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概况——全总政研室信息统计处供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组织论文,工会工作论文,发展概况论文,全总论文,政研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各级工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全总十二届二次、三次执委会精神,积极推进贯彻实施《劳动法》,带领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突出维护职能,努力协调劳动关系,全面推进工会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工会组织和职工队伍建设稳步发展
1995年,全国建有基层工会组织59.3万个,比上年增加1万个,增长1.8%。其中乡镇企业工会1.3万,三资企业1万个,私营企业工会1300多个,联营经济企业工会900多个,个体经济企业工会500多个。在组建工会的同时,这些企业的工会工作也逐步步入正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59.3万个基层工会组织中,车间工会委员会94万个,工会小组614万个。其中有27.7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经费审查委员会;17.2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经验收合格的职工之家31.2万个,占基层工会总数的52.6%。基层以上工会组织中,建立了11360个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了9368个女职工委员会。
在各级工会组织中有专职干部52万人,其中女干部为17.3万人。工会专职干部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50岁以下的专职干部40.6万人,占专职干部总数的78%。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7.2万人,比上年提高7.4个百分点;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8.1万人,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另有919.8万名工会积极分子活跃在基层工会组织中,给工会工作增添了活力。
在建有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中,拥有职工11321.3万人,工会会员达10399.6万人,其中女职工为4515.3万人,女会员为4116.5万人。
已建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职工人数、会员人数按经济类型分组:
二、《劳动法》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1995年是《劳动法》正式付诸实施的第一年。从对32.1万个企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来看,《劳动法》实施一年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都有明显增强。
劳动合同制度在多数企业已经建立。1995年,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单位有18.9万个,占全部企业单位的58.9%;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为5032万人,占企业职工人数58.2%。从经济类型来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分别达到60%、70%和70.4%,而私营、个体经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所占比例较低,分别占全部私营、个体经济的38.1%和42.7%。
有关工时、加班、休假等规定基本得到实施。在32.1万个企业单位中,能够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企业占82.8%;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安排职工休假的企业占8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经常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占18.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占比重较大,说明在上述几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中,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较多。延长工作时间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的企业占52.8%;延长工作时间后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企业占64%;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占29%,尤其是在个体、私营、集体、联营企业中这一比重较低。
工资保障制度得到基本体现。1995年,尚有4.3万个企业单位的职工劳动报酬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国有企业2.3万个,占53.5%;集体企业1.9万个,占44.2%。在32.1万个企业单位中,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占77.8%;按规定支付职工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的企业占72.7%;按规定支付职工婚丧假期间工资的企业占76.6%。由此看来还有20%以上的企业没有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职工的劳动报酬。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有所好转。1995年,在《劳动法》实施的过程中,有22.6万个企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有21.9万个企业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9.1万个企业单位对719.2万名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了定期健康检查;有15.2万个企业单位能够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的培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全部企业单位中,执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关于劳动强度有关规定的企业有14.3万个;执行女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劳动强度有关规定的16.7万个;执行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关于劳动强度等方面有关规定的22万个;执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及劳动强度有关规定的11.3万个。有24.3万个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有3.8万个企业单位能够安排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与执行禁止或不得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采掘业所属的8174个企业单位中,执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关于劳动强度有关规定的5516个,占67.5%;执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及劳动强度有关规定的4497个,占55%。
职业培训正在值得重视。1995年,全国32.1万个企业单位中,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有16.8万个;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的有13.7万个,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经过培训的有19.3万个。全国参加技术培训的职工为2554.6万人次,参加岗位培训班学习的职工为2992.5万人。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有明显进展。1995年,全国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企业有5.2万个,集体协商(谈判)职工代表91.2万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4.8万个,实现集体合同的企业4.3万个,占签订合同企业的89.1%。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继续发展。各类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2.8万个,占企业总数的39.8%,比上年增加3700多个。受理劳动争议9.4万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2万件,占21.8%。受理劳动争议涉及职工48.8万人。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7.9万件,调解成功的有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为89.2%。在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中,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居于首位,占28.2%,其中是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占12.3%。基层以上各级工会与行政和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仲裁委员会3500多个,受理劳动争议仲裁2.9万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2.4万件,占83.1%。
三、群众性经济技术工作为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1995年,广大职工群众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在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全国有21.2万个基层开展了合理化建议活动,占基层工会总数的35.7%。共提出合理化建议1607.9万件,其中已采纳的建议748.7万件,占提出建议的46.6%;已实施合理化建议488.9万件,占提出建议的30.4%。创造价值212亿元。基层工会组织劳动竞赛的单位有15万多个,8842.2万人次参加劳动竞赛,创造经济效益343亿元。
工会开展技术比武中,共评出省级技术能手1.3万人。评出县及县以上各极工会先进集体8.7万个,其中先进班组4.5万个,劳动模范9.9万名。
职工技术协作活动的开展,对促进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作用。1995年,全国职工技协组织发展到6.1万个,拥有技协会员404万人,开展技术攻关82万项,创造经济效益40.8亿元,技术开发1.4万项,创造经济效益14.5亿元,推广应用新技术3万项,创造经济效益20亿元,举办各类技术培训、讲座13.3万次,培训了926万人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1995年全国基层工会建有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14.5万个,比上年增加3.9万个。车间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38.1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260万人。从事劳动保护专职干部10.3万人,比上年增加1.4万人。基层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9402个,专职干部5000多人。各级工会参加安全检查274万次,1022万人次参加安全检查,查出隐患359.4万件,提出整改意见376万件,其中被采纳的294.7万件,占78.3%。
四、“送温暖工程”推进了保障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职工社会保障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国建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中,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有21.5万个,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单位6万多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单位7.9万个,参加失业社会保险的单位10.3万个,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单位5.6万个。由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也有较快发展,基层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各类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9677个,参加的职工达599.8万人,享受待遇的28.3万人,占参加人数的4.7%。
群众性的扶贫解困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截至1995年底,在建有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中,有6.2万个单位开展了扶贫工作,扶贫基金组织3.2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27.9%和24%,筹集扶贫基金3.6亿元。基层工会还兴办了1.4万个扶贫经济实体,对73.4万名职工以技术、资金、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扶助,使30.3万名贫困职工摆脱了贫困。
基层以上各级工会有6000多个单位开展了扶贫工作,扶贫基金组织1.5万个,扶贫基金7.9亿元,兴办了2800多个经济实体,扶持企业18500多个,扶持贫困职工183.3万名。
在做好扶贫工作的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积极筹集资金帮助困难职工。24万个单位开展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11亿元,对123.4万名职工进行定期补助,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进行了临时补助,接受补助的职工为838万人次。
基层以上工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努力为富余职工再就业服务。截止到1995年底,全国创办职业培训机构2600多个,培训职工38.8万人,职业介绍机构600多个,介绍失业和富余人员再就业4.8万人。
各级工会积极做好退(离)休职工管理工作。1995年基层工会建立了18.9万个退(离)休职工管理组织,比上年增加1.5万个。基层以上工会退(离)休职工管理组织有4900多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已达153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0多万人。
五、职工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工作得到完善和加强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充实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发挥作用。1995年,全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29.7万个,占建有基层工会组织单位数的50%。87.4%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了活动,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提案有540.4万件,其中生产经营管理的提案264.4万件,占48.9%;关于职工利益方面的提案195.9万件,占36.2%。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基层领导干部的单位18.8万个,评议了308.3万名干部。1995年全国有2万家企业的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1.9万家企业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
工会参政议政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以上工会参加政府涉及职工利益的工作机构7100多个,工会有6000多人参与工作,商议问题1.6万件,解决问题8600多件,占75.3%。工会与政府、行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单位3900多个,全年提出提案6.8万件,其中有关劳动工资的提案1.3万件,占18.3%;其次是住房问题提案1.2万件,占18%。
六、工会法律和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
1995年,基层以上工会注重法律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法律法规2014件,其中直接参与起草法律法规616件;参与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2817件,提出立法建议1199件,其中被采纳了567件,占47.3%。
法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全国各级工会共建立128个律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219人,兼职工作人员318人,接受各种类型案件3655件。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案件,结案2546件。
工会全年接待职工来信10.5万件,职工来访41万人次,其中反映工资福利问题的最多,其次是退(离)休职工待遇问题,全年结案6.7万件。
七、国际友好往来继续巩固和加强
1995年,全国省、市工会共有98个国际工作组织,专职干部222人,兼职干部176人。应邀出访代表团组334个,1185人员出访,其中进行工作考察的团组162个,397人参加;国际交往的86个团组,434人参加;学习经济技术的78个团组,327人参加;出席国际会议的8个团组,27人参加。同时工会还邀请一些国家来访,有63个团组,246人来访,其中进行工作考察的136个团组,1985人参加;国际交往的有211个团组,3296人参加;学习经济技术的63个团组,246人参加;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20个,106人参加。
八、工会企、事业持续发展
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呈现持续发展的势头。截至1995年底,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兴办了5.7万个企、事业,比上年增加1231个。按经济类型分组最多的是集体经济,有4.3万个,占74.6%;其次是国有经济7600多个,占13.5%;联营经济1300多个,占2.4%;股份制经济800多个,占1.4%。从经济部门分类看,居于首位的是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2.9万个,占51.1%;其次是社会服务业7500多个,占13.2%。这些工会企、事业属于第三产业的占92.3%;属于第二产业的占6.9%;属于第一产业的占0.8%。1995年末在工会企、事业从业人员共有79.5万人,其中安排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34.1万人;解决困难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9.7万人;返聘离退休人员8万人,聘用其他人员27.7万人。工会企、事业资金来源分为工会节余经费21亿元,从银行贷款23亿元,吸收外资2.7亿元,其他方面来源54亿元。1995年资产总计为288亿元,营业收入35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