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及其保护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云南论文,少数民族论文,历史档案论文,民间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在历史上流失十分严重,至今,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现象依然存在,揭示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档案保护对策与措施,可更好地抢救与保护这一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一、云南民间分布有大量珍贵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
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是指建国前各个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土官和绅民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少数民族政治、历史、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情况的各种文字、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现今,云南民间仍然散存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主要类型有:
1.少数民族文字历史档案。即历史上少数民族以本民族文字产生的档案文献,其中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情况和生产生活状况的古籍;少数民族土官、绅民在处理民族事务、传达社会信息而形成的文书。此外,还有大量的墓碑、寺祠碑、日历碑、源流碑、会盟碑、山神碑、乡规民约碑和水文碑等碑刻;镌刻在石壁上,记录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家世源流等内容的摩崖;记录经文的石经墙、石经片和石经墩;刻写在金属器物之上的金文;各种玉印、金印、银印、铜印、象牙印、玛瑙印、水晶印、铁印、木印等印章;以及竹简、木刻、贝叶、骨文、皮书、布书、瓦书和陶文等珍贵档案。
2.少数民族汉文历史档案。这是指各民族使用汉文形成的记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的档案文件,其种类有少数民族土官、绅民在处理本民族政务和个人、家庭或家族事务中产生的文书;数量丰富的墓碑、寺观碑、乡规民约碑、宗祠世系碑、诉讼碑、卜卦碑、纪念碑等碑刻;载录各民族发生的重大事件、家世源流、土司业绩等内容的摩崖石刻;使用汉文镌刻的器皿金文;以及云南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以汉文刻制而成的在本民族内部使用的印章等。
3.少数民族图像历史档案。除文字符号档案外,云南少数民族还产生了大量的岩画、木刻画、画卷、古画册、照片等图像历史档案。以照片为例,梁河县档案馆就保存有南甸刀氏土司家族的照片60余张,其中有《南甸第27代土司刀定国照片》(3张),《南甸第28代土司刀龚绶的照片》(5张),《龚绶和家人的照片》、《龚绶和妻子管杏保的结婚照片》等,这些照片多为硬片(玻璃片),是研究少数民族土司家族历史情况的珍贵文献材料。
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价值珍贵,数量极为丰富,其分布保存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一)数量丰富。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民族条件和地理环境,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保存下来了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以少数民族文字历史档案为例,迄今为止,国内外现存东巴经约有4万余册;彝文档案3万余(件)册;傣文纸质档案5万余(件)册;少数民族文字碑刻有数千方,其中仅彝文碑刻就有近千块;少数民族文字摩崖有上百处;各种少数民族文字印章有上千枚。现存少数民族历史档案除部分为文化机构所收藏外,大量档案文献散存民间,由于保管条件恶劣,破损、风化、发霉、受潮、粘连、虫蛀和结砖破碎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珍贵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如不进行及时保护与抢救,随时都有毁坏丧失的危险。
(二)种类繁多。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种类丰富,按文字符号可划分为藏文、彝文、傣文、东巴文、白文、壮文和汉文等档案;按内容性质可划分为政治、历史、经济、军事、天文、历法、医药、文艺、哲学、伦理、宗教、民俗、译著和语言文字诸多类别;按文件名称可划分为诏、诰、谕、题、奏、疏、法规、令、条例、布告、公约、呈文、书、移、咨、信、帐簿、契约、家谱、盟约、碑文、金文、印章等文种;按载体形式可划分为石刻档案、摩岩档案、器物档案、竹木档案、布帛档案、羊皮档案、兽骨档案、陶片档案、贝叶档案、纸质档案等类型。
(三)分布广泛。以彝文历史档案为例,据普查,楚雄彝族自治州散存民间的古彝书有2000多卷,仅武定县民间就散存1100册,双柏县240册;红河州收集到的和散存民间的古彝书有3000多卷,红河县民间散存896本,弥勒县有565本,石屏县有313本、彝汉对照文告两份;玉溪地区散存民间的彝文古籍有6000余册,内容不同的有2000多册;昭通地区散存民间的彝文书有1000余册,镇雄县民间有300余部,彝良县有70余部;曲靖地区的彝文历史档案也非常丰富,宣威、会泽、寻甸、富源等地也都分别收集到《指路经》等彝书;宁蒗小凉山彝族地区仅县语委就收集了102套,300余册彝文书,其种类有经书、医书、天文历法、家谱等。巍山南诏王城遗址发现大量的瓦砾彝文和陶刻八卦图。
二、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现状与原因分析
云南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有其历史渊源。以东巴文历史档案的流失为例,历史上东巴经的流失极为严重,大量的珍贵文献为外国学者、传教士、探险家购买收藏。如美国的约瑟夫·洛克于1921年2月起在滇西北等地区收集东巴经典,历时28年,共购买到38000多册东巴经典,或馈赠或出售给一些图书馆、博物馆、研究机构和个人收藏。据初步统计,收藏于国外有关图书馆、博物馆、研究机构及个人手中的东巴经有10000余册,遍及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俄国、英国。值得注意的是现今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问题仍然严重,如在丽江纳西族地区,随着国内外对东巴文化研究热潮的兴起,前来纳西族地区旅游、考察、探险的西方人士众多,其中一些人不惜用重金购买仍然残存于边远山村的东巴经典,目前所知,仅辗转至西班牙的东巴经典便多达1000余本,流入其它西方国家的东巴经也在1000册以上,形成了本世纪又一次东巴经的对外流失。目前,云南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文物贩子从事非法的文物收购活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国外或沿海地区的一些文物贩子来到云南深入民间收购各种类型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然后到国外、沿海销售。据调查,曾有外国人到云南瑶族地区收购历史文献,买走部分瑶族古籍,在广东的市场上也发现了东巴经书在销售。近年来,文物贩子从事非法文物收购活动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1999年7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文化局接到群众举报,抓获了两个在该州境内大肆收购民族文物的外国人。两个外国人分别为法国人L.伯乐斯和美籍华人王就卿。至此,两个洋文物贩子在云贵地区从事非法文物收购10年的活动才告结束。据介绍,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人罗西就曾20余次深入云南、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购买了大量的民族服饰、古籍文献和工艺珍品运回美国。法国人伯乐斯则在云贵地区收购文物达10年之久,所收购的民族文物已难以计数,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古籍、文书、金文、木刻、器物造像、印章等多种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其中有不少珍贵的档案文献已私运出境。
(二)档案意识薄弱,受经济利益的影响,部分档案文献被出售。云南保存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这些档案文献除珍藏在档案馆、省图书馆、博物馆和民族研究所等机构外,尚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散存民间,为少数民族土司世家和大姓家族的后人,以及喇嘛、和尚、东巴、毕摩、巫师、民间歌手等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一些民族群众所收藏。由于档案意识薄弱,受经济利益的影响,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将所保存的档案文献出卖给洋文物贩子或其他购买者。如在丽江纳西族地区,一本普通的东巴《祭天经》可卖到600至800元,而珍贵的东巴经孤本则卖到了数千元。再如,珍贵的云南《昭通蛙钮彝文铜印》就是由民族学者熊玉昆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从昭通怀远街的一旧货摊上发现并购买获得,据摊主介绍,此铜印收购于1987年秋,出卖者是一位昭通籍彝族农村少妇。因无法追踪该妇,所以对铜印的来源没有进行深入了解。该印体长4厘米,宽3.5厘米,重39克。印钮为立体青蛙,呈蹲伏状,栩栩如生。印面系阴印阳文,有7个彝文符号,自上而下排列,刻工反刻,印面和字里行间有界格,是一枚极为珍贵的彝文印章档案。现今,云南民族地区的许多名胜景点都有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在出售少数民族历史档案,这也是造成云南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流失的重要原因。
(三)相关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管理与保护法规不健全。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对倒卖档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4条规定: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管理工作尚属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物权界定、实体管理与保护利用的相关法规体系,这就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造成了两方面的严重影响:其一,少数民族地区档案工作开展缓慢,致使众多档案文献散存民间,尚未收集到档案部门进行科学保管和利用;其二,由于大量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散存民间,加之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重要性与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档案缺乏相关的法规进行保护,从而造成许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大量流失的严重现象。
三、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流失的保护措施
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是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分散性和易流失性的特点。为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部门应针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现状,加大投入,采用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进行保护与抢救。
(一)解决好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物权界定问题。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物权界定应十分慎重,一方面,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是民族历史文化的承载物,凝集了整个民族的智慧与成果,是国家珍贵的档案文献;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又大量保存在各民族群众手中,所有权为他们所拥有,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会伤害民族感情,制造民族矛盾。因此,除在相关法规中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物权作出明确的界定外,各民族地区可采取政府发布通告,召开会议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档案法》和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档案意识,鼓励他们将珍藏的档案文献交由国家档案机构保管。当地政府部门对捐献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根据档案的价值发给奖金或奖品。
(二)加大投入,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收集工作。云南民间散存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主要分散保存在寺庙、土司、头人、僧侣、巫师、民间歌手等及其后裔手中,国内外很多文化机构也珍藏有少数民族历史档案,这些档案文献历史悠久,有的是极为罕见的文化珍品。因此,当地政府部门与档案机构要重视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征集工作,采用普查、征集、征购、复印、拍摄和拓印等方式将其收集到档案馆(室)珍藏,以避免这些珍贵档案文献的流失、损毁。对于部分保存在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具有图书、文物多重属性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三)拓宽途径,加强对流失国外档案文献的征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前大量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流失欧美等国,收藏于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之中。目前,已有部分档案文献或出版或制作成缩微品发行,为此,有关文化机构可采取交换或购买出版物和缩微品的方式进行收集。对于部分珍贵的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原件则可通过外交渠道追回,以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齐全与完整。
(四)健全法制,加大打击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倒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 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等。”因此,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倒卖走私活动的打击工作,以更好地保护这一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该论文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云南民间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流失与保护抢救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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