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建构的中国理路——基于对西方公民意识普世性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理路论文,意识论文,中国论文,普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民意识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满足特定社会发展要求,与国家制度、社会性质在逻辑上互洽的公民思想和观点。中国公民意识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发展目标应当是:在广大公民中培养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行为方式,为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努力。①然而,“公民意识”自上世纪80年代末为我国学术界重新认识以来,尽管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的运用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当下也面临着一大问题:有些学者片面强调现代西方国家的公民意识理论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却忽视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对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导向作用,从而使中国公民意识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独立性话语权,陷入了“照搬有余、创新不足”的尴尬境地。本文将对西方公民意识的普世性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挖掘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蕴含的公民意识思想,为中国公民意识建构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向路。
一、对“普世性”的西方公民意识保持警醒
“西方公民意识”与对“西方”的理解紧密相连,“西方”是一个基于地域、文化、意识形态的混合概念,既涵盖了西欧、北美,以及受之移民或殖民影响强烈的国家;又代表着一种以个体性为主要特性的文化价值体系,与以整体性为特征的东方文化相对;还在政治意识的角度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对应于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公民意识就是在西方的地域指征、历史文化、政治形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关于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共同体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社会、其他公民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中国公民意识”则可以作出与此相对的解读。
不可否认,公民意识作为全人类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它是工业文明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产生与推进具有相对的普遍性与客观性,在中、西方公民意识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通识性的话语常识,一些共享性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一些共同关注的议题和场域。从借鉴共享的角度来看,由于西方公民意识发生久远,与之密切相关的“公民”、“公民教育”、“公民社会”等概念都源自西方文化,对它们的历史考察也要溯及孕育着西方政治文化的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加之现代西方公民意识在市场经济、政治国家、社会组织日益成熟的共同作用下,业已形成了一套较系统、较完整的体系,中国公民意识研究的一个重要面向就是对西方公民意识思想和观点进行甄别、借鉴、吸收,以及对其形式与方法加以选择、转换和改进。如西方公民意识对个体权利的维护,对公民主体意识自觉的促进,对法律和契约的推崇,对公民意识培育的参与和社会化模式等等,都为中国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丰富资料。
然而,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中、西方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有各自独有的时代机缘、相应的公共生活建制、特殊的价值基调抉择和特定的政治意蕴:作为对传统政治“宏大叙事”进行“创造性破坏”的民主政治的产物,西方公民意识自始就不是秉持价值中立的“全人类意识”抑或是“全方位的社会活动”②,而是西方具有强烈的历史批判性的主体自觉,它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是维护资本特权的意识形态,预设了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民主观、权利观、国家观和社会观,潜藏着资产阶级倡导的政治文化价值。而中国公民意识的形成有其自身特殊的演进逻辑、动力机制和实现路径,它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权利为己任的意识形态,内在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本质,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呈现出先进性与广泛性、长期性与艰巨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特征。③这些用西方流行的“话语范式”是无从解释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西方公民意识之间的种种差异被有意地遮蔽了。20世纪中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凭借经济、科技和军事优势,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所谓现代化战略,借机抢占道德、文化和思想意识领域的制高点,大肆推销以“西方自由、民主、权利”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意识,意在培养接受所谓“普世价值”、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世界公民”。在此背景下,西方标准化、趋同化的公民意识迅速向非西方国家传播,受这股思潮的影响,我国的一些研究者也拘泥于用西方公民意识理论,来解读和嫁接中国的公民意识培育,却淡化了公民意识的社会制度属性和中国特色。实际上,西方公民意识被刻意包装成具有普世性的“现代文明意识”,无非是这种“普世性”的面纱,适应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的需要,实则是“冷战思维”的变体。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资产阶级……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④只不过是这种“推行所谓文明制度”的“地带”,从领土扩张向精神性领域转换,推行的手段和方式,从军事征服向文化和技术转换,从而使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强权不折不扣地发展成为文化霸权。当前,在“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和平演变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⑤的图谋远没有停止的形势下,如果按照西方设定的思想轨迹来培养我们的公民,无异于自行解除了思想武装,最终逃离不了“使自己在丛林法则下变成可怜的羔羊”的悲惨命运。因此,我们首先要清醒地意识到:历史并未终结,世界并未同质,西方公民意识不可能成为建设中国公民意识的救世良方。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在观念中克服强势文化的支配;在理论中澄清中国和西方在公民观、国家观、社会观上的差异,认清西方公民意识的实质;在实践中抵制西方发达国家将自己的理念强加于别国,从思想观念渗透入手成就世界霸权的企图。
二、西方公民意识并非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理想模式
西方公民意识扎根于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着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利益。应该肯定,西方公民意识在反封建、反神权上功不可没,它的一些理念和做法对我国公民意识建设不无启发、借鉴作用。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局限性与阶级局限性,决定了西方公民意识并非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有效参照。
(一)对人的误读——抽象的原子式个人
个人是西方公民意识的核心概念,“个人被抽象地描绘为一种既定的人,有着既定的兴趣、愿望、目的、需要等等;而社会和国家则是或多或少满足个人的实际的或可能的社会安排体系……这种抽象个人观的关键就在于,它把决定社会安排(实际地或理想地)要达到的目标的有关个人特征,不管是本能、才能、需求、欲望、权利还是别的什么,都设想成了既定的、独立于社会环境的。”⑥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个人意味着,因为他是人,所以天然具有人的本能欲望、愿望需求、自由权利等,这些抽象出来的人的特性独立于社会之外,并不因个人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而使得个人与他人一样获得平等。“人是一种伦理生物,它独立自主,因此是非社会性的,它负载着我们的最高价值。”⑦只要没有外在的干预,人是自足的,当然不需要社会,更不需要国家,因而人是反政治、反社会的,至少是非政治、非社会性的⑧。独立的个人只有出于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的动机,才相互协商、订立契约,并由此理性地构造了社会秩序及其价值体系。
独立、理性、自利的个人观无疑最符合资本无限扩张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和自由市场的发展,这种个人观实现了从消极到积极、从初始到成熟的转化,先后经历了由文艺复兴时期人权向神权的挑战、宗教改革运动阐发的对个人良心和判断的肯定,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永恒不变的人性”,乃至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个人成为价值的基础和评价社会的标准的阶段,完成了个人“从神的权威下解放,再从人的权威下解放,最后个人的神圣性成为社会的习俗并上升为法律”⑨的过程。至此,个人被尊崇到社会和历史的中心位置,个人的理性、欲求、情感被当作人的天性而逐级加以解读,对物欲的满足、财富的贪婪与权力的占有被看作人类普遍共性而无羞愧、无指责地理解和接纳,个人的努力和奋斗被视为历史发展、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与之相反,原来“一切固有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他人只是个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道德规范更是遮蔽人性而需要打破的“幻”,社会不过是原子式个体为达到自利的目的而进行的自愿集结,人类利益也无非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抽象。
西方公民意识将公民首先理解为原子式的个人,实质上是将市场中“纯粹的人”的行为特征一般化、抽象化。虽然“纯粹的人”是被剥去了职业、收入、甚至性别等社会属性的“自然状态”下的个体,但是独立、理性、自利的特质却已然暗合了市场环境的预设,恰到好处地符合市场要求的理想的个人特征。从这点来看,充当西方公民意识原点的个人并不是真实的描述,它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的自我意识,并以这种意识解构所有的社会历史,得出了关于个人与社会历史颠倒的结论。独立、理性、自利的个人不但没有被视为新兴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果,反而被当作是先于社会历史的起点,市场环境、社会体系反倒是个人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理性算计、度量、谋划和协商的结果,需求、欲望、自私自利的人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理性,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成为促进社会互动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当人们相信个人是世界的中心,个体利益的追求有利于普遍利益的实现时,个人的主体意识极度膨胀,私欲的“潘多拉”魔盒被打开,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对抗、人与他人的敌视、人与自身的分离等危机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
(二)权利与责任的割裂——个人权利至上
资产阶级思想家对个人抽象的原子式的理解,对个人与社会关系“头足倒立”的认识,导致了他们在公民意识的价值取向上将个人的权利放在最基础位置,“个人权利至上”成为西方公民意识的首要观念和普遍原则,并通过生产方式、制度规则和行为态度等表现出来。西方国家构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自由市场的经济模式,强调资本的增殖和原子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最大化,并通过保护私有财产、鼓励个人积累财富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把私人利益的特殊性上升为社会的普遍原则。有国外学者对此描述道:“(经济的)决策权主要在私人公司,它们可以自由地最大限度地追求短期利润目标,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本,人们对政治和道德的总体认识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要求,以及对公民角色的践行本身,都可以作为个人权利取得的工具:公民的需求指向和行动目标是为了占有和享用免受国家政治权力干涉的个人权益,国家和法律制度无非是保障个体追求利益的手段,政治活动的空间也无异于是为私人提供维护其利益的途径,监督政府是为了防止权力辜负了公民私权的委托⑩。
西方公民意识对个体权利基础地位的强调,是在摆脱封建专制社会的人身依附和等级关系的束缚中获得的,充分显示了资产阶级革命对个体独立品格和主体个性的解放,在理念上促进了公民身份的平等。但是在这个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资本逐利的逻辑为定向、资本关系全面渗透的商品共同体中,拥有这些权利的公民并不是真正的作为类而存在的人,而是处在物的奴役和人性异化状态中的个体的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任何一项所谓的权利,“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1)西方公民个人权利观一面解放人,一面又给人带上了物的镣铐,公民过度崇尚个人权利、关注私人生活,却将公共生活置于留待选择的状态,进而遮蔽和限制了公民意识应然蕴含的追求公共责任的价值。
公民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矛盾与分裂的现象,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高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写照。(12)个体权利的存在并没有如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承诺的那般平等、正义,而是和对物的占有权即所有权相勾连,不同个体之间与物的不同占有关系,形成了公民之间的差异性权利资格。这一点在近现代西方各国宪法、民法中清晰可见。法律制度对权利的规约给每个公民带来的不是平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倒是普遍呈现出财富分配的不公和政治权利分配的不等。对此,韦伯也不得不承认:资本主义具有科学技术、现代法律体系等方面纯粹的“形式合理性”(工具合理性),却缺少某种特殊的实质目的上的意义合理性、信仰或价值承诺的“实质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并且两者处于永远无法消除的紧张对立关系之中(13)。马克思则在深层意义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在专制国家或阶级压迫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5)德意志的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英国的宪章运动,以及马丁·路德·金对黑人权利的追求等争取权利的运动,都以历史的真实将此真理昭示其中。
(三)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国家权力的限制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西方公民意识的主流观点一贯显示出以个人为本位的特点:非政治、非社会的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塑造国家权力的组织架构,独立的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基础和终极价值,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实现个人权利提供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生存环境。许多西方学者对国家的权力持狐疑、戒备的态度,认为只有权力体制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才是正义的(16),公民个人权利保护与国家权力增长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膨胀不但没有成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形式,反而成为其外在的限制,并导致国家“全部传统合法性的贬值”(17)。因此,西方社会掀起了削弱、限制国家在公共政治中的权力,以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思潮。“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一直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对立之物”,许多西方学者寄希望于“公民社会的勃兴,并日益强大到能从政府手中接管越来越多的权力,在政府撤出领地为民主化开辟广阔的社会空间,汲取权力的合法性来源”(18)。
西方公民意识体现出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对立,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彼此分离”(19)的现实存在的反映。每个人在政治国家的公共生活中表现为公民的身份和姿态,参与创制并共享公共产品,但在市民社会的个体生活中却未能脱离市民的行为活动和价值追求,物质和金钱变成人们追求的直接目的。马克思用“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形象而贴切地呈现了这种双重生活分离的现象,并指出“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20)。必须同时指出的是,宣扬自己代表“理性之法”的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并不是代表普遍利益的“真实的共同体”,与之相反,少数特权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21)国家成为了遵循“利益之法”的“虚假的共同体”,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22)。因此,西方公民意识强调的“不证自明的个人的权利”,事实上一刻也离不开“需要证明的国家(政府)的权力”(23)的确证,只要资本主义“物质生活关系”的矛盾没有消除,强大的“利维坦”和平等的人民主权之间就不可能共存。
由此,西方公民意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个人权利与公共自由、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冲突和混沌中:“西方社会既缺少公民心(即乐于为公众利益作出牺牲的个体的自发意愿)”(24),又难以形成一种维持“和谐共同体”的相互性意识与公民认同。追求私利和自我实现的原子化个体,成为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尺的“立法者”,社会在精神和道德上是松散的,唯一的共识在于“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一底线。显然,这样的公民意识在个人的利益和情感欲望中迷失,沦为一种行为准则的契约,失却了对真善美境界的景仰。由于没有广阔的、高尚的公共道德价值的视野作为背景,公民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私人生活,对政治参与日益冷漠,对公共生活缺少兴趣,私人生活也难免狭隘化、琐碎化、庸俗化。针对西方公民意识的现实困境,资产阶级思想家正力图“在一种社会设法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凝聚,调和一种内生性秩序的意义和超验性批评的可能性的范围内”来解决“秩序的危机”(25),但是,在一个人与人分离、充满矛盾与争斗的私人世界之上,要实现以“和谐的统一体”或“真正的类生活”为基础的公共世界,难免成为一种理论空想。
西方公民意识遭遇困境的根源,无疑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它决定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共享的、不言而喻的思考问题的前提。马克思用颠覆性的笔触写道,“你们(即资产阶级——笔者注)的利己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26)的确,谋求利润是资本的天性,私有制是制造私欲的永动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私欲的奴隶”占据着统治地位的社会,这其中根本涉及的是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问题。随着西方公民意识在上述层面的矛盾不断加深,其作用和价值则不断消解,“西方文化正在极为深刻地、日益增长地衰落着——也即没能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有所归属的和有目的的生活及人生价值的框架”(27)。把这样的西方公民意识简单运用到中国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严重的问题:当前西方公民意识以“普遍文明”成果的面目向中国传播和蔓延的主体内容,正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价值观念。这些思想观念在我国意识形态上所引发的混乱和冲突,已不仅是源于对它们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更多的是由于它们与我国经济基础的非契合性、与我国政治现实的非协调性、与我国文化的非同源性、与我国国家利益的非一致性,以及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根本对立性所致。中国公民意识的建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理论依据与现实路向
中、西方公民意识分属于不同历史文化、不同政治形态、不同发展状况的社会,两者呈现的状况、意义并不相同,公民意识培育应当采取的价值立场、秉承的方法论也不一致。由于时代背景、环境、主题的差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未曾对公民意识问题作出直接的论述,不过,源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性范畴,却为中国公民意识的建构提供了思想指南和科学分析的理论框架。
(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理论基石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马克思在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8)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论断,首先可以对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作出科学的说明。公民意识从产生到发展,从初始的原始混沌的状态到发展的成熟状态,都是社会存在发展变化的结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可能产生出公民意识,而只能形成“草民意识”、“贱民意识”、“臣民意识”,人们囚困于血缘、亲情、伦理、宗教、等级所限定的各种特定的身份之中,循规蹈矩、安于现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日益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以平等权利为原则、契约化的社会关系也发展起来,演化出政治上争取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资格的诉求,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随之生长起来。其次,该论断能够帮助我们认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狭隘性造就的西方公民意识的困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制度虽然使人摆脱了对人的依赖,但却没有使人摆脱对物的依赖,要完全实现人的自由解放最终还是要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发展。再则,该论断能够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发展之间极为重大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为公民意识的发展、成熟提供基础和条件。
(二)“人的社会关系本质”是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立足点
公民首先是人,对“人的本质”的理解涵盖并决定着对“公民的本质”的理解,制约着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共同体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社会、其他公民之间关系的认识。资产阶级人学思想中体现着抽象人性的“自然人”、“利益人”、“思维人”、“感性人”构成了西方公民意识理论的立足点,而马克思在其经典著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人的社会关系本质汇集着人之所以为“人”的全部规定性的深层理论依据,并贯穿于整个人的世界及其全部发展过程,揭示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系。以“社会关系的总和”为本质的“现实的人”,“只有通过人对其他人的关系才能得到实现和表现”(29),只有在与他人的“共在”、“共处”中才能得到认同和确证,只有在社会互动中才能获得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的生存境遇的角度去审视人的存在,从社会的角度阐释现实的人,从整体的角度去把握人的本性,由此揭示了真正的人是体现着社会价值和意义、在社会历史中实践着的完整的“社会的人”。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社会性本质的重要判断,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建构提供了根本的指向。公民意识反映着人的本质生存状态,是“人”的主体意识自觉与历史价值规定的现实性获得,这就要求我们在公民意识的培育中既要注重公民的个性特征,丰富个人的独特性,肯定公民的自主性,提高个人的主体性水平,激发人自我发展的欲望,满足个人发展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同时又要观照公民的社会性,倡导公民意识的公共性品格,帮助公民承担责任、行使权利、协调关系,使公民超越狭隘的个体边界,融入社会生活,培养具有辩证的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的公民。
中国意识形态领域长期占优势的是集体观念,集体意识是中国人的精神家园,但抹杀了个体权利、自由和独立性的泛集体意识却是精神的牢笼,是需要鞭挞和改造的对象。集体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个体的凝结,集体利益并不是虚幻的,而是个体利益的整合,集体意识体现着个体意识的理性汇聚。当然,对公民个体意识并不能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公民意识的建设不仅蕴涵着个体意识的主体性指征,而且还内含着“主体社会性”的向度,这一点对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需要共同的思想基础,把公民团结和凝聚起来,构成改革、发展、稳定的理性而坚毅的力量。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的辩证统一,既可以破解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以集体湮没个体的积习,又可以避免陷入个体绝对自由的流弊,同时也契合了中国重视集体的文化情怀。
(三)“历史的、具体的权利”是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关键点
人们对权利的起源、本质、实现等问题的不同解答,内在地包含了人们对权利与责任关系的不同观点和看法,而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要素,对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关系的不同界定,从根本上揭示出不同公民观所蕴含的不同的社会理想。马克思以历史的、具体的权利观否定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天赋的、抽象的权利观。首先,他指出权利现象是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权利并不天然地具有最高价值,也不是永恒的,它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类精神自由的充分展现而历史地终结。其次,权利的内容是具体的,权利的性质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不过是公共权力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节的一种法律形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权利性质进行了深刻说明:“市民社会的权利的基本内容就是利己的人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个人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权利,是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这种‘利己’的人的权利的主要内容就是私有财产权。”(30)
马克思主义“历史的、具体的权利观”为中国在公民意识的建构中如何正确处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建立实现了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特定个体尽管可能在一定时期存在利益的差别,但基于根本利益的一致,个人对社会承担责任、作出奉献,实际上也是在为自身的长远利益创造条件,是在用自己的付出减少利益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个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既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这一阶段个体具有的特征,尊重公民的权利体现了对个体主体性和能动性的激励,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因此,在中国公民意识建构中应该培养公民具有辩证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
受“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等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注重责任意识的养成。而今,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在“责任本位”长期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提高公民认知权利、理性争取和捍卫权利、合法实现权利、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和观念,减少“权利弱势”(31)群体(指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或实现受到限制或存在障碍的群体)现象的发生,则更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更有助于增进公民的幸福感,更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的公共权力部门不仅要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还要不断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推动全社会权利与自由程度的不断提高。当然,强调公民的权利意识并不是要忽略公民的责任意识,提倡公民的合法利益并不等于漠视公民的社会责任,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须辩证统一。公民追求权利的过程也是承担责任的过程,公民不仅是个体权利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网络上的纽结,承载着维护制度运转和公共秩序的责任。换言之,公民为了取得只有依赖于合作才能获得的更大的权益,也为了免除个体享受权利所产生的自利性后果,就必须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前提,即服从法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努力捍卫共同体的利益。社会的良性运转既离不开权利责任相统一的行为规范,也离不开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弘扬,唯有一个相互关照、宽容平和、温情人性的社会才是充满希望与和谐的社会。
(四)“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现实支撑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有:在国家起源和本质问题上,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平衡社会各阶级利益的工具;在国家职能问题上,国家具有政治统治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双重职能,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职能往往由于统治阶级追求自身利益而被异化;在国家的未来发展趋势问题上,“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未来的社会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32)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致命缺失,人要获得完全的自由,需要打碎这种侵犯和剥夺人的权利的结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33)。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与国家不是相互对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充分尊重公民对权利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防止权力的异化,以稳固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自由人的联合体”还只是人类要为之奋斗的美好理想,在“自由人的联合体”形成之前,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政治生活的主角,只有民族国家保持独立自强,公民的身份和权利才有最基本的保障;国家对内依旧是公共资源的配置者、民主政治规则的制定者、公共生活的建构者、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公民权利和责任行使的主要领域还在国内,行使的尺度受限于制度和法律的框架。立足于民族国家仍然是公民公共生活的基础场域,公民依然是民族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这一客观事实,我国公民意识的建构需着重培育公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加强其对独立主权民族国家的认同。国家认同对于提高公民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集体的意识、培育强烈的公共责任意识、增进公民间的理解和交流、形成和谐稳定的公共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要把不同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的公民整合起来,并最终建立互信互助的关系,有赖于稳固而共同的精神纽带,即对共同的历史、基于共同语言的共同的社会和政治机构的归属感”(34)。这种归属感对外代表着民族独立的自觉,在国家危亡时刻的生死与共,在和平发展时期对共同体利益的维护;对内则体现着对语言、文化、基本价值的传承,对资源和利益的共享,对彼此的心理依存,对困难的共克时艰。
(五)“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中国公民意识建构的价值指向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最高命题。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不自由发展、片面发展相对,是指人的活动和能力、社会关系、个性等各方面,由被动到主体自觉、由片面到全面的和谐发展、充分发展。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密不可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过程正是对旧的经济关系的变革和对旧的社会关系的改造过程,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将人从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才能为劳动者发展自己的能力和个性,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提供可能;同时,“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35)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36),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37),“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基础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38)。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时候,“个人的全面发展……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39)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自由发展和解放的相关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行动纲领和价值主张。我国正处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的奴役、剥削和压迫的制度替代,包含着以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制度精神,它既要求人们摆脱贫穷和苦难、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还要求获得发展个人能力、承担社会与政治责任的平等机会,从而使个人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公民资格和条件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现实性。公民要真正拥有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权利,就需要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尊重个体的生存意义与主体地位,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成熟、不完善,决定了人的全面发展不可能在这一阶段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过程,公民意识培育理应成为通往这一理想的必要途径。然而,我国要确立起成熟的公民意识体系,整体上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事实:所有公民意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需要建设和发展的,没有一劳永逸的公民意识,更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民意识。中国公民意识的建构既不依赖于对民族传统的极端复归,也不仰仗对西方文明的简单仿效,它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个背景下,走自己的路,以实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
①傅慧芳:《中国公民意识的本土特质》,《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
②郑航:《社会变迁中公民教育的演进——兼论我国学校公民教育的实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第3期。
③笔者在《中国公民意识的本土特质》一文中提出:西方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原生态的、内在的自发过程,而中国公民意识属于典型的诱发或被迫的“后发外生型”;西方公民意识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私人资本的扩张,而中国公民意识发展的动力主要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基于民族大义;西方公民意识发展的路径主要是公民的抗争与公民社会对国家或政府行为的制约等“自下而上模式”,而中国公民意识的发展路径主要取决于国家或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社会主义属性体现了我国公民意识的最大特色,是我国公民意识与西方公民意识的根本区别。详见傅慧芳:《中国公民意识的本土特质》,《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江泽民:《爱国主义和我国知识分子的使命——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1990年5月3日)》,第4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⑥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第6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⑦路易·迪蒙:《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观点》,第2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⑧Arendt Hannah,"Between Past and Future",New York:the Viking Press,1961,p.150.
⑨韩毅:《文化传统影响经济发展模式——以“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为例》,《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7月14日。
⑩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第661~662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4~185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2)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第1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13)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第22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6)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5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17)欧力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第340页,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
(18)文史哲编辑部编:《国家与社会:建构怎样的公域秩序?》,第392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72~173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第32~33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24)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7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25)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2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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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埃克斯利:《日益严重的西方文化危机——危机之源是科学技术吗?》,《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年第8期。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4~185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1)鲜江凌:《有一种弱势叫权利弱势》,《冶金政工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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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344~34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18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36)《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6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70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0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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