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背景下的社会福利判断:实验经济学研究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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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知之幕下的分配选择

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Rawls,1971)。阿玛蒂亚·森也指出,经济学家在其研究中应当更加关注正义和平等的价值观(阿玛蒂亚·森,2006)。森的这一思路,继承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判断,“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亚当·斯密,1997)。晚近的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也观察到人类行为中普遍存在的公平动机,例如,在博弈论实验中人们的行为会偏离标准理论的均衡点(Guth & Schwarze,1982; Henrich et al.,2001; Charness & Rabin,2002);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对于公平价格的诉求。被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的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问题,在最近二三十年的时间里,越来越成为当代经济学家瞩目的焦点。

尽管分配正义问题是重要的,但如何界定分配正义的内涵,学者们却一直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其中两种理论,即功利主义和平等主义,被认为是两种占据主导地位的规范原则(丁利,2006)。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认为,公平的分配原则是有利于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成员的分配规则(Rawls,1971; 1988);而功利主义思想家,例如豪尔绍尼(Harsanyi,1953; 1955; 1977; 1978)则认为,公平分配的规则应当是优化社会成员的平均效用。

在推导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罗尔斯和豪尔绍尼均采用了“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设置以导出人们的公平分配观念。所谓“无知之幕”,指的是决策者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被“无知之幕”遮住的东西包括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每个人自己关于善的观念、计划以及心理特征。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决策者才能做出公平分配的合适判断。在研究分配正义的时候,“无知之幕”的假设已经成为了一个标准设置:实验被试在各种不同的分配方案之间作选择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所处的收入阶层,也不知道自己落入某个具体收入阶层的概率。这样就把被试置于相对“中立”的位置上来考虑问题。

但是,同样的无知之幕设置,却带来了不同的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的个体,由于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所有人都会想“万一我落入了最低收入阶层该怎么办?”因此,人们会更加关注那些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于是“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罗尔斯,1971;1988)。于是,罗尔斯支持这一主张,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的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罗尔斯,1988)。豪尔绍尼(Harsanyi,1953)的看法则恰恰相反,他认为在不确定情形下,每个人在评价社会分配格局时就好像他们选择彩票一样,如果他们不知道每个事件发生的概率,那么根据拉普拉斯“非充足理由律”法则,应当假设他们面临的是等概率彩票,如果在这个前提下应用冯·纽曼—摩根斯坦期望效用理论,就可以得出结论——关于收入分配的社会伦理判断表现为所有人效用的算术平均值。豪尔绍尼(Harsanyi,1955)进一步认为,如果个人的偏好同时满足期望效用理论、匿名性和帕累托最优性,那么在无知之幕下的社会福利选择应当等于个体效用函数的总和①。与罗尔斯和豪尔绍尼不同,英国经济学家鲍尔丁(Boulding,1962)提出了“在确保底线收入的前提下最大化社会平均效用”的分配规则。鲍尔丁指出:合理的社会正义理念应当设立两个标准,确保每个人都能达到较低的福利保障值,在这个基础上提高总体福利。下文我们将用“底线优先主义原则”来指称鲍尔丁提出的折中方案。1970年代,鲍尔丁的这一原则受到了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的支持(Alves & Rossi,1978; Curtis,1979)。

在无知之幕设置下,不同的理论推导支持了不同的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况之下,单纯进行纯概念思辨和内省式的理论探索,不足以探究人类的正义诉求的结构。需要在实验室中模拟“无知之幕”的设置,以检验人们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福利判断。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回顾以往的类似实验,并对它们的优缺点进行考量;第三部分介绍我们改进过的实验设计;第四部分整理分析得到的实验结果;第五部分总结这一实验结果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二、看得见的正义——实验经济学的分配正义研究

尽管分配正义理论在传统上属于“规范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但研究“人们具体依据何种规范来判断社会福利”,却是一个实证命题。对于公平分配的实证研究,主要关注“真实世界的人们的公平观念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它要研究的是“体验到的正义”(experiential justice)而不是根据逻辑思辨给出的“概念化的正义”(notional justice)。通过对于社会福利判断的经验研究,可以探索人们决策的基本规则。与此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实验,检验各种规范理论的现实可行性(丁建峰,2008;2009)。

分配正义的实证研究中最具系统性的开创之作,应属Frohlich和Oppenheimer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一系列研究(Frohlich et al.,1987; Frohlich & Oppenheimer,1992; 1994)。这两位政治经济学家试图在实验室里检验人们是否遵循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首先,Frohlich和Oppenheimer模拟了罗尔斯的“正义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分成小组(每组5人)的受试者完全不知道他们未来的支付,更不知道这些支付按照何种标准进行分配,他们经过讨论协商,在四种不同的分配原则之间选择其一,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通过投票选出未来的分配规则。实验显示,参加实验的145个被试中,没有一组人同意“差异原则”。甚至有大约一半的被试在问卷中把“差异原则”列为最差选项,这和罗尔斯的结论大相径庭。Oleson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日本和美国,重复了Frohlich和Oppenheimer的实验,发现了极其相似的结果(Oleson,2001)。Frohlich和Oppenheimer等人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实验中,86%的被试选择了“底线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这说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平分配原则的选择,不是一个单纯的硬性规则,而往往是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与豪尔绍尼的功利主义之间的折中。

尽管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但Frohlich等人的实验有若干重大不足,第一,他们在实验导语里先细致地介绍了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然后让受试者选择与他们喜欢的理论所对应的分配原则。这样的设置带来了框架效应,即,受试者可能会受到实验导语里面的文字表述的影响,在阅读这些文字表述的分配规则的时候,无法避免他们既有的政治立场的影响,把他们对某些具体政策的意见“代入”到对抽象原则的评估中;同时,受试者会选择那些表述较复杂的分配规则(因为这些原则看上去比较“全面”,比较“周到”),而不是选择他真心喜好的分配规则。第二,在实验中他们让被试进行了多次序贯选择,导致了可能会发生被试选取不一致选项来分散风险的情况。第三,他们的研究假设人们对于货币的偏好是风险中性的,这与大多数经济学研究的假设相悖。

Traub等人的实证研究(Traub et al.,2005; 2008)改进了前述实验的不足,用非常严谨细致的方法测量了人们的社会福利判断。他们克服了Frohlich和Oppenheimer介绍性文字过多带来的缺陷,不在实验中介绍各种政治理论,而是让受试者直接选择各种分配方案,由实验者解读各种分配方案代表的分配原则。同时,在实验检验中采用一次决策的方式,并应用了式的效用函数,考虑到了被试风险规避时的情况。他们的结论是:可以确定,功利主义和底线优先主义优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原则,但功利主义和底线优先主义两者的表现并没有显著差异。然而,Traub等人的实验也存在着一个缺陷,即,由于被试是选择具体的分配方案,而非抽象的分配原则,因此会出现一种方案对应若干种原则的情况,而有的分配原则给出的方案排序会随着参数的变化而变化②。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无法确定到底哪个方案对应哪个分配原则的情形,此时,参数较多的分配原则由于对应着较多的分配方案,因此更容易被被试选中,这就使得对于各个分配方案的比较出现了明显的失衡。

三、实验设计

(一)收入分配表格的设置

我们的实验采用了Frohlich-Oppenheimer-Oleson的如下分配表格,但我们对分配的数字做了改动。同时,我们并未向被试介绍不同的分配原则和有关收入分配的知识,而是直接让受试者在a,b,c,d,e五个方案中作选择。

在表1中,收入分配被划分为5个阶层,从高到低依次列出了相应的年收入。我们向被试明确说明:现在想象你到了一个陌生的国家和陌生的时代,并不知道这个时代和国家的收入分布情况,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处在哪个阶层。这样就创造出了类似无知之幕的环境。由于不知道收入分布情况(即各个阶层的人口比例),因此我们并没有给出平均收入的值(以防止被试通过平均收入猜测收入分布的偏度),而仅仅给出了收入均值的排序。表格的最后一栏是“极值差距”,即该社会的最高收入减去最低收入的差值,它度量了该社会的贫富差距③。表1中的收入分配存在着“社会收入水平”与“分配均等程度”的替代关系④。

(二)对收入分配表格设置的说明

我们采用Frohlich-Oppenheimer-Oleson的收入分配表格,但修改了数值的设置,这个设置使得我们更加容易检验各种分配规则。Frohlich-Oppenheimer-Oleson的分析框架有一个缺陷,即,他们简单地把“最大化平均收入”当作豪尔绍尼功利主义原则所对应的分配原则,而这是不恰当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化的是平均效用而不是平均收入。例如,如果分配方案A(100,100;50%,50%)(前面两个数字是收入水平,后两个数字代表获得相应收入的概率);分配方案B(300,0;50%,50%),我们观察到受试者喜欢A胜于B,这并不能说明受试者喜欢最大最小原则胜于功利原则,因为一个风险规避的受试者在选择A的时候同时也实现了效用最大化。Traub(2005;2008)采用的公式,把所有可能的最优选择项都算作功利主义原则的对应项,这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这样的框架,受试者表现出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偏爱,并不是因为功利主义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因为功利主义的计算公式参数较多,故而能“涵盖”住较多的选项。因此,在设计支付表的时候,我们采用了几种常用的效用函数,确保在这几种效用函数的常用参数域内,按照拉普拉斯法则,c方案的期望效用值最大⑤。

以下表格概括了分配表格中的五个方案与几种常见的分配原则之间的关系。在下文对实验结果的分析中,我们将用分配原则的符号(U,B1,B2,R,E)代替它对应的五种分配方案。

(三)实验过程与支付设置

我们的受试者来自北京大学选修“行为经济学”课程的经济学双学位本科生,共计138人。他们来自全国29个省区,主修专业覆盖了文科、理科、社会科学的27个专业。所有被试都没有系统学习过有关福利经济学和收入分配的理论。在实验开始时,我们向被试举例介绍了收入分配表格的读法,并作了小测验,确保所有被试都明白该表格的含义。本次实验以课程的“平日成绩”为激励,每10000元的收入换算为1分。最低分1.5分,最高分7.5分,总的激励分值是6分(即7.5和1.5的差值)。被试完成小测验后,下发收入分配表格。由被试从分配表格中进行选择。

为了检验各种分配原则在不同条件下的稳健性,我们采用了两种选择模式,即个人为自己决策的模式和作为社会计划者进行决策的模式,分别对应于豪尔绍尼设置的两种“无知之幕”(Amiel et al.,2008)。这两种设置都符合“无知之幕”的基本特征,即,个人不知道未来的分配格局,但是,第一种无知之幕下的个人是在为自己做决策,即,他在做决定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未来将处在哪一个阶层,但他本人将进入未来的分配格局(Harsanyi,1953; 1955; 1977)。在第二种无知之幕下,个人作为社会之外的计划者(例如法官、议员或政府高级官员)对社会福利进行判断,此时他本人并不进入未来的分配格局之中(Harsanyi,1978)。我们设计了两个处理方式,第一个处理方式是:被试在五种分配方案中选择自己最为满意的一种(选择的时候他并不知道自己处于哪个阶层),然后由计算机程序指定五种阶层中的一种,结合他自己选择的分配方案获得收入,此时,他的选择类似于豪尔绍尼所设计的第一种无知之幕。第二个处理方式是,被试分为五人一个的小组,每个被试都选择一个分配原则,然后,我们通过计算机抽签的方式指定一个社会计划者,该社会计划者的选择将作用于其他四个被试,被随机指定为社会计划者的被试并不参与分配,而是获得一个固定收入——以此模拟豪尔绍尼的第二种无知之幕。其中,参加个人决策方式的被试共计73人,参加社会计划者决策方式的被试共计65人(共分为13组)。在做出最优分配方案的选择之后,我们要求被试对5个分配方案进行打分,以获得他们对于这些分配方案的相对排序。

在受试者做出他们的选择之后,我们对受试者进行了社会/心理倾向测验,测验的内容主要分为如下几个类别:(1)对于社会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的态度调查;(2)被试的风险偏好;(3)与实验有关的个人信息,如专业、性别、年龄等。

四、实验结果

被试所选择的各种方案的频数分布如表3所示:

由这一频数分布可以看出,在个体选择的框架下,底线优先原则(B1和B2)明显胜出其他原则,在社会计划者的处理条件下,选项更加分散,但代表底线优先原则的两个方案被选中的频数仍然高于其他原则。有人可能会怀疑,处在社会计划者处理条件下的被试的选择可能是不负责任的,但社会计划者处理条件下的卡方值显著性水平低于0.05,可见被试者并不是随意选择的。在社会计划者条件下,选择不但更加分散,也更加趋向均等化的方案。例如在个人选择的条件下,选择罗尔斯最大最小原则的被试仅占8.2%,而在社会计划者条件下,这一比例上升到15.4%。另外,社会计划者条件下B2比B1更受欢迎,而个人选择之下的结果恰恰相反⑥。尽管有这些不同,但底线优先原则在这两个处理中都优于其他原则,而且优势很明显。无论在哪一个处理条件下,B1和B2被选中的频数都高于其他任意方案。

我们的结果还显示,对于不同分配原则的选择存在着性别差异。表4列出了不同性别被试的选择频数统计。

由表4可以看出,女性被试选择B2和R这两个比较倾向平等的分配原则的频数要明显高于男性被试。在社会计划者处理条件下,女性受试者的选择方式显著不同于男性受试者(=10.628,p=0.026),而在个人选择的处理条件下,男女差异的显著性则较低(=6.350,p=0.148)。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男女在决策中的性别差异是经常被关注的问题。众多的研究结果显示,相比而言,男性的决策模式是“个人导向”的,而女性的决策模式更加倾向于“社会导向”,在实验中,女性被试更能把自己代到他人的位置之中考虑问题(Gilligan,1982; Davis,1983; Eagly,1995)。近期的脑科学实验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Vignemont & Singer,2006),即,相对于男性被试,女性被试在处于“外部观察者”的位置时更加富有同情心,她们更倾向于把自己代入他人的位置考虑问题,而不是依靠某种抽象的原则(例如全体利益最大化)来做出判断。我们的实验结果和以上的心理学、社会学及生理学研究具有一致性,即,在社会计划者模式下,男性被试选择功利主义原则的人数最多⑦,而大多数女性被试者选择了符合底线优先主义的分配方案。

在实验之后,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以分析被试者选择各种分配方案的社会—经济—心理原因。由于样本量的关系,为了最充分地利用数据,我们采用了分层Logit回归对被试的选择行为进行分析⑧。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从下面的结果可以看出,人们的政治态度(道德直觉)对于分配方案的选择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受试者内在的政治态度越是趋向于不赞同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就越倾向于选择那些“效率优先”的分配方案。同时,性别对于分配方案选择的影响也很显著,这支持了我们在交叉表分析中对于性别差异的判断。

与罗尔斯、豪尔绍尼等人的研究假设不同:人们的风险态度对最终选择并没有显著影响。但是,我们的研究结果与近年来对于风险规避和不平等规避的实验研究是一致的(Carlsson et al.,2005)。Kroll等人在儿童当中进行的“分糖果实验”表明(Kroll & Davidovitz,2003),儿童对于收入不平等的厌恶程度和风险态度是独立的。这说明人类对于收入不平等的厌恶即使不能说是“天赋能力”,也是从童年起就被培养起来的性格特征,它不是“经济人理性”的产物,而是对它的“天然”约束。我们的实验结果也和这一点相一致,即,受试学生之所以厌恶不平等,很可能并非因为他们担心无知之幕揭开后,自己会不幸落入低收入阶层,相对而言,他们之所以选择了较为平等的分配方案,是因为不希望看到别人落入低收入阶层,不希望生活在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⑨。

五、小结

这次实验是在西方学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中国所做的有关分配正义和社会福利判断的实验。本次实验的结果显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多数人的选择既不是最大化社会的平均福利,也不是最大化最不利者的利益,而是在“效率”和“平等”之间选择了一条“中间路线”。这一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它用更加严谨的实验设计支持了Frohlich-Oppenheimer-Olesen从跨国实验当中得出的理论判断,即,相对于最大最小的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极端而言,底线优先原则更具有可行性。这个研究结果,对于新政治经济学的规范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宪政经济学)都有相当重要的启发性。

在哲学上,它支持了当代政治理论中的优先主义原则,也支持了阿玛蒂亚·森有关“基本可行能力优先”的论述。实验结果说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与发展的需求,给予公民以全方位的基本生活保障,把基本可行能力放在优先考虑之列,在这一基础之上,努力发展经济,提高产品总量的分配正义原则,符合多数人的正义观,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政策制定,会得到社会上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而言,这一结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政策使得物质财富大大增加,但也带来了国内贫富差距的拉大和两极分化的苗头。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需要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在当前世界经济危机、国内消费不振的背景下,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尤为迫切。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众所周知,社会正义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两者之间具体应当如何统一,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实验方法可以对这个领域的研究提供相当大的帮助,我们的研究结论,可以对建立“以社会救济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目标”的社会安全网(王绍光,2008)、为全体公民提供有尊严的生活方式,提供理论上的启发和支持。

*感谢北京大学汪丁丁教授、唐方方教授、乔治亚州立大学的许永胜教授、伦敦经济学院的Wulf Gaertner教授、德国布莱梅大学Stefan Traub教授的悉心指导,感谢西南大学心理系的曾建敏老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徐轶青、洪浩、黄跃同学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的帮助。

限于篇幅,部分参考文献及附录略,有兴趣的读者可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联系。

注释:

①在人口为常数的情况下,最大化社会平均效用和社会效用总和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

②例如,如果一个分配方案给所有人分配均等的收入,它既有可能是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功利主义原则在风险规避程度很高时的结果,同样也有可能是底线优先主义在风险规避程度较高时的结果;由于功利主义具有参数α,当α变动的时候,会有很多方案符合功利主义的预测。

③考虑到被试的专业背景不同,我们不采用方差、标准差等贫富差距度量,尽量采用文科专业的被试也能理解的简单表达方式。

④这种替代关系有时也被通俗地称为“效率与公平的替代关系”,但效率与公平本身并不一定是相互替代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相互促进的(姚洋,2007),但我们不考虑这种情况,而重点研究它们之间的冲突、替代情况。因为,若某个政策既能促进效率,也能促进公平,则相当于在效率和公平两个维度上的帕累托改进,假如没有外部的原因,那么无须经过特殊研究就可以被采纳,因此我们重点研究人们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的选择。

⑤我们采用的效用函数包括:

参数合理范围的确定依据如下:对于彩票(100,0;50%,50%),以上三个函数的最小确定性等值分别约为0.001元,0.67元和1元。我们在实验之后的问卷中调查了被试对于该彩票的确定性等价,仅有1名被试的确定性等值低于1元(该被试填写的是0元)。采用这些效用函数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效用函数是我们进行经济分析和政策分析时最为常用的效用函数。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是把效用最大化假设应用于群体,是不能被完全证伪的。我们只能说:针对某一个效用函数或某些常用的效用函数的常用参数域,功利主义原则成立或不成立,正如实验经济学对“效用最大化假设”的挑战,也是针对特定的效用函数做出的一样。如果随意更改效用函数或使用不常见的效用函数,则经济理论无法得到实证检验。

⑥尽管有这些结果上的差异,但社会计划者和个人选择这两个处理条件下得到的最终选择,在使用Fisher确切概率估算后的卡方检验值不显著(asy.sig=0.105,exact asy.sig.=0.104)。

⑦在社会计划者条件下,有四位男性被试选择了“绝对平均主义”,但是,这是因为本次实验以分数为激励,他们希望尽量压低别人的分数,而不是因为他们热爱平等。

⑧分层Logit回归模型的因变量分为四个层次,即1,2,3,4(1,2,3分别代表U,B1,B2的选择频数,R和E两个方案,由于选择人数较少,所以合并成层级4,随着层级的提高,方案的均等程度提高,相应的期望收益降低)。回归模型的自变量如下:

treatment:即参与人参与的是个人决策实验(treatment=1)或社会计划者实验(treatment=2);

gender:参与人的性别,男(gender=1);女(gender=2);

ARAC1:参与人的绝对风险回避系数;

rightwing:对再分配政策的反对程度,被试的得分越高,越不支持政府通过再分配减少收入差距的政策。

⑨在实验之后我们询问了受试者做出决策的主要依据,无论在“社会计划者”还是在“个人选择”模式中,受试者的回答多数都是“正义感”或“公平感”,尽管这类回答可能会有自我美化的倾向,但结合他们的具体选择来看,应当是大致正确的。在“社会计划者”这个设置中,尽管选择与个人得益无关,但是,完全自利的受试仍然会尽量压低他人的收入,但这样的受试者在社会计划者设置中仅有4人,可见,人们的社会偏好对于其决策的影响是强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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