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和弗莱格语言哲学思想之比较_现象学论文

胡塞尔和弗莱格语言哲学思想之比较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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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属于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最有影响的传统之列,因而对于这两种哲学传统基本公认的奠基人的思想进行比较研究本身就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以下事实更为这项研究增添了兴味:胡塞尔和弗莱格都活动于世纪之交的德国,他们一开始都是数学家和逻辑学家,由关注数学和逻辑的基础而进入了哲学领域,并且彼此有过实际的思想接触和交锋。他们思想中的最大共通点,那种鲜明的唯理论立场,在他们的后继者看来恰恰是最成问题的,而分别被比较彻底的非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倾向所取代。其实,这两种倾向的分野已经蕴含在他们似乎共同的唯理论立场背后了,本文在比较他们关于语言和意义的思想时将谨慎地分辨这种差异,这样做也许比牵强地寻求沟通更能揭示两大传统之间的真实关系。

一、走向语言:逻辑还是前逻辑?

胡塞尔和弗莱格都是为了探究数学的基础而开始他们的哲学活动的,由此而产生了他们各自的早期代表作:弗莱格的《算术基础》(1884)和胡塞尔的《算术哲学》(1891)。但是,这两部著作表明,他们的着眼点一开始就迥然不同。处在弗莱格的注意中心的是算术命题的逻辑性质,他得出结论:算术命题是一种独立地派生于逻辑原则的先天分析真理,而一个数的陈述就是一个关于概念的断定。〔1〕因此, 算术可以还原为逻辑,数学的基础就是逻辑。胡塞尔关心的则是作为范畴的复数概念的根源,他在对集合活动这样一种心理活动的反思中发现了这个根源。〔2〕因此,对于他来说,数学的基础在某种先于逻辑的东西之中,他暂时把心理活动看作这种东西。

众所周知,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表达的心理主义观点受到了弗莱格的激烈批评,随后他就放弃了这种观点。在《逻辑研究》第一卷(1900)中,他通过一条脚注含蓄地表示接受弗莱格的批评,建议读者阅读弗莱格的《算术基础》和1893年出版的《算术的基本规律》第一卷〔3〕,同时鲜明地举起了反心理主义的旗帜。然而,次年出版的《逻辑研究》第二卷表明,与心理主义决裂并不意味着他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弗莱格的逻辑主义立场。如果说弗莱格在确认逻辑真理的必然有效性之后,便致力于为这种真理寻找精确的语言表达形式的话,那么,胡塞尔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承认逻辑真理的必然有效性,他孜孜以求的始终是要探究逻辑真理的前逻辑根源。在他看来,不探明这个根源,它们的必然有效性仍然是成问题的。在布伦塔诺的启发下,他相信对意向性意识行为包括语言行为的现象学研究是探明这个根源的唯一可望获得成功的途径,而他的反心理主义立场使他在这项研究中逐渐走向了先验主义。所以,同是立足于逻辑,两人的着眼点却相反,胡塞尔是从逻辑向内追溯,寻求其认识论根源,弗莱格是从逻辑向外推进,寻求其语言模型。

出于着眼点的这种差异,他们两人在语言研究上也就有了不同的侧重点和路径。

对于弗莱格来说,语言研究之所以必要,一方面因为语言是思想的外壳,是表达思想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在语句结构和思想结构之间有着对应关系,因而能够用作从可感觉之物达于不可感觉之物的桥梁;另一方面又因为这种对应关系是极不可靠的,语言在表达思想的同时必然带入了非思想的东西,包括心理内容以及某些与逻辑无关的语法形式。因此,哲学的任务就是“通过揭示由于语言的用法常常几乎是不可避免地形成的概念关系的假象,通过使思想摆脱只是语言表达工具的性质才使它具有的那些东西,打破语词对人类精神的统治”。为此他提出了建立一种排除任何非逻辑内容的“概念文字”的方案,以之作为“纯粹思维的形式语言”。〔4〕把哲学研究归结为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 进而建立理想的逻辑语言,这正是分析哲学流派的典型主张,而弗莱格便是开其先河者。

作为一个具有深厚数学和逻辑学素养的学者,胡塞尔同样十分关注与逻辑学密切相关的语言问题,他的意义理论的奠基之作《逻辑研究》第二卷便是以语言问题为切入点的,“第一研究”的标题即“表达和意义”。在这部著作中,他清楚地表明了他非常懂得语言研究对于逻辑和哲学的重要性:“语言研究对于建立纯粹逻辑无疑是哲学上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因为只有借助这一研究,才能准确无误地弄清逻辑研究的真正对象,进而弄清这些对象的基本种类和区别。不过,这并非指与某些历史地给予的语言相关的经验意义上的语法研究,而是指对那些一般种类的研究,这些种类属于一个客观认识理论的广泛领域,以及与此有着最内在的联系,属于一个思维体验和认识体验的纯粹现象学的广泛领域。”〔5〕而“对于语言研究具有根本意义”的是要认识到:“语言不仅有其生理的、心理的和文化史的基础,而且有其先验的基础。后者涉及意义的本质形式及其组合和变化的先验法则,未在本质上同时被这种先验性所决定的语言是不可思议的。”〔6〕很显然, 他之所以重视语言研究是因为他看到了在语言的先验基础中所显示的逻辑观念和法则,以及在更深的层次上所显示的意识体验的意向性结构。事实上,他最早正是通过对语词意指它物这一现象的分析而发现意识的意义授予功能的。〔7〕但是,贯穿胡塞尔一生哲学活动的目标是要建立一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也就是要把哲学建立在绝对可靠的基础之上。为此他试图解决认识论的两个千古难题:第一,认识如何可能“切中”(treffen)其对象?第二,作为认识可能性之条件的概念、范畴、逻辑形式的根源是什么?前一个问题涉及认识内容的本质,而他最终将它归结为由意识自身所建构的意义,并以此方式解决了“切中”问题。后一个问题涉及作为认识之本质内容的意义的来源和形成机制,这实际上构成了他的现象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作为一个始终以认识论问题为关注焦点的哲学家,他仅仅把语言问题当作探索认识之谜的一个突破口,目标在于揭示先于语言和语言背后的意义之根源。这一特点把他同视语言为意义分析的唯一场所乃至于意义的主要根源的那些当代语言哲学流派区别开来了。在他看来,意义是一种先于语言的东西,并不必定与语言相联结。具有意向性结构的意识行为包括知觉、记忆、想象等各个行为层次,表达只是与它们平行的一个行为层次。每个行为层次均有其意向结构和相应的意义,但这些意义在获得语言表达之前是非概念的。“‘表达’是一个特殊形式,它可适应于一切‘意义’(Sinn),并将其提升到‘逻各斯’、概念物因而也是‘普遍物’的领域。”〔8〕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行为,语言表达有其独特的意向结构,这种意向结构可以赋予意识内其他一切层次的行为内容即“意义”以相应的概念形式,并显示在它自己的行为内容中,从而把这些非概念性的“意义”转变为概念性的“意义”即“意谓”(Bedeutung),后者是“一个用符号‘表达’的‘意义’”。〔9〕所以,表达不是生产性的, 表达式的意义仅是内在意识行为的意义的一种概念性显示。不过,由于意义只有在语言介质中才能获得表达,因此语言表达及其意义的问题在现象学研究中占据了一个必不可少的位置。

二、客观真理:认识论还是本体论?

弗莱格在《论意义和指称》(1892)一文中区分了符号的表象、意义和指称,强调意义是符号所表达的可以为许多人共有的思想内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提及这篇文章时,只是对弗莱格对于Sinn和Bedeutung这两个德文词的用法表示了异议。〔10〕尽管如此,从他在同一部著作中对表达的体验、意义和对象之本质区别以及意义之作为理想同一物的异乎寻常的强调,我们可以感觉到这篇文章给他留下的深刻印象。不管怎样,他们两人一致认为,必须严格区分表达式的逻辑内容和心理内容,心理内容是主观的、多变的、因人而异的,逻辑内容是客观的、始终同一的、公共的,而表达式的意义仅指这个逻辑内容。

由意义的同一性出发,他们两人又都主张某种客观真理的存在,对于这种客观真理,胡塞尔名之为“自在真理”、“一般对象”、“一般物”、“观念对象”等等,弗莱格则称之为“思想”或“思维对象”。他们两人都认为,这种东西的存在一方面是客观的,亦即不依赖于认识行为的,另一方面又是非实在的,完全不同于存在在时间中的实在事物,它们构成了内在心理和外在事物之外的第三种存在。

对于胡塞尔和弗莱格来说,这种客观真理的存在都首先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存在,是知识可能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他们的思路大致是:第一,语言符号必定包含有可被不同主体作为相同东西把握的内容,而不应该全是属于个人私有的特殊意识内容,否则主体间就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交流,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类认识行为;第二,必定存在着某种客观的真理作为共同的思想对象,否则主体间就不可能有上述共同的表达内容。在这里,知识和主体间交流的可能性是作为一个事实被确认的,正是为了解释这个事实,才必须承认客观真理的存在。

对此可以提出两个重大问题,胡塞尔和弗莱格之间的差异便显示在对它们的解答中。

第一,知识和主体间交流如何可能?我如何知道,不仅我的体验存在,而且对象存在,并且我的认识行为超越自身切中了对象呢?我又如何知道,在我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认识主体,而且在个人体验无法交流因而无法比较的情况下,知道在这些体验中包含着共同的意义内容呢?这正是胡塞尔向自己提出的问题。〔11〕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最后建立了一个艰涩的先验现象学体系,试图描述出理性为自己建构先验对象和先验主体间共同体的复杂过程。不管他的解决是否成功,他显然不能满足于对理性能力的一种朴素信心,而孜孜于要解开这种深藏在意识体验中的能力的秘密。与这种思辨兴趣相反,弗莱格的哲学态度是非常实证的。对于胡塞尔来说,横在主体与对象之间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的鸿沟是需要花费毕生精力去跨越的,可是弗莱格轻轻就跳了过去。他推论道:如果我只能知道我的表象,则我本身也是一个表象,于是表象没有了承载者,而这是不可思议的,所以,我不是表象。以极大概率可以推出,别人也不是我的表象,而是各自表象的承载者。进一步推出,不同人可以有共同的思维对象,思想不依赖于思维者。〔12〕很显然,他在这个推论中所持的是朴素实在论的立场,亦即胡塞尔所批评的自然的、非哲学的态度,在胡塞尔看来正是犯了如同笛卡尔由“我思”推出“我在”那样的超越的错误。不过,弗莱格肯定不会重视这种责难,他把由逻辑真理所显示的人类理性能力的存在当作一个无可怀疑的前提,他的兴趣不在于追究这个前提的可靠性,而是要在这个前提下研究逻辑本身的问题。

第二,主体间共有的认识内容在何种意义上是客观的,是在独立于个人认识行为的意义上呢,还是在独立于人类总体认识行为的意义上?或者说,体现在表达中的这些共有的认识内容本身就构成了客观真理的领域,还是别有一个自在真理的领域作为这些内容的真正来源?我们发现,胡塞尔同样也被这个问题所困扰,而且至少在《逻辑研究》时期,他是倾向于后一种本体论式的回答的。他明确区分了人类认识和表达的领域与自在真理的领域,并且认为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存在于后一领域中的无数真理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被人类认识和显现在表达的意义中。〔13〕胡塞尔之所以把真理本体论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在语词意义问题上的原子主义立场。他相信象“红”、“4”、“c”这样的单个语词均有其独立的、确定的意义,既然它们的意义无需参照语境便可确定,其根据就只能到语言表达之外去寻找,于是把它们看作是对自在存在着的“种”、“一般物”的命名。相反,在弗莱格看来,“真理”这个词只能用于句子,它只涉及对句子所表达的思想的断定。思想的客观性仅仅是指句子所表达的思想可为不同主体所共有。这种客观性决不意味着思想独立于人类理性,说思想独立于理性正如说做没有判断的断定一样可笑。〔14〕真理的客观性仅仅是指句子所表达的思想的真值是完全确定的,真则永真,假则永假,不会因人因时因地而改变。其实,说思想是客观的,也就是说它的真值是确定的,这两者是一回事。我们无法超出对思想的断定这个范围去谈论真理问题,例如用某种一致关系给“真理”下定义,因为不同的东西(例如表象和现实)不可比较,而任何一种一致关系本身都必定会陷入追问它是否“真”的无穷循环之中。〔15〕

语言和逻辑显示了人类的理性能力以及作为理性对象的客观真理的存在,弗莱格仅限于承认这种真理的存在,以之作为研究语言和逻辑的认识论前提。在他看来,超出语言和逻辑的范围去追究这种客观真理的根源乃是认识能力的越权,而语言本身的缺陷甚至使我们无法谈论这个问题。胡塞尔试图加以追究,结果违背他悬置一切本体论预设的初衷,先后摇摆于观念存在与先验自我两极端之间。追究认识论前提而不诉诸某种本体论设定,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是否追究认识论前提从而以某种方式构筑一种本体论哲学,大致规定了语言哲学的两种不同走向。

三、表达的本质:指称还是意义?

弗莱格最早对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作了区分,胡塞尔随后也强调了意义与对象的区别。他们都认为,一个表达式所表达的意义与它所指称的对象是两回事,前者体现了表达者对于对象的理解方式,并以此方式实现了符号对于对象的关系。他们所提出的理由也大致相似,均包含这样两点:一,不同的表达式可以有不同的意义和相同的对象;二,有意义的表达式未必有指称。

然而,他们两人作此区分的用意是很不同的,因此而导致他们对于表达的本质和逻辑的任务也有很不同的看法。

如果我们仔细分辨,便会发现,胡塞尔和弗莱格对于表达式的意义的界定是有差异的。胡塞尔把表达式的意义界定为“意指某个对象的确定方式”〔16〕,着重的是意识的意向方式;弗莱格把它界定为“其中包含着符号给定方式的联系”〔17〕,着重的是对语言表达式本身的分析。尽管这两种界定彼此并不冲突,但着重点的不同很能说明问题。弗莱格是在分析两个表示相等关系的不同表达式时发现意义和指称的区别的。既然“a=a”和“a=b”这两个等式都是表示一个对象与自身等同,为什么不能归并为一个呢?他的结论是,尽管“a”和“b”指称同一个对象,却有不同的意义,因而这两个等式也表达了不同的思想。他很重视这个发现,因为在他看来,这个发现对于分析句子的逻辑关系十分有用。例如,表面看来,“晨星是一颗行星”和“晨星是金星”这两个句子的语法形式相似,但是,在前者中,“行星”是一个概念词,指称的是这个词的意义亦即概念本身,“是”表达了对象从属于一个概念。在后者中,“金星”是一个专名,指称的是一个对象,“是”表达了相等关系。所以,这两个句子的逻辑类型是完全不同的。(顺便提一下,胡塞尔并不作这种区分,他认为象“行星”这样的通名仍是指称对象的,且在其广延范围内可指称不同对象。在上述句子中,它的指称即晨星这一颗行星。)又如,在间接引语中,或者在直接谈论一个概念时,有关表达式所指称的都是意义而非对象。由于区分了意义和对象,就能够分清语词在句子中或从句在复合句中究竟是通过意义指称对象,还是通过二阶概念指称意义本身了,在弗莱格看来,这对于确定句子的真值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他完全是从语言的逻辑分析的角度谈论对象和概念的根本区别的。胡塞尔也谈论对象(个别对象)和概念(一般对象)的区别,但他强调的是,当意识由意指对象转而意指我们藉之关涉对象的那个观念内容时,也就是意指“意义”本身时,一种新型的意识方式形成了。他关心的仍是意识方式的根本区别,由之而逐步建立了他的本质直观理论。〔18〕

由于着眼点的这种不同,因此,在分析表达式时,胡塞尔真正重视的是意义,他明确地说,表达的本质在于意义而非对象。〔19〕弗莱格真正重视的是指称,尤其是他视作句子的指称的真值,强调逻辑就是由意义向指称推进。他认为,句子的意义是它所表达的思想,而句子的指称则是这个思想的真值。他用后面这种说法所要强调的是,一个句子所表达的思想必须是可以断定其真假的,否则不成其为逻辑命题,不能成为逻辑分析的对象。按照这种说法,一切合格折句子只有两个可能的指称,即真或假,这似乎有点奇怪,但若把它与被断定的思想结合起来看,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无非是说,每一个真的思想指示了一个事实,即存在着该思想所表达的情况,每一个假的思想也指示了一个事实,即存在着与这个思想所表达的情况相反的情况。凡是不能断定其真假的表达内容,都不是逻辑意义上的思想,所以弗莱格把愿望句、祈使句等都排除在逻辑命题的范围外,而只承认直陈句以及某种程度上疑问句才可能表达思想。直陈句如果包含没有指称的名称,例如神话人物名字,相关的思想也不能断定其真假,弗莱格称之为“虚假思想”,仍不被逻辑所考虑。他承认句子所含专名有无指称对于句子的思想内容无关紧要,但指出这对于句子的真值至关重要。〔20〕总之,在他看来,逻辑的任务就是研究真值的规律,即确定句子中那些有真值的内容,并保证其真值在推理过程中不被任意改变。胡塞尔同样认为指称对于表达式的意义完全没有影响,而由于他关心的是意义的意向分析而非意义的真值分析,所以在弗莱格那里只是顺便涉及的观点,对于他就成了一个基本出发点。他一再强调,现象学研究完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21〕他所试图建立的纯粹逻辑,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原初概念的本质洞察,确定其语词意义,藉此研究它们的现象学起源及其联结形式。〔22〕在对逻辑任务的规定中,清楚地反映了这两位哲学家对表达式本质的不同见解。

四、意义:整体论还是原子论?

在《算术基础》中,弗莱格提出了一个分析日常语言的方法论原则:“决不能孤立地、而只能在句子的语境中寻求词的意义。”〔23〕在此之前,他在构造概念文字即理想语言时也是从命题逻辑开始的。判断在认识论上和逻辑上先于概念,概念不能独立存在,只能得自对可判断内容的分析,这是他的明确看法。由之出发,他认为,一个专名的意义只能根据包含它的句子的意义来确定,是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思想的一部分”。〔24〕与这种整体论立场相反,胡塞尔在意义问题上持相当明显的原子论立场。在《算术哲学》中,他试图表明:一,原初观念源于直观;二,符号观念以原初观念为基础;三,运算记号以符号观念为基础。因此,为了探明算术命题的意义,关键是要弄清原初观念“所由抽象而来的那些具体现象以及这种抽象过程的方式”。〔25〕后来他尽管放弃了心理主义,但是,他仍相信,对原初观念作现象学的根源分析是逻辑研究的基础。在他看来,凡名词都有确定的意义,而意义是单子式的“最小单位”。〔26〕他的原子论立场最突出地表现在他对专名的看法上。他把他称之为“广义的专名”的直接名称分为两类:一类是命名单个的经验对象的,即严格意义上的专名,例如“苏格拉底”、“雅典”,其对象是“个别的单个物”;另一类是命名单个的观念对象的,例如“4”、“c”、“红”以及纯粹逻辑的概念,其对象是“种的单个物”。前者的意义是相应的“个别的一般物”,即“个别观念”。后者的意义是相应的“种的一般物”,即“一般观念”。每一个广义专名永远只有一个意义,这个意义是自在地确定的,对应于意识中确定的意向方式,并在对相关的观念对象的本质直观中具有其明证性。〔27〕英国哲学家密尔曾提出,狭义专名(例如“科伦”)是一个无意义的记号,只能起标记对象的作用。胡塞尔坚决反对这个观点,力主狭义专名是表达而不是标记,它在指示一个对象的同时还表达了一个意义。〔28〕然而,专名的这种自在地确定的意义看来只能被“直观”到,无法用语言来表述。也许因为这个原因,当胡塞尔具体地谈论某一个专名的意义时,他似乎只好代之以一个可能谓词的意义或者诸可能谓词的意义的总和,例如把“俾斯麦”的意义表述为“德国最伟大的政治家”等,把“4 ”的意义表述为“数列中的第二个偶数”等,因而实际上是把它置于某个语境中了。

弗莱格所主张的语境原则还有第二层意思:“一个完整的思想应从说出这个思想的语境得到补充。”〔29〕这主要是指日常语言中包含“我”这个代词的句子,包含“今天”、“这里”等副词或类似时间、地点规定的句子,以及包含审美判断的句子等,必须把说话时的有关情况也视为表达的一部分,才能得到句子的完整意义。〔30〕胡塞尔在谈到“本质上主观的、依场合转移的表达式”时,同样注意到了弗莱格所列举的这些情况,并且承认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根据说话者及其环境才能确定句子的完整意义。〔31〕这里实际上涉及表达式的两种不同含义的“意义”,一是它的概念性意义,另一是它在特定语境中被使用时的意义。他们两人都认为,在日常语言中,这两者往往是不一致的。区别在于,弗莱格出于关心真值的立场,更强调后者,因为唯有参照事实情况才可能确定一个句子的真值,例如为了知道“那棵树绿叶茂盛”这个句子的真值,就必须把时间规定补充到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思想中去。他把这种情况称作纯语词不足以表达思想,亦即概念性意义小于语境中的意义。胡塞尔出于关心根源分析的现象学立场,更重视前者,而把这种情况归结为主观表达行为偏离表达式的客观意义的摇摆。

总的来说,胡塞尔和弗莱格在意义问题上都持理性主义观点,即确认语言表达具有主体间公共的理性内容。但是,他们的着眼点是不同的。弗莱格关心的是这种理性内容在外在经验中的可检验性,所以注重表达式的指称和意义的语境原则。胡塞尔关心的是这种理性内容在内在意识中的根源,所以注重表达式的意义和意义行为的现象学分析。这种着眼点的不同预示了意义理论的两种不同传统。在他们之后,各派分析哲学皆承认意义的某种经验论基础,试图从逻辑概念及命题与经验事实的对应关系(逻辑经验主义)或从语词在日常经验中的用法(日常语言哲学)确定表达式的意义,而以现象学为方法论的哲学解释学则相信意义授予的秘密深藏在某种主观性领域之中,致力于从人的基本生存境况(海德格尔)或理解行为(伽达默尔)中探究意义的本体论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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