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社会保障制度分析_可支配收入论文

丹麦社会保障制度分析_可支配收入论文

丹麦社会保障制度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丹麦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丹麦是一个仅有四万三千平方公里面积和五百二十多万人口的国家。为什么其社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能享有较高的声誉?本文拟对丹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一评析。

丹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丹麦人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必然结果。早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作为一个欧洲国家,工人运动在丹麦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然而,丹麦一向以农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农场工人的工伤与职业病问题不象诸如当时德国等国家那样突出,农场工人的养老问题却备受关注。七十年代因欧美一些国家低价销售农副产品而引发的“玉米销售危机”,给丹麦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造成的严重打击迫使丹麦政府不得不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于是,1891年颁布的老年年金补助法揭开了丹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接着,疾病与健康保险法、工伤与职业病保险法相继于1892年和1898年建立。1907年、1921年和1950年又分别制订了失业保险法、残疾人年金法和家庭津贴法。至此,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丹麦最终确立起来。

随后的六十年代,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开始步入鼎盛时期。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60年为12.3%,低于同期的西德(13.4%)和英国(16.6%),1970年达到20%,全面超过了同期的西德(15.8%)和英国(17.7%),甚至美国(19.2%)。

然而,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给了以农业为支柱且能源十分匮乏的丹麦沉重的打击。从七十年代中期开始,丹麦政府不得不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丹麦政府并未采取全面紧缩社会保障支出的一刀切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运用了一种被称之为“选择性政策”的结构性调整策略。在基本保证养老保险待遇并使其在某些时候有所提高的同时,竭力控制和节俭家庭津贴和医疗保险支出,并于1977年颁布了社会救济法,以此作为配套性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事实证明,这一策略使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而且在经济困难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得到了合理化的调整。

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调整中巩固和发展。为了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994年又开征了一般社会保障税(又称劳动力市场税),且对家庭津贴制度给予新的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更臻完善。

在1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丹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曾经受到了诸如德国、英国的影响,尤其是英国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思想的影响,并被认为曾一度尾随了贝弗里奇式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丹麦政府最终还是使其社会保障制度与贝弗里奇式社会保障制度分道扬镳。它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特别是在经济困难时期制订和执行了切合国情的政策与措施,从而使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可以说,丹麦社会保障制度能在国际上拥有一席之地,首先在于它坚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这或许能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一定的启示。

丹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能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主要在于它有着齐全的项目和宽广的覆盖面,更是因为它所具有的主要由政府高税收支撑高水平保障待遇的特色。

一个世纪的建设形成了丹麦现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保险、残疾人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社会救济等项目组成。可以说,从妇女怀孕、生产,到其孩子的抚养、教育,再到其孩子的就业直至年老死亡,每一个环节均有相应的保障项目或措施。从保障对象来看,只要是丹麦的永久居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也不论工作能力、贡献大小、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均能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其社会保障网之精密,确实为许多国家所不及。

更让人刮目的是,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主要由政府税收推动的、近乎免费提供高水平保障待遇的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60年为12.3%,1970年为20.0%,1975年为24.6%,1980年为26.8%,1995年为33.7%。显然,丹麦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从六十年代以来始终处于上升趋势。即使在经济困难的七十年代中和八十年代初,社会保障支出的总体水平仍然稳步提高。而1995年的比值意味着丹麦有三分之一强(合3200多亿克朗)的国内生产总值是由社会保障实现再分配的。

丹麦社会保障分配水平之高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的优厚待遇体现出来。根据1995年的数字,一个失业三个月者获取失业保险津贴后可支配收入与就业者可支配收入相比,仅减少8.3%;分娩的妇女在正常生育情况下,其获取生育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仅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少2.7%;患病职工领取相应保险待遇后可支配收入与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因工负伤并致残者,在其获取工伤保险津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高出25%;有一、二、三个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家庭在领取家庭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分别比没有18周岁以下孩子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加4.2%、8.4%和13.1%;任何一位丹麦居民均可免费接受各类教育,其中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还可从政府那里获得3000多克郎的生活费津贴;等等。丹麦社会保障待遇之优厚可见一斑。

那么,如此高水平保障待遇的资金来自何方?北欧社会统计委员会于1997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提供了明确的答案。1995年,丹麦全部社会保障支出中有70%的资金来自于政府一般税收,这在同期北欧诸国中是最高的;来自于雇主的缴费(主要是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疾病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占社会保障支出资金来源的11%;而被保障者的缴纳(主要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一般社会保障税等)占整个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19%。如果把个人所纳的一般社会保障税归入政府税收,政府税收资助率无疑会更高。如此高的税收支撑率在国际上实在并不多见。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养老和残疾人保险支出约占49%,这么高的比例主要是丹麦养老与残疾人保险待遇水平高和老年人口多(占总人口20%)的缘故;医疗及健康保险方面的支出18%;失业保险的支出约占15%;家庭津贴支出约占12%;社会救济等支出约占6%。由于人口老龄化现象仍在加剧,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政府对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又显得格外关爱,预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三项支出将保持稳步增长,并可能成为社会保障的三大主要支出项目。而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也仍将保持增长的势头。

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其项目的设置和支付标准的设计,到具体政策措施的制订与执行,无不体现了政府的良苦用心,即试图通过社会保障高水平的转移支付来消除人与人之间因能力等差异所导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异,实现收入分配和社会财富消费的“公平合理”。

应当肯定,丹麦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全而优美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包含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同时我们仿佛也感受到,这种似乎完美无缺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同样潜伏着消极的因素。由于过份强调了所谓的公平而刻意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种种所谓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和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具有累进性且高边际税率的所得税制度将能力和贡献差异所引起的收入差异大大地缩小了;另一方面,几乎是单一价格形式的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没有足够考虑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同接受者对社会包括对这得以形成的社会保障待遇的贡献差异。这种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助长了人的惰性,遏制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延缓了社会的进步。此为其一。

其二,这种高水平且几乎是免费提供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损失了一定的效率和进步,另一方面又膨胀了人们享受与消费的欲望,使社会保障待遇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的压力越来越大。

其三,高水平的保障待遇依赖于高负担的税收,看来的确已使丹麦政府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窘境。从1994年开始,预计到1998年完成的税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给我们作了很好的诠释。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对纳税人、对社会发展均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政府当局都希望通过降低个人的所得税负担来扭转所面临的不利局面。于是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便成了这次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来源,政府又不得不开征以个人就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将一手放掉的税收通过另一只手取回来。这种换汤不换药的改革举措是否说明了什么,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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