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尹士珍
(滨州医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摘 要: 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即87号令。新的87号令结合新时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面临的新情况,在原有18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投标操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从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从采购人的视角出发,探讨新的招投标法对采购人的新激励、新要求,以期对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一、87号令颁布的背景及内容框架
在2004年的九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其为“18号令”)正式施行。作为政采领域的实践操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指导文件,18号令自颁布施行以来,在指导和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考虑到18号令颁布较早,部分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要求,参考一般法律文件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更新的频率,对原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在2017年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87号,下文简称其为“87号令”)正式发布。
新的87号令一共包含七个章节共88条细则,在结构上按招投标工作流程细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与原有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作为一名采购人,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亮点颇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文致力于从一个采购人的角度出发、从“两令”(即18号令和87号令)的差异着手,探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新规范、新要求,以期对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二、两令的简单对比
(一)关于立法技术的调整
由于18号令制定较早,与现有的《政府采购法》等条例存在冲突。87号令对于18号令和上位法的冲突重新进行了变更和修订,如18号令的第54条中规定:“投标文件的初审(即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操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政府采购法》在第23条对此的规定为,由“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经修订,新的87号令在第44条中将其明确为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在调整了与上位法的冲突的同时,87号令在修订时还注意与其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的衔接。如在中第48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选取评审专家的实施方法;在第49条规定招标过程中出现因专家数目不足而导致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办法规定时的处理方法,很好对应了之前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责范围,确保评审工作能够高质、高效地完成。
不同于18号令对采购人采购决定权的弱化和约束这一原则,87号令在修订时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在规范程序的同时提高效率,从程序导向转向结果导向。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将采购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于采购人,使政府采购这一行为适应市场采购的客观规律,减少采购过程中的无谓损失。
(二)针对实际操作问题的修订
就看中国画近当代史,所谓的中国画四大家—吴昌硕、齐白石、黄宾虹、潘天寿。齐潘,都是吴的学生,正因为不像吴,所以大师。而黄,谁也不知道他的老师是谁。
原有的18号令中,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而在新的87号令中将二者重新分割进行定义,即明确细化招标采购单位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除此之外,对于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身份的采购人,新招投标法中着重明确了其应有的采购决定权(如87号令第3条中强调了采购人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体地位);与权力的明确相对应地,87号令在制定采购需求、邀请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明确细化了采购人作为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第6条指出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控制制度,在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10条,采购人“应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等,使得采购活动当事人有法可依”)。同时,值得一提的是,87号令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部门深化信息公开机制,着力提高采购透明度,第69条指出:“中标结果的内容公告中应当涵盖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有效期限以及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主要中标标的的单价必须进行公告。”公布单价这一举措使得采购透明度大大提升,在大数据时代中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制约监督采购人行为的方法。新的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权责界定有张有弛,真正实现了在规范过程中提高效率。
虽然新修订的87号令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做了修订,但笔者仍然感受到部分标准缺乏量化,可操作性不强。例如,针对近年来使政府采购部门饱受争议的恶性竞争现象,87号令中第60条做出了如下的新要求:“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此情况存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可能性或者可能导致不诚信履约情况出现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形式的说明,如必要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是对于“明显低于”这一标准缺乏量化规定和评判标准,在具体实施时可能会因为标准不清而导致该条例形同虚设,难以落到实处。其实,针对恶性竞争事件,原有18号令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有明确要求不得低于成本现价,但实际操作中仍有违规事件出现(如中国电信在辽阳、腾讯在厦门1元中标政府采购)。可见,没有量化标准的条例在具体运用时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同时,87号令还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招标,“应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允许参加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允许为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相关的咨询服务(87号令第8条)。明确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和权责划分有利于采购人发挥其主体作用,更好地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事件。
三、结语
87号令自发布以来,因为其“透明、竞争和规范操作”的理念和极强的可操作性广受好评,为推进政府采购机制的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不仅要依靠管理办法的完善,身为采购人也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实际行动提高采购工作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政府采购活动将更加规范和高效。
They are my best friends,and I’ll look after them 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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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财政部颁布87号令[S].2017-07-11.
[2]财政部颁布18号令[S].2004-08-11.
[3]汪才华.从操作流程和“两法”“两令”差异角度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招标与投标,2017,(11):12-13.
[4]金安琪.87号令的修订特点:政府采购的新指引[J].中国招标,2017,(36):19-21.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9)04-0180-02
收稿日期: 2018-08-19
作者简介: 尹士珍(1970-),女,山东烟台人,高级实验师,从事招投标研究。
[责任编辑 陈 鹤]