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令人陶醉--论政治事务的分离_事业单位编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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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政事分开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党政机构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基础,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的重大变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行政机关往往把事业单位作为自己的附属物,统管人财物及各种服务、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管理方式行政化、服务范围部门化的现象,部分单位存在着行政机关占用事业单位编制,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问题。这种状况从根本上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不利于政府机关的精干高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尚未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法人地位。实行政事分开,有利于行政机关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克服政事合一、以政代事的管理弊端;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事分开的主要内容

政事职能分开。即实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服务职能分开。为此,应明确界定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指: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包括掌握政策,信息引导,提供服务,检查监督以及机关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等。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主要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具体的业务性服务。包括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以及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各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职能。目前由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应剥离出来,交由相应的事业单位承担或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新的事业单位。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应交由政府机关承担。对部分具有行政或行业管理职能,但与事业单位性质接近、目前尚难分清的职能,可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政事机构编制分开。一方面要对目前属于党政机构序列,实际上政事合一,并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机构编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要对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编制加以调整。

首先,现附设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并随着“三定方案”的实施,将确需保留的职能和机构并入有关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能已经弱化和萎缩,无需保留的机构应予撤销,编制收回,其人员按分流渠道相应调整。

其次,按照编制管理规定,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必须划分清楚,不能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凡是不符合事业编制性质和划分原则的,就不应定为事业编制。原整体上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重新核定行政编制后,不再使用事业编制。凡长期挪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行政机关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应主动调整和清退。

第三,部分具备转体条件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政事合一的机构作为过渡成建制地改为事业单位后,不再列入党政机构序列,不再使用行政编制。

第四,机构规格分开。即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分开。事业单位的职能主要是服务性,区别于行政职能的强制性。因此,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套用行政级别。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类型标准之前,可考虑逐步对不同的事业单位设定不同的规格类型。

第五,机构名称分开。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和业务类别,确定其相应的机构名称,其名称应规范易辩、简单明确、名副其实。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套用“委”、“局”、“办”等行政机关名称,也不再称“集团”、“公司”、“工厂”等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称“处”、“科”、“股”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称。对承担较多行政执法职能和行业管理、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可称“局”。

政事管理方式分工。1.要切实转变政府机关管理事业单位的职能,把政府宏观职能与具体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服务功能划分清楚。要改变用管理行政机关和干部的办法来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模式,变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为主为间接管理为主,变微观管理为主为宏观管理为主,变部门管理为主为行业管理为主,由原来的搞项目审批、管人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从而实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事业单位实行同一政策的宏观调控。2.政府机关要对事业单位简政放权,不再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项目、后勤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并尽可能把一部分区域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放到下级去办或交企业、社会管理,减轻机关管理负荷。要改革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职称制度、分配制度、拨款制度。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打破传统的、封闭的委任制,破除所有制和身份界限,对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聘任合同制和优化组合,达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以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

政事分开的相关问题

一是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政事分开的关键。商品交换关系是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当事双方自由、平等,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一般规则。因此,市场经济不可能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组织和运作,必须依靠法律调整。政事分开的发展方向客观上要求事业单位必须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事业法人。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促进政事分开有着决定性意义。

二是政事分开不宜一刀切。事业单位门类繁多,队伍庞大,各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政事分开的方式、程度和步骤也应有所不同。从总体上看,一是部分靠自身经营实现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在政事分开方面,可以迈得步子大一些,率先与行政机构脱钩;二是部分对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基础行业或属于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的步子可以小一些。三是部分承担依法监督、管理职能的特殊事业单位,暂时还不一定强求政事全面分开。因此,对政事分开应有科学的估价和定性定量的分析,应允许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和不同的改革方式。

三是政事分开中应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政事分开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和经济效益,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能也决不允许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要防止低估价格、化公为私、公亏私盈、坐吃山空等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出现。因此,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制产权关系,明确公有产权代表,防止因所有权的缺位、虚置而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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