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股势力”的形成及区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疆论文,势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新疆一些民族分裂势力不仅在新疆境内制造大量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而且企图将这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引向新疆以外的广大地区,北京汽车冲撞金水桥护栏事件、昆明火车站广场多人砍杀事件,正是这一恐怖企图的具体表现。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猖獗,不仅引起举国上下的忧虑与愤怒,也在引发理论工作者对新疆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笔者通过文献资料的梳理与分析发现,我们虽然一直都在提新疆“三股势力”,但是,在具体政策上却很少将“三股势力”区分开来,一些媒体甚至将“三股势力”混为一谈,仿佛新疆只有暴力恐怖主义“一股势力”。笔者认为,将新疆“三股势力”混淆不分,尤其是将其简单地归结为暴力恐怖主义的做法,不利于对新疆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新疆社会秩序的治理。为此,我们对新疆“三股势力”的历史形成过程及其相互关系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对区分“三股势力”的意义进行初步的探讨。 新疆民族分裂活动由来已久 新疆问题由来已久,其核心是追求民族的分离分裂①。改革开放以前,这种民族分裂活动总体上属于传统的民族分裂活动性质,其基本特征是通过民族分裂势力组织、策划和实施政治动乱和武装叛乱。具体来说,这种传统的民族分裂活动大体上分为三个时期:清代后期(18世纪末~1911年)、民国时期(1911~1949年)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前的时期(1949~1979年)。 (一)清代后期(18世纪末~1911年) 新疆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方,又是不同文明相互交织重叠的边缘之地,和世界上其他类似地区一样,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不同文明之间既有相互融合,也有相互冲突,这些都是经常发生的,并无特别之处。但是,随着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崛起,殖民主义势力向全球扩张,西方列强开始垂涎新疆,觊觎新疆重要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鸦片战争前夕,英国殖民主义者的势力深入到新疆周边国家和地区,并多次遣使来华交涉,提出各种无礼要求。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占领新疆这块战略要地,英国殖民主义者加紧培养、操纵和利用新疆少数民族挑起策划新疆脱离中国的叛乱活动,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60年代,流亡海外的白山派和卓后裔不时潜回南疆作乱,意欲恢复对南疆的封建统治。1865~1876年,中亚浩罕汗国军官阿古柏入侵并统治新疆,通过向英、俄、土耳其等国出卖主权以换取支持。阿古柏为维护其统治,蓄意制造民族纠纷,公开提出杀死异教徒的口号,仅在喀什叶尔羌就杀了汉族和满族4万多人,直至1876年清军西征将新疆收回。[1] 与此同时,有关新疆分裂的思想理论也开始酝酿成型。19世纪中期,阿富汗人哲马丁鲁提出联合所有伊斯兰教国家创立统一的伊斯兰政治实体的主张,由此开始了泛伊斯兰主义的传播。19世纪80年代末,泛突厥主义在中亚地区兴起,主张所有操突厥语系语言的民族联成一体,组成一个由奥斯曼土耳其苏丹统治的大突厥帝国。“双泛”思潮的兴起对整个中亚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许多国家动乱的思想根源。20世纪初,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开始传入新疆,影响不断扩大。一些留学生和商人在对外交往中开始受到“双泛”思潮的影响,将其作为民族分裂的理论基础。 (二)民国时期(1911~1949年) 1911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通过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西方列强却将这次革命的性质视为以汉人为核心的“种族革命”。他们认为中国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美国人拉铁摩尔提出“中国各蛮夷独立论”,既主张中国从满族统治下解放出来,同时又认为其他各少数民族也应该建立不归属于满洲和中国的独立国家。他们甚至提出,新疆、西藏等是“中国的殖民地”理论,其目的就是企图将新疆、西藏等地从中国版图中永久分裂出去。 20世纪30年代初,甘肃军阀马仲英入据新疆,频繁战乱导致新疆社会经济剧烈破坏和各类社会矛盾、民族矛盾激化,引发南疆各地民众的起义暴动。但在少数分裂分子的煽动下,起义的性质从最初废除封建旧制度、摆脱剥削与压迫的要求迅速转向“民族独立”和国家分裂,认为只有建立独立的伊斯兰政权,才能摆脱“异教徒”的统治和压迫。[2]在英帝国主义的暗中支持下,阿图什人萨比提大毛拉趁新疆时局混乱纠集和田人穆罕默德·伊敏和加尼牙孜于1933年11月,在喀什建立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从而首次在新疆公开打出了“东突厥斯坦独立”的旗号,并建立了第一个东突厥斯坦伊斯兰政权。他们以伊斯兰教立国,实行狭隘的民族主义,主张屠杀维吾尔族以外的一切民族。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虽然仅存在了86天,但其影响却非常深远。尤其是伊敏外逃后在境外出版了一本《东突厥斯坦史》,站在“新疆是中国殖民地”和“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立场上,将其分裂思想理论化、系统化,被后来的“东突”分裂势力奉为经典。 (三)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前的时期(1949~1979年) 20世纪50年代,境内外“东突”分裂分子相互勾结,开展了一系列的分裂活动和暴力袭击事件。先后爆发了1954年和田暴乱、1955年墨玉五区暴乱、1956年洛浦四区和英吉沙暴乱以及1957年和田六区暴乱。但这些分裂活动均告失败,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分裂势力逐渐被清除。 20世纪60年代,苏联有关部门介入新疆地区的民族分裂活动,策划、支持1962年的新疆塔城、裕民、霍城三县6万多人逃往苏联。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新疆在外部势力引诱下发生的一次最为严重的民族分裂活动。 “文革”期间,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国内政局混乱之机,秘密组织分裂政党,妄图以此领导民族分裂活动。原自治区出版社维文室主任托乎提库尔班、温泉县原商业局副局长尼东孜·乌买尔等人密谋后,于1968年2月正式成立“东突党”。至1969年底,该组织已在自治区12个地、州(市)、126个县(市)和自治区级22个单位,建立了78个基层组织,发展成员1552人,印发鼓吹新疆独立的传单、刊物、报纸等50多种,并组织成员多次抢劫国家财物。1969年8月2日,“东突党”“南疆局”书记阿洪诺夫(原喀什拖拉机总场站长)在喀什、麦盖提县策动了武装暴乱外逃事件,阿洪诺夫在围歼中被击毙。“东突党”案于1970年全部破获。 回顾新疆民族分裂活动史,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末,长达一个半世纪,虽然其间时断时续、起起伏伏,但就民族分裂活动的性质而言,无论是挑动政治动乱,组织武装暴乱,甚至公开建立“东突”政权,还是新中国建立后裹胁群众外逃,组织秘密政党制造分裂,总体上都还属于传统型民族分裂活动,其制造民族分裂的活动方式尚属于政治与军事范畴。 民族分裂活动的两次转型与“三股势力”的最终形成 应该说,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从一开始就同时兼有民族性、宗教性和暴力性,显示出新疆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特征。但是,在民族分裂活动中形成独立成型的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两次转型升级中完成的。 (一)从民族分裂主义转向宗教极端主义 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向宗教极端主义的转型升级,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完成的。在国内,“文革”结束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央开始对新疆民族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由于一些地方对中央的政策调整精神未能真正理解和吃透,没有注意区分新疆问题中敌我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区别,错误地将一些“东突”骨干分子平反,甚至让其担任政府、政协的领导职务。这些不正确的做法导致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重新活跃起来。在国外,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成功,中东地区伊斯兰运动的复兴和原教旨主义的复活,中亚地区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的兴起,等等,标志着新疆的外部宗教环境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从中受到启发和捕捉到机会,开始把民族分裂活动与宗教问题联系起来,极力倡导宗教极端主义。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将中央的政策调整视为软弱退让,乘机在全疆范围内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分裂,导致新疆一些地方宗教反弹和非法宗教活动泛滥。在全疆从乡村到城镇的大范围内营造出一个极不正常的宗教氛围,并以此为掩护,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制造动乱。他们捏造维吾尔族与突厥民族的“同根性”,公开宣称中央的民族政策将会导致800万人口的维吾尔民族日益边缘化并最终走向民族灭绝。 维吾尔族是一个族教合一的民族,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但是,伊斯兰教并不局限于维吾尔民族,它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覆盖了世界上广大的地域,涉及众多民族、地区和国家。在伊斯兰教流传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教派。在中国,伊斯兰教更是与中国的汉文化相互融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的回教,即使是维吾尔等边疆少数民族所信仰的伊斯兰教,也已经发生了诸多本土性变化。在新疆少数民族女性中,看不到其他伊斯兰国家妇女身罩黑袍的身影,色彩艳丽是中国维吾尔姑娘给人留下的美好印象。但是,这些民族分裂势力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不顾新疆境内政教分离和伊斯兰教在长期本土化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极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他们自诩为“瓦哈比”教派,组织参加所谓“瓦哈比”教派和“伊吉拉特”“伊扎布特”等宗教极端组织;热衷于地下教经习武活动,以“净化伊斯兰”、做“虔诚穆斯林”为口号,排斥传承已久的本民族风俗习惯,排斥本民族传统服饰,排斥现代文明。他们利用宗教所特有的影响力和召唤力,蒙骗、诱惑追随者,从精神上控制广大教徒群众,把自己所从事的民族分裂活动,包装成忠于信仰、履行职责的宗教圣行,要求年轻男子留大胡须,女子蒙面、穿着“吉里巴甫”服饰。他们不顾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政教分离”原则,以宣扬《古兰经》为旗号,抵制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管理,不准年轻人到政府机关办理结婚证,只通过念“尼卡”结婚、念“塔拉克”离婚;不让孩子进正规的“双语”学校上学或强行辍学;强迫、唆使妇女和未成年人学经,等等。总之,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的旗号,对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进行歪曲和极端化解释,采取各种极端手段,煽动宗教狂热和各种极端思想。因此,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的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 (二)从宗教极端主义转向暴力恐怖主义 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进一步从宗教极端主义向暴力恐怖主义转型,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导致中亚五国独立后,彻底改变了中亚地区的政治生态和宗教环境,与此同时,以国家分裂为特点的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逼近中国,在阿富汗战争、车臣战争中成长壮大起来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对新疆民族分裂主义者具有越来越大的吸引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和平演变”矛头转向中国,认为利用民族矛盾同样有可能搞垮中国或迟滞中国的崛起。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在这种复杂的国际背景下进入一个空前活跃期,并在宗教极端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暴力恐怖主义,鼓吹“圣战”和“消灭异教徒”,主张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现新疆独立。1990年4月5日阿克陶“巴仁乡事件”标志着“东突”恐怖主义正式浮出水面。从此,他们在新疆各地建立秘密训练基地,筹集制造武器,组织、策划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制造恐怖气氛,严重危害新疆的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他们暴力袭击国家政权机关和执法机关,残忍暗杀所谓“异教徒”(宗教上层人士),直接对各族无辜群众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并多次对境外的中国机构和人员进行恐怖袭击。他们在转向恐怖主义过程中,还积极与国际恐怖主义组织进行联系,接受其专业培训、经费资助和武器援助。 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国际反恐合作的呼声日趋强烈,带有明显恐怖主义印记的“东突”势力处境十分尴尬。他们与本·拉登恐怖势力和塔利班恐怖主义有密切的联系,不愿意看到恐怖主义训练营地被美国摧毁,但由于长期以来依赖美国的政治与经济援助,又不得不表示对美国反恐战争的支持。在2001年10月召开的“东土耳其斯坦民族代表大会”上,要求其成员不要发表过激言论,避免所在国将其与恐怖组织联系在一起,表示今后要走“藏独”的路子,以达赖为样板,从改善国际形象入手。他们打着维护“人权”“宗教自由”和“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编造“中国政府借机打击少数民族”的谎言欺骗国际舆论,妄图逃脱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打击。[3] 但是,从民族分裂主义转向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是新疆民族分裂势力顽固坚持民族分裂立场的必然选择与内在逻辑要求。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轻易放弃暴力恐怖主义道路。几年后,这些恐怖主义分子果然重新露出本性,更加猖狂地采取爆炸、投毒、纵火等方式在新疆从事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公开把矛头指向平民百姓,制造恐怖气氛。尤其是2008年,他们企图利用北京举办奥运会之机,大肆开展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相继制造了“8·4”事件、“8·10”事件、“8·12”事件。2009年,更是制造了震惊世界的“7·5”暴恐事件,据事后统计,仅此一次暴力犯罪,就造成197人死亡,1721人受伤入院;633户房屋受损,627辆汽车被烧毁、损坏。2010年后,新疆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更加猖獗,在新疆地区制造了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恐怖事件。如2011年发生的“7·18”和田事件和喀什的“7·30”、“7·31”事件,以及2012年的“2·28”叶城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更恶劣的是他们开始将恐怖活动引向新疆以外地区,影响较大的有2013年10月28日冲撞金水桥护栏事件和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砍杀事件。 由此可见,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为了分裂国家,经由宗教极端主义最终走上了暴力恐怖主义的不归道路。他们以暴力恐怖手段残害无辜,已经完全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这一方面说明,经由上述两次转型,标志着新疆的“三股势力”最终全部形成;另一方面也说明,新疆的“三股势力”具有内在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成为一种集分离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为一体的政治势力。 区分“三股势力”的意义 花费如此多的笔墨重新梳理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演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过程,目的在于更好地梳理出新疆问题的核心与关键,分析新疆三股势力形成背后的内在逻辑与相互关系。 一般而言,传统的民族分裂活动模式是通过上层领袖人物进行民众动员,掀起政治运动,或者通过组织发动,进行武装暴乱,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新疆民族分裂活动基本上属于此类。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分裂势力与国家统一力量之间已经完全不对称了,在这种情势下,民族分裂活动呈现出新的活动模式:一是组织和裹胁民众外逃,二是成立秘密组织,以图积蓄力量。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以前,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基本上属于此类。在国家不断发展和日益强大的过程中,这种分裂活动显然是没有未来的,那些民族分裂势力自己当然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因此,他们必然要寻找机会,转变方式,以图分裂之目的。正是在这一背景和思维方式支配下,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成了他们的选择。因此,新疆问题的核心是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是实现民族分裂的途径与方式。 但是,在当前如何认识新疆“三股势力”及其相互关系上,在如何对“三股势力”进行定性问题上,一些实际部门甚至包括一些理论研究,都存在简单化的倾向。虽然人们常以“三股势力”指称,但却经常将“三股势力”混为一谈,很少进行具体的区别。乃至社会大众,更不知新疆“三股势力”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将“三股势力”混为“一股势力”时,又容易将其归结为“恐怖主义”,以恐怖主义作为其本质特征,这更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承认,新疆境内的“三股势力”在行动上的确常常纠集在一起,甚至合而为“一股势力”,在新疆历年发生的重大暴力恐怖主义犯罪中,都有“三股势力”的身影。新疆境内外影响较大的各种“疆独”组织,特别是“东突”组织,具有鲜明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三重特征。他们为了达到民族分裂的政治目的,以民族分裂主义作为理论根据,以宗教极端主义作为精神支柱,以暴力恐怖主义为主要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妄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达到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的政治目的。 明确区分“三股势力”的不同性质,抓住其最根本的核心政治目的,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疆问题,区分不同民族分裂势力及其相关组织,制定各自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对策,既有效地打击新疆各种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反恐模式,又有效地根治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其一,对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毒瘤,打击和治理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自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以来,国际反恐合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总体来说,各国都希望从本国实际出发,按照本国的愿望来打击恐怖主义。同时,也希望其他国家能够理解和支持本国的反恐活动,中国也不例外。但是,在具体的反恐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个困扰,我们认为是重大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美国等国际社会却不承认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这些暴力活动是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常常看到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总是在抱怨美国,认为我们支持美国的反恐行动,谴责一切针对美国的恐怖主义袭击,而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恐怖主义认定却持双重标准,尤其是不支持中国的反恐行动,甚至不承认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然而,这种抱怨又有何用?与其不断抱怨,不如认真反思一下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双重标准不仅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有关,也与各国面临的恐怖主义类型的差异有关。恐怖主义是一种有政治诉求的暴力犯罪活动,当今世界上的恐怖主义主要有民族极端型、宗教极端型、政治极端型(包括极左和极右型)和国际抗争型等类型。美国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主要是外部原因引起的,全世界针对美国的恐怖主义袭击主要根源于美国的霸权主义,是对美国主导的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反抗,是对美国以世界警察的身份强行干涉别国内政的一种反应,是美国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强行输出到其他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宗教和文化发生冲突的一种反应。因此,中国对待美国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应该实行“双重”态度,一方面谴责一切针对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指出,美国所主导的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对其他国家、民族和文化的自私性干涉主义和无情侵蚀,是导致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根源。 与美国的外部性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同,中国的恐怖主义主要源于内部,是由民族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引起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暴力恐怖主义,既容易导致西方国家将中国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归属于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也容易导致我们自己将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相混淆。 客观地说,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恐怖主义形成原因和基本类型的不同,对于恐怖主义的理解和态度的差异是必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要进行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必须在恐怖主义认知上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世界各国的恐怖主义定义形形色色,但最容易形成国际共识的要素有以下几点:第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主体是“非国家行为体”;第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方式是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侵害无辜群众,或者叫“非战斗性目标”;第三,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动机是通过这种犯罪活动达成的“恐怖”效果,来迫使相关国家让步以实现其政治目标。 因此,在国际反恐合作问题上,不要期望“完全性合作”,只能在最严格的恐怖主义定义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因而必然是一种“有限性合作”。对中国来说,仔细区分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将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定义在最严格意义上,将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 其二,对分化民族分裂势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说来,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与心理的社会共同体。近代以来,建立民族国家成为一种潮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是以民族为基础建立的现代国家。20世纪以后,许多殖民地人民高举民族解放的旗帜,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民族解放运动,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支持和帮助。 但是,民族共同体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而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国家外,一个国家包含多个民族,一个民族生活在多个国家,是普遍的现象。然而,一些民族极端主义者不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历史事实和客观现实,顽固地追求单方面的民族“独立”和国家分裂,一些国家明里暗里支持别国的“民族独立运动”,企图将一些国家进行肢解和分裂。正是这内外两种因素、两种力量,共同制造了今天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因此,民族分裂主义的本质不是被压迫民族追求所谓的“民族独立解放”,而是一些少数民族的极端势力在一个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多民族国家内,要求脱离所在国家,建立新的主权国家,从而造成民族和国家的分裂。 传统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主要通过政治抗争、街头暴乱甚至武装对抗等手段,以达到其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曾出现过多种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当前最突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主要是来自新疆、西藏等地的“疆独”和“藏独”势力,尤其是“疆独”和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相结合,危害极其严重。于是,人们很容易将“三股势力”相混淆,或者说在打击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时容易产生“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企图将所有的“疆独”活动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但是,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毕竟是“三股势力”,虽然在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中,都有他们的身影,但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没有差别,就没有政策”,只有认真、仔细地区分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三股势力”,制定针对三股不同势力的不同政策,在政治、刑事和社会政策上,对“三股势力”区别对待,才可能推动民族分裂势力内部的分化,遏制民族分裂势力向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转型蜕变,集中精力打击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更科学地制定反对分裂的根本对策,从根本上对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进行有效治理。 其三,对打击“三股势力”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将新疆“三股势力”作适当的区分,对于新疆的民族团结和宗教建设,维护新疆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集中主要精力打击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对以暴力手段残忍地袭击各族无辜群众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坚决打击。要以制定国家《反恐怖法》为契机,不断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治机制。要广泛深入宣传恐怖主义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提高全民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意识。根据新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和特点,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反恐的司法模式、战争模式和治理模式②,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反恐模式。 其次,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治理,应采取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同的战略与策略。一般而言,宗教都具有传承文化、化解矛盾、反对暴力、珍爱生命的传统,在政治上通常偏于保守,在行动上崇尚中庸,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更反对滥杀无辜。因此,宗教在本质上是反对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换句话说,宗教极端主义在实质上已经背离了宗教的本质。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并非广大宗教信众的普遍主张与要求,而是民族分裂势力利用维吾尔民族的族教合一特点和宗教在广大信众中的神圣地位与影响,将其作为追求民族分裂的一种政治手段。因此,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甚至合而为一,根本原因还在于其背后的民族分裂活动。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还是要将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犯罪区别开来。只要这些宗教极端主义者没有实际参与到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都要将其作为“宗教问题”处理。从这一原则出发,我们认为,解决宗教极端主义问题,既要发挥国家在治理宗教极端主义上的政治优势,又要坚持以宗教手段为主。必须依靠宗教建设,广泛发动宗教教众,深入发掘中国伊斯兰教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本土化成果,发扬中国多宗教共存共荣的文化传统,深入揭露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坚决抵制各种宗教极端主义。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宗教神职人员的素质,使其能够对信教群众解疑释惑,满足信教群众的精神需求,能够从理论上、思想上和心理上帮助信教教众自觉抵制泛伊斯兰主义等国外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 再次,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治理要以政治与法治机制为主。民族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思潮。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民族主义的认识必须要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进行分析,脱离时代、脱离历史,就无法认识民族主义所发挥的社会历史作用。在现代国家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过分强调一切民族都要自决自治,特别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每一个少数民族都要求单独建立本民族的独立国家时,它就变成了民族分裂主义。尤其是这种民族分裂主义走向极端化,不惜以暴力恐怖主义作为追求民族分离的手段时,它就完全失去了法理依据和道德根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常常和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纠集在一起,甚至“合而为一”,但民族分裂主义自身的性质与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还是有所不同的,对于那些顽固坚持民族分裂主义立场的人,只要不参与暴力恐怖主义,我们对其还是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从事一般民族分裂活动触犯刑法的,要在刑事政策上与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区别开来。即使是对那些顽固坚持民族分裂立场的人,也要坚持不懈地进行说服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 要从根本上治理民族分裂主义问题,第一要做大量的理论工作,将民族分裂主义活动所涉及的历史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一一搞清楚、讲明白,不仅理论工作者自己清楚明白,更重要的是让少数民族群众都能够清楚明白,尤其要让少数民族的精英阶层清楚明白,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第二,要不断完善政治法律制度建设,要通过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高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主人意识,提升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再次,要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4]第三,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为少数民族的年轻一代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平等的教育资源,特别要注意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平等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第四,要加强中华民族建设。中华民族是全体中国人的集合概念,也是从多民族走向文化大一统的重要载体,要把中华民族建设成为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族分离主义的土壤,实现民族大团结和各民族共同进步。 注释: ①在学术界,“分离”与“分裂”是两个有一定区别的概念。分裂是指一个统一的整体被分解为两个或几个实体,如前南斯拉夫的解体,分离是指一些较小民族脱离较大的民族的过程。因此,学术界有人认为,像新疆“东突”势力追求独立的活动是分离而不是分裂,即是一种追求脱离中国的过程。但是,中国的民族不同于欧洲近代的民族,在中国各民族基础上还有一个更大的共同体概念,即中华民族。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脱离中国的民族独立活动都是一种分裂活动。 ②司法模式、战争模式、治理模式是三种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模式。司法模式把恐怖主义界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此模式核心是恢复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战争模式把恐怖主义界定为一种战争行为。此模式核心是打击、歼灭恐怖分子并取得胜利。治理模式把恐怖主义界定为国家安全治理方面的缺失、低效或失败及其导致的对民众安全服务的缺失与低效。此模式核心是塑造一种安全环境。治理模式对于恐怖主义及反恐问题界定不同于战争模式、司法模式。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不同界定直接决定这三种反恐模式在视野、目标、思路、标准、力量、措施与手段、时间维度、战略角度、精神层面等方面的不同。参见臧建国:《恐怖主义犯罪应对模式研究》,《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王伟光:《恐怖主义、国家安全与反恐战略》,时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356页。标签:三股势力论文; 中国宗教论文; 美国宗教论文; 东突组织论文; 新疆历史论文; 伊斯兰文化论文; 美国政治论文; 新疆生活论文; 民族独立论文; 恐怖主义论文; 宗教论文; 中东局势论文; 犯罪活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