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分配理论:理论发展与现实演进_收入分配论文

分裂分配理论:理论发展与现实演进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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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分配理论的二重发展

收入分配状况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的影响,自古以来就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治理国家的标准是“公民既不极端贫困,也不极端富有,因为两者都会产生邪恶。立法者应该决定贫与富的财产界限,让最贫穷的人也有抽签担任公职的资格。”(注:参见巫宝三等:《古代希腊、 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 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3页。)显然,这里提出不仅要使收入分配的结果相对平等,还要实现财产权的相对平等和机会均等。世界上信奉人口最多的基督教也教导人们,“公平的法码,为主所喜悦”、“不要不公平”(注:参见巫宝三等:《古代希腊、 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 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79页。)。中国流行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同样认为,“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注:唐满先等:《四书今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

古典经济学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将注意力集中在经济效率的分析上,并且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揭示和论证了“分工能最大增进劳动生产力”的理论观点。尽管在分配问题上斯密也分析了社会上的三个主要阶级及其收入性质,指出“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而“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地租,可以说是地主借给农业家使用的自然力的产物。”(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7、58、333页。)但是,这种分析只是一种服从于其经济增长分析需要的“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即将分配与投入要素在增长中的不同功能联系起来,研究不同收入来自于生产增长结构的哪个部分,各项投入提供的生产性贡献大小。李嘉图敏锐注意到分配问题是当时英国经济增长的一大障碍,并且提出,“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确定那些支配财富分配的规律。”但是,他同样没有看到关注分配公平性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巨大作用。他仅仅从“功能性收入分配”思路出发,认为工业化使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增大,在对农产品生产实行进口保护的政策下,农产品价格必然不断上涨,这时,地租(由于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地力”的级差性)也会不断上升,工资为了维持工人的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也必须相应上涨,所以,利润在农产品价格“支付地主和劳动者的份额”后,必然会不断下降(注: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06页。)。

马克思则相反,从工人阶级的立场出发,提出了“资本雇佣劳动”和“按资分配”的理论观点,进而系统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贫富空前悬殊的原因,作出了工人阶级将“埋葬资本主义”和社会终将进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新阶段的推论。马克思虽然继承了斯密从分工着手分析经济效率的方法,并且承认“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马克思的独特之处是从分工中看到人的异化,看到分工创造效率的同时还带来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尖锐对立和严重的不平等。在分配问题分析上马克思仍然沿用斯密的功能性收入分配分析方法,只不过认为,所有投入要素中唯有劳动尤其是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具备生产功能。

由于脱离了分工和制度分析,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虽然在配置效率的均衡分析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分工效率和收入分配的整体思路上却无进展。首先,在效率理论方面,组织内部的分工和专业化发展变化消失了,组织之间的社会分工转变也消失了。个人作为社会生产参与者和商品消费者的联系被切断,个人的效率创造行为与收入分配行为被分离。社会上只剩下其身份静止不变的生产者、消费者、劳动力、资本家、经理和地主,虽然他们能依据单一利润或单一效用原则实现市场的交换均衡,但是根据这些经济主体的活动人们无从知道企业、市场、政府等组织产生和变化的原因,该理论也无法解释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其次,在分配理论方面,新古典学派虽然继续坚持功能性收入分配的形式,但是却将功能分配的份额分析转变为边际分析,把与分配公平性有关的利益冲突和组织合作难题撇在一边,仅仅从生产要素的市场供求量和生产使用量的相对变化来寻找要素市场上的均衡价格,并以此来确定工资率、利率、利润率和地租率等,从而推论净产品可以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百分之百的分配完毕”(注:萨缪尔森:《经济学》〔中〕,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0页。)。

后凯恩斯学派对新古典的要素边际生产率分配论和均衡价格分配进行了批评,指出单一要素的边际生产率计算的不可能性。由于“当多增加一个单位生产要素时其生产率就一定下降”的假设无法证实,所以,由各个生产要素共同作用下生产的产出是不可能在各个生产要素之间按比例分解的。正是由于纯市场性的边际生产率原则指导收入分配活动的不可能性和生产要素贡献的边界模糊性,才造成现实的收入分配中由地主、工人和资本家组成的利益集团在产出分配上的冲突,而决定分配冲突结果的绝不是生产要素的市场供求均衡点,而是集团的讨价还价能力和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所以,后凯恩斯学派否定了新古典学派的分配理论而主张回到古典学派的功能分配的份额分析思路上。

以库兹涅茨为代表的“个人性收入分配理论”将分析重点放到社会成员所获收入的绝对规模以及这些收入规模差别的大小。由于涉及到收入差别大小的比较问题,所以个人性收入分配理论必然要与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发生联系。然而,现代个人性收入分配理论的早期研究者却试图回避关于公平性问题的任何研究,将考察对象局限在描述和解释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及其与经济增长水平的关系上(Kuznets,1955)。 耶鲁大学的费景汉(1977)从关于“测量加解释思路”与“绝对贫困线思路”的对比中发现了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不足。提出“绝对贫困线思路”不问贫困的原因而一味强调对富人征税而实行“损有余以补不足”,似乎像个“庸医”,但它的优点是有其理想的公正标准(消灭贫困),这也符合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并且它还能够提出政策方案:“测量加解释思路”尽管将分配与增长联系起来分析,探讨了造成分配不平等的一些历史上的原因,但是,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怎样和为何才是最好,“测量加解释思路”却没有回答。对此,费景汉提出一个收入分配公平状态的标准,即从静态看居民户或家庭的收入结构表现为金字塔形(最富的家庭少,中等富裕的家庭较多,一般富裕或小康的家庭占绝大多数);从动态看,不同富裕程度的家庭之间具有社会流动性,这一社会流动性的核心就是机会均等。

可见,现有的收入分配理论或是将注意力集中于所谓“生产要素的贡献”而忽视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或是仅注意个人之间的分配均等性问题而忽视个人分配与生产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的一种理论状态,与分配实践中收入分配必须同时注意生产效率和个人公平的要求相去甚远。

二、从生产分工到收入分配

分工,是一个共同体中某项完整生产活动或生产工作的划分,而参加分工的人们是具有分立的个人利益意识的人,因此,当分工通过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而创造出收入时,收入在各分工成员之间的分配就是自然的结果。

在最简单的家庭生产的分工中,一旦收入为一个家长所独占或基本独占,家庭内部就会出现矛盾,使得分工变得不协调。如果家庭生产因分工不当而不能创造足够的收入,分配也会出现危机,使得家庭作为生产共同体无法继续存在下去。据历史资料,这种情况在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经常可见。在家庭生产共同体中,分工成员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分离出去的,一种是,成员从几乎不领工资(只管吃住)的学徒按照“年功序列”逐步扩大自己的分配份额,而当该成员成为“工匠”而要求明显大于学徒工标准的收入时,为了防止矛盾发生,他就必须离开原来的共同体独立谋生;另一种是,家庭共同体不能创造足够收入而倒闭,分工成员分散开来而成为无固定生产组织的“流寓工匠”,靠参与临时性分工(通过“包工”方式)而谋生(山本七平,1995)。可见,这两种方式都是因分配的中断而停止了分工。在以成熟企业形式出现的生产组织中,分工因分配的失调而中断更是常见的事。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都可能因分配原因而终止对特定企业的分工参与。例如,土地要素的所有者因土地使用者拒绝或无法交租,就会从生产组织中撤出土地;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如果得不到意愿的工资报酬,也会迟早退出企业;财务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分配到利息就会停止资本的投入;技术开发和内部管理者若不能得到相应报酬就会停止技术开发和管理活动;而作为创新组织者的企业家如果不能从风险经营中为自己创造出支付各项成本后的足够的余额,企业家也会停止组织活动。

除了上述的投入分工,产出方面的分工也会对分配产生影响。在产出分工方面,无论是产出的纵向分工或是横向分工的出现和发展,都属于带有一定风险性的创新步骤,其风险收入可能很高也可能为零或甚至负值,而由分工结果所带来的这种新的分配状态,决定着纵向分工或横向分工能否存在和发展。新出现的分工企业如果能参与分配,则分工就发展一步,否则,分工就停滞。当然,如果原有的分工企业不能保持分配所得,分工也会萎缩。至于产出的区域分工,历来是分配状况决定生产和分工发展状况的最为明显的领域。以重农学派为代表的农业地区重要论认为,只有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才是真正创造财富部门,而城市的加工业和商业仅仅是改变财富的形态和位置,所以分配应向农业和原材料生产地区倾斜,以鼓励农业和限制工商业。而强调工商业重要性的新古典主义观点认为,城镇或资源加工地区的生产采用了更为“迂回的”生产方式而成为财富创造的主体,因此城镇在分配上应占更大比重,城镇地区应该比农村地区更富裕。在以上观念的影响下,历史上出现的由“重农抑末”政策、“重工轻农”政策等所造成的城乡或资源地和加工地之间贫富的巨大差异,引起了区域分配上的不协调,导致区域分工难以按照效率原则深入下去。

由此可见,收入分配是生产分工所不可分离的结果,分配是分工的客观要求和自然产物。那种认为某一种分工地位(如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一个环节生产单位或一个区域生产组织)能够任意支配和占有全部收入成果的分配理论,或者认为分配可以独立于生产过程的分配理论,都难以成立的。不协调的分配就意味着否定了适当的分工,从而就否定了效率和收入,最后就意味着否定了收入分配本身。既然收入分配必须以生产分工为基础和前提,那么,分配的实现就必须满足这样一些与分工相关的基本条件。

首先,分工参与行为来自生产要素所有者,而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只能通过分配来满足。生存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要求。所以,生存利益是制约协调的分配得以实现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正是生存利益条件的制约,使没有分配到收入的参与者不得不改变身份,即或者退出一定分工格局,或者以其他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分工(就像日本的流寓工匠那样)。如果一个经过身份改变的要素所有者仍然无法分配到收入,他就面临另一次身份改变,这就意味着个人分工状况的不断变化,一直到该要素所有者满足其生存利益要求为止。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可以是正面的,例如一个缺乏物质和人力资本积累的人靠发奋学习和节俭改变了自己要素的所有者身份而加入了一定生产分工,从食不果腹到最终实现了象样的生存利益的满足;反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更为常见,例如在经济转型巨大的社会条件下,许多从事正当生产活动的人变得难以为继,于是人们的分工地位不断下降(如可能从专业技师变为人力车夫)。如果在最低分工地位上的人们的生存利益仍然无法满足,人们就可能参与反分工的行动(如动乱或战争),直至生存利益满足为止。

其次,分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而创造收入,分工的每一步发展都使收入增加,其增加值必须不低于新分工者获得的报酬(即分工的规模经济前提),因此,制约着协调的分配实现的第二个基本条件是,分配参与者的效率贡献。从最直观的意义上说,效率贡献条件就是分配必须具备可分配的物质对象,即人们首先作为分工参与者创造收入,然后才能够作为分配参与者分配收入。但是,由于创造收入往往需付出较为长期而艰辛的劳动代价,而分配收入仅仅是对劳动成果的一次性瓜分,无须付出什么代价,因此人们在行为动机上时常会回避创造收入而仅注意分配收入。一旦人们作为分配参与者的活动强度超过作为分工参与者的活动强度,分配活动就会扭曲,进而削弱生产的分工。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生产主管部门,在改革开始后所管辖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市场化的情况下,这些部门的分工已经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过时的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新体制的漏洞和传统上形成的影响,力争介入市场生产组织的分配。这一方面会造成新型企业的效率损失,另方面又通过对垄断性物资或服务的提价、摊派等手段扩大其分配份额,使分配变得严重扭曲和不协调。

再次,分工作为工作的划分,要求对社会成员在特定生产组织中进行角色定位,这种定位就是确定分工者的责任和权利,权利的核心部分就是分配权。因此,分工者的地位确定是制约协调的分配得以实现的第三个基本条件。地位确定包含几个层次,一是地位确定的形式。在一个人数少而人员较为固定的共同体中,由于大家彼此之间十分熟悉,分工地位可以非常不正式的形式确定。但随着一个共同体规模扩大和人员增多,或者人员流动性增大和陌生人增多,共同体成员地位的确定形式需要越来越正式。如从口头的协议,到成文的店规或厂规,到双方承诺的契约,再到由执法部门公证的契约等等。二是地位确定的程度。按成员分工的严格程度,各成员之间的地位确定的程度也可以有差别。随着地位确定程度的加深,共同体可能从每一个细节对成员的地位加以确定(例如生产流水线的操作工之间责任和权利必须作出明确的划分)。三是地位确定的对称性。由于分工成员的地位可分为责任和权利两部分,所以地位确定就有一个如何平衡责任和权利相对大小的问题。从性质上看,责任和权利都是富有弹性的概念,责任可以从非常小(如学徒工的生产责任)到非常大(如无限责任公司的合股方的债务责任),权利也可以从十分小(如仅仅满足的生存利益的权利)到十分巨大(如支配共同体一切支出的总裁)。然而无论如何,分工中责任和权利的对称性,必须符合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对称性标准。

三、分工发展与分配的多元化

一种由亚当·斯密提出的分配观点认为,在人类的原始未开化时期,少量的人可能面对广袤无垠的肥沃土地和自然果实丰盛的森林、草原,人们只需劳动就可获得全部的收入,既不用交土地的地租、也不用交资本(采掘工具)的利润,所以全部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也就归劳动者所占有。后来,出现了以占据土地为生的地主和以占有资本为生的资本家,劳动者在收获成果时就不能占有全部成果,而必须分一部分给地主和分另一部分给资本家。这样,地租和利润就是对劳动所得的扣除。若进一步说,这就是一种明显的剥削。因为,在没有地主和资本家时劳动者过得更富有更自在,为什么要存在地主和资本家呢?然而在近代和现代社会生产中,生产活动已离不开土地和房地产经营,以及资本的积累和融资经营。对土地和资本所有者的否定意味着对现代生产过程中分工发展的否定。

事实上,尽管没有社会的正式确认,人们对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某些资源或物品拥有公共的所有权。这就是说,人们可以随意取用和消耗某些物品,就象使用自己的劳动一样。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很可能不受限制地取用土地、森林资源、草原、海洋、河流、各种植物和动物等等,只要“手到”就能“拿来”,根本不用考虑是谁的或向谁付费的问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这些自然资源和自然力量不属于生产要素投入,或者说生产中投入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要素。因此,那种认为在“未开化社会”所有收入都是由劳动创造的观点是有问题的,是违背经济可持续发展原理的。尽管全部收入在形式上归劳动者所有,但这些收入却是劳动投入与其他各种自然要素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了其他投入,劳动力一无所能。其实,此时的劳动者并非是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他还是所有这些自然要素投入的潜在的所有者,如果劳动者建造了简单房屋和制造了简单工具,那么他还是这些“资本”的所有者,当然,他可以没有任何“所有者”观念,但是他事实上随意取用着这些生产要素并且享有所有这些投入要素所创造的全部产品,因此他既是个人要素所有者又是公共要素的潜在所有者。这时候,用于区别人与人之间的关于资源取用的权利和责任的所谓“产权”是一体的。既然没有产权的分立性,产权本身的存在也就没有必要。随着人类成员的增多和生产活动对资源取用量的增大,人们变得不象原先那样可以随意找到适宜的生产环境了。于是,资源变得稀缺起来,人们的生存空间也变得比以往拥挤。随意取用的公共资源越来越少,人们对自己正在使用的资源转让给别人使用开始索取一定代价,而自己为了使用其他资源(如从平原到森林里打一次猎)也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由于同一自然资源上投入的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的增多以及劳动分工的发展,生产效率很快增长起来,一定量的投入比以前创造出更多的产出。这表现为按人平均的物品拥有量的增多和大量剩余产品的出现。虽然产品增多了从而人类社会的总体上比过去富裕了,但是随着加入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人员增多和分工活动的复杂化,要求参加收入分配的社会成员比过去大为增加了。

其实,从分工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分配的多元化是一种进步的趋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增多的产品是由于增加劳动分工所带来的,而将产品在更多分工者之间进行分配又会保证和促进下一步的分工。然而,人类历史上的分配多元化进程却是充满坎坷和矛盾的。由于偏见和狭隘的利益趋动,一部分原来占有自然资源的人们试图将绝大部分产出据为己有,而一部分原来拥有人造财富(如房屋、工具、牲口等)的人则企图瓜分更多产出。分配的多元化已经意味着分立的利益集团的出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承认另一方的分工地位和分配地位,或者任何一方试图独占共同体的产出,那么分配的争端就会出现,暴力强制就会取代协商谈判,由此而导致社会和分工的倒退。

所幸的是,人类已逐渐从利益分配的大大小小战争中吸取教训。除了局部区域仍然以暴力解决分配问题以外,现代社会已通行和谈与非暴力抗争的解决办法。保持和平和争取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这种形势为人类社会最终解决分配及分工问题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决分配问题已轻而易举,因为分配多元化进程还在随着分工的扩大而进一步展开,分配中的矛盾依然存在。所以,为了早日解决分配问题,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理论上说明分配多元化的实施问题。

分配多元化的实施困难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资源和人造财富的人格化,即原来人类共同支配或劳动者自己支配的那些生产要素变成各有其所有者,这些所有者以分工者的地位参与分配,使分配多元化。另一方面,社会性工作的分工随着社会发展也日益复杂化,这些分工可能离产品的直接生产操作过程越来越远,但又是社会必要分工的一部分,因而有理由参与收入的分配。这两个方向上的分配多元化的潜在深度都是巨大的,前者如外层空间、空气和阳光等,一旦人类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到必须要有人分工来管理和经营它们的程度,就会产生这些资源的所有者,从而形成产出收入的新的分配流向;后者如联合国机构等国际性社会服务组织的活动,随着地球变得越来越拥挤,生产过程需要日益增多的国际性协调和服务,因此这类机构的活动也属于生产性分工,也有权参与收入分配过程。事实上,正是针对近年来联合国财政状况日渐艰难,许多成员国不愿交纳会费的情况,一些专家提出设立各成员国国内生产者的专项征税,以使联合国及时得到运转资金,同时也能显示联合国的合理分工地位。那么,如何保证分配多元化的正常发展呢?首先,为了防止由于分工不足和分工过度所造成的效率损失,需要考察一项分工是否具有效率意义,如果通过考察能够证明该项分工能产生收益递增的效果或正的分工净收益,则相应的收入分配就是适当的;相反,如果该项分工不具有正的分工净收益,则说明该项分工没有必要性,其相应的收入分配也是不适当的。其次,对于具有效率意义的分配流向,必须给相应的工作者界定“产权”,即动用生产性资源的权利和责任。以使该工作者尽到分工所要求的责任和享受到不侵犯其他分工者权益的利益分配。这样做,由于明确了分工者的工作职责范围和相互间的分配界线,就避免了因分配多元化所引起的矛盾。以资源的人格化为例,水在工业化以前的时代还是随意取用的,但今天的水或者经过工业加工、输送变成为自来水,或者经过净化、装瓶、包装成为饮用水,这种水资源的占有和管理的分工经过公众舆论和市场需求检验证明是有效率的分工,因此水加工行业就得到有关法规的认可,水资源占有和管理者在现代社会中就一般拥有不侵害相关行业(如饮料业和水果加工业等)的特定经营范围和分配权利。同样,社会性分工尽管没有市场评价,但其效率意义对于共同体成员来说仍是清楚的人,人们可以证明它是否属于正常分工。例如公共消防服务在历史早期并不存在,但现代社会已离不开这一分工,而它并不与相关行业(如私人消防器材业和保险业等)相排斥,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拥有其特定的分工范围和分配权利。

四、分工性分配论的特点

首先,关于生产要素的概念。功能性分配理论认为,投入的生产要素既然创造了收入,就自然拥有了分配收入的资格;每一种生产要素创造了总收入中的一部分,所以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以一种收入形式分配到一份收入。这种分配正好将总收入分配完毕。获得收入所凭借的是要素的所有权,要素的“主人”可以对收入创造过程不起任何直接作用。分工性分配理论则认为,收入的生产过程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分配过程,作为公共资源本身并不要求单独分配一份收入,而只有当公共资源人格化以后,这类生产要素投入才与收入分配相关。因此,生产要素所有者分配到收入来源于,人类生产对资源的利用程度发展到需要这样一项分工,并且该要素所有者履行了该项分工的产权责任。这就是说,在一个分工的世界里,仅仅凭借某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不可能获得收入的。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要素作用的背后,是人的分工的活动。

其次,关于如何划分收入的问题。功能性分配理论从建立收入划分标准上寻找出路,提出这个划分标准就是生产要素的产出贡献大小。至于如何确定各个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问题,古典的和新古典的功能性分配理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假说,这些假说至今在理论上仍未使人信服,在经验检验上也还没能证实其有效性。分工性收入分配理论则承认公共资源的参与和分工效率的作用,因此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从一开始就创造出比人类自己的投入更多的东西,每一个具体生产组织从产出中得到的要大于在投入中所付出的东西。所以,产出不可能按贡献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完毕。因为,每一个参与分工的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能无偿获得两个部分的收入,即来自“免费的”公共资源的贡献和来自“无成本的”分工效率带来的收益。在此基础上,各种生产要素才通过“付出代价”的贡献产生相应的收入。这样,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收入总和就会超过他们的贡献所形成的收入。从另一角度来看,来自公共资源和分工效率的“无偿收入”也不是完全自动产生的,而是靠了分工参与者的活动所产生的某种“副作用”或“副产品”。这种“副作用”的大小很难说主要来自哪一位分工者,或者更确切地说,它就是靠共同的活动所产生的。每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生产要素贡献。如果单独生产则生产效率极低或什么也生产不了,只有加入分工性的共同生产过程才能形成相应收入,因此,在分工生产中很难说某一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收入仅仅是由他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入,而其中不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对他的收入的贡献效应。在分工性分配理论理论看来,有意义的收入划分标准来自于产权的界定,而产权的界定来自于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分工中的定位,而分工中的适度定位来自于协调的分配,协调的分配又来自于公平的观念及其合作行为。因此,从根本上说,可行的收入划分标准只有四个字,即“公平合作”。在人类历史上不难看到,凡是分工发展顺利和生产增长快速的时期,无不是收入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被认为相对公平划分的时期,也是分工参与者的合作积极性相对较高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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