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群论文,服务业论文,框架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已经分解成“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环境”和“电子商务服务”三个联系紧密、相互依存的新兴业态①。其中尤其以“电子商务服务”的发展最为迅猛,众多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提供商,正在向运营服务、物流服务、信用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广泛渗透。相对于以“地理接近”为主要关系纽带的传统产业集群,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服务业集群内部关系协调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也这对集群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者们对产业集群治理的关注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如Gilsing(2000)首次提出了集群治理概念,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内成员旨在促进和改善创新进程的目的明确的集体行动,这些提升集群竞争力的集体行动就是建立治理机制的过程。对集群治理框架和治理逻辑的思考也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如:Menger(2000)分析了网络治理对产业集群的作用,从利益集团、决策风格、网络社会功能逻辑三方面探讨集群治理问题②。张聪群(2008)也从网络治理的视角提出,关系、互动与协同构成了产业集群治理的三维逻辑,产业集群的治理机制主要有社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李世杰等(2009)关注了组织契约在集群治理中的作用,认为集群中具有彼此协商和共同参与色彩的组织间契约是集群治理的主要工具,集群剩余的创造是集群治理的物质基础和激励根源,而“声誉”则构成了产业集群内生约束机制。周泯非、魏江(2010)总结了集群治理模式,认为其可分为自组织型、中心领导型和多元协作型三种典型的类型,微观治理机制与集群交互式创新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的反馈机制,其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动态适应过程导致了特定产业集群治理模式的演化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服务经济在我国的兴起,已有少数学者开始关注服务业集群治理问题。如刘奕、夏杰长(2009)对服务业集群形成机理和作用机制做了初步探讨。胡雅蓓(2011)从现代服务业集群治理的典型特征出发,通过对水平互动的网络治理维度和垂直关联的价值链治理维度分析,指出服务业集群实现过程创新和结构创新的路径等。
应当说,上述关于集群治理的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正如Pitelis(2006)等所指出的,集群的组织效率本身是高度情境依赖的,特定集群治理战略的内容要依据集群自身特质来制定。作为虚拟网络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兴经济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集群的特质,这将对传统集群治理模式提出挑战:其一,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地理聚集”是集群组织的根本特征,也是集群治理模式与机制研究的出发点,而在以网络为交易设施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地理聚集”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这将考验集群的组织稳定性。其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核心理念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快速创新,这对集群内部信息沟通和知识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三,现有研究倾向于强调政府、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在区域性的集群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而新兴的网络经济则更加崇尚“平等、分享、去中心化”的商业文化,这也将使集群治理模式发生适应性的转变。本文试图探讨的是:通过何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与机制)保障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组织目标的实现?本文首先将分析集群治理环境,界定其组织范式,剖析其契约属性和治理结构,进而提出集群关键视图与治理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核心治理机制的实现,最终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研究搭建一个理论框架。
2 集群治理环境
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极度依赖专业化服务商群体的紧密协作,与传统企业相比,它们响应需求更迅速、经营理念更开放、信息沟通更顺畅。由这些服务企业构成的集群组织也有着一系列不同于传统集群的特征,这些组织特性是我们思考集群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出发点,它们构成了集群治理的环境条件。
2.1 集群组织特性分析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具有“组织关系动态化”、“核心资产无形化”、“协作模式柔性化”三大特性,现分别阐述如下。
2.1.1 组织关系动态化
互联网的发展给经济生活创造了一种虚拟网络空间,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全新的平台环境。这不仅改变着经济活动本身的性质,还改变着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集群组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各类服务企业动态连接,跨越地理间隔构建企业虚拟关系链条,及时向电子商务应用推出其所需的服务产品,形成专业领域中的核心竞争力。由于成员企业摆脱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进入或退出集群的障碍比较小,集群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此外,各成员企业必须保持一定的动态适应性,及时解决成员间关系的不一致性,以谋求集群关系的长期维持,这也使集群组织结构具有一定的动态化特点。
2.1.2 核心资产无形化
互联网时代,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可能不再被列入企业的“核心资产”范围,竞争的重点也逐渐由设备、资金等硬件资源转移到信息、知识等软件要素上,对创新能力的追求成为网络时代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为导向,集群组织成员间必须频繁地进行信息沟通和知识共享,不断加深对所提供服务产品的理解程度,并合作创造出新的产品、服务,甚至商业模式。正如Pinch和Henry(1999)所认为的,交易成本的节约不足以解释高附加值和知识密集型集群活动的持续增长;相反,更举足轻重的是获取本地化的缄默知识以及知识外溢。在长期的集群协作过程中,这些组织学习的成果——隐含在集群内部的专业化知识积累,构成了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最重要的公共资产,也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的最终来源。
2.1.3 协作模式柔性化
市场的重心正在从厂商向消费者转移,而互联网则加速了这种重心的转移。市场竞争全球化、需求多样化以及生产的相对过剩,使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价格竞争加剧,原有的大规模标准化生产、海量营销模式受到了挑战。互联网上大量分散的个性化需求,促使电子商务企业在生产方式上具备更强的柔性化能力,进一步推动整条供应链乃至整个产业的发展,使之在响应效率、行动逻辑和思考方式上逐步适应快速多变的需求。随着客户对电子商务交易需求的逐步提升,围绕电子商务服务的工作流程不断细化,新的服务协作模式不断出现。在此过程中,集群中的专业化服务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定位于产业链的特定服务环节,使企业之间可以基于柔性供应链关系进行自发的协作。例如近期出现的C2B(Customer to Business)模式,即消费者定制驱动的商业模式,对支持其实现的服务业集群内部柔性化协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2.2 集群组织范式界定
在面向电子商务应用进行服务生产的过程中,集群中的企业个体不仅仅依靠自身对于知识、人力等资源的充分利用,也依赖于合作伙伴所控制的关键资源,以及集群整体对于资源的整合能力。以上组织特征符合学者们对“网络组织”的界定:网络组织是以专业化联合的资产、共享的过程控制和共同的集体目的为基本特性的组织方式③。因此可认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是一种典型的网络组织。
Messner等(2000)概括了网络组织的三个特征:行为主体间的水平联结、跨组织关系和行为主体的互动(如图1所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也具有这些特征:首先,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中的企业是以水平联结为主的,各个成员企业相互进行横向协作,共同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高质量的支撑服务。其次,跨组织关系是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的常态,跨组织的紧密协作使企业边界模糊化,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最后,企业主体之间的多层次互动是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组织的基本特征,其中信息沟通、知识传递是构成互动的最重要方面。与传统产业集群相比,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对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合作学习的高度依赖,使其网络组织的特征尤为显著。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定义为:以服务于特定电子商务应用为群体目标,基于互联网进行跨地域、跨组织边界的商业协作,通过虚拟组织形式进行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形成的具有群体竞争优势的网络组织。
3 集群治理模式
3.1 网络组织范式下的集群契约属性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节点间的契约关系决定了组织治理结构及最优制度安排。因此,对契约关系的正确理解是集群治理结构分析和治理机制设计的基础。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网络契约关系有以下三大特征。
首先,集群网络契约关系具有“非正式性”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中,成员企业间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服务产品,其交易涉及更为复杂的契约安排。服务产品的无形化、差异化、定制化特征,使交易双方存在更强的机会主义倾向。而由于服务产品质量往往无法被第三方验证,违反契约的行为有时不会带来法律强制执行的惩戒后果。集群组织将主要依靠个人信任、社会规范、惠顾关系、道德约束等非正式契约维系稳定。
其次,集群网络契约关系具有“自组织性”的特点。在自组织型契约关系下,集群中很少存在“中心签约人”,集群中每个企业成员以权衡利益和互惠原则来管理和协调自身的内外部关系,政府、公共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特殊主体较少对集群经济活动进行实质性干预。集群治理以各个服务企业的自发私人秩序为主要推动力量,发展出以信任和共同学习为基础的隐性契约。
最后,集群网络契约关系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在网络平台上形成的自发行为规范促成了关系型交易的大量发生,其交易特征表现为:合作成员间具有共同偏好和目标;互相了解并学习各自的需求和能力;基于互惠、共同理解进行专业化分工。由于服务交易的非标准化特征,合作双方需要维持稳定持久的关系。
3.2 集群治理结构
在网络治理结构视角下,集群网络中节点之间的不完全契约联结关系是彼此进行互动合作的基础,而长期的互动合作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相互之间的关系(例如加深信任度等),互动的结果又产生了协同,对协同效益的追求是集群成员间合作的直接推动力量。同时,协同效应又进一步强化了集群成员间的关系④。因此,网络组织范式下的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必须基于其内部不完全契约联结和社会嵌入所形成的各种协调关系,转向“市场”和“层级”之间的网络治理结构,它具体表现为一种自组织式共同治理,形成一种各主体互动博弈、协作共赢的治理谱系(如图2所示)。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模式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的本质是对服务企业群体集体行动的治理。集群内企业面向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从微观层面看虽然各个企业都单独提供了独立的服务价值,但其服务效果必须通过电子商务应用的全流程价值链增值来体现。因此,集群服务过程是一个集体行动的过程。正如De Langen(2002)所指出的,集群由多种行为主体构成,它们的利益和目标存在差异,也会出现搭便车、决策效率低、内耗等的集体行动问题。于是,围绕着如何形成共同利益和目标,达成集体学习、集体经营、集体创新的行为,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必须对其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为电子商务活动各环节提供了整体性协同服务价值的集群才最具竞争力和生命力。
第二,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的原则是平等和开放。植根于网络虚拟空间的集群组织,必然受到崇尚“平等、分享、去中心化”的网络商业文化的影响。集群治理的主体是集群网络内的节点企业,良性发展的集群主要是成员企业自我组织的结果,政府、行业协会、交易平台等在其中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但不是决定性作用。同样,虽然可能有某些核心企业在集群治理中的作用会比较突出,但是集群治理的目的并非仅仅指向某几个核心企业,而是兼顾各个利益主体,追求整个集群组织的协同效应。集群成员企业间的重复交易和网络化的组织结构都促使集群中形成信任、分享与合作的浓厚氛围,促进产生协调一致的集体行动。
4 集群治理机制
有效的集群治理是实现组织协同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网络组织范式下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在于,其治理机制能否保证合作各方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谋取私利⑤。本文的基本观点是: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主要依靠“非正式”机制。由于不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的存在,与正式机制相比,非正式机制更有利于加强合作和传播隐喻知识。集群网络契约更多的是一种默会契约,集群网络契约的履行更多地依靠自我履约机制。下面将首先明确集群组织治理的两个关键视图,总结其治理逻辑,进而探索其核心治理机制的实现。
4.1 集群治理逻辑
可将网络组织范式下的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进一步分解为以下两个相对独立的关键视图:
一是以稳定合作为导向的“信任网络”视图。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可视为由成员节点间信任契约所支撑的一个“信任网络”,信任是集群成员之间互动合作和取得协同效应的自动履约机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作效率。随着信任扎根于网络中,集群成员倾向于追求长远利益和重复多次的交易行为,以及形成在知识、技术上的相互依赖,这些都能极大地抑制短期机会主义行为⑥。
二是以协同创新为导向的“知识网络”视图。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可视为由成员节点间知识契约所形成的一个“知识网络”,通过集群成员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交互作用,实现了网络节点间知识的共享、接受与消化,使外化知识转化为内化知识,并创造出集群共有的新知识,而便捷的网络通信手段则加速了这一知识网络的形成。知识网络的存在和发展推动集群变成一个以创新为导向的协同群体,从而极大地提升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其结构如图3所示。
因此,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中存在一种由信任和知识交织作用的双网络机制:成员企业既嵌入于合作导向的信任网络中,也嵌入于创新导向的知识网络中。集群稳定合作是集群存在的基础,它依赖于信任网络治理;而集群协同创新是集群发展的前提,它依赖于知识网络治理。信任网络治理的指向是交易成本的降低,知识网络治理则促进无形资产的增值。
本文认为,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的信任治理侧重于宏观层面的社会信任机制的构建,依赖基于“集体声誉”带来的长期重复性合作契约;而集群的知识治理则偏重于微观层面的知识共享行为的协调,依赖基于“关键知识资源进入权”的节点间专用性投资激励。这两方面治理手段的结合保证了集群共同治理目标实现。其治理逻辑如图4所示。
依此思路,下文将分别从信任与知识两个维度进一步探讨核心治理机制的实现途径,以期对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的内涵做更深入剖析。
4.2 基于“集体声誉”的集群信任网络治理机制
信任是集群组织形成与运作的基础,它能降低交易成本与合作关系的复杂性,这一点在虚拟的电子商务经济环境下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基本的治理工具,信任的功能在于利用积极的预期替代理性的判断,形成弹性化的协作关系。Dasgupta(1988)认为,所有的信任都基于声誉。传统产业集群的声誉机制局限于一个特定的社会网络中,声誉机制具有内敛性,一旦某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声誉扩散主要局限于已有的网络结构中,即使向外部扩散,范围也不会很大。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而言,声誉机制存在于开放性网络连接占主导的跨地域虚拟社会结构中,其扩散效应会更为明显。电子商务环境极大地加速了企业间声誉信息的传递,集群中的“社会实施(惩罚/奖励)”机制,使成员企业面临的不再是孤立的一次性博弈对手,而是一个信息畅通、相对稳定的企业群体。因此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的信任网络构建将主要依赖于集群社会信任机制,尤其是“集体声誉”对集群成员企业信任行为的影响。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的本质是对集体行动的治理,而信任关系的构建则是集体行动的“润滑剂”。因此,集群信任网络治理的关键是:在非正式契约联结的集群网络中,如何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尽量消除集群成员企业间的机会主义行为预期?本文认为,顾及“集体声誉”,在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励下,集群成员企业将在内部合作中自觉增强信任度(降低对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以求得集群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双赢。
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存在的基础是为电子商务交易各环节提供全流程的整体性服务价值,集群在上一期的服务绩效往往被服务对象用来推断集群的内在服务能力,这一推断形成了集群的“集体声誉”,进而影响下一期集群的市场机会,这种声誉的积累将是决定集群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那么,集体声誉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是如何减轻集群团队生产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预期的呢?可以认为,集体声誉在集群内部创造了一种社会信任机制。一个集群为了向市场显示对自己有利的产出信号,会提供高于静态博弈的联合努力水平,从而形成一种集体声誉。在多期博弈中,当集体声誉租金足够大时,通过集群内部适当的分享规则或者产权安排,不同类型的企业组合均可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合作⑦。在集群内部监督难以实现(缺乏中心签约人)的条件下,来自外部市场的隐性激励机制(集体声誉)和集群内部的显性激励机制(分享规则)将共同起作用,以缓解集群组织中的团队道德风险难题。更重要的是,这种治理机制不需要一个特定的第三方来监督,更契合崇尚平等、自治的电子商务市场的现实情况。其具体过程如图5所示。
4.3 基于“进入权”的集群知识网络治理机制
在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中,知识生产和共享如何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呢?此即面向集群创新的知识治理问题。知识治理是对组织内和组织间知识的交换、转移和共享的治理和协调机制,以最优化选择、创造、共享和利用知识。
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知识治理的关键是:在非正式契约联结的条件下,作为知识网络自治节点的集群成员企业如何解决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从经典的产权理论(如GHM模型)视角来看,合理的产权安排是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的有效治理手段。然而,电子商务服务业是典型的知识与信息密集型产业,其关系专用性投资并非由传统的“物质资本”构成,而大部分由“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构成,这导致传统的“产权激励”手段失效,因此关键问题是找到除物质资本产权之外的激励手段。本文认为,在创新导向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关键知识获取权”将成为“传统物质资本产权”的替代性治理手段。因此,基于Rajan和Zingales(1998)提出的“进入权”(access)理论,可构建集群网络节点间的“知识治理”机制,即集群网络节点企业通过向合作方开放其“关键知识资源进入权”(主动的知识共享),激励其进行相应的关系专用性知识投资(被动的知识共享),进而形成稳定的协同创新关系。
在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网络环境中,所谓“进入权”,就是节点企业A通过赋予节点企业B接触、使用本企业中关键知识资源的机会,使企业B有机会针对关键知识资源做专用性投资,同时这种专用性投资可以使这些关键知识资源发挥更好的效能(可以理解为协同创新)。在现实商业环境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掌握一定的关键知识资源(例如重要的客户资料、技术标准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常必须授予合作企业一定程度的“进入权”,保证其有权力接触和使用其关键资源,并激励其针对这些资源进行专用性投资。进入权对专用性投资的激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给予企业B接触关键知识资源的机会,相当于赋予它一个看涨期权,诱导企业B自发地对关键知识资源进行专用性投资。另一方面,企业B通过不断积累针对关键知识资源的专用性投资,也会获得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化知识积累和分享合作剩余的权力,进而形成一种互有顾忌的锁定关系。可以证明,在长期合作(多期博弈)条件下,集群网络节点企业间可以获得社会最优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水平。其过程如图6所示。
5 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分析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环境与组织范式的基础上,明确了集群治理模式,提出其核心治理机制,尝试构建一个集群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认为,网络经济条件下的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组织具有“组织关系动态化”、“核心资产无形化”、“协作模式柔性化”三大特性。治理环境的变化促使集群网络节点间契约关系的转变,并引起集群治理结构的适应性调整。因此,集群治理转向“市场”和“层级”之间的网络治理结构,表现为一种自组织式的共同治理。研究发现,基于“集体声誉”的信任网络治理和基于“进入权”的知识网络治理从两个维度构建了集群的核心治理机制,这两方面治理手段的结合促进和保证了集群共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目前电子商务引起的社会经济变革正在进行之中。这场变革使信息这一核心生产要素广泛应用于经济生产活动,极大地改变了消费行为、企业形态和社会创造价值的方式。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的兴起有效地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深刻地影响着其他传统行业,并逐渐发展成为信息经济时代重要的基础设施。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对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的理论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所提出的集群治理框架只是一个初步探索,还需要更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验证。另外,其核心治理机制设计和优化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索。
①阿里研究中心.2011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业报告[EB/OL].http://www.aliresearch.com.
②Menger,C..Principle of Economics[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53.
③罗仲伟.网络组织的特性及其经济学分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6:25-28.
④孙国强.关系、互动与协同网络组织的治理逻辑[J].中国工业经济,2003,11:14-20.
⑤De Langen,P.W..Clustering and performance:The case of maritime clustering in the Netherlands[J].Policy and Manage met,2002,29(3):209-221.
⑥卢福财,胡平波.网络组织成员合作的声誉模型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5,2:73-79.
⑦卢福财,胡平波.网络组织成员合作的声誉模型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5,2: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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