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缺陷与体制研究的重要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新能力论文,重要性论文,缺陷论文,体制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新世纪以来,作为理解并监测创新型国家建设进展状况的政策学习工具,国家创新能力研究一直是政策制定者和创新问题研究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关于国家创新能力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即以“欧洲创新记分牌”等为代表的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和以伦德瓦尔(Lundvall)为代表的国家创新能力的体制研究。本文首先从创新型国家的定义入手,讨论国家创新能力研究的现状。然后,分别讨论国家创新能力研究的两种不同思路:能力测评和体制研究。通过对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的剖析,在肯定这种方法的同时,指出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并以伦德瓦尔等人的研究成果为代表,论证体制研究对国家创新能力研究的重要性。最后,简要地论述体制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创新型国家的定义与国家创新能力研究
在2006年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我国政府提出要加强自主创新并在2020年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那么,何为创新型国家呢?目前国内流行的看法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国际学术界已经达成基本的共识,即把那些将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称为创新型国家。具体来说,创新型国家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第二,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第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的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第四,创新产出高,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99%。
然而,创新型国家的定义并非像目前国内流行的上述看法这样简单。据笔者所知,创新型国家这个术语出现在国家发展战略文件中,中国是第一次。但是,追踪这个术语在国家文件中的历史起源,我们自然就会了解,它与江泽民在1998年所使用的建设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提法是一脉相承的。事实上,离开国家创新体系文献的历史发展,我们就无法深刻地认识创新型国家的性质和内涵,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和框架构成了创新型国家研究的基础。笔者认为,创新型国家的上述定义只是概括了经济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某些重要特征。由于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组制度,因此,这个定义的缺陷之一就是忽视了创新型国家质的规定性,即上述有关创新型国家的数量指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组织和文化等体制性因素所决定的。
另外,创新型国家的这个定义强调了与科学技术相关的活动,却忽视了以经验为基础的与学习相关的活动。创新型国家的上述定义与伦德瓦尔最近所指出的国家创新体系这个概念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歪曲有很大关系。伦德瓦尔指出,由于受到标准新古典经济学“只有与定性概念相对立的定量概念才是科学的”这种观念的影响,创新调查和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研究集中在容易进行数量分析的研究与开发(简称R&D)、创新和作为人力资本测量的正规教育投资方面,而大量的以干中学、用中学和通过交互作用进行学习的创新模式(DUI-mode of innovation)就被排除在外了,创新活动主要被看做是推进R&D和可整理知识的创造及其使用的活动(以科学技术和创新为基础的创新模式,STI-mode of innovation)。而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创新体系中,这两种创新活动或模式都是互补的和缺一不可的。[1]
尽管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框架在传播过程中得到了狭隘的和简单化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创新型国家比较简单化的理解,但是,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创新政策制定者仍然纷纷采用这个概念框架作为政策制定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其他国家创新活动的进展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创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就成为政策制定过程中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工作,因此,以政策导向为背景的对各国创新实力、制度框架特别是创新行为激励机制的更广泛的国际比较,就成了创新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与人们对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狭隘理解密切相关,人们主要关注的是能够进行定量研究的国家创新能力测评,而作为定性的“体制研究”则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政治上的需要和政府机构对国家创新体系概念框架的广泛认同是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兴起的主要原因,特别是欧盟委员会2000年所制定的创新与就业的“里斯本战略”,对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政治上的需要,欧盟委员会建立了“欧洲创新记分牌”(The 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简称EIS)制度。作为一种基准工具,建立“欧洲创新记分牌”的目的是对欧盟成员国和某些其他国家(瑞士、日本、美国、罗马尼亚、比利时和土耳其)的国家创新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国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和一些研究者一直在研究测度创新型国家进展状况的数量指标体系,这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洲创新记分牌”等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研究方法。
上述以政策导向为背景的对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研究也得到了学术界的极大推动。马库斯(Markus)指出,国家创新体系早期研究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刺激了这种数量化分析模型的发展。首先,早期研究对国家创新形态的分析使用了非常少的有关创新活动的指标,主要采取的是文字性的描述;其次,这些早期研究通常每次都是集中在一个国家,虽然它具有允许研究者详细地描述某个国家的创新体系的结构和功能,但并没有发掘国际比较和由此所产生的政策学习过程所具有的潜力;最后,这些早期研究没有致力于清楚地界定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结构,并提供一种形式化的研究方法。[2](P65-66) 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对国家创新体系早期研究局限性的认识并非是完全实事求是的,但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方法的兴起确实为推动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作出了贡献。
然而,由于存在着我们已经指出的和后面将要讨论的缺陷,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的有效性遭到了质疑,特别是这种研究方法严重地忽视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异质性和多样性,背离了国家创新体系早期研究中把国家特定的创新形态置于历史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环境之中加以解释的传统。因此,针对这种状况,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的开拓者,伦德瓦尔在2003年发起了影响很大的“学习、创新与能力建设经济学全球网络”(Globelics)。按照伦德瓦尔自己的说法,研究网络的研究焦点将集中在能力建设和创新过程上,并发起和推动跨大陆和跨文化的对创新能力建设的比较研究。近年来,伦德瓦尔重申了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的原初思想,并通过拓展其框架结构,致力于发展笔者称之为“情境和脉络特定的”制度、组织和文化等因素的体制研究方法,并出版了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著作。[3]
综合以上讨论,国家创新能力的研究已经成为我们理解创新型国家的主要手段和政策学习的工具,随着区域创新体系和部门创新体系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发展,区域或部门创新能力的研究近年来也开始得到发展。因此,对国家创新能力研究中出现的两种相当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识别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探讨它们如何能达到优势互补,对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意义与缺陷
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是通过一组可测量的数量指标对不同国家创新体系的绩效或效率进行评估和比较,有时还要对国家作出排名。这种研究方法又被称作基准研究,它是从微观组织层次上的决策和研究方法中借鉴而来的。正如马库斯所指出的,至少在大约30年前,私营企业部门的决策者们就开始广泛地使用基准研究方法对其经营绩效和效率进行评估,寻求改进和提升效率的途径,它包括两个阶段:绩效比较阶段和效率提升阶段。从本质上说,基准研究涉及对具有类似目标和任务的能够进行比较分析的单位的绩效进行比较,绩效比较的主要内容是对相关数据进行搜集、分析和解释,通过这种过程,在所分析的所有单位中确认一个显示最好绩效的、可以确定一个基准或“最好实践”的单位,这个单位就作为一种基准确定了一个参考点,根据这个参考点,所有单位的绩效可以被测量和评估。但是,私营部门的决策者们一般并没有停留在绩效比较阶段上,而是通过对效率不高的部分进行反思和组织改进,最终完成效率提升的阶段。
但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测评与微观组织层次上的绩效比较明显地存在不同。首先,两种基准研究的层次不同。企业部门的基准研究是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分析,而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的基准研究是对国家宏观形态的研究。由于这种差别,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就比企业在绩效测量上困难得多。当人们对企业的结构和惯例可以进行直接干预时,对国家创新体系则只能通过制度改革间接地进行干预。其次,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基准研究通常并不是集中在投入产出关系这种效率问题的研究上。因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投入与整个经济的产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特别是各国的技术经济结构差异使这种效率比较相当困难,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对投入产出关系的考虑所反映的是一种与创新系统观相矛盾的创新过程线性观,因此,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大都集中在创新的决定因素上,如研发投入或专利产出等。最后,与企业部门由绩效比较和效率提升两个完整阶段所构成的基准研究不同,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基准研究基本上停留在数据搜集、分析和解释的绩效比较阶段上。这是因为,国家创新能力的测评者没有被委派,也不可能被委派政策制定者所具有的推进效率提升的任务,因此,国家创新能力的测评者虽然可以提出政策建议,但只是到此为止,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研究很少提供对效率提升阶段经验教训的有关研究。[4](P84-86)
由于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目的是确认不同创新体系的强项和弱点,同时也是因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准研究通常是由数据搜集、分析和解释的绩效比较阶段所构成,所以,对于具有可靠性的相关数据的搜集就成了任何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测评的前提条件。首先,为了能够进行创新能力测评,研究者需要筛选具有可比性的数据,调整现有数据使之具有可比性,并搜集新的数据。这项工作本身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创新过程的理解,而且正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发展大大便利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管理一样,这种工作也有利于国家对创新体系的管理。其次,由于创新体系系统要素的多维性,人们需要一套指标体系对相关数据进行搜集和比较,并精心选择相关指标体系。这是因为,不同的指标构成不仅直接影响到同一种创新体系呈现出不同的绩效水平,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对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解释价值。因此,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主要发展就集中在如何改进指标体系的研究上。
许多国家的研究机构和创新问题研究者一直致力于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改进工作,其中,“欧洲创新记分牌”是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欧洲创新记分牌”的评价指标体系一般是由5个领域(一级指标)的25个评价指标(二级指标)所构成,这5个领域又划分为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大类。创新投入由3个一级指标构成:(1)创新驱动力。用以衡量创新所需的人力资本和环境条件,由科学与工程类毕业生在20~29岁人口中所占比重等5个二级指标所组成。(2)知识创造能力。用以衡量反映知识经济成功的关键因素——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投入情况,由公共R&D投入强度等5个二级指标所组成。(3)企业创新能力。用以衡量创新主体——企业的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由从事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所占比重等6个二级指标所组成。创新产出由两个一级指标构成:(1)技术应用。用以衡量国家的创新能力,由高技术产品出口所占份额等5个二级指标所组成。(2)知识产权。用以衡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由每百万人欧洲专利申请量等5个二级指标所组成。
通过指标体系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测评,对理解创新、激发学习过程和政策制定作出了贡献。正如伊奎斯特(Edquist)指出的,对不同的现存创新体系进行比较不只是自然的,而且也是基本的。没有这种比较,就不可能认为某种创新体系是好的或坏的,而且,这种比较必须系统地和详细地加以进行,特定的创新政策才能被设计。正如许多研究者所强调的,激发学习过程是基准研究的关键性方面,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基准研究通过比较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学习过程:从自己经验中进行学习和通过他人经验进行学习,这是一种相互学习的过程,而基准研究则是一种学习的工具。因此,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基准不能被看做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不能在规范意义上得出统一的和国家没有差别的政策结论。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基准可以被当做是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一种信息工具。虽然“最好实践”这个术语不能被使用,但从国家创新能力的基准研究中所获得的结果可以用来指导政策学习,它有助于政策制定者设计相关政策措施。因此,正如特思波里(Tsipouri)指出的,基于绩效比较研究中所揭示出的效率差别,政策制定者应该学习到并发展他们自己的直觉和共识。[5](P87-90)
但是,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方法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我们在前面提到了它的两个缺陷:忽视了对创新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组织和文化等体制性因素;遗漏了对难以进行数量分析的以干中学和用中学形式表现出来的创新能力进行比较研究。除此之外,马库斯还指出了这种研究存在着另外两个缺陷。首先,由于许多测量创新和技术变迁的指标只是现象层次的表征性变量以及各国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存在很大差别等原因,现有指标体系的解释力受到很大限制;其次,虽然学者们强调了在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基准研究中必须放弃“最好实践”的思想,但不幸的是,在实践中,各国的政策制定者对确认和复制“最好实践”的做法还是非常青睐的,而“最好实践”的思想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现实是相矛盾的。[6](P90-94) 因此,定量化的创新能力测评方法并不优于制度、组织和文化等体制研究的方法,相反,要揭示这些创新指标为什么产生差异并提供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就必须把它置于“情境和脉络”特定的制度、组织、结构、文化和体制的比较研究之中。
三、体制研究的方法对国家创新能力研究的重要性
伦德瓦尔对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绩效比较方法提出了批评,他指出,强烈地聚焦于公私部门在R&D投资上的数量以及寻求“最好实践”的观念和做法忽视了作为创新体系概念之核心的系统观。按照这种系统观,人们很难把一个系统中的高绩效要素移植到另一个系统,并能得到与原系统相类似的效果。总的来说,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方法是建立在狭义创新体系的概念基础之上的,它对各国创新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产生了以下两种误导性的偏向:首先,它几乎排他性地集中在以科学、技术和创新为基础的创新模式上,忽视了以干中学、用中学和通过交互作用进行学习的创新模式;其次,它集中在高技术部门的竞争力上,忽视了包括中低技术产业在内的所有部门的知识基础问题。[7](P35-41)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方法产生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悖论”,其中最著名的“悖论”就是所谓的“欧洲悖论”,它是指欧洲在科学上是强大的,但在创新和经济增长上却是绩效相对欠佳的。但多西等人的研究说明,欧洲在技术创新上所存在的缺陷并不是由于大学与产业之间技术转让机制的缺乏,而是因为欧洲企业没有能够利用创新的机会,这反映出他们在吸收能力上的不足,而这种吸收能力是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所使用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指标难以解释的。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研究者之所以提出这个“悖论”,实际上是仍受过时的线性创新模式所支配的结果。因此,伦德瓦尔指出,这种情况所表现出来的并不是什么难以解释的悖论,而是理论分析以及建立在其上的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指标所存在的非偶然性缺陷,同时它也说明了,在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组织学习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对科学技术的大规模投资只能对创新能力产生有限的积极作用。[8](P25)
为了发展更宽广的国家创新能力研究框架,伦德瓦尔追溯了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的三种不同起源,提出了能力建设与创新的国家体系概念(National Systems of Competence Building and Innovation)。狭义的创新体系的概念来自于美国学者的思路,这种思路把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主要与高技术产业联系起来,把企业、大学体系和国家技术政策置于分析框架的核心。然而,克里斯托弗·弗里曼在他对日本的分析中,引入了比美国学者更宽广的观点,考虑到了企业组织形式的国家特定性,如他强调日本企业怎样日益“把工厂作为实验室”来使用;同时,以伦德瓦尔为代表的奥尔堡大学的学者们也采用了更宽广的概念,认为创新体系植根于生产体系之中。但是,伦德瓦尔指出,这三种分析框架都没有注意到,诸如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培训体系等最具有国家特定性的制度在一国能力建设及其塑造创新过程的基础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9](P115-116) 因此,伦德瓦尔提出了以生产和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与创新的国家体系概念。
在拓展和深化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的基础上,伦德瓦尔提出了一种与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研究相当不同的、从微观到宏观再到微观的国家创新能力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基于如下认识:处于交互作用之中的企业是创新体系的核心,而为了解释企业创新行为和创新绩效的国际差异,就必须对包括国家教育体制、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产品市场、知识产权、社会保障体制和政策体系等宽广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按照这种认识,为了在比较视野中解释国家创新能力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就必须采用四个步骤:第一步,选择在国家创新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生产活动并考虑地方维度;第二步,分析从事这些生产活动的每个企业是如何进行学习和创新的;第三步,分析通过这些企业的竞争、合作和知识基础设施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地方创新体系;第四步,分析企业行为以及组织间的交互作用是怎样受到教育体制、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国家特定性及其政策的影响的。
伦德瓦尔等人的经验研究对企业微观组织与社会制度的国家特定性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两点看法。第一,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导致了创新能力和创新类型的差别,它在各国创新体系中所占比重的不同导致了相当大的国家间比较创新绩效的差异。第二,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在各国所占比重及其创新能力的大小是各国科技、劳动力市场、教育培训和金融等诸多制度安排在体制差别上的反映,社会制度不仅塑造了微观层次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学习类型[10](P7),而且也导致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多样性。洛伦茨(Lorenz)和瓦莱里(Valeyre)的经验研究证实了第一点[11](P140-159),而伦德瓦尔对日本、丹麦和英美劳动力市场、教育体系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多样性所进行的研究则证实了第二点。
洛伦茨和瓦莱里的经验研究首先区分了四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自主学习(discretionary learning)、精益生产学习、泰勒式组织(即机械科层组织)和简单组织。他们根据15个欧洲国家经验调查数据所做的研究说明,在不同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工作的工人在于中学的机会上是非常不同的。在丹麦和荷兰的大多数工人从事自主学习的同时,希腊和西班牙的大多数工人从事泰勒式的工作或很少有学习机会的简单工作,这成为这两类国家之间在创新绩效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洛伦茨和瓦莱里的研究还说明,一国收入水平越低,该国工人在简单组织或泰勒式组织中工作的比例就越大;反之,一国收入水平越高,该国工人在自主学习的环境中工作的比例就越大。[12](P24-25)
拉姆和伦德瓦尔以日本、丹麦、英国和美国为例,考察了劳动力市场、教育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多样性对组织学习模式所产生的支配性影响,同时也展示了创新能力的形成可以具有不同形式的国家创新体系。在讨论现实中所存在的不同模式之前,他们首先区分了四种不同的“能力建设体系的社会模式”(参见表1)[13](P125):第一,在专业模式中,非正规教育不发达,广大的人口接受不充足的教育,典型的职业生涯是在不同企业间流动,实践经验有非常低的地位,而可整理的和科学的知识被看做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模式最可能在英国被发现。第二,在科层模式中,获取可整理知识和正式培训的机会是与科层等级挂钩的,这种模式流行于以价格竞争为基础的经济或以流水线生产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经济中。第三,职业共同体模式是指在一个区域的环境中,存在着企业间劳动力的高度流动,企业间流动推动了社会和专业网络的发展,硅谷和意大利工业区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职业共同体模式是保持和推动“作业型特定任务的灵活型组织”的制度性前提条件。第四,组织共同体模式是以平等主义教育体系和企业内部培训为特征的,日式组织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职业共同体模式和组织共同体模式都属于宽广的以能力为基础的教育和培训体系,但其劳动力市场类型不同。拉姆和伦德瓦尔认为,美国和日本高技术部门中的企业很好地说明了职业共同体模式和组织共同体模式的明显差别。虽然职业共同体模式和组织共同体模式都有利于意会性知识的创造和扩散,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不同,只有职业共同体模式才更有利于人力资本在“能力毁灭”的环境中得到发展。因此,一般说来,由于产业的技术特征不同,高技术部门的劳动力市场更需要美国式的职业共同体模式,因为它有利于在高技术部门中最为重要的激进创新,而中低技术产业主要是以渐进创新为主,所以,组织共同体模式在中低技术产业要优于职业共同体模式。笔者曾经运用这一原理解释日本高技术部门为什么落后于美国。但是,伦德瓦尔等人的经验研究却表明,丹麦在中低技术产业通过职业共同体模式也取得了优异的国际竞争力。这说明,丹麦可能代表着另一种以职业共同体模式为基础的国家创新体系类型,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丹麦的国家创新体系与美国和日本不同呢?
比较而言,在丹麦,劳动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频率与美国一样高,甚至比美国还要高。但丹麦的劳动力流动与美国有两点不同:第一,丹麦企业间劳动力流动的高比例得到了高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由于降低了劳动力工作变动所产生的风险和成本,它鼓励工人专心于技术和创新,这是美国所没有的;第二,正是因为社会福利保障只给丹麦人提供,因此,导致丹麦的劳动力只在国内流动,并排斥外来移民,这与极其开放和国际化的硅谷高技术劳动力市场正好相反。同时,在职业培训上也是由国家提供,这与美国个人职业培训模式和日本以公司为基础的培训模式都不同。然而,在组织学习模式上,丹麦更类似于日本的集体学习模式,“丹麦企业强烈的集体学习能力植根于作为一个小国的共同文化和村庄式的制度”[14](P133)。由此可见,丹麦国家创新能力的形成是由丹麦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它把美式劳动力市场(即职业共同体模式)的高度竞争性、日式组织的持续创新性以及北欧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性这三个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制度上的创造是国家创新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四、结语
总结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国家创新能力是一个多维概念,按照可整理知识与意会性知识、普遍性知识与地方化知识的区分,国家创新能力的测评只是对可整理知识和普遍性知识的创造和使用活动的测评,而且由于这种测评活动只是集中于现象层次的和可数量化的表征性变量,所以,即使是对于可整理知识和普遍性知识的创造和使用活动进行测评而言,它也没有揭示国家创新能力形成的机制。如果要对意会性知识和地方化知识所导致的创新活动以及国家创新能力形成的机制进行研究,那么,体制研究的方法也就无法避免。
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国家创新能力测评的重要价值,因为国家创新能力的测评基本上是对可数量化测量的科学技术和教育的投入及其产出的测评,而科学技术和教育的投入对创新和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国家创新能力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就是如何完善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并使之达到优势互补。但对于我们来说,体制研究的方法更值得发展,特别是对仍处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体制研究的方法对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首先,体制研究的方法采纳了更宽广的创新概念。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方法由于受到数量化指标这种要求的限制,它基本上只能集中于科技创新方面。但历史的经验说明,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设计创新和营销创新在取得创新成功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科技创新,甚至是科技创新能否成功和国家能否建立起创新能力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体制研究的方法由于不受数量化指标的限制,能够从更宽广和更系统的角度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其次,体制研究的方法是探讨国家创新能力如何形成的主要方法。国家创新能力的形成直接受到国家创新体系在科技、劳动力市场、教育培训和金融市场等体制安排方面的制约。例如,根据教育部的调查,我国高校每年取得的科研成果在6000项至8000项之间,如果按照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指标来衡量,这些科研成果无疑占用了公共R&D投入中相当大比重的资源,但这些科研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于产业的不到1/10。这说明,在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体制性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对科学技术的大规模投资只能对创新能力产生有限的积极作用。
再次,国家创新能力的建设必须以企业为核心。在有关技术能力发展的所有错误观念中,把技术主要看做是国家和政府的“政策问题”而不是企业问题是最大的错误,但“事实上,技术的发展主要在于企业,探究技术黑箱就是探究企业”。[15](P13) 而要对企业技术和创新能力进行探究,就必须研究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企业家精神、企业创新文化以及意会性知识和地方化知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无疑属于制度和组织等体制性因素,国家创新能力的测评研究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最后,体制研究方法有助于推进我国中低技术产业或传统产业创新能力的提高。由于中低技术产业的创新不是通过大量的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来实现,而是通过干中学、用中学和交互作用进行学习来实现的,所以,它被国家创新能力测评所忽视。但是,中低技术产业通过将各种可用资源进行独创性的再组合以及大量的日常革新所实现的创新,对生产效率的稳定提高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创新频率,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高技术产业的持续创新。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低技术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其创新能力如何,直接左右着国家创新能力的高低。由于中低技术产业通过干中学、用中学和交互作用进行学习的创新能力基本上是由意会性知识、地方化知识和相应的组织结构所决定的,因此,体制研究方法在我国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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