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与广播电视相互渗透:国务院“第一条”的突破意义_电信论文

电信与广播电视相互渗透:国务院“第一条”的突破意义_电信论文

电信、广电互相进入:国务院“1号文”的突破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务院论文,广电论文,意义论文,电信论文,号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数字化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三网融合在理论上一直被认为是利国利民的理想状态,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羁绊,这种理想状态长期受到阻滞,电信、广电的互相进入问题一直举步维艰。特别是国家广电总局一直以1999年颁布的广电、电信双向禁入为主要内容的“82号文件”为依据,认为电信阵营运营IPTV业务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这导致电信方面发展的IPTV业务迟迟不能取得突破。据报道,截至2007年11月,全国IPTV用户只有114万户,而且只限制在上海、黑龙江、辽宁等四省市,原因就在于电信、网通在福建、浙江等地的IPTV 试验,曾被当地广电部门以“82号文件”为由予以禁止。

另外一方面,为广电部门所垄断的数字电视的发展也极度迟缓。由于发展数字电视需要整合的错综复杂的社会资源、商业资源并不是广电部门自身可以“单打独斗”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数字电视的推进速度极度迟缓的现实。按照广电部门自己制定的显然是非常保守的计划,到2005年底在全国完成3000万户的目标,而时至今日,全国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仅仅接近2800万户,整体转换率不到24%。

上述情况使国家的决策者意识到必须改变以往那种缺乏竞争的状态,决定引进来自电信运营商的技术、资金和已有的通路,打破广电的垄断与独占,来推进IPTV和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推进“三网融合”的实现,造福于发展中的中国社会和人民群众。

根据国务院“1号文”的规定,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显然,这可以大大推进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进程。其实,此前,杭州的电信、广电部门就曾共同合作,推进了当地的数字电视和IPTV业务的发展。

当然,对于广电总局来说,获得发展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也为其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因此,国务院“1号文”推动三网融合,对广电总局来说并非坏事。据统计,国内广电系统2007年的收入中有70%来自广告收入和财政补贴,只有30%来自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业务,而且数字电视业务还存在着很多弊端,如资本结构复杂等。

为了解决数字电视的资金瓶颈,除了让电信进入外,此次文件还特别强调要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幅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显然,有关方面希望能借助目前火爆的A股市场,来解决部分数字电视发展资金。此外,预计将于2008年上半年推出的创业板对于存在投资风险的数字电视业务,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的融资,也是重大利好消息。

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为什么久拖不决、举步维艰?我们能够从国务院“1号文”的颁布实施得到哪些主要的启示呢?我国在涉及部门利益的规制构建的程序与立法主体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自我圈地、画地为牢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从源头上解决,今天是“三网合一”的问题,明天还会有诸如此类的其他问题,而受保护的仅仅是部门利益,受损害的则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打破这种规制构建方面的倒错,正是国务院“1号文”的突破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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