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形式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0)05—0031—03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认为,只有买卖才是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许涤新主编的我国权威性的《政治经济学词典》就把“劳动力商品”解释为“作为买卖对象的劳动力”(注: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词典》,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04页。)。显然, 在这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被确定为“买卖”。还有,各种版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对《资本论》释义的许多论著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坚持了这一观点。对此,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是租赁,而不是买卖。
一、劳动力买卖就是人身买卖,它不可能成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
所谓劳动力买卖,就是劳动力产权在交换双方间的一次性整体让渡。这就是说,在劳动力买卖关系下,劳动力的买方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内的劳动力的全部产权权能。与此同时,劳动力的所有者在获得了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之后,则随之失去了对它的所有产权权能。
劳动力买卖就是人身买卖。劳动力是蕴藏在活的人体中的每当生产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就像人的生殖机能、消化机能离不开活的人体而存在一样,劳动力也与活的人体具有不可分离性。这种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劳动者一旦卖掉自身的劳动力,失去对自身劳动力的一切产权权能,他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别人的奴隶或农奴。对此,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几点说明》中曾这样讲过:“如果允许无限期地出卖劳动力,那就会使奴隶制立刻恢复起来。如果这种出卖包括人的一生,那就会立刻把他变成他的雇主的终身的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9页。);在《资本论》中他还说:“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注:《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0—191页。)
劳动力买卖伴随着奴隶制的形成而产生,农奴制的解体而消亡,与奴隶制和农奴制相始终。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的形成和新生产工具的采用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于是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财产和偶尔的商品交换,甚至还出现了奴隶。也就是在这一时期,产生了历史上最早的劳动力买卖。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在较早的发展阶段上,人的劳动能力就能够提供大大超过维持生产者生存所需要的产品。这个阶段,基本上就是产生分工和个人交换的那个阶段。这时,用不着多久就又发现了一个伟大的‘真理’:人也可以成为商品。如果把人变成了商品,人力也是可以交换和消费的。人们刚刚开始交换,他们本身也就被交换了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2页。)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劳动力买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得到了延续。如,奴隶主之间的奴隶买卖,封建主之间的农奴转让,还有,自耕农、自由民出卖儿女或自身等现象,都是劳动力买卖的具体形式。到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解体和大量“双重意义上的自由人”的产生,劳动力买卖现象最终走向了灭亡。劳动力买卖是人身买卖,与奴隶制和农奴制相始终,决定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
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是租赁,而不是买卖
所谓劳动力租赁,是劳动者在保持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条件下,暂时让渡对它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与劳动力买卖相比较,劳动力租赁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在劳动力让渡过程中, 劳动者始终不放弃所有权,即劳动者只是转让其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2 )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即劳动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出让其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租赁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是由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劳动者成为“双重意义上的自由人”,即劳动者不仅有人身自由,而且自由得一无所有,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经济条件。“自由得一无所有”决定着劳动者不得不把自身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让渡,否则,他们无法获得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有人身自由”决定着在劳动力让渡的过程中,劳动者始终不能放弃对它的所有权,否则,他就丧失人身自由,成为奴隶或农奴。这就是说,在劳动力商品关系下,劳动者只能在保持所有权的前提下,暂时让渡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不是租赁,是什么?
那么,为什么我国理论界总是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认定为买卖呢?主要原因在于,马克思在阐述其劳动力商品理论时曾经直接使用了“劳动力买和卖”、“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等字句。问题在于,我们能否因此而认定马克思就主张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是“买卖”。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马克思在阐述其劳动力商品理论时,是在租赁的意义上使用“买卖”、“出卖”等字眼的。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对劳动者“出卖”其劳动力的具体形式的大量描述中看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他(劳动者,作者注)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注:《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1页。);在《工资、价格和利润几点说明》中指出:“工人出卖的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暂时转让给资本家支配他的劳动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79页。);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还指出:“工人出卖的只是对自己劳动能力的定时支配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0页。 )这些详尽的论述足以说明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力“买卖”,其实指的是劳动力的租赁。
这一观点还可以从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恩格期在《〈雇佣劳动与资本〉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说:“这样他就不是出卖劳动(这劳动还待去完成),而是为获得一定的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时间内(在计日工资下)或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在计件工资下)暂时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们出租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7页。)显然,在这里恩格斯也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是租赁。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劳动力租赁理论付诸实践的意义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劳动力租赁理论付诸实践,能够激励劳动者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力量。于是,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就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蓝图的关键。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工资理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理论)却一直严重制约着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这是因为:首先,它使劳动者无力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生产和再生产其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对劳动者来说,这一收益只能维持其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如果劳动者让渡其劳动力仅仅得到劳动力的价值,那么,他根本就没有能力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其次,它极大地压抑了劳动者增加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等量投入要求得到等量收益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它决定了社会资源必然流向边际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生产部门,如果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那么,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的边际收益率为零。这样,劳动者为了最大化自身收益,必然在其消费支出中尽可能地减少人力资本投资所占的份额。因此,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只有在澄清并走出我国传统工资理论的误区之后,才有望得以实现。
在租赁被确定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之后,我们清楚了,工资的本质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劳动力的租金。作为劳动力租金的工资,应该由两部分组成:(1)劳动力的价值。 它在数量上等于生产或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工资的最低数量界限。如果工资不包括或不完全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那么,劳动者就不能维持自身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2 )劳动力价值的利息。它是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是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如果工资不包括劳动力价值的利息,那么,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就会因缺少物质条件而无从谈起。
关于租金问题,马克思曾经这样讲过:“在奴隶制下,劳动者有一个资本价值,即他的购买价格。如果他被出租,承租下就必须首先支付这个购买价格的利息,此外还要补偿这个资本的年消耗。”(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28页。 )这里马克思虽然讲的是奴隶主出租奴隶的价格问题,但如果我们把马克思特指的奴隶制这种社会形态抽象掉,那么,上述劳动力租金的基本理论对存在商品经济的各个社会都是适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也说明劳动力的租金是由劳动力的价格加劳动力价值的利息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执行劳动力租金理论,就必须使劳动者在让渡自身劳动力的过程中,不仅取得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要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只要劳动者因让渡自身劳动力而分享的剩余价值达到一定程度,足以使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超过物质资本投资收益率的时候,劳动者就会自觉地追加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使科教兴国战略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施。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劳动力租赁理论付诸实践能够使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企业主人地位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关键措施之一。因此,确立劳动者的企业主人地位,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就成了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可是,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在理论上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劳动者是企业主人,但事实上,劳动者一直没能成为真正的企业主人,发挥企业主人的作用。
企业主人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必须能够自主地行使企业剩余价值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否则,就无所谓企业主人。因此,确立劳动者的企业主人地位的关键就在于让劳动者分享剩余价值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管理。在传统体制下,社会主义劳动者之所以没有成为真正的企业主人,原因就在于他们既不能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又不能真正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与管理。在劳动力租赁关系下,劳动者作为人力要素的所有者,把自身的劳动力以租赁契约的形式与物力生产要素相结合,组成现代企业组织(注:周其仁认为,现代企业组织就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签订的特别合约。)。在现代企业组织中,劳动者与物力要素所有者一样,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有权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管理和剩余价值的分享。这样,劳动者就成了真正的企业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