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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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给我国人权保障带来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应从质与量、正与负、新与旧、破与立等方面去认识。只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人权保障机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要建立这种新的机制,当前应该: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实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效率与平等的统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执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保障系统;发挥国家宏观管理作用,搞好宏观调控。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人权保障

人权的阶级性,历史性以及对经济基础的依赖性决定了任何社会的人权保障,不仅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而且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全新的经济模式,必然会给人权保障带来深刻的影响。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及其机制的关系呢?现实把这一问题严肃地提到了人们面前。

实践的困惑

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保障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公认的。尤其是改革开放的春风更是给我国的人权保障带来了蓬勃生机。我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已经以详尽而真实的材料作了说明。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计划体制逐步向市场体制转轨,使国家、企业、职工间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出现并加入到市场的洪流中,给我国人权保障带来了新的情况,新的课题。它在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同时,又使一些人的权益受到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少数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受到影响。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当劳动者被一些人当商品的情况下,必然使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受到侵害。在现实中,一些企业的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已确实受到了挑战。在三资企业,尤其是资方控股企业,工人的权益受到资方支配,有的资方不允许中方建立共产党组织,有的用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代替老三会(工会、青年团、妇联)。据笔者调查,某市开发区成立六年多来,至今尚未成立工、青、妇组织。在沿海发达地区的三资企业中,工人主人翁地位受到的影响更大;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受影响,生存权、劳动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企业破产倒闭,有的停工停产,有的负债运转,效益较差,从而使部分工人失业,生活水平下降,某些企业的工人只能领取部分工资,工人的劳动权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了直接影响。三是一些企业为了片面追求效率,在工资制度、用工制度、工时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工人的许多权利受到了侵害。较为突出的是一些三资企业、承包户、个体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规,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笔者曾调查过一个国营性质的研究所,这里每个研究室均被承包,承包人除每年完成一定上交指标外,其他事务所里不过问。每个小承包单位都是一个独立王国,在经济上承包人有账号,他们既享受国营企业的优惠,又以个体承包的形式露骨地实现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原来职工间的平等关系成了雇主与雇工的关系,承包人对工人任意剋扣工资,延长工时,甚至解雇。在一些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直接影响工人的身心健康。我们不时看到一些三资企业中工人伤亡情况的报导,工人被锁在装有铁栏杆的宿舍里被烧死的有之;工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而丧命于工作台前的有之;有的外资企业对工人随意搜身;有的用童工;有的绝对延长工时等。

如何看待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权保障中出现的新情况,这不仅关系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关系的理解,而且关系到能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科学的价值判断,关系到社会主义人权建设能否顺利进行。

理论的思考

实践的困惑迫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进行深刻的思考,并科学分析当前人权保障上出现的新情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政治学理论,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二者间的关系以及人权保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1.质与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联系,这决定了社会主义人权的质并奠定了社会主义人权量的基础 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应首先着眼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研究,以便从中找出本质的东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①这些基本制度指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形式,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保证。这些基本的经济政治制度奠定了社会主义人权的质并为其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公有制、按劳分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发展道路,也是保障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足,实现全面发展人权的根本的社会形式,这种生产关系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起来,生产资料为劳动者自身经济利益服务。全体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铲除了不平等的根源,决定了劳动者领取报酬的按劳分配形式,决定了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的生存权,劳动权、经济权、发展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人权。这种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共同富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使绝大多数人有权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的经营致富,能够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形式来争得自己的基本权利。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中国人民参政和维护自己人权的一种适当的政治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和经济、文化事务的权利。这种国体、政体性质所具有的人民性,赋予我国人民的根本政治权利,从而使绝大多数中国人可以在自己国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各种权利,这就使人权在质上达到了一个飞跃。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量转化为质。最完全的民主同不完全的民主在质上不是一个东西”。②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对社会主义人权质的规定,决定了社会主义人权是一种新型的比资本主义更高的人权;决定了社会主义人权的全面性,广泛性、平等性的特性,同时也对社会主义人权的量作了基本的规定,使社会主义人权具有了基本的保障。这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基本的安全保障、基本的社会保障。其中基本的生活保障,主要包括对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社会予以救济和扶持;基本的安全保障,指通过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正常的安全生活;基本的社会保障,指通过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和物质的、法律的、精神的、道德的措施来保障全体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我国在人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基本解决温饱、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正与负——市场经济是一柄双刃剑,其两面性决定了它对人权保障具有双重效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系,是一定质的生产关系的反映,又是对一定质的生产力的反映。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区别,其体制模式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态,它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用价格信号调节社会生产的种类和数量以协调供需关系,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行生产和分配,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一柄双刃剑,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能够通过其内在的机制激发经济主体的内在活力,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物质利益为准则,它本身不能解决社会目标问题,不能自发的保护弱者,它本身无法承担社会职能,易对人和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种双面作用在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上也表现为正负二重效应: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它以价值规律为同一尺度,有利于实现平等的人权,但对于不同的人来说,这种平等的尺度中又包含着不平等。“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关系的平等性首先意味着参加市场交换活动的人在身份上是平等的,这里反对任何行政的、财产的、宗法的特权和其他任何社会特权;其次它意味着市场交换行为是平等的。这些对于建设平等人权意义重大,这首先在于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体平等地位的承认以及社会主体对其平等地位的追求,这种平等本身就是人权的基本准则和内含,它争取经济上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其次,这种平等性所孕育的平等意识必然渗透到人权建设的各个方面,促进和指导人们去追求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反对以权谋私和超经济掠夺,反对腐败和官僚主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平等性又是相对的,包含着不平等,与之相适应的平等人权,也是相对的。正如马克思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③默认了不同等的家庭状况和个体差异。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促进人们主体性的提高,增强人权建设的内在活力,但激烈的竞争又易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市场经济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价格等手段,促使经济活动主体充分调动其内在动力,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对于人权建设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改变了计划体制下僵化、保守的经济运行状态,克服了铁饭碗、大锅饭扼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弊端,给人以一种拚搏向上的动力,通过竞争来求得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经济权利;其次,竞争意识激发人们去“争”得各种社会政治权利。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人民的创造精神,通过竞争去推动社会的发展,又在这个竞争中实现人生的价值,并在争得的经济权利基础上扩展其它权利。然而在市场竞争中,微观方面总是伴随着优胜劣汰和强弱分化。市场犹如战场,在市场的战场上,竞争是无情的,甚至是残酷的,优者生存,劣者倒闭破产。这种经济上的悬殊不仅会造成人们经济权利的差别,也会使人们的政治社会权利受到影响。贫富差别超过一定的度,易形成不安定因素。

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但容易诱发拜金主义并导致人的单向度发展。市场经济强调经济利益,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剌激商品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办法发展生产,这对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对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机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有明显弊端,对这种利益观念如不加以引导,极易导致人的物化,引起货币的神圣化和拜金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易导致对人的物欲贪欲诱发与强化,使“一切生活关系都以能否赚钱来衡量”。同时对利润的追求鞭策经营者加强管理,由于严密的分工和高强度的劳作,使人成为生产流水线的奴隶,生产越发展,劳动者越畸形。劳动者的异化,个体能力的单向度发展,造成人的片面性,这不利于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对人性的损害,与人权的保障原则严重相悖。

3.新与旧——对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人权保障出现的新情况的认识,存在着新旧两种观念和体制的影响。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摒弃旧观念,树立新的观念 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权保障带来的新情况、新课题?也许有人认为这些现象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们认为对于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应简单下结论,而应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人权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纠正和克服,一种是新的体制本身带来的,需要我们用新的观点去分析和观察。那些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需要有一个衔接、磨合的过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健全、完善、配套的过程,旧体制的惯性有一个克服的过程,衔接不好会产生一些无序的现象;还有工人素质有待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不发达等原因。有一些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带来的,比如:对工人失业问题如何看?用计划经济的眼光看,这是不正常的,但用市场经济的眼光看,这又是优胜劣汰价值规律的必然结果,是正常的;用经济的眼光看,是正常的,但用道德、社会学的眼光看,又是不正常的。这就是说,如何认识人权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着新旧两种观念的分野,存在新旧两种体制的影响;它还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它必然要带来整个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变革,也必然要求我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我们在思想上必须破除“左”右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那么我们究竟应该用什么观念来看待失业乃至所有人权保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呢?应该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来分析和观察,这既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的观念,又不是传统的计划体制的观念。市场经济对人权保障的负面效应同其积极作用一样是潜含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其负面影响消极现象的出现是正常的、不奇怪的。当然我们决不能因为它们的出现有其市场体制的内在因素而任其滋生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就是既要看到这些消极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不对它的出现大惊小怪,又要采取多种积极的措施,把其负面作用减少到最低程度;既要用市场经济的眼光,用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物质利益观念去分析,又不能仅仅用市场经济的眼光去看待,还必须结合社会主义法律的、道德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观念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整体观念去分析和评价,既要看到市场经济的消极的一面,更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并促进其不断发展。

4.破与立——经济体制的转轨,必然要求人权保障机制的转型,我们必须破除那些不适应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旧的人权保障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人权保障机制 人权保障机制同社会的经济体制密切相联。人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但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尽管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关系,但归根到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形式,经济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它根源于经济关系之中,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人权。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人权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④在这里,经济关系根源于两种经济制度,一是社会根本的经济制度,一是反映这种根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制度或曰体制。社会的经济结构不仅包括社会的所有制和分配形式,而且包括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具体的经济体制虽然不是根本的经济制度,但它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尽管不能决定人权的质,但却极大地影响着人权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周期波动规律等,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形式、价值增殖手段、资金周转方式等,支配了整个经济活动,影响着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从而影响着政治、道德关系,因此经济体制的转轨,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联系方式,改变了人权内容的表现形式,必然要求人权保障机制转型,把计划体制下的机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的人权保障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机制在人权领域的表现。这种机制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应该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人权保障的积极作用,又能充分克服市场体制对人权保护的消极作用。只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人权保障机制,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如何建立这种新的人权保障机制呢?

机制的转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权保障机制应该具备这样的特点:1.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2.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人权模式,又有别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下的人权模式;3.以市场竞争为核心;4.以社会主义的完备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机制必然随之完善,要建立这样的机制,当前应主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实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效率与平等的统一 建立市场体系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最重要的是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效率与平等的关系,是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权保障的重要基础,也是建立科学的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思想前提。效率与平等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平等是效益的唯一合法来源;另一方面,效率是推动平等发展的历史动力。效率是手段,平等是目的。效率与平等都具有阶级性、历史性、广泛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二者在动态中统一。效率与平等问题不是仅局限于分配领域,而是存在于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不只是经济问题的焦点,还是人类社会政治和道德的轴心。因此,它们有着深刻的社会本质,是一种道德价值取向。在人权保障上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效率与平等的关系。平等在人权上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民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经济权、发展权。片面追求效率与平等,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效率和平等,还会对人权形成损害。党的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通过先富带后富,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在市场机制中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在效率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同志一贯注重二者的统一。对这种关系最精辟、最科学的概括,就是他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他把效率和平等上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概括为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这体现了二者的内在统一。他首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对效率与平等的完美结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权保障机制,关键在于把握好社会主义本质的精髓,处理好效率与平等的关系。要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机制,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内在控制机制。既要克服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使效率、平等二者完美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在求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劳动者各种权益的充分实现。

2.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在初建阶段,这种体制的转型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通过改革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和其他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都要在法律上有所反映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化,而且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动规范朝有利于人权保障方向发展。市场竞争的压力、对利润的追逐,使一些人铤而走险,损害他人权益。当前人权保障中出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制尚不健全,执法不严。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少数外商在国外不敢干的在我国敢干,原因也在于此。要加快立法,尽快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建立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以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更要加强执法,通过严明的法纪对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三资企业、个体企业主、自然人和法人、劳动者和经营者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动法》、《合同法》、《企业法》等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劳动用工、工资、安全、劳保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检查监督,通过法律来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企业的分配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包括财产权、就业权、享受劳保福利权、同工同酬权、受教育权、休息权、参加工会权、在伤、残、病、老时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在三资企业也应成立共产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要强化三个法规制约机制: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二是强化用人监督机制,清理整顿劳动力流动秩序;三是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严肃处理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权保障的法律化、制度化落到实处。

3.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保障系统,使其普遍化、社会化、规范化,确保全体劳动群众的普遍人权 市场经济是强者经济,市场运行自发地倾向效率,鼓励强者却不自发地追求公正和保护弱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加以调节,保障公平和保护弱者。尤其是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少数失去劳动岗位的劳动者,应通过各种救济形式予以帮助,保障他们的各种基本权益。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它作为社会再分配的形式,除受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外,还程度不同的受政治、社会以及道德观念诸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成就是巨大的,但由于计划体制的影响,还存在体制不顺、多方管理、形式单一等弊端。如何进行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呢?首先,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社会保障社会化、法制化、普遍化、规范化。保障社会化,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孤立封闭的小生产方式。基金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筹集、管理,统一发放标准和办法;法制化就是要增强规范性和强制性,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使其由法律确认并依法律来运行;普遍化就是要改变计划体制下保障系统覆盖面过窄的现象,逐步扩大对全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尤其是要解决好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其次,要明确重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制度。国家宪法要增补失业保险的内容,要制订《失业保障法》,通过立法确立失业保险的定义、对象、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原则,失业补贴的条件、管理体制等。要建立失业保障机构。对社会养老保险,要打破由企业全部包揽的旧模式,开创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的新模式。要落实好国家颁布的养老保险的七顶规定。再次,要把握好一个原则,即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要制定科学政策,无论是全民、集体,还是个体企业,其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要合理分配消费资金,确立科学的工资奖金与社会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消费基金内部的比例关系。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逐步取消对公共福利的国家财政补贴,职工福利要与经营成果挂钩,体现多劳多得。

4.发挥国家宏观管理作用,搞好宏观调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宏观调控,对于人权的保障有着直接作用。如前所述,市场经济追求的首要目标是效率,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本身不能解决社会目标问题。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这就决定必须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现代条件下纯粹的市场经济是没有的,“看不见的手”只有与“看得见的手”结合,才能使经济活动正常运转,有效保护人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社会首先要把经济发展、公正和社会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这就直接确定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同时,国家通过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对市场进行导向和影响。通过制定资源开发、配置、经济技术的重大变革和改革方案,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来传达经济变动信号,沟通国家和企业的联系,对微观部门进行引导,从而克服其经济发展的盲目性。对一些有前途、发展困难的企业给以扶持。在手段上,除利用货币、资金等经济手段外,还得用政策手段对工资政策、价格政策进行控制,调节收入差别,扭转重大的比例失调,使市场按正常方向运转。这不仅从根本上有利于宏观、微观经济的发展,防止贫富分化,从而也对人民享有基本经济权和发展权及其它各项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②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科学社会主义》第4卷第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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