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体制改革与党的建设”研讨会综述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体制改革与党的建设”研讨会综述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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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科研部、山西省委组织部和大同矿务局6月初在太原市联合召开“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研讨会。现将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与会者指出,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没有理顺。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两心”问题(“中心”与“核心”的关系)仍然存在;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形成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并存的状态。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党委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已成为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出问题。第二,改制后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不健全,没有形成责权明确和有效的制衡机制。无论是“新三会”还是“老三会”,责权不清楚,制衡不到位。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会者认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体现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即建立由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经理层(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公司权力运行和制衡机制;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体现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和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应把这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后者有机地渗入到公司制企业的各个环节中去。

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和途径。与会者认为,第一,切实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权。为此,一是真正确立董事会在企业的中心地位;二是董事长与经理分设,不能一人兼,并使董事会真正行使对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权;三是董事会要行使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四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纠错机制。第二,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力。保证经理能够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职权,特别是人事任免权;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经理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强化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拥有独立的监督权,才能有效地保证所有者(出资者)的权益和决策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渎职和权力滥用。第四,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第五,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一是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二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使职工从物质利益和企业发展前途上关心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增强职工的责任感。

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研讨会强调,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和取消党委在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政治领导作用,是错误的。但把企业党委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是不切实际的。与会者认为,必须以改革精神,大胆探索企业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的途径。具体地说,第一,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分设,党委书记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董事会,出任董事长,实行董事长与党委书记一人兼任的决策领导体制。第二,在改制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党组。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在体制上防止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出现新的摩擦。第三,实行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这样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减少内耗,从体制上解决“两心”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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