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合作与价值--国际合作建构主义理论分析_建构主义论文

文化、合作与价值--国际合作建构主义理论分析_建构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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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曾指出,“国际合作是一个沉闷的主题”①。这实际上反映了国际合作研究的现状:独立的国际合作理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冲突研究的附属品②。然而,如果说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冲突和战争,那就更离不开社会单元之间的互助与合作,因为没有合作就没有国际社会的存在。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认为,国际体系虽然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并不缺乏秩序,国际体系中的社会性因素——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共同的行为规则以及保证规则有效的各项制度,使得世界政治秩序长期得以维持③。马丁·怀特(Martin Wight)也认为,国际事务中既有冲突也有合作,外交、国际法、国际制度的功效发挥几乎不可否认地说明存在着一个社会,国际社会就是诸多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加入的关系体系④。社会性因素意味着合作的存在及其作用,英国学派赋予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合作是国际体系的内生变量,伴随着国际体系的诞生。实际上,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都论及了合作理论⑤。本文主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基础,重点阐释建构主义的国际合作观。

文化合作论的概念

建构主义以文化考察为起点,以共有观念等核心范畴为基石,强调“社会关系”规定国家角色,“社会规范”创造行为模式,“社会认同”建构国家利益,“社会文化”影响国家战略,把社会的“关系”、“结构”、“规范”、“认同”、“文化”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地位,充分相信规范、法律、习俗、技术发展、学习和机构等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的身份和利益,进而改变国家的行为。建构主义的杰出代表温特(Alexander Wendt)认为,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有目的行为体(如国家)的身份和利益是由这些共有观念建构而成的,而不是天然固有的。温特进而认为,国际体系是“国际政治理论家所感知的国际体系”。新现实主义从物质主义的角度,把国际体系结构看作是一种物质力量的分配,新自由主义在物质力量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制度的超结构因素,把国际体系看作是物质力量加国际制度,建构主义本身具有观念主义本体论色彩,所以把国际体系看作观念的分配 (distribution of ideas)⑥。温特的理论实际上可以概括为循环式的三段论:国际体系的结构主要是观念结构,观念结构赋予物质(权力)结构以意义;观念结构建构国家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进而决定国家的外部行为;国家的外部行为(互动)又建构(强化、削弱或者推翻)国际体系的观念结构。可见,处于永恒变化的观念结构、国家施动者和互动进程构成了温特建构主义理论逻辑的三大支柱。根据温特的理论脉络,我们可以总结出主流建构主义⑦的国际合作理论。

第一,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无政府状态与合作并不对立。

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国家的生存原则是自助,即使在存在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不会有真正的合作,即使出现合作,也只是均势作用的结果。制度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下存在着广泛的相互依赖情势,共同利益导致国家对国际制度的需求,在国际制度的功能作用下,合作会有“外溢”(spillover)效应⑧。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虽然是一种客观事实,但本身并不存在必然逻辑。温特认为,使无政府产生意义的是属于其中的国家施动者之间的共有观念结构,它决定权力的意义和内容,决定国家实现利益的战略,也决定了利益本身。所以,无政府体系本身并不是没有结构和逻辑,恰恰相反,无政府体系存在多种逻辑⑨,只是导致产生无政府结构和逻辑的是文化结构,而非无政府体系本身⑩。换句话说,建构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是由“国家自己造成的”。因此,无政府状态与合作的关系既没有现实主义那么悲观,也没有制度主义那么乐观,无政府状态下能否合作实际取决于国际体系的文化是合作式的文化(如洛克和康德文化),抑或是冲突式的文化(如霍布斯文化)。

第二,共有知识(文化)与合作没有必然联系。

现实主义者和格劳秀斯学派都认为国际体系的冲突来源于国际共识的缺乏,共识与合作是呈正相关的。共识越多,合作也就越普遍、越容易。温特认为,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把共识与合作等量齐观了。共识可以是合作的共识,也可以是冲突的共识。从分析的角度看,文化是中性的,既不一定导致冲突,也不一定导致合作。冲突不是物质主义的表征,合作也非理念主义的表征(11)。国家能否合作,主要依赖于国家之间的角色互构(敌人、对手还是朋友),而国家之间的角色定位又取决于国际体系的总体文化。例如,造就敌人的文化是赤裸裸的权力政治,包括以自私的方式对待他者,把他者仅确定为客体,没有地位和权利,只能被消灭、被征服;造就朋友的文化是相互结盟,不仅不用暴力解决问题,还相互关心,并协力抗击对他们的安全造成的威胁。共有知识的中立性决定了无政府状态具有多种逻辑的可能,因此,共有知识与无政府状态一样,与合作没有必然联系。

第三,集体身份与国际合作。

利益是国家行为的依据,但利益“是以身份为先决条件的,因为行为体在知道自己是谁之前是不可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没有身份,利益就失去了方向。”(12)身份作为有意图行为体的属性,可以产生动机和行为特征。由此可见,身份是一种单位层次的特征,根植于行为体的自我领悟,但自我领悟的内容常常依赖于“其他行为体对一个行为体的再现与这个行为体的自我领悟两者之间的一致。”(13)所以,身份也是一种主体间特征,依赖于自我和他者在“我是谁”问题上形成共识。由此可以认为,国家利益来源于国家认同(14)。温特认为,国家之间会形成多种身份认同(15),但仅有在国家之间建构集体身份才能保证持续的、真实的合作,因为集体身份意味着“自我包含着普遍化的他者”,意味着国际利益已经成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也意味着国家由利己转为利他和自我约束。那么,如何形成集体身份呢?首先,社会习得和模仿是重要的,它们构成了国家的文化选择。国家在第一次相遇时彼此的身份认定往往并不一致,容易发生冲突。因此,行为体要想达到目标,唯一的办法就是使各自的理解统一起来,也就是要学习和交流。其次,在集体身份形成的过程中,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化和自我约束的结合是必须的(16)。温特特别强调自我克制,并指出,遵循国际制度的内化、推行民主和法治、主张道义上的安全承诺这三种自我克制的途径,将使集体认同更容易实现。再次,集体身份的变迁最终会促成国际体系 (观念)结构的转换。温特认为,“(在互动基础上形成的)认同的频率和分配经过一个临界点时,就能实现文化的变化。”(17)这实际上说明,建构一种依赖于集体身份的合作型文化是可以期待的。

国际合作理论的核心是要解决“合作何以发生”(原因)以及“合作为何”(目的)的问题(18)。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的文化从宏观上决定了合作能否发生的问题;文化的中性和多元逻辑决定了只有构建集体身份才能实现稳定的合作;合作的目的是在集体身份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型文化,在这种文化中,合作不仅是唯一的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合作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因此建构主义国际合作理论可概括为“文化合作论”。

文化合作论的批判

总体来说,建构主义的文化合作论独辟蹊径,突出了理性主义主流理论中忽视的文化、认同因素对国际合作产生和维持的重要意义,它带给我们的是一种“观念—合作”范式,为决策者提供了新的政策视角。具体来说,文化合作论的可取之处主要体现在:

第一,引入观念变量,从而丰富了国际合作理论。新现实主义学派崇尚权力合作论,认为只有均势、大国(霸权)、军事力量才能带来合作(19),观念要么不起作用,要么就是权力的产物和粉饰。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强调制度合作论,认为制度的诸多功能保证合作的产生和持续进行。新自由制度主义也认为观念是重要的(20),观念参与了国际制度的产生、选择和协调等整个过程,观念因素同物质因素一样都能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21)。但正如温特所言,观念在新自由制度主义那里虽然获得了相对独立的位置,但只是从因果意义上对其进行分析(即观念只能改变行为,而不能改变身份和利益),观念的价值仍没有充分发挥(22)。建构主义认为权力和制度都不足以解释合作的来源,合作的真正根源是国际体系的文化结构,文化如果是允许合作的,那么合作行为就会发生,文化的作用主要是建构权力和利益的意义,进而促成某种行为。文化变量的引入丰富了国际合作的动力机制,有利于国际合作本身的健康发展。

第二,文化合作论重视国家的实践活动和能动性,为国际体系的和平转换提供新的视角。文化合作论认为,“限定认同及利益结构(博弈结构)的主体间知识是内生于相互作用本身,并由相互作用体现出来的。”(23)所以,合作型文化的创建只能产生于国家的互动实践中。在互动的过程中,文化合作论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倾向,因此凸显学习交流和国家利益的重新界定。温特认为,文化本身是保守的,趋于“自我再造”,但依赖于实践进程的文化既创造了结构变化的困难,又创造了结构变化的可能。温特相信“(结构性的)变化是朝着历史进步的方向发展的。所以,即使无法保证国际体系的将来一定会比过去好,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至少不会比过去差。”(24)文化合作论因而十分注重国家的能动性,鼓励国家超越几乎物化的霍布斯无政府逻辑,在合作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安全共同体”(亦称“认知共同体”)。按照艾德勒 (Emanuel Adler)和巴内特(Michael Barnett)的定义,“安全共同体”包括三个特征:一是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的认同和价值观;二是成员国之间能够进行多方位的、直接的互动关系;三是共同体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互惠和利他主义(25)。这种共同体一旦建立,国际体系便会实现和平转换,合作型文化也将得以确立,合作成为思维和规范而存在其中,并内化为国家生存之必需。

文化合作论也有其不足之处,其中包括:

第一,知识的层次性直接导致文化合作论的解释力下降。文化作为全球范围内的主体间共识,是一种体系层次上的知识分配,具有结构理念主义特征。和华尔兹的结构理论一样,建构主义的(观念)结构理论所要解释的仍然是体系的整体发展趋势,从合作的角度讲,是体系中总体的、宏观的和抽象的国家行为模式。合作固然有其整体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国家之间个别的、微观的和具体的行为。因此,断然用体系层次的文化来解释单元和互动层次的行为就不存在逻辑必然联系了。建构主义认为,集体知识(宏观层次的共有知识)附着于共同知识(微观层次的共有知识),因此完全可能出现两者并存而且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宏观层次的冲突型文化并不能妨害具有合作型文化集团的合作行为。此外,即使是体系层次上的文化也不具备全球同一性,在主权原则已经完全内化的当今国际社会也常常有反洛克文化的行为出现,所以,体系层次上的文化充其量只是一种主导文化,难以涵盖全球的范围。可见,建构主义只是提供了在全球同一文化中所有国家总体的、系统的合作行为解释模式。

第二,循环解释和理想化。

文化合作论认为,合作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国际体系的文化是否为合作型文化,而合作型文化的形成又依赖于国家的合作实践。建构主义一再强调“反复合作就会导致行为体合作的思维习惯”(26),可见陷入了因果循环论证之中,这正如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所言,“建构主义根本不是(科学的)理论……只是提供了一个似乎很有希望的观察世界的新的视域而已。”(27)文化合作论认为,建立一个更加和平的世界需要的是一种新的话语(discourse),这种话语强调国家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而不是怀疑与猜忌。然而在现实中,国家的初始相遇往往并不和谐,因为彼此的预期并不一致,更何况“现实主义主导国际关系的话语已达七个世纪这个简单的事实说明现实主义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改变。”(28)所以,文化合作论的“合作—文化—合作”的逻辑过于理想化了。

第三,单一因素决定论。

文化合作论认为,文化是决定合作产生的唯一因素(29)。实际上,国际合作理论是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从体系、国家和个人三个层次分析影响合作的因素。从体系层次上讲,文化、制度和权力都是重要的。制度促使国家重新界定国家利益,国家对声誉的关注(不愿甚至不敢首先采取违背国际制度的行为)决定了国家会采取合作行为(30)。权力也是重要的,它是一种“可以拒绝学习的能力”(31)。从国家层次来看,国内政治是重要的,它参与制定国家的对外政策。此外,基欧汉和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ord)认为,对未来的预期(时间因素)、数目问题(参与合作的行为体数量)、报偿结构(合作参与者的利益多样性、共同利益的大小及对此的主观认识)以及国家互动性要素如多层次博弈、互惠战略的采用等都能影响合作的出现(32)。最近的研究成果是从人类生物本性论述合作的起源问题(33)。总之,建立一个完善的合作理论既要考虑权力结构又要考虑政治进程,既要注重国际政治又要注重国内政治,既要注重权力、制度、文化等宏观因素,又要注意互动学习、国家内部特征、人性等中观和微观因素,只有结合个人、国家和体系三个层次的因素才能建立真正的国际合作理论。

文化合作论的价值

建构主义作为一种国际关系理论,必然体现建构主义学者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诉求:力图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使人的能动性、社会性和实践性体现出来,因此也使政治的本意体现出来(34)。可见,建构主义特别重视人的文化本性、理念主导、身份建构以及道德关怀,从而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开创了新的发展方向,为国际社会中的国际道德的建构提出了新的命题。有美国学者指出,建构主义是“国际关系理论中对文化和认同的回归”(35)。

文化合作论秉承建构主义的价值取向,认为国家应该通过合作的行为方式寻求文化的“共存”和伦理道德的“认同”,国家要超越自我,实现文化的进步。从这个角度讲,文化合作论是规范理论,体现了倡导者们的道德情感和价值追求。那么,文化合作论反映了何种道德价值?对国际关系的发展又有何启示?我们可以通过解答两个问题来回答。

第一,在国际互动中,自我应如何对待他者?敌人、竞争者还是朋友?这决定了自我是以征服、共存还是合作的方式作用于他者。国际关系的发展是行为体之间理解趋同的过程,因此,决定“他是谁”的问题就变成了他者与自我有无共识、有无认同的问题。

这里的认同是一种正面认同,即至少以“自己活也让他人活”(live and let liVe)(36)的方式对待彼此的共有观念。那么,如何才能在他者和自我之间形成认同,从而建构合作型文化呢?

首先,学习是重要的。学习的前提是共存,核心是尊重,目的是理解。哈贝马斯认为,人生活在自己的内在世界、外在世界以及“我们”所共享的社会生活世界之中,认知与技术学习过程以及道德与实践学习过程构成了社会的进化,“对话”与“理解”成为人类交往之主体间特征的核心要素(37)。

其次,国际规范(国际制度、国际机制和国际惯例等)是重要的。规范本身就是全球共识在某种程度上的体现,它的存在使国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国际公认的规范和理解——什么是善的和合适的——来认识”(38)。

再次,多样性也是重要的。全球共识不是全球同一,恰恰相反,全球共识的培育要以世界的多样性为前提。布尔认为,一个真正的世界性文化不是西方化,世界性文化注定需要更多地吸引非西方的成分,这样才能具有真正的世界性,并且成为国际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基础(39)。

文化合作论第一个问题的伦理价值在于,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依赖于全球共识,而全球共识需要国家至少以共存为前提,通过沟通学习、规范法治以及世界多样性建构集体认同,因此,合作与协调成为最有价值的行为选择方式。

第二,国际合作的目的是什么?是循环往复还是实现超越?国家和国际体系是社会事物,具有永恒动态性,这意味着没有什么是不可改变的。国家要时刻记住自己是国际体系的设计者,而不要把国际体系看作像风雨雷电一样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

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合作的目的是维持均势,是对现状的维持;制度主义认为,国际合作的目的是维持有利于西方的秩序,实际上也是对现状的维持;文化合作论认为,国际合作的目的不在于维持而在于超越,实现国际社会的正义变革和体系的和平转换(40)。从国际关系伦理学角度讲,合作文化论追求的是人类作为一个类属所具有的“类价值”和“类本质”(41),目的在于实现“类共同体”,也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个性”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人类的本质已经充分地展开和实现,每一个人都全面地占有了人的本质,“在现实中既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42)。人的全面解放、世界正义和永久和平作为人类最高的道德在共同体中完全实现。

文化合作论第二个问题的伦理价值在于,它给国家以及全人类一个反思自身的机会,那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更加全面地认识社会环境,克服任何虚假的决定论思想,同时还要开拓视野,有意识地思考国际社会应朝哪个方向发展。

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Boulding)认为,社会的良性运行依赖三个机制:第一是交换关系(exchange relations),强调酬赏;第二是威胁体系(threat relations),强调惩罚;第三是观念一体化(image integradon),强调利益和观念的和谐。三大机制分别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学派相对应。博尔丁进一步认为,所有社会(包括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于实现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这些进程之间的联合(43)。从这个角度讲,文化合作论并不完美,它确实忽视了国际合作中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文化合作论的价值是巨大的,它强调的对话合作、沟通学习、规范法治以及自我超越为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国际社会的进化开辟了道路。

注释:

①〔美国〕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②宋秀琚:《国际合作理论:批判与建构》,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③〔英国〕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9页。

④〔英国〕马丁·怀特:《权力政治》,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71页。

⑤宋秀琚:《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合作理论”的不同解读》,载《国际论坛》2005年第5期,第52~57页。

⑥〔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⑦所谓“主流建构主义”指的是温特、奥努夫(Nicholas

Onuf)、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鲁杰(John Ruggie)、卡赞斯坦(Peter Katzenstein)和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的建构主义理论,尤以温特的“身份建构主义”为代表。秦亚青:《建构主义:思想渊源、理论流派与学术理念》,载《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3期,第3~12页。

⑧〔美国〕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第6~9页。

⑨温特认为,无政府体系有三种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国家之间对应的角色结构分别为敌人、对手和朋友。三种无政府文化都有自身的内在逻辑,无政府的意义取决于何种文化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⑩〔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83页。

(11)〔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18~323页。

(12)同上书,第290页。

(13)同上书,第282页。

(14)Samuel Huntington,"The Erosion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Foreign Affairs,September/October,1997,pp.28-49.

(15)文化的多元逻辑决定了认同的两面性:正面认同和负面认同。正面认同导致国家之间的“亲社会”活动,合作盛行;负面认同导致国家之间的权力政治,冲突盛行。关于认同与合作的关系,参见夏建平,《认同与国际合作》,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

(16)〔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431~452页。

(17)同上书,第452~454页。

(18)参见宋秀琚:《国际合作理论:批判与建构》。

(19)夏安凌、黄真:《论新现实主义的国际合作理论》,载《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1期,第43~49页。

(20)〔美国〕大卫·A·鲍德温编:《新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08页。

(21)参见〔美国〕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信念、制度与政治变迁》,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0~34页。

(23)〔美国〕詹姆斯·德·代元编:《国际关系理论批判》,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24)〔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85~386页。

(25)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Security

Communi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30- 31.

(26)〔美国〕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440页。

(27)〔美国〕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28)〔美国〕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3~514页。

(29)实际上,温特也曾在其著作《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的第三章中指出权力和利益的重要性,但是,既然权力和利益的意义取决于体系的文化,因此最终的解释力仍在文化身上。另外,温特也意识到国内政治的重要性,但由于建构主义建立的是一种体系理论,因而和华尔兹一样,忽略了国内政治,然而这样做的代价是巨大的,因为国内政治与国家的合作行为是不可分的。参见罗伯特·基欧汉、海伦·米尔纳主编:《国际化与国内政治》,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0)〔美国〕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第130~ 131页。

(31)Karl Deutsch,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Inc.,1968,p.111.

(32)Robert Axelord and Robert Keohane,"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s",in David A.Baldwin,ed.,Neorealismand Neoliberalism: 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85-115.

(33)这一点比较复杂,虽然学者们都认为合作实际是人的本性,但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从人类有别于其他物种的心理学和生理学上探讨了合作的起源问题,认为社会亲情和强烈的互惠心愿相辅相成,自然产生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合作行为。转引自宋秀琚:《美国国际合作理论研究综述》,载《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28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类实际上不是一种特殊的物种,通过对人类和其他灵长目动物的基因分析,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灵长目动物都是一样的,他们并非注定陷入暴力和冲突之中,相反,他们具有合作与和平的天生倾向,因此人类可以创造自己的历史。See Robert M.Sapolsky,"A

Natural History of Peace",Foreign Affairs,January/ February,2006,pp.104-120.

(34)秦亚青:《建构主义:思想渊源、理论流派与学术理念》,第3~12页。

(35)See Yosef Lapid and Friedrich Kratochwil,eds.,The Return of Culture and Identity in IR Theory,Boulder,Colorado:Lynne Rienner Publishers,Inc.,1996.

(36)See Tone Ashworth,Trench Warfare 1914- 1918:The Live and Let Live System,New York:Holines & Meier,1980.

(37)〔德国〕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中译本,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英文版序,第1~19页。

(38)〔美国〕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9页。

(39)〔英国〕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254页。

(40)郭树勇:《建构主义与国际政治》,长征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6~188页。

(41)余潇枫:《国际关系伦理学》,长征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3页。

(43)Kenneth Boulding,"Towards a Pure Theory of Threat System",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y(53),1963,pp.42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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