中,保密称不上有效方式之一,这与国外结果一致。但是从表3和表4,我们可以发现,保密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技术创新中,其有效性差异比较大。

从表3可以看出,除了机械行业以外,保密在保护其它行业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都比较高,均排在七种保护方式中的前三名。其中,生物制药行业的平均得分为3.71,远远超过其它行业,紧随其后的是纺织、电子和石油化工。

与保护产品创新结果类似的是,生物制药行业认为保密在保护工艺创新上的有效性也很高,仅次于制造能力。而其它行业认为保密在保护工艺创新上不那么重要。

2.3 领先时间

表2中的结果显示,领先时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之 ,在七种保护方式中位居第三,没有显示出像国外研究结果中那样有效。对产品创新来说,有81.8%的回答得分在3及其以上,其中,38.4%的得分在4及其以上。对工艺创新来说,83.8%的回答得分在3及其以上,其中,37.4%的得分在4及其以上。

从行业看,除了生物制药行业在保护工艺创新上的平均得分低于五级尺度的3以外,其它行业的得分都明显超过3。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保护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上,电子行业认为领先时间是七种方式中最有效的。在保护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上,电子行业和石油化工行业都认为领先时间是最有效的。

2.4 制造能力

从表2可以发现,作出回答的专家一致认为,不仅在占有产品创新利润上,而且在占有工艺创新利润上,互补的制造能力都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这与Cohen[8]的研究结果类似。其中,在保护产品创新上,39.4%的回答得分在4及其以上,在保护工艺创新上,39.7%的回答得分在4及其以上。

从行业看,在保护产品创新优势上,最显著的是,生物制药行业认为互补的制造能力是有效性最低的,除此之外,其它行业都把制造能力的有效性排在第一或者第二;在保护工艺创新优势上,情况稍有不同。生物制药行业把制造能力的有效性排在第一,而石油化工行业把互补的制造能力和互补的销售和服务并列排在第五,其它行业也认为制造能力很重要,把其有效性排在前两名。

2.5 销售和服务努力

总体上看,无论在保护产品创新还是保护工艺创新上,销售和服务努力都是一种有效性适中的占有机制,与Cohen[8]中结果一致。例外的是,纺织行业认为,通过销售和服务努力来保护产品创新的竞争优势是无效的,其平均得分低于五级尺度中的3(为2.86),比其它行业中的平均得分明显低得多,我们的这个结果与Harabi[4]对瑞士的研究结果一致。此外,机械行业认为销售和服务努力对保护工艺创新中的利润非常重要,排在七种保护方式中的第二名。

2.6 学习曲线优势

从总样本平均值看,无论在保护产品创新还是在保护工艺创新上,通过学习降低成本(即学习曲线优势)都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另一最有效的方式为制造能力),比国外已有研究中显示的更有效。

从行业看,尽管得分都在五级尺度中的3以上,但是各行业对其排序有差异。其中,在保护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上,石油化工行业把学习曲线优势排在第一,机械和生物制药把其排在第二,纺织业认为其有效性在七种方式中位居第三,电子行业认为其有效性属于第五位。在保护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上,电子、石油化工和纺织业都认为其有效性居于七种方式的第二位,机械业和生物制药业认为其有效性分别居于第三位和第四位。

令人有点惊讶的一个发现是,从总样本平均值看,学习曲线优势在保护产品竞争优势上的平均得分稍高于其在保护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上的平均得分。但是从这五个行业看,除了生物制药业以外,其它四个行业基本上都是该方式在保护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上的平均得分稍高于其在保护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上的平均得分。这可能是因为在总样本中,那些没有系统研究的其它行业的情况与本文详细研究的五个行业中的四个的情况刚好相反。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各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在不同行业之间是有差异的。

3结论

占有技术创新成果带来的利润,不仅对单个发明者和创新者很重要,而且对技术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也很重要。在理论上,可占有性等价于私人回报与社会回报之比,然而却难以直接测量,因此,许多学者都通过检验各种保护方式(或称占有机制)的有效性,来间接地定性地研究可占有性。

本文在回顾已有文献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制造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详细分析了专利、保密、领先时间、互补的制造能力、销售和服务努力以及学习曲线优势六种方式在保护中国制造企业的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

从总体样本中各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情况看,有如下结果:

与已有研究结果(日本除外)一致的是,专利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都是最低的。具体地说,在获取许可收入上,我国专利的有效性和美国情况类似,都是有效性较低的方式;在阻止竞争者模仿上,我国专利的有效性和瑞士情况类似,都是最无效的方式。与国外研究结果一致的是,保密称不上有效方式之一。在互补的制造能力以及销售和服务努力上,本文研究结果与Cohen[8]的类似,即不仅在保护产品创新利润上,而且在保护工艺创新利润上,互补的制造能力都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销售和服务努力都是一种有效性适中的占有机制。至于领先时间,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它是比较有效的方式之一,在七种保护方式中位居第三,但没有显示出像国外研究结果中那样有效。而学习曲线优势显然比国外已有研究结果中显示的更有效,无论在保护产品创新还是在保护工艺创新上,它都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在不同行业中,各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情况总结如下:

(1)在保护产品创新竞争优势上,在机械和石油化工行业中,制造能力和学习曲线优势最有效;在纺织行业中,制造能力和保密最有效;在生物制药行业中,保密和学习曲线优势最有效;在电子行业,领先时间和制造能力最有效。

(2)在保护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上,除了石油化工行业外,在其他行业中,制造能力都有效。此外,在机械行业,互补的销售/服务努力也有效;在电子和石油化工行业,领先时间很有效;在生物制药行业,保密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学习曲线优势在纺织和石油化工行业中都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由于我们的调查并不只是为了研究各种保护方式在保护产品(工艺)创新竞争优势中的有效性情况,因此,涉及的行业没有已有研究那么多,因此,在与已有研究进行比较时,没有深入到行业层面,这是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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