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及其效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用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对政治学当中的案例研究方法一直争论不休。一方面,方法论者对于案例研究方法大都持非常谨慎的观点。把注意力集中在广泛的现象当中的某一个事例,这种方法往往被描述为“只不过”是案例研究。
另一方面,在政治学当中却出现了非常多的案例研究,其中有很多还进入了经典著作的殿堂。从最近的学术作品来看,案例研究方法仍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甚至对于与这种方法传统上没有多少关联的共同体研究者——政治经济学家以及倾向于定量研究的政治学家——也是如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的地位似乎更加牢固,甚至会大行其道。
所以,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悖论:尽管在我们的经验世界里有很多东西都是从案例研究中推导出来的,而且这种研究继续在学者们的作品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案例研究方法却没有得到多少重视,甚至被忽视。即使在那些赞成使用案例研究方法的学者当中,对这种模棱两可的研究方案的优缺点也存在混乱的看法。从方法论角度来看,研究者虽然在不断地使用案例研究方法,但却说不清自己正在干什么。案例研究在一个古怪的方法论监狱里艰难度日。
我们该如何理解案例研究对政治学的公认的贡献以及它在这门学科当中不光彩的地位之间这种重大的分裂呢?假如案例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缺陷,我们为什么还要坚持使用呢?
何谓案例研究
什么是案例研究?它与其他研究方法是如何区分开来的?遗憾的是,对“案例研究”进行定义就如同走进一片沼泽地。学者们对案例研究的含义的解释大致有五种:(1)它采取定性方法,即一个小数目(small-N);(2)它是与民族志、临床、参与观察(participant-observation)或者“研究领域”中的其他事物有关的研究;(3)它是一种以过程追溯(process-tracing)为特征的研究,(4)它研究的是单个案例的特征;(5)它研究的是单个的现象、情况或事例。显然,在谈论案例研究的时候,学者们头脑中想到了很多东西。正因为其内涵的丰富,案例研究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进行了很多辩论,但却已与数十年前的辩论大不相同。
那么,我们该对案例研究作何理解呢?上面所列的前三个选项似乎并不适合用来作为案例研究的一般性定义,因为每一种解释都意味着一种实质性的转换。在用定性、民族志或过程追溯来作为案例研究的代名词之时,学者们不可避免地会感到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失去了某些东西。确切地说,这些定义只是案例研究的几种类型(亚类型),而不是一般性的案例研究本身。第四个选项等于研究一个案例的案例研究,也就是使N=1的研究方案。这无疑是不正确的,在案例研究中采用的案例任何时候都不会只有一个。第五个选项的中心是现象、情况、事例,把它们作为关键术语当然是正确的,但也有模棱两可之嫌。因为案例研究往往需要预先假定一个界限相对明确的现象,而这几个术语都未能体现这一层含义。
为了替换这些有缺陷的定义,我建议把它定义为:集中研究某一个单元,其目的在于理解数量更多的(类似)单元。这里所说的“单元”,指的是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点或某段有限的时间之内所观察到的、具有一定空间界限的现象,例如一个单一民族国家、一场革命、一个政党或一个人(尽管单元在当时的界限并非总是一目了然,但它们的存在至少是无疑的)。
要阐明这一定义,我们必须把这种定义的案例研究,与这个拥挤不堪的语义学领域中的其他一些术语联系起来。下面这一组定义是应该仔细分析的。以“人口”这一研究对象为例,它包含“样本”(一些被研究的案例)和一些未被研究的案例;一个样本包含数个“单元”,每个单元都是在个别的时间点所观察到的,它们构成了“一些案例”;一个案例包含着数个相关的维度(“变量”),每一个案例都有赖于一次“观察”或一些观察。对那些熟悉长方形数据表的学者而言,把观察到的资料概念化为一个个方格、一栏栏变量、一行行事例,以及作为一组案例或单个案例的一个个单元,是很有用处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术语只有针对特定的研究主题及其相应的研究方案,才是可定义的。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用来作为一个案例、一个单元、一定的总体或者一个研究案例,这要视研究内容而定。
当我们把案例研究放在范围更加广泛的方法论选择当中的时候,就能够最为清楚地了解案例研究的独特性。要明白案例研究是什么,就必须知道它不是什么。
对因果关系的所有实证分析在本质上都是共变的。任何一种因果关系必定是共变的。它们必须在某些有规律的、或多或少可以预知的时间间隔里以串联的方式出现和消失、兴盛和衰败,或者发生其他的转变。即使这种共变是设想出来的。
案例研究方法与其他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依赖于一个由单个单元所证明的共变量,并同时据此阐释范围更大的一组单元的特征。根据这种方法,每一次案例研究需要采用的案例的数量(N)可多可少,并因此可以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来评价。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案例研究的模糊性问题。本文提出的案例研究定义虽然不能解决镶嵌在案例研究方案当中的所有的模糊性,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了解剩下的模糊性的途径。对此,有六个问题值得强调。
第一个模糊性与如何区分共变迹象的不同类型这一问题有关。案例研究有可能分析单个单元的始终,也有可能分析单元内部的共时态变量,还有可能分析单元内部的共时态和历时态变量。对于复杂事件的案例研究而言,有可能需要把基本单元的始终,与单元内部的共时态变量、历时态变量都混合在一起加以观察。因此,很多案例研究都是这三种研究方案的混合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复杂性,实际上是因为难以分清共变迹象在特定的接合点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种困难在某种程度上来自于单元内部的复杂性。尽管基本单元通常都是清楚的,但各个案例的内部单元往往是多重的、模棱两可的。
第二个模糊性,是集中研究的单元与其他一些有可能以某种缺乏结构化的方式带入分析过程当中的邻近单元之间的界限不清楚所导致的。如前所述,在进行案例研究的时候,除了直接研究的单元之外,还要涉及范围更加广泛的一组单元,因此,学者还必须对这些另外的单元有所了解,以便从中选择一个单元用于专门研究,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因果假说。
在关于案例研究的讨论中介绍正式单元和非正式单元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也许会对我们有所启示。正式单元指的是用来集中分析的单元——人、群体、组织、县、区域、国家,或其他有界限的现象,而研究者对这些现象有很深的了解。非正式单元包括以附加形式带入研究当中的所有其他单元,它们通常出现在引文或下结论的章节中。对这些非正式单元的研究通常都被放在次要的地位,与正式单元相比,对它们的研究总是更为肤浅。有时候,非正式单元的地位是模糊的。正式单元与非正式单元之间的对比和差异非常明显,并且为学者们所普遍接受,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只要学者们在对单个案例的研究中以正式的方式把对单个单元的分析与对更多单元的分析混合起来,就会出现第三个模糊性。在与历史有关的比较研究中,以及对所有“镶嵌”在范围更广的研究方案中的单个单元进行集中研究之时,这种模糊性就会出现。事实上,在单个单元的研究与样本(其目的当然也是为了阐述范围更广的现象的特征)之间,惟一的区别是后者往往被认为是由一个以上的单元所组成的。案例研究与样本一样,都是为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与所研究的命题有关的所有案例的特征。因此,根据研究重点和程度的不同,我们有可能把一系列案例研究视为一个样本。在研究中案例越多,对其中的每一个案例的研究的集中程度就越低;研究者越确信某一个案例的代表性(对更大的总体而言),就越可能会把它视为样本,而不是一系列案例研究。
困扰案例研究的第四个模糊性,是因为这种研究一般存在于两个经验世界当中。它们既是简单的研究,又是对某些更具一般性的事物的案例研究。作为研究,其对象严格地限定在被研究的单元。作为案例研究,其对象还包含邻近的单元——也许还是其中的大多数。这种强烈的对立平衡关系在格雷厄姆·阿林森(Graham Allison)的一部名作当中表现得很明显:该作品的副题是“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说明”,涉及的是一个较小的主题,但该作品的标题则是“决定的本质”,这就提出了一个非常大的主题(政府的决策制定)。
就更为复杂的事物而言,在大多数学者看来,研究的地位也许会改变。“元分析(Meta-analyses)就是试图系统化地把由一些单个研究的结果融入一个定量分析当中,把每一项研究中引用的单个案例汇集到一个单独的数据集(带有一些加权和限制性条件)。在各种作品中司空见惯的“文献回顾”往往都是针对同样的目标,尽管所采取的方式不太一样。不管是综合分析还是文献回顾,都吸收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并把它们都当作某些更大的研究项目中的案例研究——不管这是不是原作者的意图。
最后一个模糊性与案例研究中打算证明或解释的论据的种类有关。一种案例研究分析的是特定背景下的、没有严格限定的一般性主题——战争、革命、性关系,它没有提供可以用于一组更大的单元的特定主题。汤普森(E.P.Thompson)的《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通常被解释为关于阶级形成的案例研究。这暗示着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表示他的研究可以适用于所有现代国家。但是,除了“工人阶级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的参与”这个相当模糊的概念之外,汤普森并未提出阶级形成理论。因此,他的研究是为了分析在一个国家的背景下那种更加普遍的现象是如何出现的,这样的理解也许才是正确的。事实上,只有在这一最低限度的意义上,任何一项对一个有相对界限的主题的集中研究才可以称之为案例研究,只要这种集中研究是通过一个关键词(即阶级形成)与某些更大的主题联系起来的。实际上,学者们有时候会把最小的范围宣称为最大的范围。对一场战争的研究就是对战争的研究,对一个农业共同体的研究就是对各处的农业共同体的研究,对一个人的研究就是对人类的研究,等等。
案例研究的效用
前面已经证明,案例研究与研究(简单的)之间的区别非常不明显。实际上,我们最好是把案例研究理解为一种观念化的研究类型,而不是一种带有必须遵循的规则的方法。但是,案例研究的这种在边缘周围的模糊性并不表示它缺少独特之处。当我们把案例研究视为一种观念化的研究方案之时,它就会与其他所有研究方案一样,显示出与其交叉单元密切相关的、独特的优点和不足。这些优点和不足与下面这些维度相关联:考虑采取的推论类型(描叙性的或侧重于原因分析的);研究主题涉及的范围(其广度、深度以及界限);在各种案例当中,或者在样本与总体之间发现的单元一致性的程度;想要采取的原因判断手段的种类(原因效果分析或者原因形成机制分析);研究的策略(探究式的或者确证式的);还有可用的经验论据的种类。本体论的假设也是重要的,但这种重要性并不是决定性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权衡代表着方法论方面的相互吸引,而不是不变的定律。在这里所指明的每一个一般性倾向当中,都可以发现例外情况。虽然如此,在关于案例研究的探究中经常被提及的优点和不足并不是一个随机过程的产物,在政治学及其众多的分支学科当中数十年来反复地再现着这些优点和不足。一般性的模仿只能提出一般性的解释。
推论类型:描述性VS原因分析
不管我们怎么低估描述性推论的作用,它都是社会科学内部的一种重要方法。因此,在描述性推论与案例研究之间存在方法论上的相互吸引,这决不是一种有贬损意义的评说。当学者在考察相互关联的关系或最接近的因果关系的时候,案例研究形式似乎不存在多少问题,而且往往具有很大的益处。实际上,在人类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当中的最著名的案例研究中,有很多研究的取向起初都是描述性的。我们如何理解这种相互吸引呢?
在没有多单元分析资源的情况下,“是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总是比“为什么?”的问题更容易回答。在各种描述性案例研究当中,最简单的形式就是断言所研究的单元(A)与其他单元(B或C)是否类似。稍微复杂一点的描述性案例研究或许会澄清A、B、C三者之间的分类关系,以便使A与B和C之间形成一种分类关系。后者当然更为复杂,并且似乎更需要某些明显的多单元检验。然而,描述性推论并没有对A、B、C内部出现的因果关系作出任何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描述性推论只是一种更为简单的方法论话语。
我们都应该清楚,在案例研究与描述性推论之间的这种相互吸引,并没有抵毁原因分析在案例研究中的重要性,在案例研究中,学者们同样可以引用许多著名的事例。实际上,案例研究中的讨论刚开始总是关注于带有原因性质的命题。我要指出的是其中非常简单的一点,即我们在以案例研究为模式进行研究之时,采取描述性推论比采取原因分析方法要更加容易。
研究主题涉及的范围:广度和界限VS深度
案例研究这种可变的效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者想要证明或分析的原因论据的范围的产物。在多单元研究中,需要大量广度和界限更大的论据;而那些严格限定于一小部分单元的原因论据则更适合应用于单个单元的研究。只要谁想论述全体民族国家的普遍特征,他就必须对一个以上的民族国家加以研究,才能得到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对法国的研究也许可以为关于欧洲的研究提供更好的论据,而不是整个世界。一般说来,研究主题的广度与论据的广度总是寸步不离。论据与研究主题涉及的范围应该相称。
与此相似,推论的界限也与对多单元差异的识别的程度密切相关。也许正是因为案例研究的关注点非常密集,它们经常会得出缺乏明确界限的推论。毫无疑问,推论总是会超出所研究的单元本身,但我们经常不清楚它究竟会超出多远。在多单元研究中,研究者也会遇到推论界限不明确的困扰,但是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相对较小,因为这种研究方案允许研究者采取一种明确的形式来检验推论的界限。
出于同样的原因,案例研究方法的一个基本优点在于它提供的分析的深度。也许有人会把这种深度视为某一个解释所显示出来的细致性、丰富性、完整性或差异的程度。案例研究的研究者经常会发出多单元研究的深度不够的抱怨,这种研究往往很少谈及那些单个的案例。换言之,多单元研究似乎只解释与特定的结果有关的小部分差异,或者在很一般的水平上探究那一个结果。例如,一项多单元研究也许可以满足解释A国家出现的革命的需要,但是,对A国家进行的一个案例研究也许能详细解释那次革命事件的具体特点——为什么出现、什么时候出现,以及它进行的方式。
单元的一致性:案例可比性VS代表性
单个单元的研究提供的案例彼此之间大都具有可比性,因为它们毕竟都是从同一个单元当中提取出来的。与此相反,从不同单元当中提取出来的案例往往迫使研究者对所选择的案例当中的概念的可比性和因果关系作出冒险的假设,毕竟这些单元是不相同的。
但是,案例研究的这种优点同时也间接地表现了与其相应的一个不足。单个单元的研究方案经常缺乏代表性——由单个单元证明的因果关系程度,也许会被假设为适用于更大的一组(未被研究的)单元。试问:罗伯特·莱恩(Robert Lane)所选择的那个男人能够作为美国男性、白种人、移民、工人阶级的典型吗?中心镇(Middletown)可以视为美国的代表吗?
在可比性和代表性之间的权衡是多单元样本规模的一般性特征。毋庸置疑,我们有很多途径来解决案例研究和非案例研究当中相应存在的可比性与代表性问题。但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必须指出:在研究方案当中增加一些案例,这种做法是难以增加一个样本当中的案例的可比性的;同样,增加案例的做法似乎也不会降低样本的代表性(尽管确实有这种可能)。因此,把可比性与代表性之间的权衡与其他权衡一样,也视为在研究/案例研究之间的研究方案选择的内在要求,这种理解似乎是合适的。
原因判断手段:原因效果分析VS原因形成机制分析
第四个权衡与原因判断的手段有关,学者们可以通过分析一种特定的X:Y的关系中所包含的经验证据,来达到判断原因的目的。从传统上看来,定量研究者首先考虑的是对原因效果的估计——把所有的因素都考虑在内,以估计X所发生的已知变化对Y的影响;同样重要的还有对误差的统计性分析,以便估计这种效果存在的概率。但是,对原因的论述不能只依赖于对原因效果的分析,还应该对原因形成机制进行鉴别。X必须以一种值得相信的形式与Y联系起来,否则,就无法弄清楚一种共变形式是否真的具有因果关系。当我们把对世界的一般性认识,与对X和Y之间的相互联系的经验认识混合起来的时候,就会对原因的形成机制加以鉴别。
在学者当中有这样一种共识(至少在案例研究的支持者当中非常普遍),即认为多单元研究必然伴有一些很大的、找不到窥视孔的黑洞,因此,必须对一些关键单元进行深入研究,以弥补它们的不足。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我们可以想到许多关系非常清楚的研究,对它们而言案例研究就显得多余;我们也可以发现,在许多研究中的中间变量事实上都是通过多单元研究方案而分析出来的。不仅如此,案例研究的目的似乎更在于弄清楚原因的形成机制,而不是为了弄清楚真正的原因效果。
因果关系:无变化的VS随机的
因果关系有可能是无变化的(确定性的),也有可能是随机的。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无变化的因果关系被视为总是真实的。它们被认为是必要的、充分的,或者是既必要又充分的形式。相反,随机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性总是不确定的;如果原因的可能性增大,结果的可能性和/或(无矢量的)结果的量值也会增加。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案例研究的研究方案更容易突出无变化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要证明一种无变化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更多的多单元研究,但是要证明一种随机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性就不会那么复杂,所以,在研究中单个单元的分量更重。另一方面,假定因果关系的变化是随机的,那么案例研究的论据更容易失去效力;毕竟,这种论据只是被假定为含有一个随机成分的一般现象的示例。如果在一次案例研究中的N是不确定的,那么,误差项也许会渗入案例研究当中;但是,误差项仍然是单个单元的研究的属性。相反,在一项N很大的多单元研究中,误差项则代表着(假定的)随机联系的随机性质。
研究策略:探究式VS确证式
社会科学不仅要研究新兴的理论,也要检验已有的理论,即一系列“推测和驳斥”。遗憾的是,各种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几乎只关注于后者。因为前者是一种与臆想、灵感、运气——信念的跳跃——有关的事情,它们很快地被人们抛弃了,并因此成为方法论思考上的一个乏味的主题。但是,我们都会很乐意认为,在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研究都是开创性的,包括绝大部分众所周知的经典作品。那些经典作品的地位都是来自于新的思想和新的观点,而这些思想和观点随后也要接受更为严密的分析。因此,根据人们所采取的主要的研究策略的不同,我们也许可以把社会科学的世界分为探究式的或确证式/非确证式的。
案例研究在探究式研究方面享有天然的优势,但是这些优势却往往被视为确证式研究的绊脚石。学者们传统上往往把臆想与驳斥的分隔当作判断一种方法是否科学的标准,这两者不可互相混杂在一起。一项关于法国革命的研究在观念上也许被理解为对一次革命、一场社会变革、一场起义、一次政治暴力事件等的研究,每一个主题都包含着不同的总体和一组不同的起因。在对某个案例研究主题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总是需要借用许多研究成果,因为存在着许多取证方面的灵活性。与此相反,在一项有多个单元的研究中,需要检验的假设往往不是很多,但对它们的检验必须更有说服力,因为这种研究更适合采取确证式的方法。在这种研究中,没有多少空间可以用来借用研究成果,因为从多单元研究中搜集到的论据只能通过有限的几条途径来加以解释。
在探究式研究与确证式研究之间的权衡,可以帮助我们在案例研究的支持者和怀疑者之间进行调解。他们都是正确的,因为案例研究的这种不严谨性使得新的概念更容易产生,正如它也会很容易地歪曲事实一样。问题在于,尽管探究式研究也许能得到社会科学学者的赞赏,但方法论者却并不欣赏。
有用的变量:单个单元VS多个单元
对任何因果关系的研究都依赖于一种与事实相悖的假设——在没有X(X较少或X较多)的情况下,Y将会是不同的。在对这种假设的研究中,学者们在确定研究方案时倾向于这样一种先后次序:(1)实验室或现场试验;(2)“天然试验”;(3)思想试验;(4)统计控制。这种研究方案的层级次序的含义是:与单个单元有关的实验室/现场试验,可能比试图通过模仿含有纯粹的“统计性“证据的试验方法的优点的多个单元更有用处。例如,在分析竞选活动与投票人数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学者们也许会认为,在单独的某个社区里进行的现场试验比在多个邻近的社区中进行的研究要更加令人信服。这种现象有助于我们解释为什么案例研究往往集中于罕见的(“与历史有关的”)事件。
本体论假设
前面我从逻辑(原因分析的逻辑)和经验(对经验世界的研究)方面分析了案例研究与非案例研究的选择。不过,这种选择还有赖于本体论的假设。只要涉及与范围有关的问题、案例的可比性以及所分析的事件的代表性,本体论假设的重要性就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认为相邻的单元完全是不可比的,那么案例研究方法就是不可行的,“案例研究”就是荒谬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特定类型的所有案例都是完全可比的,案例研究同样是荒谬的。既然所有的案例都一样,那为什么还要集中于其中的某一个单元呢?案例研究学者就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他们不相信那些从很多明显不同的单元中推导出来的比较的可行性,但同时对每一个独特单元的案例研究也表示怀疑。
毫无疑问,对案例研究学者与非案例研究学者之间的本体论差异进行冥思苦想是毫无益处的。关于本体论的争论是没有答案的。只要根据本体论来解释自己的观点,进一步的讨论就是多余的。如果我们把社会科学视为一种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那么与本体论有关的东西就是无关的,或者只是轻微的相关。然而,本体论假设经常会影响对案例的解释,我们最好认清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